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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07:28:21  浏览:904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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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政发〔2009〕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长沙市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日


  长沙市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干线公路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建设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依据《湖南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建设工程,是指列入省干线公路建设规划及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由市财政实行定额投入的项目。
  第三条 干线公路建设遵循“统一规划、优化设计、分级负责、分级投入、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干线公路建设工程享受省、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相关优惠政策。
  第五条 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坚持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我市成立长沙市国省干线公路建设改造协调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交通建设的副市长担任组长,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公路管理局等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负责决定、协调和解决干线公路建设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以下简称“市干线办”),主要职责是负责市干线公路建设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协调处理建设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监督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施工安全、资金使用,考核目标完成情况,总结交流经验,收集、整理和反馈建设信息。
  第七条 市发改委负责干线公路建设规划、前期工作管理以及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项目计划的衔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报)批、概算审查、下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项目招投标方案的核准和项目的全程监督。
  第八条 市财政局负责干线公路年度投资计划项目市级投入建设资金的落实及按工程进度拨付到位,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 市交通局负责在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按基本建设程序向省交通厅上报工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负责省补资金的请款和拨付,负责编制项目年度投资计划草案并报送市发改委,负责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市、县(市)国土资源局依法负责工程建设用地、临时用地的审查和指导协调报批工作。
  第十一条 市水利局负责干线公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及设施竣工验收省级审批项目的协调和衔接、市级审批项目的批复。
  第十二条 市环保局负责协调、衔接干线公路改造工程建设项目的环评工作和环评报告书的批复。
  第十三条 市公路管理局负责其作为业主的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并对其管养线路的改造项目进行质量管理。
  第十四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所在地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用地指标和征拆资金筹集,并负责作为业主的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的资金筹集、组织实施和质量管理。
  第十五条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认可)的有关机构为干线公路建设的项目法人。项目业主单位的主要领导为项目责任人。项目业主负责承担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的具体实施,对项目的投资、质量、进度、安全、廉政、环保等负责。


第三章 项目建设技术标准


  第十六条 干线公路采用二级及以上公路技术标准。路基宽度根据实际情况分为85米、10米、12米及以上三类。路面类型采用高级路面(水泥砼或沥青砼)。
  第十七条 干线公路中一级公路桥梁设计荷载为公路—Ⅰ级,二级公路桥梁设计荷载为公路—Ⅱ级。
  第十八条 干线公路应完善排水系统和防护工程,排水不良地段和冲刷严重的路段应设置硬化边沟,努力提高公路抗灾能力。干线公路应配置系统完善的标志、标线、视线诱导标及必需的隔离栅、防护网;在陡岩、急弯、沿江路段、学校等人口集中地段应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为行车安全提供必要条件。在交叉路口应设置指路标志,以引导行车。


第四章 前期工作及管理


  第十九条 省批准的涉及长沙市的有关项目及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项目为我市干线公路建设的主要目标任务,其他项目不得纳入干线公路建设补助范围。
  第二十条 省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市发改委上报省发改委,由省交通厅提出行业审查意见,规划、国土资源、环保、水利等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后,由省发改委审批。
  第二十一条 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年度计划根据五年规划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按照科学安排、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编制。项目建设计划和方案由市交通局根据市人民政府年度建设目标,提出初步意见报市发改委;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和市交通局联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发改委下达年度项目建设计划,市财政予以资金补助。
  第二十二条 列入干线公路建设年度市级资金补助计划的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项目已纳入湖南省交通建设五年规划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
  (二)项目前期工作已经完成,具备开工条件;
  (三)项目业主已明确,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
  第二十三条 干线公路建设项目一般实行一阶段设计,对于方案复杂、技术难度大的项目应采取两阶段设计,对需采取两阶段设计的项目,在工程可行性研究审查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四条 省规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由市交通局报省交通厅审批;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由市交通局审批。
  第二十五条 设计单位应认真贯彻交通部提出的“六个坚持、六个树立”设计新理念,按照《湖南省公路建设工程前期工作技术指导意见》,体现“沿着老线行,基本达标准,设计要灵活,路面要平整,环境要友好,安保不能省”的原则,实现“安全、环保、节约、实用”的可持续发展目标。
  干线公路建设项目,一般应尽可能利用现有公路进行建设,节约土地,达到二级公路技术标准,设立完善的交通安全设施。对利用的老路段要有详细施工组织方案并确保道路交通畅通。
  第二十六条 项目法人按照国家、部颁发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湖南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督促勘察、设计单位按规定认真编制好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
  第二十七条 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及大中桥梁、隧道工程项目的设计,应根据国家勘察设计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承担。对施工图设计已批复的项目,不允许擅自改变工程建设规模和标准,如有重大变更须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二十八条 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和大中桥梁、隧道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重要设备和大宗材料采购按规定实行招标。招投标的方式和组织形式由项目法人根据省发改委或市发改委的批复进行组织。
  第二十九条 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和大宗材料采购招投标由项目法人组织实施,干线公路建设项目施工、监理招标可采取资格后审的办法。评标方法采用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或合理低价法。对技术特别复杂的特大桥梁和长大隧道工程,按《交通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688号)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项目法人在组织勘察设计工作中应确定合理的设计周期,保证勘察设计质量和深度。
  第三十一条 项目法人应合理划分标段,土建工程一般应在10公里以上或标段工程量2000万元以上。
  第三十二条 招标文件和招标评标报告由项目法人向市交通局报备。招投标结果必须在省发改委和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媒体上公示10天。
  第三十三条 干线公路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招投标法,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严禁招投标弄虚作假和地方保护,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干预正当的招投标活动。对要求改变已核准的招标方式和组织形式的,项目法人须报原项目审批部门重新核准。


