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外商投资项目购买国产设备退税政策范围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2 23:40:42  浏览:99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外商投资项目购买国产设备退税政策范围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外商投资项目购买国产设备退税政策范围的通知
财税[2006]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外商投资项目购买国产设备实行退税政策以来,一些相关政策发生了变化。为了更好地执行外商投资项目购买国产设备退税政策,现将有关外商投资项目购买国产设备退税政策的具体范围调整如下:
一、享受国产设备退税的企业范围是指,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外商投资企业和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交通运输、开发普通住宅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从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生产的中外合作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以其分公司(分厂)的名义采购的自用国产设备,由该分公司(分厂)向所在地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退税。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中外合作油气田项目,由合作油气田的作业者、作业机构或作业分公司申请办理退税。按规定应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的国产设备不实行增值税退税政策。
二、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以上两个目录简称鼓励类外资目录,下同)的外商投资项目(简称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下同)所采购的国产设备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调整鼓励类外资目录时,项目采购国产设备实行退税政策以项目核准时施行的鼓励类外资目录为准。
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在国内采购的国产设备,凡属于《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简称不予免税目录,下同)的,不实行退税政策。国家调整不予免税目录时,设备是否属于不予免税目录范围以购进国产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施行的不予免税目录为准。
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中的工程项目,若外商投资企业以包工包料方式委托其他企业承建,外商投资企业可与承建企业签订委托购买国产设备协议,其委托由承建企业采购的国产设备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由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申请办理退税。
三、本通知所称国产设备是指,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采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设备,包括按照购货合同随设备购进的配套件、备件等。
四、过去的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五月十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1984年6月9日辽宁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河道管理
第三章 工程管理
第四章 护堤林、护岸林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工农业生产、铁路、公路、水运交通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合理开发利用江河水土资源,促进四化建设,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河道的统一管理。县(区)以上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的水利部门为河道主管部门,负责江河流域规划、河道管理、防洪调度及各项业务指导。
第三条 市区河段,由城建部门负责管理,按照江河流域规划的要求和城市总体规划的安排,加强河道管理、整治和防洪工作。郊区河段,由水利部门负责管理。通航航道,由交通部门负责管理、整治和疏浚。任何单位修建闸坝等工程设施,都要按交通部门要求,保证正常通航。
第四条 各地要根据需要,充实和加强河道管理机构,实行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切实搞好河道管理。
第五条 城乡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 河道管理
第六条 河道和两岸的堤防、护岸工程、护堤地、水流以及河道滩地的砂、石、土料,统由河道管理部门规划、整治和管理。
第七条 按国家规划修筑的两岸大堤之间为河道的行洪范围。无堤河段,可按设计洪水确定行洪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缩窄河道,不准擅自在河道修建套堤、工厂、泵站、房屋、码头、高渠、高路,严禁堆放物资、倾倒矿渣、煤灰、垃圾。已经设置的影响行洪的障碍物,要
本着“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限期清除。未清除前,须向河道管理部门缴纳占河费。在《辽宁省河道管理暂行条例》公布之后形成的行洪障碍,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处理的,要追究设障单位领导人的责任。在限期内未及时清理的,设障单位要对受危害地区采取安全措施,并报河道管理部门
批准实施。
第八条 在河流上修建工程,要按分级管理权限,报河道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在流域面积大于五千平方公里的大型河流上,由省审核;在流域面积介于一千至五千平方公里之间的中型河流上,由市(地)审核;在流域面积小于一千平方公里的小型河流上,由县(区)审核。跨市(地)
、县(区)工程,由上一级审核。
在市区河段内修建工程,由河道主管部门会同城建部门审核。
第九条 修建跨河桥梁,必须在不影响原河道泄洪、排涝、通航和堤防安全的前提下,经河道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施工。对审查意见不服的,由同级政府裁定。雍水严重的原有桥梁、引道,要有计划地进行改建、扩建。在未改建、扩建之前,必须由桥梁管理单位在汛前采取应急措
施,保证安全渡汛。
第十条 不准在河道内修建危害对岸的导流、挑流工程。凡新建、改建和拆除涉及两个市(地)、县(区)或铁路、公路的工程,要按江河流域规划的要求进行设计,与有关部门衔接后,报上级河道主管部门批准。施工中不得任意变更工程规模、标准和高程。已造成危害的导流、挑流
工程,必须服从上级河道主管部门的裁定,限期拆除。
第十一条 不准在河道、滩地乱垦滥种和擅自植树造林。凡需要营造护岸林、护堤林、防风固沙林的,须经县(区)河道管理部门批准。风口、沙带既有的防风固沙林,应按顺水流方向间伐成林带。其它阻水林木,要限期清除。
第十二条 不准向河道排放各种有毒有害物质。凡向河道排放污水、废液,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辽宁省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有关规定。河道管理部门要协同环保部门进行监督、管理。一时达不到标准的,要限
期治理。对因排污而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或个人,排污单位要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三条 向河道和排水沟渠排放淤积物的单位,要对受害单位和个人赔偿经济损失,并向县(区)以上河道管理部门缴纳清淤费。
第十四条 在河道和入海口的行洪范围及防潮堤内外开采砂、石、土料,须经河道管理部门批准,但不得影响河势变化、河道行洪和危及堤岸、水工建筑物、铁路、公路交通的安全。从事营业性开采的,要按规定向县(区)以上河道管理部门缴纳管理费和采掘费。未经审批,擅自开采
而造成河道险工或损毁工程的,由开采单位或个人赔偿损失。
第十五条 河道防洪工作要严格执行高度集中、统一指挥和分级负责、分段包干的原则。防洪调度命令、大型河流由省下达,中型河流由市(地)下达,小型河流由县(区)下达。各级都要服从统一调度,听从指挥,不准擅自堵截水流或扒口放流。沿河受堤防保护的单位和个人,都必
须无条件地承担防汛抢险和维修工程义务。

