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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15:30:56  浏览:88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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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六政办〔2008〕5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试验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六安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八月十二日



六安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进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和市监察局负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的责任追究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实行分级负责制。市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和市监察局负责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各直属机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调查处理;县(区)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和监察局负责本级政府部门和乡(镇)、街道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调查处理。
  第六条 行政机关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由同级监察机关、保密工作部门、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有关政府信息公开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仅要及时停止和纠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行政行为,而且要将改正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报告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
  第九条 市属范围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适用本办法。
  市属范围内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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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济南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1992年2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10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翟永

一九九二年三月六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城市综合发展和防护能力,增强全民国防意识和人民防空观念,根据《人民防空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济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防办)负责本市人防工程的建设和管理。
  各区人防办在市人防办的业务领导下,负责本区范围内人防工程的建设和管理。 计划、规划、城建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管理职责,协同人防办加强人防工程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修建人防工程必须贯彻“长期坚持,平战结合,全面规划,重点建设”的方针和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做到统筹兼顾,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实现战备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 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应当结合城市建设规划同时编制,同步实施。人防建设的各项规划一经批准,不得擅自修改变动。确需修改变动的,应由市人防办提出修改意见,经市规划部门审查后,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城市建设中,对已列入规划的人防工程出入口和地上防空警报、通信、指挥系统等附属建筑,必须根据规划设计要求构筑基础设施或者预留地面建设位置。
  第七条 凡在本市市区新建住宅、宾(旅)馆、招待所、商店、饭店、影剧院、教学、办公、科研和医疗等民用建筑,必须修建防空地下室或者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第八条 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范围和标准:
  (一)新建十层(含)以上或者九层(含)以下基础开挖深度三米(含)以上的民用途筑,应当按该单体建筑底层占地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九层(不含)以下,基础开挖深度小于三米,总建筑面积在七千平方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应当按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修建防空地下室。
  第九条 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范围和标准:
  (一)建筑面积在七千平方米(不含)以下,一百平方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一般可不自行修建防空地下室,按总建筑面积百分之一的比例和人防工程造价标准,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二)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但因地质、施工条件等原因不宜就地修建的,由市人防办统一组织易地修建。建设单位应当按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和人防工程造价标准,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经物价部门核定标准后,由市人防办负责收取、管理和使用。
  第十条 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工程项目,其可行性研究和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的内容,应当包括防空地下室建设部分。用于防空地下室的建设计划指标不占用地上建筑的计划指标,建设防空地下室或者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所需资金应当与地面建设资金同时解决。
  第十一条 在民用建筑设计任务书中,防空地下室部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规模、投资、材料估算;
  (二)防护等级;
  (三)战时用途、平时用途和效益预测;
  (四)建设周期。
  防护等级和战时用途及效益预测部分必须经市人防办审定。
  第十二条 防空地下室的设计,必须由具备人防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战时为指挥、医疗、消防、物资、车库和防空专业队使用的特种人防工程的设计,必须由人防专业设计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防空地下室的建设施工,应当由三级(含)以上施工单位或者人防专业建筑施工单位承担。施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人防工程施工建设规程和技术规范,确保施工质量。 市人防办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中防空地下室施工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防空地下室与地面建筑必须同时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向市人防办报送防空地下室的竣工验收申请,由市人防办会同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防空地下室施工质量不合格的,施工单位应当负责无偿返工,并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五条 防空地下室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在向市城建档案部门报送建设工程竣工图的同时,应当向市人防办报送防空地下室竣工图归档。
  第十六条 人防工程建成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或者拆除。因城市建设施工等原因确需拆除的,必须经市人防办批准。拆除者应当易地补建或者向市人防办缴纳易地建设费。
  第十七条 人防公用工程由人防办负责维护管理;单位自建的人防工程由本单位负责维护管理,人防办按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对危及地面建筑和交通安全,并无法修复的人防工程,经市人防办批准,作报废处理。
  第十八条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城市人防公用工程的建设和维护管理所需劳力,通过组织城镇职工参加义务劳动解决的规定,市人防办应当按照职工总数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二的比例每年向企业、事业单位下达施工任务通知书,由单位负责组织织人员参加人防工程义务劳动。参加义务劳动人员的工资、福利、劳保用品和零星工具由所在单位承担。
  单位因故不能抽调人员参加义务劳动的,可在自愿的前提下,经市人防办批准,采取其他办法解决,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也应承担此项义务。
  第十九条 人防办收取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和其他有关费用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所收资金必须全部用于人防工程建设和维护管理,不得挪作他用。审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审计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各县的人防工程建设和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济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摘 要:2012年修订通过的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犯罪人的相关情况进行调查这一问题首次以刑事立法的形式专门予以规定。但是,由于法律规定不够详细、具体,在实际操作中,调查内容的不规范、形式的不统一,造成了司法机关适用调查报告的随意性,不利于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教育挽救,因此,规范调查报告的制作十分必要。

