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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九江市信托投资公司诉庐山对外开发贸易中心借款合同纠纷案处理意见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5:05:50  浏览:98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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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九江市信托投资公司诉庐山对外开发贸易中心借款合同纠纷案处理意见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九江市信托投资公司诉庐山对外开发贸易中心借款合同纠纷案处理意见的复函

1988年12月1日,最高法院经济审判庭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赣法经(1988)14号请示收悉。关于你省九江市庐山区法院受理的中国工商银行九江市信托投资公司诉庐山对外开发贸易中心(以下简称贸易中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中,贸易中心及其主管部门均被撤销,又未成立清算小组,仅有贸易中心的主管部门的再上级主管单位莲花林场存在,并由其负责组织清理所属中心、公司,在此情况下,能否将莲花林场列为本案被告,以及该林场是否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经研究认为,应按照本院法(研)复〔1987〕33号批复精神确定主管或开办单位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如应承担亦仅以该主管或开办单位为限,不能一直追下去。如不应承担连带责任,则同意你院第二种意见,即在贸易中心仍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可将负责清理所属中心、公司债权债务的莲花林场列为被告,以贸易中心现有财产为限清产还债。如贸易中心已无财产,则应终结审理。
以上意见供参考,处理具体案件须结合具体情况确定。

附一: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及其直接主管单位相继倒闭企业的债务是否可一直往上追其主管的主管单位连带清偿的请示 赣法经〔1988〕14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近,我们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企业经营性亏损,资不抵债或不符合公司成立的条件,被工商部门宣布停业或撤销,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适用〈民事诉讼法(试行)〉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清理和整顿公司的规定,通知其主管单位应诉,但其直接主管单位也被撤销,有的再上一级的主管单位也被宣布撤销(案例详见我省九江中院报告),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应如何确定诉讼当事人和承担实体经济责任的单位,成为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是否可以一直往上追,找到仍存在的主管单位,将其列为诉讼当事人并承担经济责任,我们在讨论中有两种意见:一种是诉讼当事人可以往上追,由其仍存在的主管单位参加诉讼并承担实体经济责任;一种意见是诉讼当事人可以追到仍存在的主管单位,但它只负责组织清理已撤销的企业和其直接主管单位的财产,并以它们的财产清产还债,不承担连带责任。我们倾向于同意第二种意见,当否请批示。
1988年8月13日

附二: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已撤销的庐山对外贸易中心及其主管部门是否共同参加诉讼问题的请示报告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我市庐山区人民法院受理的中国工商银行九江信托投资公司诉庐山对外开发贸易中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1986年8月11日庐山区工商局(86)第22号文件以不具备开办公司条件将庐山对外开发贸易中心予以撤销。同时又以(86)第28号文件。将其主管部门国营庐山林工商供销公司予以撤销。债权债务由其主管庐山农工商公司莲花洞公司承担。嗣后庐山农工商公司莲花洞公司也被撤销,现只有其主管的莲花林场存在。同时并由其组织清理所属中心、公司。根据最高法院(1987)33号《关于行政单位或企业单位开办的企业倒闭后债务由谁承担的批复》的第一、二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有二种意见:
一、国营庐山对外开发贸易中心承担民事责任。国营庐山林工商供销公司、国营庐山农工商公司莲花洞公司、国营莲花林场均为共同被告。负连带责任;
二、国营庐山对外开发贸易中心清产还债。其主管单位不负连带责任。
以上意见哪种为妥,请批复。
1988年7月18日