第三章 工程管理
第十六条 堤防及两侧护堤地、堤内外原有取土坑、废堤,由河道管理部门管理。大型河流堤防防堤地的迎水面,不得少于三十至五十米;背水面不得少于五至二十米。中、小型河流堤防护堤地范围,按分级管理权限,由各地自行确定。
护堤地必须营造护堤林。河道上游山区丘陵应营造水源涵养林,搞好水土保持,加强河道整治,防御山洪为害。
第十七条 按规划修建的河道堤防、丁坝、护岸等工程和铁路、公路、桥涵、输电线路、输油管道等穿堤跨河建筑物,必须严加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工程周围和堤坡、堤炕上取土、挖洞、扒堤、建窑、放牧、开沟、打井、建房、埋坟、爆破、堆放杂物,也不准借故进行危害
工程的活动。
第十八条 河道和防洪整治工程及护林的各种标志、助航设施、里程碑、防汛房、水文观测设施、防汛通讯及照明设施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损毁和破坏,严重影响水文测验和河道测量的障碍物,必须清除。
第十九条 大中型河流堤顶,禁止车辆通行。必须通行的,须经河道管理部门同意并要在汛前修复堤防,保证汛期堤防完整。利用堤顶作公路、乡路的堤段,由使用单位按原标准加固堤防,修筑路面,并承担长年性的维修养护。跨越堤顶的各种道路,必须填筑坡道,严禁扒堤通过。
第二十条 修建穿堤跨河工程及防护设施,必须做出设计,按分级管理权限报河道主管部门审批。工程在市区河段和铁路、公路、输电线路及输油管道附近的,由河道主管部门会同城建及有关部门审批;工程竣工后,必须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并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确保
堤防安全。