第五章 建设管理


  第三十四条 项目法人为项目廉政建设第一责任单位,应认真落实反腐惩防体系建设的各项工作,严格执行廉政合同制。项目从业单位应建立和健全廉政建设各项制度,杜绝转包和非法分包,自觉抵制和打击商业贿赂和欺诈行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市交通局负责指导和考核干线公路廉政建设工作,健全廉洁执业保障体系。
  第三十五条 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实行社会监理制度,并执行有关监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 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实行经济、廉政和安全合同“三合同”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条 干线公路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从业单位必须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严禁越级承揽工程。
  第三十八条 项目开工前,项目法人应向省交通建设质量监督站长沙分站申请质量安全监督。对特大桥梁和长大隧道,项目法人向省交通建设质量监督站申请质量安全监督。
  第三十九条 干线公路建设工程实行四级质量保证体系,工程质量必须全部合格,力争优良工程。对于重大质量事故实行报告制度。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合同要求对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管理,协调好各方关系,做好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环保等目标控制工作。
  第四十一条 干线公路建设工程要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做到以防为主,建立安全生产预案,重大安全事故实行报告制度。
  第四十二条 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实行施工许可制度。施工许可由项目法人按项目管理权限报市交通局或省交通厅审批。
  申报施工许可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已列入公路建设年度计划;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完成并审批;
  (三)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并经交通主管部门审计;
  (四)征地手续已办理,拆迁基本完成;
  (五)施工、监理单位已依法确定;
  (六)已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已落实保证质量和安全的措施。
  项目法人在申请施工许可时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复;
  (二)交通主管部门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审计意见;
  (三)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征地的批复或者用地的批复;
  (四)建设项目各合同段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名单、合同价情况;
  (五)应当报备的资格预审报告、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
  (六)已办理的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材料;
  (七)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措施的材料。
  第四十三条 项目法人严格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和合同控制工程造价,工程设计变更应按省交通厅《湖南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等规定,按权限履行变更审批程序,严格控制投资规模。经过审查批准的干线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纳入决算。
  第四十四条 项目法人应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动态管理,建立健全工程台账、工程变更台账、工程计量支付台账,形成整体工程造价管理体系。
  第四十五条 项目法人应按照合理的设计周期和施工工期,编制项目建设总体进度计划、施工进度总体计划和施工进度年度计划,报省公路管理局备案。
  第四十六条 项目建设应按交通部《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交通部2003年第5号令)的规定,最大程度地保护和恢复原有生态环境。
  第四十七条 项目建设应按水利部《公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规定》关于“公路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同时竣工验收”的要求加强水土保持设施建设。
  第四十八条 干线公路建设实行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报表制度。建设单位每月25日将工程进度月报和工程变更台账报市干线办,市干线办汇总后定期报省发改委、省交通厅、省公路管理局。



