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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救济途径/陈召利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3:38:48  浏览:80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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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救济途径

陈召利


  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票据金额往往数额巨大,一旦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失票人可能遭受较大的经济损失。失票人应当如何寻求有效救济,最大程度地预防或者减少损失呢?本文结合我国的现行法律规定,将失票人的救济途径总结如下,供参考。
一、 挂失止付
1. 挂失止付的票据范围
  持票人一旦发现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应当在第一时间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当然,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是无法挂失止付的。
在票据实务中,可以办理挂失止付的票据包括:
(1) 已承兑的商业汇票;
(2) 支票;
(3) 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
(4) 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然而,现金银行本票属于“见票即付”的票据,虽背书转让后不得支取现金,但可视同现钞,丧失票据后是难以办理挂失止付的。
  除上述票据以外,未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均不得挂失止付。
2. 挂失止付的程序
  允许挂失止付的票据丧失,失票人应当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至票据付款人处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并签章。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后,查明挂失票据确未付款时,应立即暂停支付。
3. 挂失止付的效力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持票人提示付款并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担责任。
二、 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1.票据可以挂失止付的,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直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2.票据不可以挂失止付的,失票人应立即直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其中,银行汇票的支付地为代理付款人或出票人所在地,银行本票的支付地为出票人所在地,商业汇票的支付地为承兑人所在地,支票的支付地为付款人所在地。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应当同时通知付款人及代理付款人停止支付,并自立案之日起三日内发出公告。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止付通知,应当立即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非经发出止付通知的人民法院许可擅自解付的,不得免除票据责任。
三、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除上述救济途径以外,失票人可以区分不同情形,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 失票人在票据权利时效届满以前请求出票人补发票据,或者请求债务人付款,在提供相应担保的情况下如债务人拒绝付款或者出票人拒绝补发票据的,可以向被告住所地或者票据支付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为与失票人具有票据债权债务关系的出票人、拒绝付款的票据付款人或者承兑人。
2. 失票人为行使票据所有权,向非法持有票据人请求返还票据的,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值得注意的是,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除向人民法院说明曾经持有票据及丧失票据的情形外,还应当提供担保。担保的数额相当于票据载明的金额。

附: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年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订)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0〕32号】
4.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1997年第2号】
5.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支付结算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3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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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山林资源保护条例

江苏省徐州市人大常委会


徐州市山林资源保护条例



(2004年11月24日徐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制定 2004年12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9年10月30日徐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9年11月23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徐州市市区山林资源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保护山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山林资源的培育和保护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山林资源(以下简称山林),包括山地和丘陵岗地及其范围内的林木、野生动植物、微生物等。

第三条 市、县(市)、贾汪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山林的保护工作。

发展与改革、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城市绿化、环保、民政、文化等部门以及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山林保护工作。

第四条 山林培育、保护、管理和利用,应当有利于突出山城一体的城市风貌;有利于保护山林的自然景观,丰富和稳定山林生物群落结构;有利于保护和利用历史文化资源。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山林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山林的培育、保护和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按照不低于本省确定的公益林补偿资金标准,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相应的补偿资金。

鼓励多渠道筹集资金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山林生态建设。

第七条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林业科学技术研究,推广林业先进技术,指导山林经营管理者造林、育林。

山林经营管理者应当科学造林、育林,有计划地更新、改造树种,优化结构,增强林分的稳定性,提高森林覆盖率,改善山林生态效能和景观效果。

第八条 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山林保护工作,组织山林经营管理者建立护林组织,督促山林经营管理者订立护林公约,履行山林保护职责。

山林经营管理者应当合理安排山林保护资金,配备相应护林人员,健全日常保护和管理制度。

第九条 郁闭度在0.2以下的山林,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植树造林、封山育林。

第十条 山林保护专业规划由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国土资源、城市绿化等部门以及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后实施。

山林保护专业规划应当包括山林保护的范围,山林培育、林相改造计划,禁止建设、限制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种类和范围。

山林保护专业规划应当与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生态公益林规划、矿产资源开发规划等相协调。

经批准的山林保护专业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由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国土资源、城市绿化等部门以及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拟定山林红线保护区。云龙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山林,由市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拟定山林红线保护区。拟定的山林红线保护区应当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山林红线保护区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山林红线保护区划定后,应当设立界桩、界标等保护性标志。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山林保护标志。

第十二条 下列山林应当划定红线保护区:

(一)森林资源较为丰富的;

