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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统计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4:43:20  浏览:921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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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统计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统计的通知

劳社厅发〔200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动态了解各地贯彻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
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的情况,经国
家统计局批准,决定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统计。现将《下岗失业人员再
就业统计报表》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做好相关统计工作。

联系人:培训就业司 王文铎、张达

联系电话:(010)84201651,84201052

附件: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统计报表(略)

二○○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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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防空设施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政府


潮府[2001]32号

印发《潮州市人民防空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潮州市人民防空设施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潮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二OO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潮州市人民防空设施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人民防空设施是国防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战备设施。为加强我市人民防空设施的管理,使人防设施保持良好的状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华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人民防空设施(下称人防设施)主要是:

(一)人民防空工程(下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及兼顾人民防空要求建设的地下交通干线和其它地下工程。

(二)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包括无线电台、交换机、警报控制设备、终端设备、警报器、警报通信车、天线、通信缆线以及设备用房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的专用通信警报设施;设在电信部门的人民防空专用通信警报设备,以及电信部门和军队通信部门保障人民防空专用通信警报网的线(电)路等。

第三条 市城区及潮安县、饶平县人民政府所在镇范围内的各类人防设施,包括公用及单位自建人防设施的使用、管理和维护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人防设施按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平时可进行开发利用,战时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和军事部门统一调配使用。

(一)县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公用人防工程、人防指挥通信工程及人防通信、警报系统的管理维护;并指导各自行政区域内人防设施的管理工作。

(二)单位人防设施平时依照“谁建设谁使用”和“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由各使用单位负责管理维护。

第五条 已确定为重点保护目标的工矿企业、科研基地、港口、火车站、通信枢纽、大型桥梁、水库、电站等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管理维护好已建的防护设施,并制订应急抢险抢修方案,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人防设施平时的开发利用应有利于促进设施的维护管理,应保持人防工程的结构和内部设备、设施完好,防护性能符合战备要求;应加强安全工作,要有切实可行的防火、防汛的安全措施,要有必要的消防器材;禁止进行有毒、有害的生产操作;不得污染周围的生态环境。

第七条 人防设施的维护保养标准是:

(一)保持工程结构完好,工程内部整洁;出入口及通道畅通,孔口伪装设施完好;通风空调设备及给排水、消防系统完好;无积水,不渗漏。

(二)木质部件无腐蚀、无蛀蚀,金属部件不生锈、不损坏;电机、门窗等转动部位润滑性能好;通信供电缆线完整;密封胶条完好等。

第八条 各有关部门应保障人防工程及其配套设施的进出道路以及孔口,出入口的口部伪装等设施用地。

人防工程口部附近的构筑物应按规定留足安全距离。

严禁在距人防工程口部100米内修建易燃、易爆的车间、仓库或存放有毒液(气)体贮罐;不得在危及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取土、采石或其它作业。

第九条 禁止向人防工程内及其孔口附近排放废水、废气或倾倒废弃物。

禁止向人防工程内排放有毒、有害物体;不得在人防工程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和腐蚀性物品。

第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人防工程的主体结构,削弱人防工程的防护能力。人防工程扩建、改建应提出具体方案,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组织施工。

第十一条 不得损坏或擅自拆除人防设施。确因基本建设需要拆除人防设施的,应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

拆除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人防工程,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及有关单位修建的人防工程应按规定补建或赔偿。

第十二条 按照人民防空建设规划,安装人民防空通信天线、警报器或敷设缆线等设施,需占用有关单位或个人所属的场地和空间,涉及单位或个人应无条件提供方便,不得拒绝或阻挠。

第十三条 按照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规划,需设置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点的建筑物,应在其顶层无偿预留10平方米的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工作间。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和使用人民防空警报相同音响信号。

第十五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电信部门共同负责保障人民防空指挥通信和警报通信设施的良好使用状态。