第四章 护堤林、护岸林管理
第二十一条 护堤林、护岸林和河道内的防风固沙林,由县(区)以上河道管理部门和林业部门统一规划,并采取多种承包办法进行营造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坚持谁造谁有、合造共有的原则,护堤林、护岸林,由乡、村集体或个人营造的,其收益归乡、村或个人;国家投资营造或土地属于河道部门管理而由乡、村个人营造的,其收益实行县级河道管理部门和乡、村、个人按比例分成。
第二十三条 堤坡只准种植草皮或紫穗槐等灌木,严禁种植乔木。既有的乔木林,要限期由林木所有者连根清除,并填土夯实,恢复堤防设计标准。逾期不清者,统由河道管理部门没收、处理。
第二十四条 护堤林、护岸林和河道内的防风固沙林,不准主伐;需要更新或间伐的,要提出计划,经河道管理部门同意,按分级、分段管理权限,年采伐量超过十立方米的,报县(区)林业部门或城建园林部门批准;年采伐量超过一百立方米的,报省林业部门批准。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 模范遵守本条例或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检举、揭发和斗争,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河道管理部门要给予表扬或物质奖励;成绩突出的,可由省、市、县(区)人民政府授予河道管理先进单位或先进工作者等称号。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条例关于河道、工程管理的单位或个人,除限期排除障碍、修复工程、赔偿损失外,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以行政或罚款处分;后果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乱砍盗伐护堤林、护岸林和防风固沙林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及《辽宁省林业奖罚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造成河道水体严重污染的排放单位,未按限期要求完成治理任务的,按国家规定,根据危害程度,加倍收取排污费或处以罚款,直至责令其停业、关闭。
第二十九条 对拒绝、阻碍持《检查证》的河道管理人员执行任务或无理取闹,打骂河道管理人员的,由公安部门处理。
河道管理人员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损失的,要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制裁。
第三十条 对不服从防洪调度命令,玩忽职守,造成重大事故或有意制造纠纷的单位、个人,要追究责任;后果严重的,要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刑事处分。
第三十一条 不服河道管理部门经济制裁,拒交罚款的,由河道管理部门提请人民法院裁决。
第三十二条 按本条例规定所收的各种费用,均作为县(区)以上河道管理部门的专项收入,用于河道管理和工程维修。罚款由河道管理部门收缴,全部交地方财政;河道管理部门所需的奖励等经费,可报请地方财政部门,在罚款总额的百分之三十的退库中拨付。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地区河道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各级河道主管部门,有权对贯彻执行本条例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辽宁省河道管理暂行条例》同时作废。



1984年6月9日
           云南法院:让司法在“阳光”下进行
                 ————云南法院“阳光司法工程”纪实

                  作者:唐时华

   核心解读:云南三级法院“阳光司法工程”活动历时近一年,全省三级149个法院全部参加,主要任务是依法公开审理1000件以上在办案件,认真组织人民群众和省、市(州)、县(区)三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进行旁听,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促公信,自觉接受人大法律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不断增进全省各级法院与人民群众的紧密联系,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和司法公信力,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维护司法权威。

缘起:百家法院齐动、千案公开审理、百万群众旁听

   为了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促公信,自觉接受人大法律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不断增进全省各级法院与人民群众的紧密联系,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和司法公信力,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维护司法权威。2012年1月18日,在全省法院院长会议结束后的第二天,全省三级法院“阳光司法工程”电视电话会议随即召开。会上,对该项活动作了动员和部署。
    云南三级法院“阳光司法工程”活动历时近一年,全省三级149个法院全部参加,主要任务是依法公开审理1000件以上在办案件,认真组织人民群众和省、市(州)、县(区)三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进行旁听。
   在这次会议上,云南高院指出,在全省法院开展“阳光司法工程”活动是积极贯彻实施中央政法委最近提出的“忠诚、为民、公正、廉洁”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认真贯彻实施省委提出的“四群教育”活动,和许前飞院长在2012年全省法院院长会上的工作部署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通过活动的大力推进,力争实现全省法院“百家法院齐动、千案公开审理、百万群众旁听”的局面;同时,还要通过活动的开展,积极进行庭审练兵,进一步推动全省各级法院规范庭审,提高庭审驾驭能力,充分展示云南各级法院法官的执法办案水平和风采。
   云南高院强调,在整个活动中,各级法院要加强领导,周密组织,结合本院和当地实际,突出重点,制订有力措施,做好计划和安排,注意活动的均衡开展,避免前紧后松或前松后紧。在活动中,各级法院要注意突出有自己特色或地方特点的几个点,努力做到新闻宣传报道的“四个点”,即有特点、有亮点、有看点和有新闻点。对于每一件安排公开开庭旁听庭审案件都要做好、做足庭审的各项准备工作,并切实做到“五个精心”,即精心挑选案件,精心挑选主办法官和合议庭成员,精心选择庭审场所,精心选择庭审时机,精心组织庭审。同时,庭审的准备工作要与新闻宣传报道有机结合,庭审活动与加强法制教育有机结合,诉讼服务与庭审安保有机结合等,转变作风、亲和办案,确保此次活动出实招、有实绩、取实效。此外,本次活动结束后,全省法院还将组织评选出“全省百件精品庭审案件”给予表彰奖励。
   
