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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评选全国化工技术监督工作先进单位和优秀工作者的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3:39:49  浏览:93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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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评选全国化工技术监督工作先进单位和优秀工作者的规定”的通知

化工部


印发“关于评选全国化工技术监督工作先进单位和优秀工作者的规定”的通知
1994年6月23日,化工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计划单列市化工局(公司),各化工集团公司,部属企业、院(所):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的决定》,激励各单位和广大职工努力搞好化工技术监督工作,特制订《关于评选全国化工技术监督工作先进单位和优秀工作者的规定》,已经第一次全国化工技术监督工作会议讨论通过,现正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评选全国化工技术监督工作先进单位和优秀工作者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的决定》(国发〔1992〕41号文),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努力提高化工产品实物质量和企业质量经济效益,根据部化生发(1992)1011号文《关于贯彻国务院加强质量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中第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和要求,特制订本规定。
一、评选范围
全国化工行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包括乡镇化工企业)、合资化工企业、化工科研和设计院所、行政机关及其它事业单位,以及上述单位的厂(矿、院)长、经理及职工,均可参加化工技术监督工作先进单位或优秀工作者的评选活动。
二、评选条件
(一)先进单位评选条件:
1、认真宣传贯彻落实《标准化法》、《计量法》、《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的决定》、《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化工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加强质量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主要领导一贯重视技术监督工作,坚持贯彻落实“以质量为中心,标准化、计量为基础”的技术监督工作方针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在推进企业现代化管理,特别是在深化全面质量管理和贯彻执行GB/T19000-ISO9000系列标准方面成绩突出的。
2、设有技术监督机构和独立的质量检验机构,并配有精干有力的工作班子,在厂(矿、院)长、经理的直接领导下有效地行使各项职能。
3、主要产品已采用国际标准或国际先进标准,已实现计控一体化。
4、经国家、部、省三级抽查,产品实物质量连续三年(含当年,下同)合格率为100%;连续三年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5、产品质量等级品率、损失率、产品销售率和新产品产值率等指标为全国同行业的先进水平(前三名);每年都获得2-3项部、省级以上优秀QC成果奖或科技成果奖,经济效益连续三年有显著提高
(二)优秀厂(矿、院)长、经理评选条件:
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技术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一贯重视并亲自领导本单位的技术监督工作,实行行政一把手为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质量工作制度,把质量、安全工作摆在突出位置上来抓。
2、在深化改革,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下,结合本单位实际,开拓进取,真抓实干,不断强化技术监督工作,并取得突出成绩。
3、本单位的标准、计控、质量、安全等各项考核指标完成水平名列全国同行业前三名,质量经济效益连续三年有显著提高。
4、本单位连续三年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三)技术监督标兵评选条件:
1、从事技术监督工作三年以上,一贯热受本职工作,对工作精益求精,一丝不苟,认真负责,连续三年出色完成工作任务。
2、在深化改革中,始终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在提高产品实物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或质量管理、质量监督、标准化、计控工作方面有突出贡献。
3、努力钻研业务,质量意识强,坚持原则,作风正派。
三、评选步骤
1、根据化工生(1992)1011号文精神,化工部给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化工厅、局(总公司)和计划单列市化工局(公司)分配评选先进单位,优秀厂(矿、院)长、经理及技术监督标兵名额指标。
2、先进单位和优秀厂(矿、院)长、经理由省、直辖市、自治区化工厅、局(总公司)和计划单列市化工局(公司)审核、推荐,化工部批准。
3、技术监督标兵由所在单位推荐,省、直辖市、自治区化工厅、局(总公司)和计划单列市化工局(公司)审核,化工部批准。
四、奖励办法
1、先进单位由化工部颁发“全国化工技术监督先进单位”奖牌、荣誉证书,获奖单位可以给厂(矿、院)长、经理等领导集体一次性物质奖励;
2、优秀厂(矿、院)长、经理由化工部颁发荣誉证书、奖章,由所在单位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
3、技术监督标兵由化工部颁发荣誉证书、奖章,由所在单位发给一次性物质奖励;
4、全国化工技术监督先进单位,优秀厂(矿、院)长、经理和标兵,由化工部发文命名并刊登中国化工报表彰。
附表一:全国化工技术监督先进单位推荐表
全国化工技术监督先进单位推荐表
单位名称: 通讯地址: 隶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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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矿、院)长、经理姓名│ │职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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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电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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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监督机构名称│ │质量检验机构名称│ │ ┃
┃ 及工作人员数 │ │ 及工作人员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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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男职工数│ │各类技术人员数│ │ ┃
┃职 工 总 数│ ├────┼───┼───────┼──┤ ┃
┃ │ │女职工数│ │高级技术人员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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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经济效益情况、技术监督工作的主要经验及其特色(尽量用数据表示):│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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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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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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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填报单位(单)┃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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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厅(局)推荐意见: ┃
┃ │ ┃
┃ │ ┃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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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化工部批准意见: ┃
┃ │ ┃
┃ │ ┃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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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全国化工技术监督优秀厂(矿、院)长、经理推荐表
所在单位: 通讯地址: 邮编: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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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性 别│ │职 务│ │职 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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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现职│ │在何刊物上发│ │ ┃
┃时 间│ │表技术监督的│ │ ┃
┃(年)│ │主要论文著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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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优秀事迹: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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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填报单位(章)┃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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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厅(局)推荐意见: ┃
┃ │ ┃
┃ │ ┃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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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化工部批准意见: ┃
┃ │ ┃
┃ │ ┃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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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
全国化工技术监督标兵推荐表
所在单位: 通讯地址: 邮编: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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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性 别│ │职 务│ │职 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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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技 │ │现岗位│ │在何干物上│ │ ┃
┃术监督 │ │工 作│ │发表技术监│ │ ┃
┃工作时 │ │时 间│ │督的主要论│ │ ┃
┃间(年)│ │(年)│ │ 文著作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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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突出事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所在单位意见: ┃
┃ │ ┃
┃ │ 年 月 日 ┃
┃ ├────────────────────────────┨
┃ │厅(局)审核意见: ┃
┃ │ ┃
┃ │ ┃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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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化工部批准意见: ┃
┃ │ ┃
┃ │ ┃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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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技术创新、创业资金管理办法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技术创新、创业资金管理办法

