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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行政拘留日期折抵刑期问题的电话答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3:41:17  浏览:88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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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行政拘留日期折抵刑期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行政拘留日期折抵刑期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8年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法研字(1988)3号《关于行政拘留日期折抵刑期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我院1957年法研字第20358号批复规定:“如果被告人被判处刑罚的犯罪行为和以前受行政拘留处分的行为系同一行为,其被拘留的日期,应予折抵刑期。”这里所说的“同一行为”,既可以是判决认定同一性质的全部犯罪行为,也可以是同一性质的部分犯罪行为。只要是以前受行政拘留处分的行为,后又作为犯罪事实的全部或者一部分加以认定,其行政拘留的日期即应予折抵刑期。

附: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拘留日期折抵刑期问题的请示报告

鄂法研字(1988)3号

最高人民法院:
罪犯胡治雄(男,现年22岁)因流氓和盗窃罪于1984年被分别判刑七年和五年,决定执行十一年。在此之前,胡于1982年曾因流氓活动和结伙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过两次,一次十天。一次十五天。1984年在追究其流氓犯罪行为中,除了新的流氓犯罪事实外,也对胡的上述违法行为作为流氓犯罪事实加以认定。
对胡两次被行政拘留的拘留期是否折抵刑期的问题意见不一。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57年法研字第20358号文的规定,犯罪行为和以前受行政拘留处分的行为系同一行为,应折抵刑期。这里所指的“同一行为”是指判决认定同一性质的全部犯罪事实或部分犯罪事实,只要是以前被行政拘留的行为,后又作为犯罪认定,都应折抵刑期。另一种意见认为:最高法院批复所指的“同一行为”是指判决认定同一性质的全部犯罪事实,上述胡的流氓犯罪仅是判决认定流氓罪的一部分,不属于“同一行为”,应不予折抵刑期。不知上述哪一种理解适当,特予请示,请给予答复。
1988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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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的名单(1985年6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的名单(1985年6月)

(1985年6月1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一、任命李鹏为国家教育委员会主任(兼)。
免去何东昌的教育部部长职务。
二、任命丁衡高为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主任。
免去陈彬的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主任职务。
三、任命李铁映为电子工业部部长。
免去江泽民的电子工业部部长职务。
四、任命邹家华为兵器工业部部长。
免去于一的兵器工业部部长职务。
五、任命李绪鄂为航天工业部部长。
免去张钧的航天工业部部长职务。
六、任命于洪恩为煤炭工业部部长。
免去高扬文的煤炭工业部部长职务。
七、任命丁关根为铁道部部长。
免去陈璞如的铁道部部长职务。
八、任命艾知生为广播电视部部长。
免去吴冷西的广播电视部部长职务。
九、任命王涛为石油工业部部长。
免去唐克的石油工业部部长职务。




芜湖市人民政府机关政风评议办法

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人民政府机关政风评议办法》的通知

芜政[2001]2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芜湖市人民政府机关政风评议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二00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芜湖市人民政府机关政风评议办法

