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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2:05:11  浏览:97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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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

豫政办 〔2009〕12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河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精神和国家有关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区)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区)共同组成拆旧建新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拆旧建新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实现项目区内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在确保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的前提下,实现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第三条挂钩试点工作应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保护耕地、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为出发点,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统筹城乡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目标,以优化用地结构和节约集约用地为重点。具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有限指标保重点、一般项目靠挖潜”的总体要求,对省定产业集聚区和省重点项目优先安排挂钩试点。(二)以规划统筹试点工作,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与土地综合整治、农业综合开发、农村住房建设、村庄改造和农村危房改造、农民进城购房等涉农政策措施相结合,引导调整城乡用地结构,优化农村建设用地布局,依据有关建设标准加强农村居民安置点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城乡协调发展。(三)以挂钩周转指标安排项目区建新拆旧规模,调控实施进度,考核计划目标完成情况。(四)以项目区实施为核心,实行行政区域和项目区建新拆旧双层审批、考核和管理,确保项目区实施后有效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建设用地总量不突破原有规模。(五)因地制宜,统筹安排,零拆整建,先易后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六)尊重群众意愿,不损害群众权益。(七)以城带乡、以工促农,通过开展挂钩试点工作,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

  第四条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全省挂钩试点工作的总体部署和组织管理;试点省辖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试点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挂钩试点工作应当由省辖市、县(市、区)政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推进。

  第五条挂钩试点工作涉及的土地,必须统一纳入项目区,按项目区整体申报审批。在项目区内,鼓励土地权属单位在“依法、自愿、有偿、规范”的前提下,遵循同类土地等价交换的原则,交换土地的权属变更结果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土地变更登记,合理进行土地调整、互换和补偿。

  第六条挂钩试点工作实行行政区域和项目区双层管理,以项目区为主体组织实施。项目区应在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内设置,建新区和拆旧区要相对接近,便于实施和管理,并避让基本农田。建新区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与产业集聚区规划、城镇体系规划相协调。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实施之前,建新区不符合规划的,可依法依规调整规划。

  建新区总面积必须小于拆旧区总面积,拆旧区土地整理复垦的耕地应比建新区占用的耕地数量有增加、质量有提高。

  拆旧区土地整理复垦的耕地面积大于建新区占用耕地面积的部分,可用于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

  第二章 项目区申报

  第七条试点县(市、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等,结合土地综合整治、农村住房建设、村庄改造和农村危房改造等工作,初步确定项目区位置和规模,并按照国土资源听证管理规定的法定程序,就项目区选点布局、迁村并点安置政策等组织听证、论证,严禁违背农民意愿大拆大建。

  第八条项目区规模要适度,建新区要根据当地自然条件、人口密度和分布情况、经济发展状况,结合村镇体系规划,因地制宜进行合理控制和统筹安排,防止占地规模过大,浪费土地资源,违背农村发展规律。

  第九条试点县(市、区)政府应组织开展专项调查,查清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权属,分析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复垦潜力和城镇建设用地需求,了解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和建新拆旧意愿。

  第十条试点县(市、区)政府应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集聚区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调查结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编制挂钩试点专项规划和项目区实施规划。将产业集聚区、重点项目和民生项目优先作为建新区建设项目,统筹确定城镇建设用地增加和农村建设用地撤并的规模、范围和布局。

  项目区实施规划的主要内容:(一)规划文本。1.项目区基本情况。简述项目区涉及村庄的自然、经济、社会状况和土地利用现状,拆旧区、建新区的范围和规模、布局。2.项目区土地平衡情况。分析建新区占用耕地及其他用地情况,拆旧区土地整理复垦增加的耕地面积,前后对比分析占用和复垦的耕地质量。3.拆旧区安排情况。说明拆旧区中农村建设用地拆并的范围与村镇规划衔接情况,拆旧区内居民安置与新农村建设规划衔接情况。4.建新区建设项目情况。说明建新区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5.项目区规划方案。简述建新区规划方案、拆旧区土地整理复垦可行性研究和项目区迁建安置补偿方案。6.项目区工作计划。简述项目区的总体安排、挂钩周转指标的使用和归还计划。7.建新区拟建项目的资金筹措和拆旧区土地复垦资金筹措情况。8.项目区土地权属调整方案。简述项目区土地权属现状,明确土地权属调整方案。9.实施规划的保障措施。(二)图件。1.现状图。在1∶1万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标注项目区范围情况。2.规划图。在1∶1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标注项目区规划情况。3.总体布局图。在1∶5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标注县(市、区)项目区总体布局情况。

  (三)附件。1.县(市、区)政府批准农村居民点改造和迁并安置补偿方案的文件。2.村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有关单位同意改造和迁并安置补偿的意见。3.土地整理复垦协议。4.居民点以外的其他农村建设用地需有县级以上政府用地批准文件或者土地证书。5.必要的遥感和影像等资料。6.使用已备案的“三项整治”(“空心村”、砖瓦窑场和工矿废弃地整治)指标作为拆旧区归还指标的,还应附“三图一表一报告”(按项目反映的项目区整治前、后的1∶1万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三项整治”项目入库表和项目验收报告)。

  第十一条挂钩试点工作实行项目区备选库制度,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建立项目区备选库。试点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向省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进入项目区备选库的申请,省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汇总后向省国土资源厅申报,省国土资源厅根据省辖市审核汇总情况建立项目区备选库。

  省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省国土资源厅申报时应附以下材料:(一)省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关于项目区的审核意见。(二)项目区实施规划。(三)项目区土地勘测定界成果。