京科计发[2001]25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全国技术创新大会和《北京市委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精神,按照科技部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有关要求,支持北京地区的技术创新与创业活动,提高科技经费使用效率和效益,设立“北京市技术创新、创业资金”(以下简称“资金”)。
第二条 “资金”的设立,旨在推动北京地区处于种子期和成长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技术创新活动,吸引各类科技人才在京创业;通过重点支持与市场紧密结合的技术和产品,促进北京地区科技成果产业化;发挥政府资金对全社会科技投入的引导作用,逐步建立适应北京地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投融资机制和环境;完善首都区域创新体系建设,为首都经济发展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第三条 为了实现资金的规范化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四条 资金的使用期限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期(2001年至2005年)。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五条 资金的来源为市财政拨款,同时鼓励各区县设立技术创新、创业资金,支持各区县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

第三章 支持对象与条件
第六条 支持对象为在京注册的处于种子期和成长期的各类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和各类型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七条 支持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申请企业的申请项目须符合国家及北京市科技发展政策,属于北京市优先鼓励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领域,技术含量高,技术创新性强,具有开创性或能解决重大技术难题,项目水平处于国内领先以上;产品具有高附加值、高成长性和高回报性,具有较强的市场潜力和市场竞争力,能够产生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无任何知识产权纠纷。优先支持孵化器中的在孵项目和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资助的项目。
2.申请企业必须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具有经市科委认定的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资信条件较好,没有不良信誉记录。优先支持信息技术、生物新医药技术、新材料技术、光机电一体化技术及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技术等五大高新技术领域的科技型小企业。
3.申请项目的负责人和主要科技人员应有合法身份的相关证明及学历、专业工作简历,且须具备创新项目的实施能力;申请企业的领导层成员应具有较强的市场开拓意识和经营管理水平。
第八条 支持孵化器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申请资金的各类型孵化器应具有经市科委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基地资格,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70%以上管理人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拥有3000平方米以上孵化场地且有一定面积的共享空间和公共服务设施;拥有不少于100万元的孵化资金并具有为在孵企业进行融资担保的能力;在孵企业超过10家,年度毕业企业数占在孵企业数的25%以上。

第四章 资金使用原则
第九条 资金的运作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坚持“突出重点、科学规范、竞争择优、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十条 资金使用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资金的运作应积极引入评估评价、招投标等市场化运作机制,保证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第五章 支持方式
第十二条 根据企业创新、创业活动的不同特点,资金的支持方式可分为无偿拨款、融资担保、贷款贴息和匹配资金四种方式,探索项目投资方式,并通过各种方式的阶段性衔接,形成对处于种子期企业的完整、高效的资金支持链。
1.无偿拨款:支持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用于产品小试、中试的经费补助,为北京地区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培育持续的创新源。支持首都创业孵化体系建设,为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创新、创业活动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无偿拨款额度一般项目不超过50万元,重大项目不超过100万元。(管理细则另定)
2.融资担保:与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合作,旨在利用政府资金缓解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在科技成果产业化过程中因资信问题遇到的贷款难矛盾;担保资金用于企业一年期内的资金担保需求,最高担保额不超过1000万元(管理细则另定)。
3.贷款贴息:对于处于成长期或扩张期的企业或项目,采取贷款贴息的方式鼓励其通过银行信贷资金的支持进行技术创新活动,以扩大生产规模,促进产业化进程;贷款贴息按申请项目贷款额年利息的50%—100%给与补贴,贴息总额一般不超过5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不超过80万元(管理细则另定)。
4.匹配资金:对于列入国家中小企业创新基金或获得国家其他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资助的项目或企业,按国家资助资金的一定比例进行匹配资助(管理细则另定)。