第六章 资金管理及拨付


  第四十九条 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建设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制定的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强化筹资和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树立节支增效的理财观念,努力降低建设成本。
  第五十条 对列入省干线公路建设规划的非招商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财政分别进行定额投入。市财政定额投入标准:
  (一)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原则按120万元/公里给予补助,并根据道路等级、宽度,各县(市)经济状况区别对待;
  (二)二级及以上公路的特大桥、大桥、隧道(按路基相对应的桥梁隧道宽度)每平方米分别为1750元、1500元、1250元的补助标准;
  (三)省、市定额投入之和不得超过工程总造价。
  第五十一条 对列入省干线公路建设规划的招商项目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其他干线公路项目,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第五十二条 省、市定额投入干线公路建设的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于其他项目,不得用于项目的征地拆迁。如出现挪用、滞留补助资金,市财政将停拨或扣回补助资金。
  第五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建设资金,按照工程进度,及时支付工程款;按照规定的期限及时办理工程结算,不得拖欠工程款。
  第五十四条 项目法人应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将保证农民工工资按时发放工作纳入合同管理范畴。
  第五十五条 市审计部门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建〔2001〕591号),组织对建设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审。
  第五十六条 干线公路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应严格遵守《交通部关于印发〈交通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交审计发〔2002〕64号)和《交通部关于加强交通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通知》(交审计发〔2002〕62号)的规定,未经审计的项目不得付清工程尾款,不得报批竣工财务决算,不得办理竣工验收。
  第五十七条 干线公路工程计量支付管理,参照《湖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路工程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的通知》(湘交计统字〔2005〕67号)、《湖南省公路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公路工程工程计量支付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湘路工程字〔2005〕290号)执行。
  第五十八条 市定额补助资金的拨付由项目业主根据工程进度向市干线办提出申请,填报工程进度报表和资金拨付申请表,市干线办组织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交通局等成员单位对申报项目工程量完成情况进行现场检查验收,审核会签后,由市人民政府领导审批。市财政局根据审批后的资金拨付申请表,在1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位。
  第五十九条 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完工后,市财政暂留项目市补助资金的5%作为项目质保金,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予以拨付。


第七章 验收管理


  第六十条 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完工后,项目法人应按《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2004年第3号令)及时组织交工和竣工验收。未进行交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通过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方可移交有关单位管理养护。
  第六十一条 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组织。工程各合同段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及时完成项目交工验收报告,并报省交通厅、省公路管理局和市交通局备案。
  第六十二条 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缺陷责任期为2年;缺陷责任期满,项目法人应积极做好验收准备工作,及时申请竣工验收。
  第六十三条 对于公路建设里程小于20公里或总投资小于5000万元的小型项目,可将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并进行。


第八章 目标考核管理


  第六十四条 市国省干线公路建设改造协调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对干线公路建设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六十五条 干线公路建设责任目标考核每年底进行1次,考核按《长沙市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进行,对完成目标任务的单位予以奖励。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原《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07〕3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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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制环境

□卞耀武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建立和完善体现这项方针的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制环境,便是当前一项重要的课题和迫切的任务。通过参与调查研究,考察相关的经济运营、制度变革、发展需求情况,对其作出如下分析并就其改善途径提出建议。