  第十二条省国土资源厅应根据以下条件,从备选库中择优选取项目区,编制挂钩试点工作总体方案:(一)从有利于产业集聚、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城乡统筹、提高城镇化水平和县域经济发展出发,项目区的确定要依托省政府确定的重点发展区域(如:郑汴新区、洛阳新区等),以推动重点发展区域的发展。(二)已经编制完成或正在编制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的县(市、区),优先安排项目区;没有编制村镇体系规划或已编制规划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安排。(三)当地政府重视,群众积极性较高。(四)经济发展较快,具备较强的经济实力,能确保项目区建新拆旧顺利实施。(五)土地管理严格规范,各项基础业务扎实,项目区实施规划及各项材料完整、符合要求。

  第十三条建立挂钩试点工作总体方案联合审查制度。省政府组织国土资源、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环保等部门对挂钩试点工作总体方案进行联合审查,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审核后的挂钩试点工作总体方案,对项目区实施规划和建新拆旧进行整体审批,并下达试点省辖市执行,不再单独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项目区经整体审批后方可实施,未经整体审批的项目区不得使用挂钩周转指标;对未纳入项目区、无挂钩周转指标的地块,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农用地改变为新增建设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第三章 项目区实施

  第十五条建新区要按照国家供地政策和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供地和用地。确需征收集体土地的,应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

  第十六条拆旧区土地整理复垦实施前,试点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与具体实施土地整理复垦的单位签订土地整理复垦合同,约定土地整理复垦期限、质量标准、资金来源、后期管理等内容。

  第十七条项目区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土地整理复垦的有关规定;涉及工程建设的,应当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公告制等制度。

  第十八条项目区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进行施工建设,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内容。项目区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须履行听证、论证、征求意见等程序,按原程序重新审批。

  第十九条项目区实施过程中,涉及的农用地或建设用地需调整、互换的,要得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确认。建新区实行有偿供地所得收益,按照城市反哺农村的要求,主要用于项目区内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优先用于支持农村集体发展生产和农民改善生活条件。

  第四章 项目区及挂钩周转指标管理

  第二十条挂钩周转指标按照“总量控制、封闭运行、定期考核、到期归还”的原则进行管理。试点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建立挂钩周转指标使用管理台账,登记挂钩周转指标使用的地点、面积、地类等,对挂钩周转指标的使用和归还进行全程监管。

  第二十一条挂钩试点通过下达挂钩周转指标进行。挂钩周转指标专项用于控制建新区的规模,同时作为拆旧区土地整理复垦耕地面积的标准。

  挂钩周转指标应在规定时间内用拆旧区土地整理复垦的耕地归还,归还的耕地面积不得少于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

  第二十二条挂钩周转指标分别以行政区域和项目区为考核单位,两者建新区的规模都不得突破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规模。对各项目区挂钩周转指标的使用情况,要独立进行考核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试点县(市、区)应加快项目区建设进度。对于先拆后建的项目区,拆旧区使用已整治备案的“三项整治”指标,建新区按照设计开工建设的,可视为完成挂钩试点指标周转任务,挂钩周转指标从项目区获得整体审批至指标归还的期限一般不超过半年。对于先建后拆的项目区,建新区按照设计开工建设,拆旧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复垦任务并经验收合格的,可视为完成挂钩试点指标周转任务。

  第二十四条省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挂钩试点工作日常监管的主体,试点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每月要向省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告项目区实施情况;省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大对试点县(市、区)的日常监管力度,每季度末向省国土资源厅书面报告挂钩周转指标使用情况。

  省国土资源厅不定期对全省挂钩试点工作进行抽查,并定期组织开展考核,考核情况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五章 项目区竣工验收

  第二十五条项目区实施完成后,试点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省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初验申请。

  第二十六条省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接到初验申请后,应按照土地整理复垦验收的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初验。初验合格后,省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并将初验情况和有关材料一并上报。

  第二十七条省国土资源厅接到竣工验收申请后,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项目区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按下列步骤进行:(一)听取项目区建设和土地复垦情况报告;(二)实地查验工程建设、新增耕地和土地权属调整情况;(三)查阅有关资料;(四)出具竣工验收报告。

  第二十八条竣工验收合格的,归还周转指标;不合格的,责令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整改后按原程序重新验收。连续两次验收不合格的,收回周转指标,取消试点资格。

  第二十九条项目区建新拆旧完成后,由试点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的要求,对调整后的土地面积、地类、权属等进行变更登记。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运用计算机技术等手段,对建新拆旧面积、挂钩周转指标、土地权属等进行登记、汇总,建立项目区数据库,加强信息化管理。

  第三十条试点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做好有关项目成果的档案管理工作。对项目区实施规划、验收通过的有关文件和资料等,要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第六章 项目区考核

  第三十一条试点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项目区的日常管理。省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按照项目区实施计划和工程设计标准,每月对项目区工程进度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对未按批准的实施规划开展工作的或抽查不合格的试点县(市、区),要限期整改;连续两次抽查不合格的,予以全省通报,并取消试点资格。对擅自扩大项目区范围,突破下达挂钩周转指标规模的试点县(市、区),停止该县(市、区)的挂钩试点工作,并相应扣减所在省辖市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

  对损害群众利益,造成群众集体上访的试点县(市、区),取消试点资格,收回挂钩周转指标,两年内不得开展挂钩试点工作。

  对组织开展挂钩试点工作较好、日常监管到位的省辖市,将在项目区安排上予以倾斜;对组织开展挂钩试点工作较差,不重视挂钩试点工作的省辖市,将减少项目区安排和挂钩周转指标。

  第三十三条被取消试点资格的项目区已占用的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由省国土资源厅在项目区所在省辖市当年或下一年的土地利用计划指标中予以核减。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为整体推进我省挂钩试点工作,实现城市总体规划、产业集聚区规划、村镇体系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充分衔接,由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省发展改革等部门参加,抓紧组织开展村镇体系规划、乡镇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及调整工作。省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进一步明确应建公共服务设施、公共设施的内容与标准,并按规划搞好配套建设。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6〕1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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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关于电视购物频道建设和管理的意见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广电总局关于电视购物频道建设和管理的意见


(2009年12月10日)