   推动:开展“两评查”活动助力“阳光司法”
   在如火如荼的云南全省“阳光司法活动”进行过程中,为助力活动进一步推进,5月30至31日,云南全省法院“阳光司法工程”活动推进会在昆明召开。省高院党组书记、院长许前飞及其他院领导出席了会议。
  此次推进会,主要是通过观摩庭审、点评交流、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查找不足和问题,并结合最高法院关于认真开展“两评查”活动的要求,对“阳光司法工程”活动暨“两评查”活动再部署再落实,扎实搞好全员岗位大培训和大练兵,进一步提升全省法院法官干警队伍素质,提升审判质量、提升司法公信力。推进会上,与会人员还观摩了昆明市盘龙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的一起民事纠纷案,观看了大理中院、玉溪中院、曲靖中院提供的庭审实况短片。
  “通过公开开庭,让民众接近司法、理解司法、信任司法,从而起到了很好的宣传和社会效果。” 云南高院刑事一庭庭长向凯说。
  “全省法院开展‘阳光司法工程’活动,就是为了进一步向社会展示司法的阳光特质,通过这个活动让社会感受到阳光司法将给社会带来法治的光明,带来正义的力量,带来公平的希望,也带来人性的温暖,这就是阳光司法的内涵。”许前飞院长在5月31日全省法院“阳光司法工程”活动推进会上这样说。
  “阳光是光明、力量、希望和温暖的象征,司法的本质是阳光的, 司法活动应该在阳光下运行,除法律规定不能公开的案件,都应该公开开庭审理,司法活动是没有暗箱操作的,也绝对不能有暗箱操作。”
  自今年年初云南高院对“阳光司法工作”活动部署及实施以来,全省各级法院按照云南高院电视电话会议的精神和活动实施方案的要求,以“请进来”(在法院开庭审理)和“走出去”(巡回审理)方式,让庭审走近民众,贴近民生,自觉接受社会民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记者媒体等社会各界监督,让“法庭”开到了学校、工厂企业、机关、军营、村寨、集市、田间地头……
  云南高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杨为栋介绍,2011年元月,云南高院召开全省法院电视电话会议,对“阳光司法工程”活动做了全面安排部署,2月3日在全省法院新闻宣传会上对“阳光司法工程”活动的新闻宣传作了具体部署。全省法院“阳光司法工程”活动启动后,全省各级法院积极行动、认真组织,逐步推开;根据案件性质,广泛而有针对性的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各界群众旁听庭审;紧扣时政,围绕群众日常生产、生活,及时审理社会关注、民众关心的案件;有意识地挑选审理案件的巡回地点,确保“走出去”案件的庭审效果;想办法、出实招,认真抓好庭审活动的组织工作;积极开展庭审活动新闻宣传报道工作。
  云南高院党组强调:全省各级法院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积极稳妥地推进“阳光司法工程”活动;要突出重点,把“阳光司法工程”活动与最高法院提出的“两评查”活动有机地结合,广泛深入开展好庭审评查活动和裁判文书评查活动;要明确活动目的,在活动实效上下工夫;要查找不足,总结经验,进一步提高审判人员的审判业务能力;要加强督导、信息交流以及新闻宣传工作。同时要求,在开展“两评查”活动中,全省各级法院要紧扣和突出“阳光司法工程”活动这个主题,审判人员全员参与,扎实开展“两评查”活动,对于裁判文书评查,利用已建设好的全省法院三级联网网络平台,在网上调取文书进行网上评查,借助科技手段提高评查效率,丰富评查手段。
  