(二)涵养水源的;

(三)生态环境脆弱的;

(四)城镇规划区内的;

(五)高速公路、铁路、国道、一级公路两侧规定范围内的;

(六)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内的;

(七)对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的。

第十三条 山林红线保护区内禁止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等工程建设;公益性工程、旅游开发等建设应当优先利用开山采石留下的宕口。

第十四条 确因公益性工程、旅游开发等建设需要占用或者征收、征用山林红线保护区内林地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会,听取专家、群众代表、利害关系人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后,由市、县(市)、贾汪区人民政府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林地在云龙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由市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听证会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后,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林地同时又用作城市绿地的,由市、县(市)、贾汪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组织听证会。

经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可以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城市绿地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徐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属县(市)、贾汪区管理的山林红线保护区内的林地,需要占用或者征收、征用的,县(市)、贾汪区人大常委会应当于审议同意后十日内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

第十五条 山林红线保护区内禁止开山采石。

山林红线保护区内的采石厂应当依法予以关闭。

山林经营管理者或者责任人应当制定计划,逐步将损毁的山林和裸露的林地恢复植被;植被无法恢复的,应当进行美化。

第十六条 山林红线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改变林地用途;

(二)擅自砍伐、采挖林木,采叶、采花、采果、采种、挖掘树根、剥树皮等损毁树木、野生植物;

(三)开垦、采砂、取土、建坟;

(四)在禁火区内吸烟、焚烧垃圾以及擅自燃烧树叶、荒草等用火;

(五)倾倒垃圾、排放污水;

(六)擅自挖掘、迁移国有文物和遗存;

(七)砍柴、放牧、捕猎野生动物;

(八)非法收购、运输或者加工林木、野生动植物、砂石;

(九)其他损毁山林的行为。

第十七条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山林经营管理者清查山林红线保护区内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

经依法批准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山林保护专业规划的要求,对建筑物、构筑物作美化处理,或者种植攀援类植物覆盖,使其色彩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依法拆除,由原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第十八条 山林红线保护区内的坟墓,除依法受到国家特别保护的外,应当逐步迁移或者深埋。

市、县(市)、贾汪区人民政府可以规划建设公益性生态纪念林,用于迁移山林红线保护区内的坟墓。

第十九条 山林红线保护区内的不可移动文物、遗存,由山林经营管理者会同当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遵循山林保护和文物、遗存保护原则,制定合理的保护与利用方案。

第二十条 在山林红线保护区内进行森林旅游、休闲等非木质资源开发利用建设的,有关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林业主管部门意见。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开发活动可能造成的森林生态功能影响进行评估并出具意见,对评估意见认定会造成森林生态功能破坏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批准。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违反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二)违反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占用林地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采叶、采花、采果、采种、挖掘树根、剥树皮,致使树木、野生植物受到毁坏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没收违法所得,责令补种毁坏树木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并处毁坏树木、野生植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砍伐、采挖珍贵树木或者树龄十年以上树木的,责令补植砍伐、采挖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砍伐、采挖的树木或者违法所得,并处树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拒不补植树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四)违反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致使树木、野生植物受到毁坏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补种毁坏树木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树木、野生植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树木、野生植物未造成毁坏或者林地上没有树木、野生植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损毁、占用的林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第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第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清理,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第十六条第(八)项规定,非法收购、运输或者加工林木、野生动植物、砂石的,由林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林业、矿产等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四条 林业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未依法审核工程建设占用林地,不履行拟定山林保护专业规划、山林红线保护区的职责,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规划、国土资源、建设、城市绿化等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颁发相关许可证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国有山林经营管理单位未依法履行山林保护职责的,由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山林范围内由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城市绿地,由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二十六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依据风景名胜区管理法规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对风景名胜区管理范围内的山林实施保护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铜政〔2008〕15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铜陵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业经市政府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五月十二日



铜陵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安徽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铜陵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中共铜陵市委的领导下,按照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的目标要求,着力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做到科学行政、民主行政、依法行政,努力建设责任政府、服务政府、法治政府。

  三、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求真务实、奋发进取、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团结协作、艰苦奋斗、清正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职权,切实落实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协调,密切配合。

  第二章 政府组成人员职责

  五、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

  六、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和主持市政府全面工作,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

