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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淡林木买卖合同/谭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1:05:59  浏览:97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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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近年来,林木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上升,妥善解决林木纠纷案件,有利于稳定社会和谐,及保障国家森林资源。本文结合审判工作的经验,展开探讨,以期对解决林木买卖合同纠纷以及对自己的学习有所助益。
[关键词] 林木买卖 合同

问题的提出:
2010年6月,张某与李某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张某出价30万元购买李某承包的400亩林地上的林木,合同约定由李某负责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等有关手续。同年9月,张某即以45万元的价格将该合同转让给叶某,并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还约定,张某负责办齐林木采伐许可证等有关手续,相关费用由叶某负责。叶某先后付给张某20万元,剩余的25万待林木砍伐至60%付清。张某办理了400亩林木的采伐许可证。砍伐完200亩林木后,叶某认为林木的实质面积与合同面积相差甚远,即以张某欺诈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合同。后经相关技术人员勘测,争议林木面积约395亩。
关于本案法院如何处理,本文在所不问,下面主要就相关的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此类纠纷的解决有所助益。
一、关于林木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
关于林木转让协议的效力问题,存在不统一的说法,主要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林木买卖协议无效。其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第二种观点认为:张某与叶某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有效。
笔者较为赞同第二种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这是合同法的合同自由原则。本案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当事人确系出于自愿,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无他人强迫。虽然合同法对合同自由原则所作出限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了5种合同无效的事由,第5项无效的事由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具体来讲,林木采伐主要涉及有三个方面的森林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32条第1款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第34条第1款规定:“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第37条第1款规定:“从林区运出林木,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笔者认为林木砍伐和运输可依行政机关的批准进行,签订林木转让合同时是否办理相关证件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况且,合同约定张某负责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且在有许可证后才实施采伐行为,说明双方买卖林木,并未回避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从合同的经济效益来讲,从现有的林木买卖合同中,从事交易双方通常以先签订合同的形式固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有利于交易的安全。若认定合同无效,则不利于经济的稳定发展,如受让方认为无利可图时,提出无效的理由,明显是推脱责任,使另一方受损失;若认为合同是符条件合同,在办理得采伐证后认定合同有效否则无效,那么假如仅办理得一部份采伐证,合同是否有效。在同一个合同中,因同一情形不应是同时认定合同有效,又认定合同无效。认定合同有效更有利于保护经济平稳快速发展。
二、有关林木买卖合同变更、撤销的探讨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从林木买卖合同的实际及双方当事人的认识程度来考虑,本文主要从重大误解及欺诈二个方面进行讨论。
(一)对重大误解的理解
所谓重大误解,是指误解者作出意思表示时,对涉及合同法律效果的重要事项存在着认识上的显著缺陷,其后果是使误解者的利益受到较大的损失,或者达不到误解者订立合同的目的。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同时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同行为人原来的真实意思不相符合,但这种情况的出现,并不是由于行为人受到对方的欺诈、胁迫或者对方乘人之危而被迫订立的合同,而使自己的利益受损,而是由于行为人自己的大意,缺乏经验或者信息不通而造成的。因此,对于这种合同,不能与无效民事行为一样处理,而应由一方当事人请求变更或者撤销。
因重大误解而可撤销的合同一般具有以下几个要件:(1)误解一般是因受害方当事人自己的过失产生的。这类合同发生误解的原因多是当事人缺乏必要的知识、技能、信息或者经验而造成的。(2)必须是要对合同的内容构成重大的误解。也就是说,对于一般的误解而订立合同一般不构成此类合同,这种误解必须是重大的。所谓重大的确定,要分别误解者所误解的不同情况,考虑当事人的状况、活动性质、交易习惯等各方面的因素。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误解是否重大,主要从两个方面来考察:其一,对什么产生误解,如对标的物本质或性质的误解可以构成重大误解,对合同无关紧要的细节就不构成重大误解。其二,误解是否造成了对当事人的重大不利后果。如果当事人对合同的某种要素产生误解,并不因此而产生对当事人不利的履行后果,那么这种误解也不构成重大误解的合同。(3)这类合同要能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合同一旦履行就会使误解方的利益受到损害。(4)重大误解与合同的订立或者合同条件存在因果关系。误解导致了合同的订立,没有这种误解,当事人将不订立合同或者虽订立合同但合同条件将发生重大改变。与合同订立和合同条件无因果关系的误解,不属于重大误解的合同。   