提升:遍及云岭大地的阳光司法活动

   在云南法院阳光司法工程活动中,各地纷纷结合自身实际,开展了轰轰烈烈的阳光司法活动:
   云南高院:从民众最关注的事情抓起。“购买易、索赔难”成为众多消费者对保险的普遍疑惑。近日,为解答这个疑惑,云南省高院民二庭在全省法院开展“百家法院齐动、千案公开审理、百万群众旁听”的阳光司法工程活动之际,精心挑选了一起因免责条款引发的保险合同纠纷案,到当地开起了阳光庭审。2012年8月17日,楚雄州双柏县麻栗树煤矿一碗水矿井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楚雄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在楚雄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高院主管民事审判的李思明副院长亲自担任审判长,与民二庭的两名资深法官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该案曾经楚雄州中院审理,一审以煤矿有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加大保险公司赔付风险的过错,而保险公司未尽到免责条款的明确告知义务为由,判决保险公司支付70万元。最终在法庭的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协议。
   昆明中院:维护社会稳定,狠抓大要案。精心选择民众关注度高的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公开庭审,并广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和监督,针对案件特点,邀请有关行业、有关单位的群众旁听庭审。
   2012年5月30日上午9:00,深受社会关注的昆明市五华区晶晶歌舞厅孙某涉嫌故意杀人一案在昆明中院准时开庭审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许前飞院长及院领导、17个地州市中级法院院领导及参会人员认真全程观摩了整个庭审现场。
   在旁听席上,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大学教授、新闻记者、云南民族大学法官班的学员、旁听群众等约300余人参加了旁听。庭审结束后,审判长就旁听群众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并以案释法。新华网和云南电视台对庭审现场进行了全程直播。
   玉溪中院:阳光工程“一把手”责任制。云南玉溪市中院党组把阳光司法工作摆在突出位置,院长亲自抓、亲自管“阳光司法工程”活动的宣传工作,多管齐下,群策群力,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一是阳光司法宣传“一把手”负责制。积极开展‘百案庭审走进广大民众’的阳光审判,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司法工作的透明度。”,并将“阳光司法工程”一词纳入工作报告的术语释义。二是发挥新闻宣传自办栏目的优势,宣传“阳光司法工程”活动情况,形成立体宣传的格局。三是加强与媒体的日常联系,将驻玉媒体和当地媒体纳入中院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在宣传方面发挥主力军作用。
   临沧中院:多形式公开接受监督。7月23、24日,临沧中院在新闻发布中心召开全市法院“阳光司法工程”活动推进会,会议以庭审观摩的形式展开,参会人员和受邀请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一起观摩了市中院的一起民事案件和临翔区法院的一起刑事案件的公开庭审,通过庭审观摩、案件点评环节,让各基层法院对照本院开展的“阳光司法工程”活动情况,查找存在的不足和差距,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    
   红河中院: 着力“五化”推行“阳光执行”。自年初阳光司法活动以来,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以执行公开为突破点致力于维护群众利益,完善和推进了执行信息查询,扩大了查询范围,提高了查询效率,为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案件提供了极大便利。2012年上半年,红河州两级法院共受理执行案件2950件,执结1752件,执结标的金额4.48亿元。“五化“是指:一是着力使执行流程实现“阳光化”。二是着力使执行异议裁判“公开化”。三是着力使执行实施权责“层级化”。四是着力使执行协作不断“规范化”。五是着力使执行接受监督“常态化”。
    大理中院:为大学生禁毒打“预防针”。为促进高校预防毒品危害教育,营造高校禁毒工作良好的舆论氛围,云南省大理市中级人民法院“阳光司法工程”特意选取了一起贩卖毒品案件在大理学院公开开庭审理。2012年8月31日,大理学院礼堂1300余名师生座无虚席,数十家媒体记者现场报道。
    德宏中院:“民语”助推阳光司法,促社会和谐。7月19日,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在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岩某(国籍不明)盗窃案。德宏州与缅甸北部掸族自治邦和克钦族自治邦接壤,随着桥头堡黄金口岸建设的深入开展,中缅两国经贸、人员交往日益频繁,不仅为德宏经济发展和“桥头堡”建设带来了活力,也给社会治安带来了新的问题,此次德宏中院公开开庭审理岩某盗窃一案,一方面展示我国司法机关依法严惩犯罪,保护人民群众利益的决心,另一方面达到以案说法,以案育人的社会效果。庭审结束后,审判法官进行了以案说法,尤其是法庭为当事人聘请了傣语翻译,切实体现了法院“司法为民,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  
    曲靖会泽法院 :“三项措施”提升阳光司法力度。一是发挥司法调解助理员作用,让民众广泛参与司法工作。继续发挥聘请的30名知法明理、威望高的社会人士作为司法协助调解员的作用,让其广泛参与司法工作,促进司法的公开度、透明度。二是扩大陪审员参审案件范围,促进司法公开透明。全年审结民商、刑事案件1983件,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调解案件961件,陪审率为48.46%,与去年同比增加598件和提升29.59个百分点。三是积极主动授受监督,提升司法质量。同时,自觉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严格落实邀请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
此外,保山、怒江、迪庆、普洱、昭通、西双版纳等地法院也纷纷结合自身特色,开展阳光司法工程活动。