法制环境是非公经济发展的必要保障

 近十几年来,我国非公有制经济迅速发展,目前已上升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快速增长,所创造的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三分之一,有些省市还远高于这个比例;为一大批人提供了就业岗位,成为扩大就业的主渠道;增加了国家财政收入,税收贡献逐年增大;增强了市场活力,逐渐造就多元竞争的发展环境;适应了社会的多样化需求,提高了满足社会物质文化需要的能力,推进了市场繁荣。
  在现实中,非公有制经济成为发展最快、最为活跃的重要力量,它不是凭空形成的,而是在其发展过程中有一个日渐宽松、日渐改善的法制环境作为必要的保障。这个法制环境有四项重要的体现:首先是宪法几经修改,明确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这是非公有制经济存在和发展的宪法原则,也是最基本的法律依据。第二是确定了非公有制经济法律地位和权益保护,最具权威性的是宪法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宪法还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这些规定对非公有制经济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为其发展铺设了宽广的法律大道,是非公有制经济赖以存在和延续的法律总框架。第三是以宪法原则为依据,十多年来陆续制定了一批体现基本经济制度,适应市场经济要求,促进所有制结构改革的法律。比如,从以所有制立法转变到以责任形式、投资形式立法,制定了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据以构建多元的市场主体;逐步建立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的法律制度,日渐确立各种所有制企业平等使用生产要素的法律原则;坚持推行市场的公平竞争,逐步形成鼓励、支持各种所有制经济相互融合、相互促进、优胜劣汰的法定规则,这些法律规范的确立,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保障,清除了许多制度性的障碍。第四是逐步形成了一批传导宪法原则和法律规范的具体制度、具体运作体制、具体管理方式,直接影响着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特别是在有些地区、有些领域营造了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更为宽松的环境,激发和保护了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积极性,收到了成效。自从党的十四大确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以来,涉及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法律达四十多部,行政法规、法规更是数以百计,从市场主体、市场规则、资源配置、生产要素使用、权益保护、市场秩序等多个方面,创设制度,建立秩序,排除障碍,鼓励发展,有步骤但又是积极地调整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律关系,营造能促进这种发展的法制环境。
  当然,这样的法制环境形成和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是融合在一起的,现实的发展推动着法制建设,法制的建设又为发展提供保障并促进进一步的发展。历史的经验证实,我国的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是在一个日渐适应发展需要的法制环境中实现的,而实践也表明,一个从基本面能起促进作用的法制环境是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必不可少的保证条件,应当充分重视这个环境的形成和改善。

营造更有利于非公经济发展的法制环境

在我国要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在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的同时,实施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不但要有相应的经济、技术措施,而且必须在现有的基础上营造更有利于其发展的法制环境。这个环境简单地说,就是指围绕非公有制经济的存在和发展,以法律、法规形式出现,诸多制度性因素综合形成的外部条件。或者进一步地说,这里所指的法制环境是与非公有制经济的创业、运营、发展、权益保护等有密切关系的,由一系列法律规范或相关制度的制定和实施,相互作用而形成的外部条件,它能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起决定性作用或者有直接影响。法制环境的这种特性,包括其内涵与表现形式,反映了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对外部条件的需求,对国家管理职能给予支持、保护的依靠,对其内在发展需求转化为发展现实的期待。这些都表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需要有国家的支持、引导,而国家的政策方针则需要演进为具体的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制环境。也可以说,这是实施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的具体保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具体体现。
  当前,营造更有利于非公有制经济的法制环境,应当树立的观念和应当遵循的原则为:一是从我国生产力发展不平衡和多层次的现状出发,立足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来对待所有制问题;二是坚持基本经济制度,公有制和非公有制都是发展生产力的基本所有制形式,两者不是对立的;三是应当充分发挥各种所有制的优势,在市场竞争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四是各种所有制的市场主体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遵守共同的规则,同样地受法律保护;五是一切束缚生产力发展的做法和规定都要坚决改变,一切影响发展的体制弊端都要坚决革除,让一切创造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六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形势,政府依法管理社会事务和经济事业,对各类企业一视同仁,为各种所有制经济公平竞争创造良好条件。总之,营造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制环境,是坚持与完善基本经济制度,消除生产力发展的羁绊,加快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任务。
  按照上述的观念和指导原则,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制环境,应当具体到包含下列主要内容:
  1、建立鼓励、支持创业的机制,为多种所有制营造良好的创业环境,激励人们创业的积极性,消除由所有制造成的创业制度方面的障碍。
  2、各种所有制的市场主体在法律面前具有平等的地位,不以所有制的不同论高低,不因所有制的差别而受到歧视,实施差别待遇。
  3、各级政府对各类企业一视同仁,按各自的职能为各种所有制经济参与市场竞争创造良好的条件,政企分开,建立提高市场效率的机制。
  4、创造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的环境,确立为平等使用生产要素所需的优化资源配置的体制以及有关的调整、组合制度。
  5、放宽国内民间资本的市场准入制度,建立公正对待各类市场主体的市场准入制度,让合格的各类主体有机会进入市场竞争的领域。
  6、建立全国统一、开放的大市场,从制度上破除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保障商品和生产要素在全国市场自由流动,各类企业在统一的大市场中参与竞争。
  7、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照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并形成与之相适应的环境,各类市场主体按各自条件自主配置生产要素。
  8、各种所有制的投资权益受法律保护,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形成一切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都受法律保护的环境。
  9、形成鼓励、支持社会各种人才在各种所有制之间自由流动的制度,各显其能,公正地承认他们获得的成果,不因所有制的不同从制度上给予不公正的待遇。
  10、形成鼓励、支持有比较优势的各种所有制的企业从事对外贸易、对外投资的体制,有机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
  11、推进形成公正执法的环境,对各类市场主体和当事人,不分所有制、不分地域都公平对待,遵循非歧视原则,平等保护其合法权益,不以保护某一种所有制的权益而损害另一种所有制的权益为代价。
  12、形成以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相结合为基础的,有助于维护法律环境的观念和原则,如法制观念、共同发展观念、公平竞争原则、平等保护原则、消除差别待遇原则等。
  以上十二项内容是根据已有经验和现实需要列举的,虽然还不是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法制环境的全部内容,但也力求反映其发展的基本需求。在营造这样的法制环境过程中,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并不是要求为非公有制经济另立一套行为规则,另行制定若干从所有制出发的法律法规,而是应当强调一体遵从反映国家意志的共同行为规则,对各类企业一视同仁,对各种所有制的市场主体公平对待,平等保护,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平等使用生产要素。也并不是企求去违背发展和解放生产力的宗旨,以一种差别待遇代替另一种差别待遇,消除一种制度性障碍的过程中又造成新的制度性障碍,只有这样才是符合基本经济制度要求的。当然,从生产力发展的实际出发,就某些与所有制有关的特定的事项由国家立足整体利益统盘考虑,制定法律法规,这也是并行不悖的,总的目的是相互融合,共同发展。