根据我国已有的司法实践,重大误解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对合同的性质发生误解。(2)对对方当事人发生的误解。(3)对标的物种类的误解。(4)对标的物的质量的误解直接涉及到当事人订约的目的或者重大利益的。除此之外,对标的物的数量、履行地点或者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发生误解,足以对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也可认定为重大误解的合同。
就上述案例而言,约定林木面积400亩,经勘查面积达395亩,相差不远,叶某起诉亦未提出重大误解之理由,可以认定不构成重大误解。需要说明的是,法律对重大误解的合同给予救济,是基于对当事人自合同订立时起就不愿承担误解风险的推定。根据合同条款或其他证据,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愿意承担误解的后果,此时就不应以重大误解为由变更或者撤销合同,否则,交易便没有安全可言,在保护一方利益的同时,就必然危及到另一方的利益。当事人是否愿意承担对误解后果的风险,不能主观臆测,而要有一定的根据。一般来说,要根据合同条款来判断当事人的态度。
(二)对欺诈的探讨
所谓欺诈,就是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故意告知对方虚假的情况,欺骗对方,诱使对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而与之订立合同。欺诈的种类很多,例如,出售假冒伪劣产品,提供虚假的商品说明书,在没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对外签订合同骗取定金或者货款等。欺诈具有以下构成要件:(1)欺诈一方当事人有欺诈的故意。即欺诈方明知告知对方的情况是虚假的,并且会使对方当事人陷于错误而仍为之。欺诈的故意既包括欺诈人有使自己因此获得利益的目的,也包括使第三人因此获得利益而使对方当事人受到损失。(2)要有欺诈另一方的行为。所谓欺诈行为,是指欺诈方将其欺诈故意表示于外部的行为,欺诈行为既可是积极的行为,也可是消极的行为。欺诈行为在实践中可分故意陈述虚假事实的欺诈和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陷入错误的欺诈。故意告知虚假情况就是虚假陈述,如将劣质品说成优等品;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是指行为人负有义务向他方如实告知某种真实情况而故意不告知的。(3)受欺诈方签订合同是由于受欺诈的结果。只有当欺诈行为使他人陷于错误,而他人由于此错误在违背其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而与之签订了合同,才能构成受欺诈的合同。
在现实林木买卖合同中,对买卖的树林面积的约定,属原、被告自行拟定和认可,对多于或少于约定面积的法律责任没有约定,实质是不计实际面积的风险买卖,该买卖方式符合当地的惯例。且买卖双方以签订协议以前,通常会到林区反复踩界,对该片山林面积,林密林疏、树径大小、根数多少都一目了然,足够关系人对该林木的储材量和价值进行评估,然后各自提出有利于自己的价格进行协商,确定最终买卖金额,这具有认赌的性质,必然影响合同履行的盈亏,这属合同订立本身正常的商业风险。所以,签订林木买卖合同一般不以欺诈认定合同无效。当然,具体的案件还要具体分析。比如买方到实地查看认为没有那么多林地,不愿买,卖方为了达成合同,想方设法弄来各种虚假文件,使卖方信以为真,结果相关左甚远,这便构成欺诈。
三、结束语
我国的森林资源短缺。保护森林资源关系到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关系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关系子孙后代的生存和繁衍。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是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同时,在合法、有效的前提下,要保护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维护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碰到此类案件,要对当事人进行法制教育,严格依法办事,加强法制宣传,引导当事人依法办事。既保护经济的平稳健康发展,又保护国家森林资源的。

作者:谭军 李志文 工作单位: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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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对利用废渣生产的水泥熟料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对利用废渣生产的水泥熟料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批复

文号 国税函[2003]1164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2003-10-20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生产销售水泥熟料可否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请示》(京国税发[2003]253号)收悉。批复如下:
  对生产原料中粉煤灰和其他废渣掺兑量在30%以上的水泥熟料,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的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甘政办发〔2005〕47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甘肃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是《甘肃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专项预案之一,是《甘肃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重要组成部分。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全面提高应对突发地质灾害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持社会政治稳定和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甘肃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防治地质灾害的有关要求,减少灾害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甘肃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本预案所称突发地质灾害,是指由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不当诱发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
  第三条任何公民和单位都有义务通过各种途径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地质灾害灾情、险情。政府对及时报告地质灾害灾情、险情,避免重大伤亡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成立甘肃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和特大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主管副省长任总指挥,主管副秘书长和省国土资源厅厅长任副总指挥,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卫生厅、省气象局、省旅游局、省地震局等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第五条各成员单位职责
  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负责地质灾害信息管理、地质灾害监测和趋势分析,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监测、分析结果和实时灾害信息;组建地质灾害防治专家组和全省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分队,开展灾害调查,提出救灾建议。
  省公安厅负责灾区的治安管理,重要设施、对象的保护等;负责根据灾情需要发布紧急交通管制和治安管理通告,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清理和维护交通秩序,保障抢险工作顺利进行。
省民政厅负责筹备、划拨救灾资金,发放应急救济款、救济物品,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按有关规定对外介绍地质灾害灾情;提出急需救灾物资的种类、数量以及援助捐款总金额,呼吁并接受援助。
  省财政厅根据有关规定安排资金,保证灾害调查、监测、预报工作正常进行,并监督资金的使用。
  省建设厅负责对灾区城建系统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应急检修、应急加固、抢险、排险、快速修复和恢复重建等工作进行指导。
  省交通厅负责恢复被毁坏的公路及有关设施,并组织应急运输力量,保证抢险人员、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省水利厅负责检查监测水利工程损坏情况,组织开展水库等水利工程抢险工作,抢修损坏的水利工程,及时为灾区提供较好的生活用水水源。
  省卫生厅负责灾区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负责组织急救队伍抢救伤员;采取措施预防控制传染病的暴发和流行,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
  省气象局负责引发地质灾害气象要素的连续监测,联合省国土资源厅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报,在应急预案启动后,负责灾害性天气的预报预警,尤其是短时强降水监测预报,并提供相关服务。
省旅游局负责旅游景区地质灾害危险点的监测以及灾害预防。
  省地震局负责灾区地震趋势预测及地震监测设施的保护。
  第六条各市州、县区市政府应由主管领导负责,组建与省级机构相适应的应急指挥系统。

               第三章预测预报
  第七条地质灾害预防工作应坚持早发现、早处置的方针。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气象部门,编制本地区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进行突发地质灾害预测预报、监测研究等工作。
  第八条各县区市要在开展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工作的基础上,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建立群测群防体系,组织群众主动预防地质灾害。每年汛期前县区市有关部门应组织地质灾害巡回检查,将防灾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发到受灾害威胁的单位和群众手中。要对每个地质灾害危险点进行监测,明确监测项目和监测人员以及发现险情后的报警方式、撤离路线。
  第九条各级地质环境监测机构和地质科研部门要积极开展地质灾害监测、治理的科研工作,指导地质灾害易发区群众的群测群防工作。第四章应急响应
  第十条各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指定值班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各级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都要指定联络员、联络电话,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地质灾害信息要按照分级负责、条块结合、逐级上报的要求报送,并抄送同级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地质灾害预警等级划分标准
  (一)Ⅰ级(特大):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者预计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二)Ⅱ级(重大):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预计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三)Ⅲ级(较重):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预计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四)Ⅳ级(一般):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预计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