为发展电视购物产业,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消费需求,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培育广播电视新的经济增长点,实现广播电视收入结构调整,现就电视购物频道建设和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重要性和必要性

(一)发展电视购物有利于拉动内需、促进广播电视产业发展。电视购物作为一种无店铺销售形态,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电视购物借助电视媒介传播商品和服务信息,不仅形象生动,而且迅捷及时,能够满足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多样化需求,对于加快商品流通,拉动国内消费,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发展电视购物,有助于增加广播电视新的创收渠道,改变目前单纯依靠广告的状况,促进广播电视产业繁荣发展。

(二)发展电视购物必须进一步加强管理。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和播出机构要充分认识发展电视购物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强化发展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高度重视电视购物的频道建设和管理工作,认真履行管理职责,有效解决资源配置不科学、主体弱小分散、商业诚信缺失、公信力不高等影响和制约电视购物发展的主要问题,确保电视购物科学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三)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优化电视购物播出资源配置和提升服务质量为核心,以构建和完善产业链为重点,以频道专业化、经营规模化为方向,完善市场主体,创新经营模式,形成结构合理、导向正确、信誉良好、充满活力、竞争优势明显的电视购物发展新格局。

(四)基本原则。坚持诚信为本,增强责任意识,拒绝虚假宣传,履行服务承诺,强化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坚持广电为主,积极吸纳社会资源,强化对频道设立和节目制作、播出的管理,牢牢把握正确的经营方向;坚持规模发展,合理布局,优化结构,鼓励合作、兼并、重组,培育大型支柱企业,提高产业集中度和规模效益,做强做大电视购物产业;坚持平稳过渡,切实做好模拟向数字转变、时段向频道转变、分散向集中转变的调整和过渡工作。
三、主要政策措施

(五)科学配置电视购物频道资源。电视购物频道配置,既要适应电视购物市场需求,也要加强宏观调控,防止一哄而上;既要满足广播电视产业发展和增长的需求,也要遵循电视购物规律,为规模发展打好基础。

符合条件的电视播出机构,可从现有的自办频道(卫星、综合、新闻、科教、教育、农业、少儿、动画、公共、民族语、国际类频道除外)中,调整开办1套购物频道。

在严格控制总量的前提下,频道数量偏少、调整难度较大且当地有线网络数字化改造已基本完成的电视播出机构,符合条件的可开办1套有线数字电视购物频道。

已经开办有线数字付费电视购物频道的电视播出机构,不得再调整开办购物频道或新增数字购物频道。但经广电总局批准,可将有线数字付费电视购物频道变更为有线数字电视购物频道。

不再批准开办有线数字付费电视购物频道。

(六)开办电视购物频道应具备的条件。1.符合《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2.当地人口较多,消费市场较大,开办机构实力较强;3.频道定位清晰,具有包括互联网络购物在内的完善的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4.具有完备的节目审查、产品质量保证制度;5.具有必要的经营和管理专业人员;6.具有完善的商品开发、节目编播、信息管理、物流配送、呼叫中心、售后服务等系统的搭建方案;7.全国播出的购物频道的自有启动资金不少于1亿元,省级行政区域内播出的不少于5000万元,市地级行政区域内播出的不少于3000万元,启动资金须以现金出资,不得以无形资产、实物或场地等折价。

(七)鼓励联合、合作和差异化发展。电视播出机构可以联合开办购物频道,使用同一频道名称、呼号,共享商品、信息、物流、结算等资源,合作经营,协议分成;业绩优秀的购物频道可以输出资金、团队、技术、管理等,参与合办其它购物频道;管理规范、服务质量高、经营效益好的购物频道,可以逐步扩大覆盖范围。

鼓励电视播出机构开办特定经营种类的购物频道,丰富电视购物商品和服务,探索差异化发展道路。鼓励开办购物频道的播出机构及其控股的购物企业积极发展网络广播电视、移动多媒体广播(CMMB)、手机电视、IP电视、互动点播等新媒体购物方式。

(八)未开办购物频道的电视播出机构可以开设专门购物时段。为稳定经营,扩大电视购物市场份额,提高规模化发展水平,未开办购物频道的电视播出机构,可选择在1套现有自办频道(综合、新闻、科教、教育、少儿、动画、农业、国际类频道除外)中,开设1个时长不超过5小时的专门购物时段(19:00-21:00除外),连续播出1套经批准的电视购物频道的节目。经批准开办有线数字购物频道的电视播出机构,在当地有线网络数字化转换期间,也可依照上述要求开设专门购物时段作为过渡。

(九)积极做好购物频道入网传输工作。现有频道调整开办的购物频道,可继续通过有线模拟和数字网络传输;有线数字购物频道应通过有线数字网络传输,以推动有线网络数字化转换。有线网络机构要努力增加购物频道的入网传输数量,传输费用应公开公平、科学合理,有利于稳定经营和促进竞争发展。

(十)积极吸纳社会资源合作发展。播出机构在严格掌握购物频道所有权和节目编排、审查、播出权的前提下,可将购物频道的商品开发、节目制作、信息管理、呼叫中心、物流配送、售后服务等经营性业务剥离,与符合要求的国有、民营机构组建由播出机构控股的购物经营企业,其中呼叫中心、物流配送、售后服务等业务,也可以合同方式委托给专业机构经营。
四、管理要求

(十一)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播出机构调整、合办、新增购物频道和变更购物频道覆盖范围等,须按照《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和本意见要求,向所在地同级广播影视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经广电总局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有线数字付费电视购物频道变更为有线数字电视购物频道的,也须依照上述程序逐级上报审批。联合开办购物频道的,开办各方应签订合作协议,分别由当地同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报经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其中一家播出机构按规定程序报批。

播出机构开办专门购物时段,须与购物频道及其购物企业签订合作协议,经当地同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逐级审核同意后,报广电总局备案。备案内容包括播出频道名称、时段安排、节目来源、经营单位、合作期限和合作协议等。