当前法制环境不适应的九种表现

  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营造与之相适应的法制环境,从而在肯定发展成就,感受一个较为有利于发展的环境的同时,又根据党的十六大的方针以及对进一步发展的期待,审视当前法制环境中不适应之处,就是一种发展的需要,并且在对这个法制环境的内涵作出分析的基础上,更有助于寻找差距,促进改善。
  现实中反映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法制环境的不适应主要表现于下列九个方面:
  首先,在能对法制环境产生较大影响的观念上有一些是不适应的,比如,对基本经济制度认识模糊,对非公有制经济有偏见,以所有制划线论高低,思想没有能从所有制的羁绊中解放出来,观念上的滞后导致缺乏冲破制度性障碍的勇气,从而影响法制环境的营造。
  其二,在一些领域、一些制度中仍然留有歧视性的规定,相同的事情、相同的行为,因为所有制不同就实行不同的待遇,比如税收、技术改造、财政支持方面都有事例。
  其三,对非公有制的合法财产权益法律保护力度不够,私人财产权的保护制度不完善,侵害非公有制企业财物的情况较多,乱收费、乱罚款,自立名目伸手索要钱财,而一般的非公有制企业处于弱势,难作拒绝。
  其四,市场准入不规范、不透明,对非公有制经济限制较多,不同所有制的市场主体市场准入范围不一样,在基础设施、公用事业、自然垄断经营等领域,对非公有制进入擅自设立禁区,增大难度。
  其五,各类企业平等使用生产要素的原则,缺乏具体的制度保证,甚至从制度上限制了平等使用,在生产要素的流动、配合上缺乏相应的保障机制,比如在资金融通、土地使用等方面都还难以做到实际上的平等使用。
  其六,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参与市场竞争仍有不少障碍,在不同所有制之间仍存有束缚公平竞争的陈规旧习,地区封锁、行业垄断,干扰建立全国开放、统一的大市场,往往不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在竞争中求发展。
  其七,执法不公,随意性大,一些执法活动中,未能使各类企业享有平等对待、平等保护的权利,对不同所有制的企业和当事人,会在执法中出现不同的结果,与之相联系,还有些执法人员素质不高,更易于损伤以非公有制居多的中小企业。
  其八,一些政府机构行政干预过度,审批事项过多,审批行为不规范,审批环节繁杂重复,有些审批条件是针对所有制而设立的,不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创业,压抑了运营活力。还有些是该管的不管,公共服务职能不到位,应当有作为的而不作为。
  其九,有相当一部分非公有制市场主体素质不高,法制观念淡薄,有的缺乏职业道德,不讲诚信,不尽社会责任,搞不正当竞争,损害了自身的形象,招致社会的指责,降低了对非公有制经济的信任程度,为营造促进其发展的法制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应当肯定,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需要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在营造这个环境的过程中,成功的经验在积累,而不适应之处会逐步显露,这是发展的轨迹,消除不适应部分,排除制度制定和实施中的弊端,将是进一步发展非公经济和推进法治进程的当务之急。