分散设置在各单位的警报设施实行社会化管理,由警报设施所在单位负责维护管理。警报设施每月应检查一次,并把检查情况登记存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检查指导,并不定期组织总结评比。

第十六条 警报设施的维护管理主要是警报器、控制线路、电源线路、终端控制设备等的检查维护。

第十七条 各级各部门及有关单位应建立健全人防设施管理制度,人防设施的使用、管理、维护情况应及时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人防设施管理维护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人防设施处于良好状态,各有关单位或个人应积极配合。

第十九条 为加强人防设施的保密工作,指挥、通信以及重点保护目标等重要人防设施,不得随意对外开放。平时需对外使用或参观的,应报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或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条 对管理维护人防设施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损坏或盗窃人防设施、设备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人防办负责解释,自颁发之日施行。




昆明市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选拔培养办法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


  《昆明市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选拔培养办法》已经昆明市人民政府第10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代理市长 章振国
                         二000年八月三十一日
        昆明市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选拔培养办法



  第一条 按照《昆明市科学技术发展六年规划(2000-2005年)》的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市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队伍建设工作,全面实施科教兴市战略,根据中央、省的部署,从昆明实际出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昆明市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队伍建设必须坚持面向经济建设主战场,按照德才兼备、突出重点、平等竞争、动态管理的原则;以产业界为重点,多渠道、多形式选拔培养和引进高层次人才,特别是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以及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技术领域人才。


  第三条 到2005年,根据昆明市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选拔、培养市级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其后备人选(下同)200名,其中带头人约占30%,后备人选约占70%。


  第四条 昆明市各类企事业单位,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要领域;从事学术,技术工作并做出显著成绩的优秀中青年人才,均可作为昆明市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其后备人选的选拔对象。


  第五条 昆明市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培养引进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昆明市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队伍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培引办)设在市科委,负责日常工作。市培引办主任由市科委主任兼任,副主任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劳动局、市社科院等部门的分管领导兼任。


  第六条 市培引办负责组建昆明市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根据需要下设若干专业评议组。专业评议组负责提出初选人选,再由评审委员会对初选人员进行评审。


  第七条 昆明市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队伍由带头人和后备人选两部分组成。
  在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重要领域从事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应用推广和管理等工作成绩显著,在本行业或技术领域有权威性,且在本单位和本行业已经发挥着学术和技术带头人作用的,经选拔评审后确。定为昆明市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
  在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重要领域从事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应用推广和管理等工作成绩明显,具有培养潜力和发展前途,有可能在较短时间内培养成为我市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的,经选拔评审后确定为昆明市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


  第八条 昆明市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0岁,身体健康;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并受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特殊行业、专业或贡献特别突出者不受此限);具有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研究开发、技术创新能力强,专业技术工作经验丰富;熟悉本专业的发展动向,有明确的研究开发方向;具有较高的外语水平和电脑应用能力。


  第九条 昆明市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要领域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应用推广、管理等方面,特别是在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培育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中贡献突出,成绩显著;
  (二)公开发表过有一定影响的专著,或在国内、省内,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过有一定影响的专业论文,或主持过国家、省、市重大工程、项目和课题,且取得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在全市同行中享有较高声誉,在省内同行中有一定知名度;
  (三)近年来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国家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含科技进步奖、星火奖)、省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或昆明市科学技术(含科技进步)二等奖,昆明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以上的奖励;或昆明市科学技术(含科技进步)三等奖两项、昆明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两项以上的奖励。


  第十条 昆明市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0岁,身体健康;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并受聘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特殊行业、专业或贡献特别突出者不受此限);专业基础较扎实,有较强的研究开发、技术创新能力,较熟悉本专业的发展动向,有明确的研究开发方向,具有培养潜力和发展前途,具有较高的外语水平和电脑应用能力。