(十二)严禁擅自开办电视购物频道和播出电视购物节目。未经广电总局批准,任何机构不得开办电视购物频道,不得调整现有电视频道节目设置范围变相开办电视购物频道,不得扩大覆盖范围。有线网络机构不得以视频点播、信息服务、电视指南等名义开办电视购物频道和节目,也不得传输未经批准和超出覆盖范围的电视购物频道。

2010年1月10日起,除经批准开办的电视购物频道和经备案的专门购物时段外,其他模拟、数字和付费频道,一律不得播出电视购物节目。

(十三)严把审查责任关,确保购物节目导向正确、内容健康。播出机构要完善审查把关制度,切实履行节目审查职责,电视购物频道和专门购物时段所播出的购物节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体现良好的文化品位和格调。

电视购物频道和专门购物时段所播出的购物节目,要严格按照《广电总局关于加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和居家购物节目管理的通知》要求,真实介绍和展示所售商品,避免虚假、夸大宣传。购物频道和专门购物时段不得播出广告(含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经备案的专门购物时段播出购物节目时,须在屏幕右上角标明“购物”字样。专门购物时段不计入广告时间,其所在频道不得再播出购物短片广告。

(十四)严格掌控电视购物的经营主导权。播出机构在社会合作中,不得以购物频道资源作价入股或作为合作条件,不得以收取节目审查费、播出费和频道占用费等方式,变相出租、转让购物频道。社会合作机构可以参与购物企业的经营和管理,但不得介入频道编播业务。

(十五)建立、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开办电视购物频道的播出机构应加强对其所控股的购物企业的管理,要求购物企业提高市场意识,强化服务责任,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电视购物消费者权益。购物企业应作出承诺,消费者在收到电视销售商品后的一定期限内可退货,有质量问题的商品可无条件退换,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专门购物时段所销售的商品和服务,由签约的电视购物频道所属的购物企业负责经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六)积极推进开展行业自律工作。支持电视购物频道所属购物企业成立全国性电视购物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提高电视购物的社会诚信度。

关于印发《粮油仓储信息化建设指南(试行)》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


关于印发《粮油仓储信息化建设指南(试行)》的通知

国粮展〔2012〕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中国中纺集团公司:

  为推动粮油仓储信息化建设进程,指导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粮食企业开展粮油仓储信息化的规划、建设与运行等实践,我局编制了《粮油仓储信息化建设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区、各单位结合实际执行。

  附件:《粮油仓储信息化建设指南(试行)》
http://www.chinagrain.gov.cn/n16/n1077/n447016/4799781.html



二〇一二年七月六日




粮油仓储信息化建设指南(试行)



本指南是粮油仓储信息化指导性文件。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可参照本指南来规范本地区信息化建设工作,有关企业可参照本指南开展粮油仓储信息化工作。
本指南明确了粮油仓储企业信息化的定义与功能、建设目标、建设原则以及各管理系统的主要功能、技术要求、保障措施等。
为避免出现“数据孤岛”等问题,有关企业应执行国家和行业相关技术标准,以及数据接口和数据库结构方面的规范,为实现全行业的互联互通奠定基础。


目 录
第一章 综述﹒﹒﹒﹒﹒﹒﹒﹒﹒﹒﹒﹒﹒﹒﹒﹒﹒﹒﹒﹒﹒6
第一节 定义与功能﹒﹒﹒﹒﹒﹒﹒﹒﹒﹒﹒﹒﹒﹒﹒﹒6
第二节 建设目标﹒﹒﹒﹒﹒﹒﹒﹒﹒﹒﹒﹒﹒﹒﹒﹒﹒8
第三节 建设原则﹒﹒﹒﹒﹒﹒﹒﹒﹒﹒﹒﹒﹒﹒﹒﹒﹒8
第四节 粮油仓储企业信息化系统建设基本要求﹒﹒﹒﹒9
第五节 远程监管系统建设基本要求﹒﹒﹒﹒﹒﹒﹒﹒﹒11
第二章 业务管理系统﹒﹒﹒﹒﹒ ﹒﹒﹒﹒﹒﹒﹒﹒﹒﹒﹒13
第一节 总体要求﹒﹒﹒﹒﹒﹒﹒﹒﹒﹒﹒﹒﹒ ﹒﹒13
第二节 经营管理模块﹒﹒﹒﹒﹒﹒﹒﹒﹒﹒﹒ ﹒﹒13
第三节 生产管理模块﹒﹒﹒﹒﹒﹒﹒﹒﹒﹒﹒ ﹒﹒14
第三章 智能仓储系统﹒﹒﹒﹒﹒ ﹒﹒﹒﹒﹒﹒﹒﹒﹒﹒﹒16
第一节 信息采集系统﹒﹒﹒﹒﹒ ﹒﹒﹒﹒﹒﹒﹒﹒﹒16
第二节 智能控制模型﹒﹒﹒﹒﹒ ﹒﹒﹒﹒﹒﹒﹒﹒﹒17
第三节 自动控制系统﹒﹒﹒﹒﹒ ﹒﹒﹒﹒﹒﹒﹒﹒﹒17
第四章 自动化作业系统﹒﹒﹒﹒ ﹒﹒﹒﹒﹒﹒﹒﹒﹒﹒﹒18
第一节 出入库系统﹒﹒﹒﹒ ﹒﹒﹒﹒﹒﹒﹒﹒﹒﹒﹒18
第二节 扦样系统﹒﹒﹒﹒﹒ ﹒﹒﹒﹒﹒﹒﹒﹒﹒﹒﹒18
第三节 称重系统﹒﹒﹒﹒﹒ ﹒﹒﹒﹒﹒﹒﹒﹒﹒﹒﹒18
第四节 自动出入仓系统﹒﹒ ﹒﹒﹒﹒﹒﹒﹒﹒﹒﹒﹒18
第五节 筒仓DCS控制系统﹒﹒﹒ ﹒﹒﹒﹒﹒﹒﹒﹒﹒19
第五章 粮油仓储企业其他管理系统﹒﹒﹒﹒﹒﹒﹒﹒﹒﹒﹒19
第一节 安防系统﹒﹒﹒﹒﹒﹒﹒ ﹒﹒﹒﹒﹒﹒﹒﹒﹒19
第二节 可视化管理系统﹒﹒﹒ ﹒﹒﹒﹒﹒﹒﹒﹒﹒﹒21
第三节 办公自动化系统﹒﹒﹒ ﹒﹒﹒﹒﹒﹒﹒﹒﹒﹒21
第六章 远程监管系统﹒﹒﹒ ﹒﹒﹒﹒﹒﹒﹒﹒﹒﹒﹒﹒﹒21
第一节 储备粮业务管理系统﹒ ﹒﹒﹒﹒﹒﹒﹒﹒﹒﹒21
第二节 远程视频监控系统﹒ ﹒﹒﹒﹒﹒﹒﹒﹒﹒﹒﹒22
第三节 远程监控可视化管理系统﹒ ﹒﹒﹒﹒﹒﹒﹒﹒22
第四节 办公自动化系统﹒ ﹒﹒﹒﹒﹒﹒﹒﹒﹒﹒﹒﹒23
第七章 建设与运营管理﹒ ﹒﹒﹒﹒﹒﹒﹒﹒﹒﹒﹒﹒﹒﹒23
第一节 规划建设﹒﹒﹒ ﹒﹒﹒﹒﹒﹒﹒﹒﹒﹒﹒﹒﹒23
第二节 运行维护﹒﹒﹒ ﹒﹒﹒﹒﹒﹒﹒﹒﹒﹒﹒﹒﹒24
第三节 保障措施﹒﹒﹒ ﹒﹒﹒﹒﹒﹒﹒﹒﹒﹒﹒﹒﹒25
第四节 示范单位建设﹒﹒﹒ ﹒﹒﹒﹒﹒﹒﹒﹒﹒﹒﹒25
附件 术语解释﹒﹒﹒ ﹒﹒﹒﹒﹒﹒﹒﹒﹒﹒﹒﹒ ﹒ ﹒﹒26