改善非公经济发展法制环境的十二条途径

  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是改善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法制环境的前提,衡量这个法制环境的基本标准为,它是否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要求相适应,或者说它是否具体体现这两个方面的要求。根据这样的前提与要求,所要努力的是积极改善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制环境,完善更富有活力的、更能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机制,完善相关的制度。当然,在作这样的努力时,大力倡导转变作风、更新观念是必不可少的,会产生决定性的影响,但是它还不能代替法制环境的营造、制度的建设,包括制度的创新和消除制度性障碍。最佳的方式是作风、观念的倡导与扎实具体的制度建设紧密结合,有效地传导宪法原则和落实两个“毫不动摇”的方针。
  改善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制环境,当前应当考虑的途径是:
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地方税收对策
赵东海
一、 民营企业发展现状和面临挑战
(一)我国民营企业的发展现状
据国家有关数据显示,截至2002年底,我国登记注册的民营企业超过300万户,注册资本金近3万亿元,从业人员超过8000万。从企业规模上看,与世界其他国家相比,我国的民营企业在资产、资本金和营业额规模等方面相对偏低,而人员规模偏高,反映了我国民营企业多为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基本国情。从社会贡献上看,民营企业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的价值已占到我国GDP的相当比重,民营企业解决就业占我国城镇总就业量的50%以上,所完成的税收占全部税收收入的30%以上。而且,我国民营企业已日益成为新兴高科技和服务产业的主力军(在广州高科技园区的高科技企业中,大部分都是民营企业)。
由此可见,我国民营企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可以归纳为:(1)我国民营企业经过改革开放20余年的不断发展壮大,经历了激烈的优胜劣汰竞争,冲破了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束缚,成为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保障。(2)我国民营企业以其较低比重的资产创造了较高比重的就业机会,从而成为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3)我国民营企业通过创造社会就业机会,相应地减少了国家社会保障等方面的财政支出,同时还为国家创造了较高的税收收入,成为稳定国家财政收支平衡的重要保障。(4)我国民营企业在创造就业岗位和为大企业提供配套服务的同时,成为各级政府集中精力进行国企改制、改组的重要保障。
(二)我国民营企业面临挑战
在我国加入WTO的大背景下, 我国民营企业的经营基础仍较薄弱,面临着来自外企竞争、企业自身内部缺陷和市场环境不完善等方面的严峻挑战。其中我国民营企业产权制度不尽合理、产品结构严重雷同、低水平重复建设、技术含量低、产品档次低、缺少科学的经营战略等内部缺陷问题,严重制约了民营企业竞争力的提升。而制度性风险、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所导致的民营企业资金短缺、生产经营投入不足,进而致使技术创新投入不足、技术研发能力弱,又将严重影响民营企业的发展后劲。另外,中国企业联合会《2003年中国企业发展报告》显示,我国民营企业还面临着这样一些问题:(1)非国有民营企业还没有得到完全国民待遇;(2)缺乏正常的融资途径;(3)政府在公共服务方面(教育培训、技术、信息、咨询)尚不充分;(4)税收负担较重;(5)政府的职能转换滞后等。为此,我国的国家发展规划已将促进民营企业发展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二、 现行民营企业税收政策存在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民营企业实行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积极地促进了民营企业的发展。但随着国民经济的深入发展,原有的税收优惠政策暴露出目标偏低、税收优惠措施和手段缺乏多样性等问题,严重影响和制约了民营企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一)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对民营企业的不合理待遇
现行企业所得税制仍实行内外两套税法,对外资企业优惠多,税负轻,对内资企业优惠少,税负重;同属内资企业,又是对大型国有企业优惠多,而对中小民营企业优惠则较少。现在外商投资企业的实际税负率约为12%左右,内资企业的实际税负率约为25%左右,而民营企业实际税负率则还要高一些。其原因主要在于:
1、税收优惠政策过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诸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实行“两免三减半”的优惠,而内资企业只对设在经国务院批准的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特定地区的企业可享受15%、24%的优惠税率,而绝大部分民营企业享受不到这一优惠。