  七、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并代表市政府对外活动。

  八、市长在出国访问或外出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

  九、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日常事务。

  十、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市政府其他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工作机构工作。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以推进依法行政为重点,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要在完善经济调节、加强市场监管的同时,全面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二、健全宏观调控体系,结合实际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和区域经济合作,实现经济增长、就业增加、物价稳定,不断为社会和谐创造雄厚的物质基础,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

  十三、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信运作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四、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的体制和政策,以发展社会事业和解决民生问题为重点,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的利益问题,妥善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十五、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在着力发展社会事业的同时,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推进城乡一体化服务,提高公共服务质量。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重大决策调查研究、征求意见、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及听证、公示等制度,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广泛集中民智,做到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七、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城市总体发展战略、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政府性重大投资建设项目等关系全局的重大决策,应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或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党组会议讨论通过后报市委决定。

  十八、市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应征询市政协意见并及时向市委和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还应通过公示、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十九、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县(区)的,应事先征求县(区)政府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市政府及各部门应建立反应灵敏、科学有效的决策信息反馈机制和决策实施效果评估机制,加强对决策执行情况的跟踪反馈和优化完善。

  第五章 推进依法行政

  二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应进一步强化法治观念,深入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行政权力,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二十二、依法规范政府共同行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依法实施行政许可,严格行政许可程序、期限及相关法律责任,保证该法确立的各项原则、制度得到遵守和执行。

  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在行政服务管理过程中力戒缺位、错位和越位,切实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牢固树立积极践行“用权受监督,侵权必赔偿”的法治政府理念,不断推进依法行政。

  二十三、市政府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按照法定程序,适时制定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并报省人民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二十四、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市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本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并集体讨论决定。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的事项,应由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要及时报市政府备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

  二十五、提请市政府讨论或审议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审查。

  二十六、不断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工作,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制、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切实做到依法办事、严格执法。坚决贯彻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加强执法机关的执法协调,积极推进综合执法。

  第六章 推行政务公开

  二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把政务公开作为施政的一项基本制度,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与监督权,提高工作透明度和办事效率,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活动的服务作用。

  二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各类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除涉及保密外,都要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公开,重点公开人民群众普遍关心、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

  二十九、发挥行政服务中心、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政府公报、铜陵日报、数字电视专用频道的平台作用,不断提高信息公开水平和服务能力。

  三十、建立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工作机制,规范工作流程,明确责任、程序、公开方式和时限要求;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的年度报告、监督检查、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等制度。

  第七章 加强行政监督

  三十一、市政府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依法监督,认真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相关决议、决定,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定期通报有关工作情况,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群众反映的工作中重大问题,要及时整改和反馈。

  三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议、审议意见、人大代表建议和市政协建议案、提案办理工作。

  三十三、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四、市监察部门要履行行政监察职能,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和推诿拖延、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对因官僚作风等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做到有错必究,有过必罚。

  三十五、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备案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信访条例》的要求,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完善信访制度,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依法规范信访秩序;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坚持领导干部阅批群众来信、定期接访、带案下访和包案处理信访问题制度,切实为群众排忧解难。

  第八章 工作安排

  三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应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三十八、市政府提出年度主要工作目标任务,下发各部门及直属机构执行,并将其纳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年中和年末由市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办公室负责对各部门单位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三十九、各部门及直属机构要认真落实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市政府根据工作情况适时作出通报。

  第九章 会议制度

  四十、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制度。

  四十一、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政府全体人员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市人大的重要决议;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总结市政府年度或阶段性工作;

  (五)审议重要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

  四十二、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讨论国务院及中央有关部门、省政府和市委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研究本市贯彻落实意见;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研究需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四)审议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五)通报和讨论市政府其他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

  可以邀请市民代表旁听。

  四十三、市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确定市政府工作中涉及全面工作、全市性重大活动需要统筹安排的事项;

  (二)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三)讨论和决定各部门、县区政府向市政府请示的重大事项。

  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召集和主持。

  秘书长、副秘书长受市长或副市长委托或按照分工可召开相关会议,专题研究、协调和处理市政府工作中一些重要问题。

  四十四、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提出,经秘书长统筹后,报市长或由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确定。市长办公会议议题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会议议题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的,主办部门要事前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经协商意见仍不一致的,应将分歧意见如实汇报,列明各方意见和理据,并提出办理建议。市政府副秘书长根据工作分工负责对提交会议讨论的议题材料审核把关。

  各部门参加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办公会议的与会人员会上发表的意见应代表本部门的意见。如发表与会前本部门书面意见不同的意见,须说明理由。