附三: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关于公司及公司主管部门均已撤销如何确定其诉讼主体的问题的请示报告
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我院已受理的中国工商银行九江市信托投资公司诉原庐山对外开发贸易中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被告方国营庐山对外开发贸易中心及其主管部门国营庐山林工商供销公司以及供销公司的主管部门庐山莲花洞公司均已被庐山区工商部门以“四无公司”予以撤销。现只有庐山莲花洞公司的主管部门庐山莲花林场还存在。在审理中,对于主体问题的确认,在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中,产生了如下几种意见:
一、将国营庐山对外开发贸易中心(因原中心还留有部分财产)和该中心的法定代表人即承包人作为共同被告。
二、将该中心的主管的主管部门即莲花林场和原“中心”的承包人作为共同被告。
三、将该中心的法定代表人即原承包人作被告。因该中心及其主管的主管部门都已撤销,再追其主管部门又无法律上的依据。
以上的三种意见不知哪种意见妥当,如三种都不妥当又应如何处理?为此特报请批示。
1988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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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强股票、债券管理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加强股票、债券管理的通知
国务院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近年来以股票、债券方式向社会筹集资金的经济活动有所发展。这对活跃金融市场,开辟多种融资渠道,解决建设资金不足和促进企业间横向经济联合,起了一定作用。但是,由于对股票、债券缺乏统一管理等原因,致使集资规模缺少宏观控制;投资重
点没有放在国家急需的建设项目上;有些地方借发行股票、债券乱拉资金,盲目建设,重复建设,扩大了计划外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有的强行摊派,使企业和群众难以承受,并助长了不正之风,等等。
为更好地集中财力保证国家重点建设需要,使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增长,必须加强和完善对股票、债券的管理,使其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企业股票、债券的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当前发行股票,应当在严格的监督和控制下,主要限于在少数经过批准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中试行。各地要认真总结经验,加强管理。
二、全民所有制企业不得向社会发行股票。对少数已经批准试点的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由各地人民政府负责认真检查清理,对其中确需继续发行股票的,各地人民银行要从严审批。
三、为推动横向经济联合,以互相投资、合股、参股方式新建的企业,合作各方可以试行采用股票形式,但不得向社会发行股票。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其股票不得上市。
四、全民所有制企业可以发行债券。机关团体、事业单位、集体所有制企业以及公民个人不得发行债券,也不得委托其他部门代理发行债券。
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下达计划,严格遵照执行。
五、全民所有制企业发行债券,应当按照《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执行。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计划、财政等部门拟定下达的年控制额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省辖市要严格执行,不得突破。
六、发行债券必须优先保证用于国家计划内的重点建设项目,严禁用发行债券搞计划外的固定资产投资。
七、企业发行债券必须报经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审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发行。
八、各地已经制定的有关股票、债券的管理办法,凡与本通知不符的,应当按本通知加以修改,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1987年3月28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南通”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南通”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通政办发〔2005〕10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中国南通”政府网站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九月六日