2、优惠税率仍然过高。现行企业所得税制规定,对利润较低的企业可实行优惠税率,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下的减按27%的优惠税率征收,在3万元以下的减按18%的优惠税率征收。这一优惠税率仍然过高,而适用优惠税率的应纳税所得额标准则定得太低,使得不少应予扶持的中小民营企业得不到扶持照顾。
3、费用列支标准过严。对外资企业工资支出、利息支出、广告费支出、公益救济性捐赠等不少支出项目基本上可据实列支,而内资企业无法享受这一优惠。如工资支出,内资企业实行计税工资(人均每月960元)。尤其是对广州这样经济发达的大城市,严重脱离实际工资水平,加重了内资企业的税收负担。
4、折旧年限规定过死。外资企业不少实行加速折旧,内资企业在折旧年限上则限定过死,特别是很多民营企业机器设备超负荷运转,磨损很快,费用列支不予照顾,加重了负担。
(二)其他地方税种对民营企业发展的不利因素
1、营业税是地方税种中最具增长潜力的税种,由于营业税的课税范围覆盖了整个第三产业,我国是发展中国家,正处于经济高速增长阶段,第三产业发展空间较大,与此密切相关的营业税也将有较大的增长空间。但是营业税起征点过低成为制约第三产业的发展的主要因素,目前我国的营业税起征点为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200-8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次(日)营业额50元,这显然不符合我国的经济发展形势。
2、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民营企业的发展说到底,就是人才与技术的竞争。因此,个人所得税税收政策应立足于引导依靠诚实劳动勤劳致富的民营企业家和民营企业员工的大量增加。所以,如何既通过社会保障机制有效保障低收入阶层的生活水平,又通过适当的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合理调动民营企业家及民营企业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道重要课题。
(三)现行税收征管不能有效引导和监督民营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不设置账簿或账目混乱或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核定征收”的办法。但有些基层税务机关往往对民营企业不管是否设置账簿,不管财务核算是否健全,都采用“核定征收”的办法,扩大了“核定征收”的范围。同时有关部门制定的“应税所得率”,也不符合民营企业薄利多销、利润率低的实际;有的甚至不管有无利润,一律按核定的征收率代征所得税;还有些基层税务机关甚至对税法已明确的“对乡镇企业征收所得税可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等优惠政策规定,也未落实。这都加重了民营企业的税收负担,有碍民营企业的发展。
三、 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
税收政策应定位于支持和鼓励民营企业的发展,为民营企业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因此税收促进民营企业发展应主要把握公平税负原则。即制定税收政策规定时不得对民营企业有所歧视,对不同所有制的企业应一视同仁。并且,在不违背市场经济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应给予民营企业较多的税收优惠。当前税收优惠扶持的重点民营企业是:以高新技术转化为主的科技型企业,以吸纳下岗职工为主的就业型企业,以当地农副产品综合利用为主的深加工型企业,面向社区生活的服务型企业。
(一) 改革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减轻民营企业的税收负担
1、 建议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为基点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同时规范统一所得税税基,使内资、外资及所有不同类型的企业执行统一的税前扣除标准。我们在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前提下,应考虑适当降低税率,可由33%降到25%左右。原规定年利润在3万元以下的企业减按18%,3万元至10万元的减按27%征收企业所得税。建议改设15%和20%两个低档税率,继续体现对民营企业的照顾。同时考虑经济发展情况,建议对民营企业年利润额度的规定适当提高标准,如提高到7万元以下、7万元至15万元,可享受两个低档税率的照顾。
2、放宽税前费用列支标准。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法税前费用列支标准.原则上应向现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税前费用列支标准靠拢,彻底消除对内资企业的限制,特别是对民营企业的歧视。改革的重点是:一要取消“计税工资”的不合理、规定,改按企业实际支付的工资全额税前列支;二要取消对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的限额.准予税前列支;三要取消只准按国家银行贷款利率标准列支利息的限制.对不违反现行法规的融资利息支出,都应准予核实税前列支;四要取消技术开发费税前列支只限于国有、集体企业的限制,民营企业也应同样享受,以贯彻公平税负的原则。
3、缩短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对民营企业特别是科技型民营企业的机器设备,允许实行加速折旧.缩短折旧年限,提高折旧率,以促进民营企业加快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