为了科学、公正地评议行政机关的工作作风,推进政风建设,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机关政风评议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 评议原则
政风评议支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民主监督、纠建并举的原则,力求做到深入细致,结论准确。
政风评议支持走群众路线,充分相信和依靠群众,组织社会各界人士广泛参与。
二、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及其他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
省政府有关部门进属机构及其它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在我市的市一级分支机构、派出机构的政风评议,适用本办法。省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 组织领导
政风评议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之中,由市政府组织实施。市政府根据工作需要,从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政风评议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政风评议办公室设在市监察局。
三、 评议内容
(一) 谦政建设
1、 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是否按照《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将本单位廉政建设责任内容进行分解,落实到具体的机构、人员;廉政建设责任考核和廉政建设责任追究情况。
2、 执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苦干规定》等情况。
3、 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干部制度改革的各项规定的情况;执行《中共芜湖市纪委、芜湖市监察局关于对县处级领导干部实行全程监督的暂行办法》的情况。
(二) 勤政为民
1、 履行职责情况。是否严格按照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匠规定履行职责,严格按照国家政策的规定履行职责;是否正确执行上级的决定、命令。
2、 工作效能情况。是否把"让人民满意"作为工作的标准和准则,密切联系群众,扎扎实实为人民办实事;对本职工作是否做到不拖拉,办事简捷、高效;对涉及其他机构、人员的事项,是否做到积极联系、协商、支持、配合,不推诿、不扯皮;建立和执行服务承诺、首问责任、效能考评、限时办结、低效待岗制度等情况。
3、 群众来访接待工作情况。是否做到同群众密切联系,了解群众的情绪、愿望,解决群众关心的问题;是否落实领导干部直接接待群众来访制度,对发行人反映的问题认真研究,妥善处理。
4、 投拆办理情况。是否建立投拆监督电话,对群众投拆和反映的问题是否做到及时调查、及时反馈。对市政风建设投拆受理中心转办的投拆件是否做到及时办理的反馈。
(三) 作风建设
1、 日常工作作风情况。是否做到机关内部工作制度健全,纪律严明;工作人员是否做到时时处处重实际、说实话、办实事、求实效;是否做到不弄虚作假,不搞形式主义,不搞官僚主义,不滥发文件、滥开会议、滥安排检查。
2、 政务公开情况。工作职责、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期限、办事结果、办事纪律和办事监督方式是否向社会公开;办理涉及群众利益的事务,是否做到合法、公开、公正、合理。
3、 行政审批、收费制度执行情况。行政审批事项是否依据法律、法规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不越权设立行政审批事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否依据法律、法规、国务院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和省人民政府规定,不越权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扩大收费范围,不改变收费标准,收费使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者监制的收费票据。
4、 收缴分离制度执行情况。是否按照《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缴分离暂行规定》及本市有关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由收费单位开票,银行代收,未经批准,收费单位不直接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按规定上缴国库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不截留、坐支、挪用、私分;不开设行政事业性收费银行帐户,不设立单?quot;小金库"。
5、 政府采购实施情况。凡纳入当年政府集中采购预算的项目和《芜湖市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试行办法》明确要求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是否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程序和规定办理。
(四) 行政执法
1、 依法行使执法权情况。机关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是否认真学习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不断增强依法行政的意识,自觉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鹑ㄏ扌惺谷Α?br> 2、 行捶ㄖ贫惹榭觥J欠袢险嬷葱泄娣缎晕募赴钢贫取⑿姓ΨLぶ贫取⒅卮笮姓Ψ1赴钢贫龋欢贤晟菩姓捶ㄔ鹑沃疲丛旃⒐健⒐闹捶ɑ肪场?br> 3、 行政处罚情况。是否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处罚,不违法设定处罚;罚款是否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票据,无不开票据的行为;是否依照《安徽省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规定》,除依法可以当场收缴的罚款外,其他所有罚款都由代收机构代收。
4、 行政执法过错追究情况。是否制定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具体办法,有无过错案件,对过错案件是否依照规定追究;行政执法人员有无有法不依、执法不公,特别是执法犯法、徇私枉法的行为。
5、 行政执法督查情况。对新闻媒体曝光涉及本部门、本单位的问题或者案件,是否做到及时调查、及时处理。
四、 评议方法
政风评议采取测评方式。每年初,政风评议办公室从评议对象中抽取一定数量的单位作为年度评议单位,提出要求,当年年底结束。
测评分别采取民主测评组测评、投拆受理机构测评和群众测评三种方式进行。
1、 民主测评组测评。民主测评组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察员、新闻工作者、企事业单位代表等社会各界人员组成。民主测评采取明察暗访、重点抽查、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等形式,对被评议单位进行测评。
2、 投拆受理机构测评。市政风建设投拆受理中心对受理的投拆进行调查核实,根据投拆情况及调查核实结果,结合市信访部门和市长热线办公室受理的投拆及办理情况,对被评议单位进行测评。
3、 基层群众测评。由统计部门向社会发放定向测评表,组织基层群众和行政管理楔对人对被评议单位进行测评。
测评采用分项计分的办法,满分为100分。其中民主测评组测评占总分40%,投拆受理机构测评占总分20%,基层群众测评占总分40%。
五、 评议结果的处理
政风评议办公室根据测评结果,定出评议等次。85分以上为满意等次,60分至84分为基本满意等次,60分以下的为不满意等次。
被评为满意等次的单位,由市政府给予表彰;被评为不满意等次的单位,在当年政府目标管理考核中不得定为良好以上等次,单位领导班子要向市政府写出书面检查,提出限期整改的具体方案,对有关人员,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政风评议结果应当作为被议单位年终考核、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依据。
政风评议工作的过程以及被评单位的评议结果,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