第一章 综述
本章规定了粮油仓储信息化定义与功能、建设目标和基本要求等。
第一节 定义与功能
一、定义
粮油仓储信息化是指通过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软件技术、传感技术、自动控制技术、物联网 技术等手段,实现粮油仓储业务管理的自动化、信息化和智能化。
粮油仓储信息化系统包括:远程监管系统、业务管理系统、自动化作业系统、智能仓储系统、办公自动化系统以及各系统之间的集成等。
二、主要功能
(一)全面实现粮油仓储日常管理和业务处理的网络运行和计算机操作。在粮油仓储业务中,从传统人工和纸质单据的管理模式,逐步过渡到电子识别、自动信息录入、网络传输、计算机处理,实现业务数据电子化、作业单据无纸化、管理流程规范化。
(二)全面实现数据采集自动化和生产作业控制自动化。粮油仓储企业的筒仓、成品库、油罐等逐步采用DCS 自动控制系统,对出入仓作业实现自动化控制;采用RFID 等技术,实现地磅自动称重或半自动称重;实现车辆和物品的库区跟踪,实现粮油货位和物品等属性信息的电子化记录与识别;实现数据的自动采集,并与业务管理系统自动连接。
(三)全面实现粮油仓储智能化管理。利用智能粮情测控系统,逐步实现温度、湿度、气体、虫情等数据的自动采集,通过智能决策模型判断,实现通风、熏蒸、调温等粮油仓储保管作业的智能化控制。
(四)完善粮油仓储企业安防系统。通过视频监视、热敏传感、电子巡更、自动报警等技术手段,实现企业安全保卫的自动化控制。
(五)实现粮油仓储企业管理的可视化。有条件的粮油仓储企业可以利用计算机图形仿真技术 、多媒体技术 、人工智能技术 等,对库内的仓储设施、办公楼等进行三维图示化建模,并与粮油仓储企业业务管理系统、远程监管系统进行对接,实现粮油仓储企业管理的可视化。
(六)加强库内各信息平台(子)系统之间的整合。粮油仓储企业业务管理系统作为企业信息化系统的核心和粮油仓储信息化的基础,应为库内各信息化系统之间的集成提供准确有效的信息接入接口和信息交换接口,以确保实现系统与系统之间、上下级之间的数据共享、业务协同,避免出现信息孤岛。
(七)实现对粮油仓储企业网络化远程监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企业上级单位与粮油仓储企业之间通过网络实现数据共享和远程监测、控制。
(八)实现与公共信息系统的数据交换。粮油仓储企业信息管理系统可以实现与特定共同的信息系统互通互联,进行数据交换,提高企业管理效率。
第二节 建设目标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粮油仓储企业应根据规划设定本单位信息化建设目标,创造条件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提高粮油仓储管理水平。
一、近期目标
1-2年内,在部分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大型粮油仓储企业基本实现仓储管理信息化。
二、中期目标
到2016年左右,在大部分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建成一批局域网络和广域网络的联网应用,包括远程监管系统、应急保障系统、粮食物流平台等。
三、远期目标
到2020年,基本实现全国联网,形成完善的智能仓储数据库,搭建统一的电子粮食政务平台、电子粮食商务平台、远程监管平台、粮食物流平台。
第三节 建设原则
粮油仓储信息化的主要目的是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强化对储备粮的监督管理,促进粮食流通产业协调科学发展。在粮油仓储信息化建设过程中,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规划引领,做好顶层设计工作
粮油仓储企业、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对本单位本地区信息化建设工作做出战略部署,加强顶层设计,编制发展规划。通过规划引领,有序开展信息化建设工作。
二、确保安全,实现全行业信息互联互通
粮油仓储企业、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贯彻落实有关信息标准和规范,采用合规的数据接口和数据库结构,为实现全行业各类业务信息互联互通创造条件。同时要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
三、突出应用,切实解决行业和企业信息管理需求
各信息系统的开发应立足于企业或行业管理的现实需求,通过信息化建设,能够为企业创造价值,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能和行业监管水平。
四、经济适用,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粮油仓储信息化软件设计应贯彻模块化、层次化、参数化原则,为企业和有关管理部门提供不同功能、不同档次、专业化、个性化的选择。各信息化系统应使用成熟、先进的技术开发,操作界面简洁友好,系统安全可靠、运行稳定。系统要有较好的开放性、可扩展性,便于非专业人员的日常维护。
第四节 粮油仓储企业信息化系统建设基本要求
粮油仓储企业信息化建设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总体上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系统功能
粮油仓储企业信息化系统一般包括以下模块:业务管理系统、自动化作业系统、智能仓储系统、办公自动化系统以及各系统之间的集成。
二、网络布线
粮油仓储企业内部局域网络 节点应覆盖各业务科室、库内主要作业点以及仓储设施(包括仓房、烘干塔、油罐、汽车衡等)等关键位置。新建粮油仓储设施,应同步规划信息化系统,或者预留接口。对于仓房位置较为集中、管线改造较为困难的粮油仓储企业可以考虑使用WiFi 无线方案。为提高网络稳定性,有条件的粮油仓储企业也可同时建设有线、WiFi双网。
三、网络安全
粮油仓储企业网络建设应分别包含外网、企业内网两部分。外网与互联网相连。企业内网与外网之间根据安全性要求,有三种连接方式:一是完全物理隔离;二是通过安全隔离网闸设备 实现有限的数据通信;三是直接连通,但外网入口需要设置防火墙、入侵检测等安全防护措施。
企业内网带宽不宜低于100兆,外网带宽不宜低于2兆。
四、网络构架
粮油仓储企业信息化网络拓扑结构图参考如下:

五、机房
粮油仓储企业应建设独立的机房,用于企业网络中心和数据中心,机房应配备可支持60分钟以上供电的UPS 备用电源。
六、设备
用于建设网络的通用设备,包括路由器 、网络交换机 、防火墙 及服务器 等,应采购符合国家规定,有一定市场份额,性能稳定的产品,设备配置应达到或高于当前主流产品性能。
第五节 远程监管系统建设基本要求
远程监管系统主要用于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单位对粮油仓储企业经营管理情况和储备粮管理情况的远程监督管理。
一、功能描述
远程监管系统应具备以下主要功能: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农业发展银行等相关部门能够对企业承储的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安全进行实时远程管理,对于下属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情况进行实时远程监管。
二、网络构架
远程监管系统的网络构架拓扑结构图 参考如下:

三、通信解决方案
应在粮油仓储企业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上级单位)之间建立安全可靠的网络传输通道。
(一)使用政府政务专网。通过接入政府政务专网,实现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上级单位的网络连通。此种方案带宽固定,保密性能好。
(二)租用专线。通过租用本地网络运营商专线的方式,实现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上级单位的网络连通。此种方案带宽固定,系统不易受到外部恶意攻击。
(三)在互联网上使用VPN 进行传输。在粮油仓储企业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上级单位之间,建立基于互联网的VPN虚拟专用网络,此种连接方式成本低,但容易受到来自互联网的恶意攻击。
四、远程监管系统的流程
储备粮远程监管系统流程如下:


第二章 业务管理系统
业务管理系统是粮油仓储企业信息化应用的核心系统,在整个企业信息化中处于统领地位,同时负责与远程监管系统的衔接。
该系统主要实现业务管理信息化及账目电子化。包含经营管理、仓储管理、质量管理、作业调度管理等模块。
第一节 总体要求
业务管理系统应使用成熟、先进的软件开发技术,系统要有较好的开放性、可扩展性。建议基于J2EE或.NET等软件开发框架 进行开发,使用成熟的关系型数据库软件 ,如SQL Server、MySQL、Oracle等。
第二节 经营管理模块
经营管理模块应具有以下功能:
一、经营管理
为企业经营管理部门提供市场动态、交易过程等数据支持。
二、计划管理
为企业相关部门提供计划下达、计划执行等数据支持。包括粮油收购计划、销售计划、轮换计划等。系统能够接收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能够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督,并将计划执行情况定时或实时上传给上级单位或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三、合同管理
为企业相关部门提供合同签订、执行和结算等数据支持。系统能够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并对合同执行产生的各类单据进行管理。
四、客户管理
建立客户数据库,对粮油仓储企业的客户信息进行分类管理。
五、统计管理
为粮油仓储企业的数据统计管理提供报表服务,将繁杂、大量的业务数据进行梳理分析,汇总计算后按照一定的模板格式形成电子化的统计图表。
六、财务管理
企业业务管理系统要预留数据接口,与企业财务管理软件进行对接。
第三节 生产管理模块
一、仓储管理
为粮油仓储企业的仓储管理部门提供信息化支撑。主要包括:
(一)粮油保管账。对粮油出入库记录、冲补账记录进行管理,对粮油仓储的保管账、统计账进行电子化管理。
(二)仓储作业管理。对粮油仓储过程中的粮情(温度、水分、湿度、虫害等)、通风、熏蒸等作业记录进行管理。
(三)仓储设施管理。对粮油仓储企业的仓房、油罐、烘干塔、汽车衡等仓储设施进行管理,包括仓储设施的基本信息、状态信息和当前存粮信息等。
(四)作业调度管理。为粮油仓储企业内的作业调度安排提供信息化支撑。包括作业任务管理、作业调度安排、作业进度跟踪、作业记录查询等功能。粮油仓储企业内的作业包括粮油出入库、倒仓、中转等业务种类,涉及到入库、合同审查、质量检验、称重、筒仓作业等多个环节。作业调度管理可以与自动化作业系统进行对接,实现作业过程自动化。
(五)药剂及包装物管理。实现储粮化学药剂的购买计划、入库、提货、退回、货位卡管理、销毁审批等流程管理。
(六)智能报表管理。包括库存总账、明细账,待转储备粮油库存报表,不同储备性质的粮油月报表,仓储基础设施报表。
(七)电子签名或电子印章 。系统在表单的流转过程中,应采用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系统,确保数据完整,不被篡改。
二、质量管理
为粮油仓储企业的质量管理部门提供信息化支撑。
(一)检验任务管理。对检验任务及检验过程进行管理。包括检验任务的启动,检验完成时在系统中填写检验单。粮油仓储企业可以将粮油检验设备与计算机连接,或采用具有网络功能的检测仪器和设备,实现检验结果的自动录入。
(二)检验单管理。对检验单据内容进行管理、查询和统计。可提供每一批次粮油从入库、仓储保管到出库全过程中的检验和质量检查记录查询,实现粮油质量安全的全程跟踪、追溯。
(三)扦样及样品管理。通过条形码、二维码或电子标签对扦样样品进行标识和管理。
(四)检验结果的自动判定。将检验结果与检测标准进行自动比对,判定质量是否合格,评估储存品质,提出是否轮换的建议。