“中国南通”政府网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国南通”政府网站的建设和管理,保证其安全、可靠地运行,依据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南通”政府网站,是指南通市政府机关在因特网(Internet)上设立的统一、规范、权威的市级政府门户网站。它由一个主站点和若干子站点组成一个有机统一的网站群。主站点是指“中国南通”政府网站中心站点,子站点是指市级机关各部门、有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及各县(市)区政府建立的因特网站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南通”政府网站主站点和子站点。
第四条 建设“中国南通”政府网站,旨在加快构建南通市电子政务基础平台,拓宽政府与公众沟通渠道,扩大对外宣传,实现政府信息资源共享,推进政务公开,优化便企、便民服务,进一步加快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进程。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参与政府网站建设。
第二章 管理体系
第五条 市电子政务工作协调小组是“中国南通”政府网站的领导机构,负责指导、协调“中国南通”政府网站的建设工作。
市电子政务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是市电子政务工作协调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具体负责“中国南通”政府网站建设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并对“中国南通”政府网站的建设、运行、维护、管理实施监督。
第六条 “中国南通”政府网站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制。
市政府信息网络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网管中心)在市电子政务工作协调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中国南通”政府网站主站点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
“中国南通”政府网站子站点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由各单位负责。
第七条 各地、各单位应当明确政府网站建设的分管领导和工作机构,落实工作人员。从事“中国南通”政府网站主、子站点运行、维护、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市网管中心组织的业务培训。
第三章 上网内容和形式
第八条 “中国南通”政府网站发布、转载新闻信息应当符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信息产业部《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和其他互联网管理法律法规以及本市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中国南通”政府网站上发布的政务信息应包含下列内容: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本单位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二)本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或负责贯彻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三)本单位的机构设置及职能;
(四)本单位按规定需向社会发布的公告、告示、通知等以及新闻发布制度和内容;
(五)本单位的投诉信箱;
(六)其它应公开的政务信息。
县(市)区政府网站要介绍、宣传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现状和促进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举措。
第十条 各单位应当坚持“统一规范、先审后上、分级负责、保证质量”的原则,建立相应的上网信息审批制度,明确负责上网信息审批的分管领导。
第十一条 严禁在政府网站上发布虚假信息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不良信息。
第十二条 使用中文发布、转载信息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要求,使用规范的汉语言文字。
第四章 上网信息报送和互动栏目管理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中国南通”政府网站建设任务分解表》的要求,加强信息组织和信息采集工作,及时向市网管中心报送信息。市网管中心应当对各单位报送信息数量进行统计,对信息质量进行评价,并定期对各单位信息报送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四条 “市长信箱”来信办理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市信访局具体负责办理,各地、各有关单位分别承办。“市长信箱”的日常维护由市网管中心负责。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市长信箱”的办理程序和时限要求,切实做好这项工作。
第十五条 为充分体现“中国南通”政府网站“市民论坛”栏目倾听民声、广纳民意、集中民智的宗旨,各单位均要有专人每天登陆“中国南通”政府网站“市民论坛”栏目,进行浏览、搜索,发现涉及本单位职责范围的群众投诉、意见和建议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在“市民论坛”栏目作出答复。对确需延长办理期限的投诉、意见和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在“市民论坛”栏目作出说明,但最长办理时限不得超过15天。
第五章 网站运行维护
第十六条 根据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中国南通”政府网站的域名和电子信箱管理应遵循以下规范:
(一)“中国南通”政府网站的主域名为http://www.nantong.gov.cn,代表南通市人民政府。
(二)各市属机关的域名为xxx.nantong.gov.cn,其中xxx为各单位英文名称或者汉语拼音字母组合。
(三)各县(市)区政府的域名为www.xxx.gov.cn,其中xxx为各县(市)区政府的汉语拼音字母组合。
第十七条 “中国南通”政府网站子站点由市级机关各部门和有关单位按照“宣传南通、政务公开、便民便企、资源共享”的基本要求自行建设,市电子政务工作协调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和督查验收。市网管中心负责对子站点实行监测,发现问题,查明原因,限时更正。
第十八条 政府网站各子站点初创和改版的方案,应当报市电子政务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九条 子站点应在其主页的显著位置放置“中国南通”主站点政府网站的网站标志,提供链接入口。
第二十条 根据政府网站发展规划,网管中心为各单位提供虚拟主机和主机托管服务,负责网站安全运行、网络管理和虚拟主机用户的信息发布。
第二十一条 政府网站的运行维护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主站点采用虚拟主机或主机托管方式建立子站点的单位,网络管理及网络安全由市网管中心负责,信息维护由委托方负责。
(二)采用其它方式建立子站点的单位,网络安全和网络管理由本单位负责。
(三)政府网站应保持每天24小时开通,方便公众访问。
第六章 安全和保密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安全条例》以及省、市的有关规定,提高网站安全意识,明确网络信息安全责任并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制定本单位的信息保密制度和上网信息保密审查制度,严禁涉密信息上网。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依据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信息产业部《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加强网上互动内容的监管,确保信息安全。
第二十五条 “中国南通”政府网站应当维护用户的隐私权,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系统管理人员不得对外透露用户的任何个人资料。
第七章 奖 惩
第二十六条 “中国南通”政府网站建设考核工作由市电子政务协调小组负责。市政府办公室对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
第二十七条 凡有以下情况的酌情给予通报批评或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网上政务公开未得到足够重视,无相应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的;
(二)没有主页,不能提供政务公开信息的;
(三)上网内容虚假或有较大错误,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违反规定造成失密泄密并造成一定影响的;
(五)有侵权以及其他影响“中国南通”政府网站形象行为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