第六章 组织方式与职能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负责确定资金的使用原则和使用方向,市科委负责受理项目的申报,资金采取分领域、专业化、市场化运作,委托相应的专业服务机构进行资金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市科委和市财政局共同负责制定和修订资金管理办法;对资金运作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审议资金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按专业领域成立专家委员会,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和决策咨询,并就项目提出资金使用建议。
第十六条 市科委和市财政局委托专业服务机构负责资金支持项目的监管,项目完成后由专业服务机构及时组织验收,市科委对重大项目进行绩效考评,并将考评结果报送市财政局。(科技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考评办法另定)
第十七条 资金的使用每年分批进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市科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冰雪艺术民间工艺大师评定办法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哈政办发[2O05]13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冰雪艺术民间工艺大师评定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冰雪艺术、民间工艺大师评定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月八日




哈尔滨市冰雪艺术、民间工艺大师评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繁荣冰雪、民俗文化,鼓励多出成果、多出人才,推动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从事冰雪艺术、民间工艺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参评。冰雪艺术包括冰雪艺术景区策划及设计、冰雕、雪塑专业,民间工艺包括草柳编织、铜艺、布艺、剪纸、浮雕圆雕、泥塑面塑、漆艺陶艺、农民画、皮影、壁饰挂件及手工艺品专业。

  第二章 评定条件及标准

  第三条 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具有良好的敬业精神。

  第四条 积极参加我市组织的与本专业相关的大型活动,并连续多年获得表彰、奖励或取得突出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五条 专业理论知识

  (一)具备专业理论基础知识和较深的专业造诣,是国家或省、市本专业学科带头人或后备带头人;

  (二)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发展趋势,跟踪发展前沿,在国内外有较高知名度;

  (三)熟练掌握本专业生产工艺流程和管理知识;

  (四)熟悉与本专业相关的政策法规、历史及民俗。

  第六条 工作经历和能力

  (一)具有较丰富的创作研究、设计实践经验,担任过重点艺术项目总体设计,能指导、审核本专业艺术设计工作,参加过国内外大型比赛设计工作;

  (二)主持、参加过市级以上本专业艺术科研项目;

  (三)有丰富的专业艺术管理经验,曾主持、参加编写市级以上本专业行业标准、规划和管理办法,并付诸实施。

  (四)能较好地总结、吸收国内外专业艺术创作经验,创作作品受到国内外好评;

  (五)能熟练运用多种艺术手段进行创作,作品不断推陈出新;

  (六)在技术培训、传艺带徒方面做出突出贡献,主持本专业艺术培训班不少于2期,传艺带徒不少于1O名,并培养出技艺水平较高的艺徒。

  第七条 业绩与成果

  (一)获得下列成果之一:

  1.获国际或全国比赛一等奖l项或二等奖2项或三等奖3项;

  2.获全省比赛一等奖2项或二等奖3项或三等奖4项;

  3.获全市比赛一等奖3项或二等奖4项或三等奖5项。

  (二)著作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作者,出版过本专业学术专著;

  2.作为第一撰写人,在市、地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宣读3篇专业论文或在省、市级以上期刊上发表过2篇专业论文;

  3.参加过公开发行的教材或技术手册的编写工作,完成3万字以上的编写工作量。

  第八条 参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第五、六、七条规定的相应条件,其中民间工艺专业重点评定业绩与成果。

  第三章 评定方法

  第九条 冰雪艺术、民间工艺大师每两年评定一次,9月份组织申报。

  第十条 由市人事局负责冰雪艺术、民间工艺大师评定的受理和组织工作。

  申报评定冰雪艺术、民间工艺大师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填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代)一式两份,经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同意,连同业绩材料,报市人事局初审合格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认定后予以公布。

  第四章 有关待遇

  第十一条 凡被评定为冰雪艺术、民间工艺大师的,由市政府颁发荣誉称号证书,享受正高级职称工资福利待遇,并享受每年1200元的市政府津贴(从市人才基金中列支)。

  第十二条 每两年对冰雪艺术、民间工艺大师进行一次考核,经考核不称职或已不在我市工作的,将取消其有关福利待遇。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哈尔滨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