第三章 智能仓储系统
粮油企业应以“四合一”新技术 为依托,利用智能控制模型和自动控制技术,实现对粮油仓储保管作业的自动控制与管理。
第一节 信息采集系统
信息采集系统主要由粮情测控系统组成,负责收集整理有关仓储信息数据。
一、系统设备质量要求
系统设备应符合《粮情测控系统》(LS/T1203)、《粮油储藏 粮情测控系统》(GB/T26882.1~26882.4)要求。其中:仓内固定安装的测温电缆、通讯线、电源线等要具有一定的防腐性能,防止熏蒸作业时的腐蚀破坏;应具有抗电磁冲击(雷击)的能力。不具备防腐性能的设备,应能灵活安装拆除,便于熏蒸作业前取下并妥善保管。
二、数据库格式要求
数据库格式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能够为外部系统提供远程启动、停止的访问控制,并通过Web Service 、开放数据表结构等方式提供粮情数据的查询接口。
粮情测控系统的测控分机应能够连接其它带有温度、湿度、压力等传感器的标准电缆,并对温度、湿度、压力等数据进行采集、处理。
三、系统功能要求
系统能够检测粮堆湿度、温度、虫害、气体成分等指标。
第二节 智能控制模型
智能控制模型应以“四合一”新技术为依托,结合当地的气候条件、仓储条件以及储粮品种、性质、储存时间等因素,设计具有自我分析、判断、报警、反应和自动控制功能的数学模型。
智能控制模型和辅助决策储粮专家系统,应具有成熟储粮和防治技术的方案库、模型库和数据库,并有自我学习功能。
第三节 自动控制系统
自动控制系统能够根据智能控制模型的控制信息,控制通风、调温、熏蒸等设备的启动、停止,并对设备工作情况、能耗等进行记录。
第四章 自动化作业系统
自动化作业系统是利用自动化控制技术,实现作业过程的自动化控制,部分环节可以实现无人值守的智能系统。
自动化控制设备及系统应选择通过国家技术监督部门检测合格的产品,同时还应符合粮库环境下的安全生产要求。
第一节 出入库系统
对来库办理业务的车、船、火车等发行RFID电子标签或条码等标识,通过电子标签或条码实现出入库作业过程的自动跟踪和控制。业务办理结束后,电子标签收回并可重复利用。
第二节 扦样系统
粮油仓储企业通过电子标签或条码识别车辆身份并执行自动扦样、标识,减少人工参与。
第三节 称重系统
粮油仓储企业通过电子标签或条码识别车辆身份,判断车辆称重的合法性,自动记录车辆称重性质、重量,对称重过程进行自动拍照存档。
第四节 自动出入仓系统
在企业的仓房出入口安装固定式RFID读写设备,或使用手持式RFID读写设备或者与电子标识物对应的读写装置,对前来装粮/卸粮的车辆身份进行识别,对其业务合法性进行判断,并自动记录粮油出入库信息。

第五节 筒仓DCS控制系统
用于控制筒仓进出仓设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系统应提供基于OPC 等主流安全协议的远程访问控制和数据通信。

第五章 粮油仓储企业其它管理系统
第一节 安防系统
粮油仓储企业的安防系统可采用视频监控、电子巡更 、电子周界、自动报警系统或上述系统的不同组合。其中视频监控系统是粮油仓储企业最常用的安防方式。
一、视频监控系统的基本要求
(一)点位覆盖全面。摄像头要覆盖粮油仓储企业内的主要进出通道、主要作业点及药品库、器械库等重要场所;对于重要的仓房,可以考虑在仓内安装摄像头。
(二)录像数据保存一个月以上。摄像头监控视频应录像并存储一个月以上。
(三)提供远程访问功能。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上级单位提供远程、实时视频访问服务。
(四)系统应符合《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5)和《安全防范技术工程设计规范》(GB 50348)。
二、电子巡更系统的基本要求
(一)点位覆盖。巡更点要覆盖主要进出通道、药品库、器械库、重点防火防盗场所以及视频监控的盲区。
(二)可以与视频监控等系统整合集成,接口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三)具备巡查信息采集、巡查信息查询、巡查信息统计、巡查班次路线安排等功能。
(四)符合《电子巡查系统技术要求》(GA/T 644)和《安全防范技术工程设计规范》(GB 50348)。
三、电子周界系统的基本要求
(一)覆盖区域为整个建筑场所的一周,出入场所通道除外。
(二)可以与视频监控等系统整合集成,接口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三)具备阻挡威慑、入侵报警、区域性报警、图像化显示等功能,并支持与其他安防系统的报警联动。
(四)系统应符合《安全防范技术工程设计规范》(GB 50348)。
四、自动报警系统的基本要求
(一)覆盖范围。应覆盖药品库、财务室、重要办公场所等重点区域。
(二)可集成。可以与视频监控等系统整合集成,接口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三)有效报警。应能准确及时地探测入侵行为、发出报警信号;对入侵报警信号、防拆报警信号、故障信号的来源应有清楚和明显的指示。自动报警系统不允许有遗漏报警。自动报警条件在一定的授权下可做调整。
(四)系统应符合《安全防范技术工程设计规范》(GB 50348)。
第二节 可视化管理系统
通过VR 虚拟现实技术、GIS地理信息系统 等技术对粮油仓储企业内的仓储设施、地磅、港口、办公楼等进行三维建模,构建与实际粮油仓储企业一样的虚拟空间,并与粮油仓储企业业务管理系统进行对接,实现在虚拟空间内对粮油仓储企业仓储信息、作业信息及经营管理信息的真实管理,并结合自动化控制系统实现对设备的远程操作,实现更为直观的可视化管理。
第三节 办公自动化系统
安装办公自动化软件,并将粮油仓储企业办公自动化系统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上级单位办公自动化系统进行对接,实现同级或上下级之间的公文审批、信息发布等网上办公业务。