阳光司法:永不落幕的旗帜

   公平与正义,是人类永不落幕的主题。云南阳光司法 “阳光司法工程”还在继续。截止2012年7月31日,云南全省各级法院共公开开庭或组织活动785个(次),活动开展得有声有色。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案件有609件,占已开庭案件的77.58%,共邀请人大代表5086人、政协委员4125人;收回问卷函47454份。邀请人民陪审员开庭审理案件的共有159件,占开庭案件的20.25%。人民网、新华网、《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等几十家中央、省级和地方媒体纷纷对各地公开开庭案件进行了宣传报道。
   “活动选取的案件要有一定的故事性,庭审要有一定的交锋,更有吸引力,效果会更好。同时,全省各级法院要将活动中好的做法形成制度,让司法更加透明、更加阳光,让司法走进民众,是人民群众因接近司法而了解司法,因了解司法而理解司法,因参与司法而认同司法,因见证司法而信赖司法。”作为云南“阳光司法工程”这个“重头戏”的倡导者,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许前飞院长这样强调。
“阳光司法”故事视点之一:
    大法官的庭审旁听小记
    2012年4月13日上午9点30分,阳光明媚,昆明市西山区海口街道办事处云光公司电影院内外热闹非凡,这是西山区人民法院正在开展“阳光司法庭审走进民众”系列活动之一——厂矿开庭。作为昆明市的老工业基地,海口附近有很多工厂,听说法院来开庭,附近的工人和当地的村民纷纷赶来旁听,近千人的电影院座无虚席,电影院外法院的宣传栏旁,也挤满了认真阅读的群众。9点15分,一辆中巴车悄然停在了电影院门口,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许前飞带领相关的院领导及业务庭庭长走下车,来到电影院后排,轻轻坐下,开始认真的旁听。
   企业的电影院,一个国徽,几张桌子,这就是一个简易的法庭,西山区人民法院的法官们开始审理案件。
   这次公开开庭审理的是一件故意伤害案,案情并不复杂,被告人陈某原本是劝架的,结果却因难以控制自己的情绪,动手打人而成为故意伤害人,致使一名受害人轻伤,一名受害人重伤。鉴于被害人的自首、认罪态度、被害人的谅解和赔偿力度等原因,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时,提出了对被告判处缓刑的量刑建议。最后,法院经过审理,当庭作出对被告人陈某作出了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的判决。当庭宣判后,审判长还现场就该案的判决作了判后释疑。发生在身边的鲜活案例,就在家旁边审判,法官还用浅显易懂的语言作出解释,这样的方式,旁听的群众很感兴趣,纷纷举手就相关的法律问题向法官提问,现场气氛十分活跃。
   坐在旁听席上的许前飞院长听得非常仔细。庭审结束后,西山区人民法院院长何家华就该院的“庭审走进民众”活动的情况向许前飞院长作了简要的汇报。许前飞院长对西山法院阳光司法工程活动的开展给予了肯定,并就庭审中需要注意的细节和需要改进的问题同一起观摩庭审的法官们作了交流。
   今年1月以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全省启动人民法院“阳光司法工程”。这个活动以“百家法院齐动,千案公开庭审,百万群众旁听”为内容,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式,在全省149家高、中、基层法院全面铺开。法院将庭审现场开到田间地头、社区乡镇、厂矿企业、校园军营等地,走近群众,贴近百姓,让社会公众了解司法过程,了解法律法规。如今,在云南全省三级法院,“阳光司法工程”开展得如火如荼,社会公众的参与度也越来越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