  第十三条地质灾害已经发生,但尚未达到Ⅳ级预警标准时,所在县区市政府要向有关部门和单位发出通知,加强监测工作;达到Ⅳ级预警标准时,当地县区市政府应立即启动本级政府应急预案,并向市州政府报告情况;达到Ⅲ级预警标准时,市州政府立即启动本级政府应急预案,并向省政府报告情况;达到Ⅱ级以上预警标准时,省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本应急预案,并向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委报告情况。
  第十四条基本应急程序
  各级应急指挥部得到地质灾害信息后,应立即派专业人员赶赴现场,初步确定灾害性质、级别,提出是否启动应急预案、启动哪级预案的建议,逐级上报,并请示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
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决定启动后,应急指挥部要尽快组织实施,成立由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地方政府领导参加的现场指挥部,指挥、协调应急行动。
  (一)抢险准备工作
  疏散危险区群众,调查遇难者人数、身份和大致方位,为抢救灾区群众提供依据;调集挖掘机、推土机等救援设备,组织抢险队伍。必要时,向当地驻军、武警部队求援;组织医疗救护队尽快赶赴现场;组织专家组调查灾害原因、诱发因素、发展趋势,并提出下一步避灾措施。现场指挥部在征求专家组意见后,确定抢险救灾方案。
  (二)抢险
  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抢险队伍开展以营救被困人员为主的抢救工作。抢救过程中,应特别注意对煤气、输油、输水管线和输电线路的保护。
  (三)灾民临时安置
  当地政府和现场指挥部要尽快安置灾区群众的生活,拨出足够资金,及时解决群众吃、穿、住、医疗以及灾后防疫等问题,确保群众不挨饿、不受冻,灾区不发生传染性疫情。
  (四)在确认已找到全部遇难人员或被困人员已无生还可能后,经省应急指挥部批准,由现场指挥部宣布终止应急状态。第五章后期处置
  第十五条应急工作结束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迅速采取措施,救济救助灾民,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
  (一)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各级应急指挥部要及时写出调查报告,报同级人民政府,并抄送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上级有关部门。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灾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间接经济损失情况;抢险救灾参加单位、投入人员、设备情况;救灾过程、经费决算、实际效果;诱发灾害或救灾不力的主要责任单位或个人。
  (二)省民政厅要迅速设立灾民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做好灾民安置和救灾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与管理工作,确保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做好灾民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及时处理和焚化遇难者尸体。
  (三)省卫生厅负责做好现场消毒、疫情监测与预防控制工作。
  (四)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尽快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的计划,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开展恢复、重建工作。
  第十六条对拟重建的居民点要由专业部门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防止将居民点建在地质灾害危险区。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预案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2、甘肃省地质灾害接警处警中心及联络员通信录附件1: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一、发生一般地质灾害,所在县区市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向市州应急指挥部报告,由县级政府组织调查和作应急处理。
  二、发生较重地质灾害,所在县区市应急指挥部应于24小时内上报市州应急指挥部,同时越级上报省应急指挥部,由市州政府或应急指挥部及时组织调查和作应急处理,并将详情上报省应急指挥部。
  三、发生重大地质灾害,所在县区市应急指挥部应于12小时内上报市州应急指挥部,并同时越级上报省应急指挥部和国务院主管部门。省应急指挥部要及时组织调查,作应急处理,并将详情上报国务院主管部门。
  四、发生特大地质灾害,所在县区市应急指挥部应于6小时内上报市州应急指挥部并同时越级上报省应急指挥部和国务院主管部门,省应急指挥部及时组织调查并作出应急处理。
  五、各级应急指挥部向上级报送实时地质灾害情况时,同时抄送同级有关部门。
  六、地质灾害速报内容。在24小时内提交的速报报告,应根据已获得信息,说明地质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交通、伤亡人数、地质灾害类型,并尽可能说明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诱发因素、地质成因和发展趋势等。地质灾害应急调查结束后,应及时提交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
  (一)发生位置(包括镇、乡、村、组、点等)、交通情况;
  (二)发生的时间、伤亡人数;
  (三)已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和可能的间接经济损失;
  (四)地质灾害类型;
  (五)地质灾害规模;
  (六)发展趋势;
  (七)已经采取的防范对策、措施。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