第六章 远程监管系统
本章规定了远程监管系统的基本功能。远程监管系统一般由储备粮业务管理系统、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可视化管理系统等组成。
第一节 储备粮业务管理系统
储备粮业务管理系统主要包括储备粮计划管理、储备粮库存实物台账管理、储备粮粮情监测管理、储备粮出入库管理等功能。
一、计划管理
下达储备粮收购、销售和轮换计划并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和远程监管。
二、仓储管理
对企业承储储备粮的仓储管理情况进行远程监管。包括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出入库时间,并通过远程启动粮情测控系统获取储备粮的实时粮情信息,以及通过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对储备粮的仓储管理和作业现场进行监控。
三、统计管理
对各粮油仓储企业上报的储备粮数据进行处理,并自动统计产生各类储备粮统计报表。
第二节 远程视频监控系统
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应具备以下功能:
能够实时监控、定期报备、主动抽查、自动报警。各粮油仓储企业在已经完成本库视频监控系统建设的基础上,通过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上级单位开放硬盘录像机远程服务或架设流媒体服务器的方式,提供库内所有(或必须接受远程监管的部分)摄像头的远程视频服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上级单位可以不受干扰和限制地实时、远程查看各承储企业的监控视频,并对其中的摄像头进行方向、焦距缩放等远程控制,对监控画面进行录像、拍照等操作。
第三节 远程监控可视化管理系统
利用企业的有关数据,应用GIS地理信息系统、三维建模等技术对储备粮承储企业的地理位置分布、储粮品种及数量分布等信息进行直观、可视化地展示。
第四节 办公自动化系统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上级单位配备的办公自动化系统与粮油仓储企业配备的办公自动化系统连接,实现办公数据资源的共享与数据的自动传输。

第七章 建设与运营管理
开展粮油仓储信息化建设,既要重视顶层设计、总体规划以及建设投入,还要高度重视系统建成后的运营管理。要从制度、人员、资金等方面保障系统的正常运转。
第一节 规划建设
一、系统规划
首先应编制本地区本单位信息化建设规划,按照规划要求提出建设任务书,对信息化系统进行总体设计,然后再组织实施。
二、组织实施
组织成立专门的信息化建设工作小组,统筹协调信息化建设工作。在实施过程中,要加强与有关业务部门的沟通协调,不断优化、改善企业管理流程与工作要求,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三、集成商选择
一般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系统集成商。选择系统集成商时,一方面要考虑集成商的开发能力,另一方面还要考察集成商的经验、服务能力以及价格等因素。
系统集成商一般应具有二级以上系统集成资质及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
第二节 运行维护
信息化系统建成后,应加强对系统的日常维护,保持系统正常运转。应建立日常维护、数据备份、软件升级、硬件设备维护升级等管理制度。
一、电子档案管理
建立电子档案管理制度,及时对电子文件及数据进行整理并建档,确保电子档案的存储安全。
二、安全保密管理
建立信息化安全管理机制,制订并严格执行保密措施,确保系统的安全,达到国家规定的保密要求。
(一)网络安全措施。粮油仓储企业局域网与互联网实现物理隔离或逻辑隔离,采取安装防火墙、杀毒软件等措施,防范黑客攻击、计算机病毒等安全风险。
(二)数据加密措施。关键数据应加密存储、传输,并对访问权限进行精细化控制,防止数据泄密。
(三)数据冗余和备份措施。粮油仓储企业所有信息化数据应有冗余机制,数据定期备份,防止设备故障导致的数据损失。
(四)故障应急响应。信息化系统应具有一定的故障应急响应机制,在系统出现故障时能自我识别、恢复,并自动切换到应急处理方案。
第三节 保障措施
系统建成后,还需要企业持续的投入与改造,确保系统能够与日常工作深度融合,支持系统正常运转。
一、人员保障
各级粮食主管部门应加强信息化人才队伍建设,重视对粮食职工的信息化知识培训,为本地区信息化建设提供人才保障。
二、经费保障
粮油仓储企业和有关粮食管理部门应保障信息化建设的资金需求,同时应对系统日常运营、维护提供专门的经费保障。
第四节 示范单位建设
国家粮食局将启动粮食信息化示范单位建设工作,通过典型应用示范,推进粮油仓储信息化建设进程。
一、信息化示范单位评价
国家粮食局负责示范单位考查工作,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负责示范单位的推荐工作。示范单位评价与管理办法由国家粮食局另行发布。
二、信息化示范单位要求
粮油仓储企业的信息化示范单位必须符合本指南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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