  上述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议题和材料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四十五、市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及市长召集的办公会议的,向市长或会议主持人请假。市长出席的各类会议,无特殊情况的,秘书长应当参加。参会部门主要负责人不能出席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及市长召集和主持的专题会议的,应向市长请假。部门负责人不能出席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召集的专题会议的,应向主持会议的领导同志请假。

  四十六、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的会议纪要由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市长办公会议备忘录,涉及相关部门的,由相关部门会签后报会议召集人签发。

  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市政府办公室审定,特别重要的报市政府秘书长审定。

  四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市政府召开工作会议,需经常务会议批准或经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同意。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原则上不邀请市政府负责同志参加。确需邀请的,须经市政府办公室按程序报批。全市性会议能合并的尽量合并召开,并尽可能开小会、开短会。

  第十章 公文审批

  四十八、县区政府和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由主要负责人签发,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安徽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和《铜陵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规定。

  除市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秘密事项外,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市政府领导同志不受理未经市政府办公室签收、登记的公文。

  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四十九、县区政府和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公文审批程序和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

  五十、省政府及其部门发给市政府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文件的内容直接承办或转有关部门承办;重要公文,呈送市政府领导同志阅批后转有关部门承办。承办部门应及时办理,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办理情况报送市政府。

  五十一、以市政府名义发文,在呈送市政府领导同志签发前,由市政府办公室进行审核;内容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必须履行会签程序。

  五十二、市政府公布的决定、命令,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事任免,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由市长签署。

  五十三、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由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下行文或平行文,由市长或市长授权的分管副市长签发。

  五十四、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注明“经市政府同意”的,由市长或副市长、秘书长签发。属市政府办公室职权范围内的发文,由市政府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签发。

  五十五、市政府领导审批公文,应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和日期,并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

  市长、分管副市长出访或出差期间,公文由常务副市长签发。常务副市长同时出访或出差,公文由秘书长签发。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在《铜陵市人民政府公报》和政府网站上公布。

  五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要加快电子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把好市政府文件质量关。需送市政府领导同志签发或市政府领导批示的文件,凡涉及到的办理科室、有关领导必须提出明确拟办意见,并按公文处理的程序逐级做好政策、文字、体式、会签手续的审核把关工作。

  第十一章 作风纪律

  五十七、市政府领导同志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市政府通过举办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积极参加市政府组织的集中学习活动。市政府集中学习活动原则上每季度安排1次。

  五十八、市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轻车简从,不扰民。

  五十九、市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为各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情况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

  六十、市政府领导同志内事活动的宣传报道要从严掌握。市政府组织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有重大影响的会议和活动,要按经审定的方案进行新闻报道。市政府领导同志下基层调查研究、考察工作,需要新闻报道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十一、国家部委、省直厅(局)的副司(厅)级以上领导来铜调研、检查、指导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由市政府办公室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报告,按内宾接待有关规定安排接待。

  六十二、市政府领导会见来访的重要外宾、外籍华人、华侨及港澳台人员,分别由市政府外事办公室、侨务办公室和台湾事务办公室提出请示,报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审批。

  六十三、市长、副市长出访,由市政府外事办公室提出意见,经市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由市政府报省政府审批。

  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负责人出访,由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核后,送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呈批,其中主要负责人出访还需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审批。

  六十四、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报告和请假制度。

  市长离铜出访、出差,应事先向省政府及市委报告。

  副市长离铜出访、出差,应事先向市长报告。

  市长与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一般不同时出访或出差。副市长与相对应的副秘书长实行AB岗工作制,一般不同时出访或出差。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铜出访、出差,应事先向市政府分管领导报告。

  六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应加强工作通报,保持政府工作步调一致。市政府各部门既要积极发挥职能部门作用,又要注意向市政府报告工作,重大问题和涉及到全局性重要工作要随时报告;对市政府的决定和交办的事项,必须按要求办理,并及时报告办理结果。

  六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应加强督促检查工作,建立、完善督促检查机制。市政府政务督查室对市政府的重大决策、重点工作落实情况、会议决定事项和市领导的重要交办事项,要及时进行督促检查并反馈。

  六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落实首问负责制、办文办事限时制和责任追究制,大力改进工作方式和手段,推进信息化管理,提高行政效能。

  六十八、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人民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人民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六十九、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增强党性观念和忧患意识、公仆意识、节俭意识,严格遵守中央、省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把权力运行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