  第十一条 昆明市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要领域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应用推广、管理等方面,特别是在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培育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中贡献较大,成绩明显;
  (二)在国内或省内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过有一定水平的专业论文,或承担、参加过国家、省、市重大工程、项目和课题,且取得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在市内同行中有一定声誉;
  (三)近年来获得国家、省部级、昆明市科学技术(含科技进步)奖,云南省;昆明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奖励,


  第十二条 已被授予国家、省、市有突出贡献专家称号或享受政府特殊津贴者,如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评审确定为昆明市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或后备人选时应予优先。


  第十三条 昆明市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其后备人选的选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组织推荐与个人自荐相结合的办法,通过公开申报、形式审查、专家评审、择优确定产生。其选拔程序如下:
  (一)组织推荐:由各县(市)区,市属各部,委、办、局,开发区和各有关部门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
  (二)自荐:凡符合选拔条件的个人,也可以直接向市培引办申报;
  (三)申报人员应填写昆明市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推荐表或昆明市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推荐表(一式六份);
  (四)由市培引办对申报人员进行形式审查,提出候选人;
  (五)由各专业评议组分别对候选人进行评议,提出带头人和后备人选的初选名单及评议意见;
  (六)由评审委员会对专业评议组提出的人选进行评审;
  (七)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委员到会,评审委员会会议和表决结果方有效;
  (八)评审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评审表决,获得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的赞成票者视为通过。将通过人选及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报领导小组审核,提出带头人和后备人选名单,报市政府审批确认。


  第十四条 被确认的昆明市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其后备人选,由市政府颁发《昆明市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证书》或《昆明市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证书》。


  第十五条 昆明市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其后备人选,原则上每年选拔一次。


  第十六条 市培引办建立昆明市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综合信息数据库,所在单位建立个人业务档案,全面记录反映他们的工作岗位、职务、专业技术评聘、奖惩、工作业绩等情况。


  第十七条 对学术技术带头人及其后备人选实行动态管理,培养和管理周期为5年。每年度由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进行考核;连续两年考核结果达不到要求的,报经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不再列入培养计划和享受有关待遇;培养和管理期满,或者后备人选在培养期内申报带头人资格时,由市引培办组织有关专家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对其业绩作出评价;对后备人选的考核情况作为选拔带头人的依据。


  第十八条 高度重视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其后备人选的选拔、培养工作。努力改善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其后备人选的工作和生活条件,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尽可能为他们提供较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充分发挥其在本行业、本单位的骨干带头作用。
  (一)坚持在重点工程和重大科技项目的实施、工程研究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实践中培养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其后备人选。支持他们主持、承担或参加国家、省、市和产业部门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技术创新、应用和推广的重大项目以及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实施工作;凡向市有关部门申报的项目,要优先立项;
  (二)积极支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其后备人选开展多种形式的学术、技术交流和业务深造活动。根据工作需要和培养目标,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应组织安排其在国内外进行合作研究、学术交流、研修和考察;
  (三)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其后备人选应专心致志于学科和技术领域的专业工作,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水平,推动行业技术进步。所在单位应匹配资金,协同培养经费,重点支持他们进行研究开发、成果转化、技术创新等工作;
  (四)具有中级技术职务的后备人选在申报高级技术职务时,应予优先;
  (五)每两年由政府出资安排一次身体检查。带头人享受医疗速诊待遇,后备人选享受门诊速诊待遇;
  (六)享受津贴:带头人每人每月1000元,后备人选每人每月200元,从市政府审批确认的下月起发给。


  第十九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根据知识创新、技术创新、发展高新技术等重点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引进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领导小组审核,市政府确认后,不再享有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或后备人选资格和待遇:
  (一)已退休;
  (二)已调离昆明市各类企事业单位;
  (三)培养和管理期满;
  (四)被取消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或后备人选资格。


  第二十一条 昆明市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选拔培养经费采取市财政每年安排专款、国内外团体、单位和个人捐赠等办法筹集。用于带头人、后备人选的津贴和必要的选拔培养工作经费等。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昆政发(1997)68号文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