4、扩大民营企业税收优惠范围。我们应重点采取以下措施:一要继续保留对安置待业人员、安置下岗职工、安置残疾人和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二要适当扩大新办企业定期减免税的适用范围,不要仅限于部分第三产业,对生产领域、商品流通领域的新办民营企业也可给予定期减免税扶持;三要准许民营企业用税后利润进行再投资,给予按一定比例退税的支持;四要准许企业投资的净资产损失从应税所得额中抵扣;五要准许个人独资和合伙经营的小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之间选择一个税种纳税;六要对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创办的民营企业,授权市县人民政府给予定期减免税照顾。
(二) 完善相关地方税制,维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1、适当提高营业税的起征点。我国现行营业税的起征点明显偏低,应该根据近10年来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指数涨幅、居民生活最低标准等因素,及时提高营业税起征点。考虑到我国幅员辽阔.中西部地区与沿海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相差悬殊,发达地区如广州的起征点可作以下调整:(1)按期纳税的月营业额提高到3000-5000元; (2)按次纳税的次(日)营业额提高到300-500元。上述起征点的标准,可授权省、市、自治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规定的幅度内自行决定,以体现国家对民营企业、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关怀,也有利于社会安定团结。
2、给予民营企业家及相关投资者个人所得税优惠。民营企业的发展最终还是取决于人,对民营企业家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制定以人为本的税收政策,也成为各国政府的共同选择。如韩国政府规定,对在韩国国内投资民营企业的外国投资者给予一定的个人所得税减免。因此,我国可以对民营企业家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及资本所得,在提高起征点的同时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来华开展民营企业创业投资的外国投资者,其附加减除费用予以增加,税率予以减半。
(三)改进税收管理服务体系,优化税收征管环境
1、优化税收征管环境。我们应该积极借鉴国外税收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成功经验和作法,根据本地民营企业实际情况,从方便其纳税的角度出发,进行征纳税方式创新。同时也要改进对民营企业的征收方法,积极扩大查账征收的面,尽量缩小核定征收的比重。同时核定征收的应纳税所得率和纳税定额,一定要通过调查、实事求是核定,以维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2、优化对民营企业的税收服务体系。(1)税务机关应树立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采取多种形式为纳税人提供免费帮助。西方发达国家采取的为纳税人免费提供纳税指南出版物、利用新闻媒介广泛宣传纳税知识、电话咨询服务、走访纳税人、召开税务部门与纳税人研讨会等形式的服务,实践证明是有效措施,我国可以比较借鉴。当前税务部门应纠正在税收服务上的“重大轻小”倾向,加强对民营企业的税收宣传和纳税辅导,及时为民营企业办理税务登记、发票购买等涉税事宜。尤其要创造条件,为那些财务管理和经营管理水平相对滞后的中小民营企业,提供建账建制的业务指导、信息咨询、财务分析和企业发展分析等服务。税务机关应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减少企业申报纳税时间,降低纳税成本。(2)应积极推行对民营企业的税务代理制度,这一方面可以充分发挥税务代理机构的作用,尽量减少纳税人因不了解纳税细则而造成的纳税申报中的种种失误;另一方面可以有效减轻税务机关面对众多纳税人的巨大工作压力。
3、加强对民营企业的税收征管工作。以各种税收优惠措施鼓励民营企业发展,决不意味着放松对民营企业的税收征管。恰恰相反,建立民营企业税收优惠体系与加强对民营企业税收征管的工作应同时进行,不可偏废。加强税收征管工作,一是要规范执法,确立有效的执法监督制约机制,体现执法的严肃公正。二是要提高税务机关对民营企业税源的重视程度,加强征管力度。在纳税人集中的地区设立办税服务厅,以计算机管理为主;在纳税人较少的地区设立征收点,征收期内集中人员征收,分类管理,重点稽查,严管重罚。三是要建立针对民营企业的管理中心,企业以自愿的形式加入管理中心。对加入中心的会员,管理中心应在经营、会计、税收方面加强指导和服务。作为会员应向管理中心提供真实的收入情况以及建立真实账目所需的材料。对于加入中心的会员可实行简化的征收管理制度,从而简化小企业的纳税申报程序和缴税程序。通过管理中心的运作引导小企业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营效率。四是加强对民营企业的户籍管理和税源监控,强化责任制,因地制宜实行分类管理,及时掌握小企业经营情况、核算方式和税源变化情况,把优化服务和强化管理结合起来,促使小企业在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的基础上,提高其税收贡献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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