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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关于严格执行审计规范有关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7:41:38  浏览:91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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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关于严格执行审计规范有关规定的通知

审计署


审计署关于严格执行审计规范有关规定的通知
1997年4月23日,审计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审计厅(局),各特派员办事处,驻国务院部门审计局:
中国审计规范发布以来,各级审计机关认真组织人员学习,自觉贯彻执行,努力实现审计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审计规范的执行情况是好的。但在执行中也还存在一些不规范的问题。如,有的审计机关超越审计管辖范围安排审计任务;有的直接或变相地为社会审计组织承揽业务。为纠正这些问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贯彻执行中国审计规范是今年乃至今后一个时期内的重要工作,各级审计机关和派驻机构必须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严格按规范办事。审计署过去发布的规定、办法等,有与审计规范不一致的地方,应以审计规范为准。
二、审计机关超越审计管辖范围安排审计任务的作法应予纠正;年度计划内的审计项目不得安排给社会审计组织去完成。
三、国有大中型企业会计报表审计制度,应按《国务院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通知》(国发〔1996〕16号)严格执行。
企业有权自主委托有资格的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查证,审计机关和审计工作人员不得强行指定。企业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审计查证的情况应向有审计管辖权的审计机关(派驻机构)报送备案。
四、署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对铁道、民航等系统的中央单位进行审计,应严格按照署划定的分工区域和下达的审计项目计划执行。不得超出已划定的范围去延伸审计二、三级单位。特殊情况确需延伸的,须报经署批准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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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迟或暂缓道路运输业户和车辆年度审验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公路发[2003]172号


关于推迟或暂缓道路运输业户和车辆年度审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部党组关于防治“非典型肺炎” (以下简称“非典”)的工作部署和指示精神,为进一步做好“非典”的防控工作,部决定,在部分“非典”疫情较严重的地区,可暂缓2003年道路运输业户及营运车辆的年度审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省级人民政府关于防治“非典”的工作部署和有关规定以及当地疫情的发展态势,决定是否推迟或暂缓2003年道路运输年度审验工作。
  二、为确保防治“非典”期间切实实现国务院提出的“交通不断、货流不断、人流不断、病源切断”目标要求,确保道路客货运输安全,正确处理防控“非典”和运输安全生产两者之间的关系,各地对从事道路旅客运输、危险货物运输和紧急物资运输的营运车辆,可采取有计划、有组织、小批量、分期分批的形式和切实有效的防控“非典”措施,及时做好上述营运车辆的年审工作,确保这些营运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真正做到防控“非典”和抓好运输安全两不误。
  三、2003年道路运输年度审验截止期暂定为12月31日(部将视情况决定顺延或暂停),自2004年1月1日起对营运车辆有否年度审验进行查验,在此之前,凡对营运车辆年度审验情况进行查验和处罚的,一律视为公路“三乱”,并将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将严肃处理。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按照本通知的有关要求和精神,对本地区2003年道路运输年度审验计划进行修改和调整,并将调整后确定的道路运输年度审验工作安排于2003年6月底前报部公路司(运政管理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三年五月九日

关于部分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出口情况检查有关工作的补充通知

商务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等


关于部分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出口情况检查有关工作的补充通知

商办资函[2011]979号


  经国务院批准,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2007年第57号公布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不再将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列为鼓励外商投资项目。财政部和海关总署发布2007年第42号公告,对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税收政策,作出明确规定。

  为执行有关进口税收政策,解决各地在执行商务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出口情况检查暂行办法》(商资发[2006]1号,以下简称检查办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商务部会同相关部门对检查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就进一步做好出口检查及退税工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财政专员办)、当地海关和国税部门(以下简称相关部门),对2002年10月1日至2007年11月30日期间设立或增资,并根据《财政部 国家计委 国家经贸委 外经贸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146号)和财政部、海关总署2007年第42号公告,以及《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税收政策问题的意见》(财办关税[2008]12号)享受进口设备税收先征后退政策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产品出口相关情况进行汇总。

  二、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通知企业于2011年9月30日前将2011年以前核查期各年度产品出口情况核查表(以下简称核查表,见附件1)一式四份及申请退税企业缴税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请随附光盘)报送当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三、商务主管部门收到核查表并进行初步审查后,按顺序将核查表以及核查产品涉及的进出口报关单证等相关材料转当地海关、国税局、财政专员办,由相关部门对企业产品出口有关情况进行审核。相关部门确认企业申报各项情况属实的,在核查表上加盖部门公章,商务主管部门于12月31日前将加盖相关部门印章的核查表反馈给企业三份,同时将准予退税企业有关情况汇总表(见附件3)报商务部,并将汇总表抄送当地相关部门。

  四、经核查情况属实的企业,可根据《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口税收先征后返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09]84号),按已通过核查年限向纳税地海关申请办理有关进口设备所征税款的返还手续。核查一年且符合规定的,可申请返还已缴纳税款的20%;核查两年且符合规定的,可申请返还已缴纳税款的40%;依此类推。企业申办返还税收时,应附加盖印章的各年度产品出口情况核查表(纸质原件一份)。

  五、纳税地海关应将加盖印章的企业各年度产品出口情况核查表报送财政部预算司(纸质原件一份)。

  上述经核查情况属实的企业,此前已向海关申请办理有关进口设备所征税款返还手续,且海关按规定已向财政部报送税款先征后返申请材料的,由当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海关、国税、财政专员办对企业重新填报的核查表进行复核。经复核属实的,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将核查表报送财政部预算司(纸质原件一份),由财政部凭此次复核属实的结果证明,按申请返还的比例批复同意返税并通知有关海关。

  六、核查发现企业申报情况不实的,企业有关进口设备所征税款不再返还,同时追缴该项目已返还的税款,并依法予以处罚。

  七、上述通知事项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相关部门联系。

  附件 1、 ( )年度企业产品出口情况核查表
http://www.mofcom.gov.cn/accessory/201109/1315360081822.doc
     2、企业申请退税情况统计表
http://www.mofcom.gov.cn/accessory/201109/1315360097845.xls
     3、( )省(市、区)准予退税企业有关情况汇总表
http://www.mofcom.gov.cn/accessory/201109/1315360111962.doc


                             商务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