  关键词:未成年人 社会调查报告 刍议


  2012年修订通过的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犯罪人的相关情况进行调查这一问题首次以刑事立法的形式专门予以规定,法律位阶的提高,对指引司法机关开展调查活动、提升相关司法裁决的准确性、保护未成年犯罪人合法权益,具有不可重大的意义和价值。

  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是指为了强化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教育的针对性,实现办案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司法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除收集、审查或调查案件事实、证据外,还对导致未成年人犯罪之主客观因素及其形成、发展、演变过程,以及对未成年人特殊性格的形成产生过重要影响的人和事件的情况进行全面调查的做法和制度。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就是在开展未成年人社会调查的基础上,形成的综合性分析、对案件处理具有一定参考意见的文体。

  调查报告对于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正确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但是,由于法律规定不够详细、具体,在实际操作中,调查内容的不规范、形式的不统一,造成了司法机关适用调查报告的随意性,不利于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教育挽救,因此,规范调查报告的制作十分必要。

  一、调查报告的结构

  调查报告的结构通常由标题、前言、主体和结尾四部分组成。

  1、标题。应当规范写为《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调查报告》。

  2、前言。也称导言、引言和开头,类似新闻报道的导语,写明调查的目的、时间、地点、对象、范围、方法等。

  3、主体。是调查报告的基本内容,它以调查所得的事实介绍被调查对象的性格特点、家庭状况、成长经历、悔罪表现、帮教可能等情况。主体部分内容的安排要做到先后有序、主次分明、详略得当、重点突出、逻辑严密。

  4、结尾。应当简洁明了地写出通过调查所得出的结论或建议。

  调查报告最后要落款,写明调查单位、调查人名称及时间。如果有附件,应当写明其名称和件数。如相关证言及证明材料,应当附录。

  二、调查报告的原则

  1、主客观一致原则。调查报告主要是对被调查人品行、能力、性格、监护等情况的意见和评价,是建立在一系列的相关依据、证明材料基础上,这些依据、证明材料有些是客观的,如家庭情况、受教育情况、受奖惩情况等;而有些则是主观的,如他人对被调查人的品行、心理、行为评价,监护的意愿等。而且,最终的调查报告是建立在一系列依据、证明材料基础上的综合性意见,从本质上讲也是一种主观的。因此,调查报告要坚持主客观一致原则,在一系列客观依据、相关证明的基础上,结合犯罪学、心理学等科学知识,作出正确的评价。

  2、真实系统原则。调查报告的真实性就是要以事实为根据,相关证言、证明材料必须保持真实可靠;系统性就是要全面收集被调查人的情况,并分类、鉴别、筛选,去粗存精,去伪存真,深刻分析,从各种角度、层次去揭示被调查对象犯罪的原因及挽救可能,为最后提出处理意见奠定坚实的基础。

  3、公开公正原则。无论是司法机关,还是有关社会组织制作调查报告,都要坚持公开公正,,不带有调查者的主观随意性,不能对客观事实随意引申,或不切实际地渲染。调查报告及所依据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进行质证。

  三、调查报告的内容

  修订后的刑诉法第268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为调查报告提出了原则性标准,在具体的实践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成长经历。具体包括:①居住情况,主要是被调查人家庭迁移情况,居住环境及邻里情况;②家庭情况,主要是被调查对象的家庭成员的构成、监护人的职业、家庭经济状况、家庭教育状况;家庭成员是否有赌博、酗酒等不良行为、是否受到过刑事处罚;是否为单亲家庭或由祖辈、亲戚、他人抚养;监护人对被调查对象的教育、培养、监护情况,如是否有溺爱、放任、粗暴等。③学习情况,主要是被调查对象的学习学业情况,包括其是否坚持读书及辍学原因,在校期间学习成绩、出勤情况、师生同学关系、有无获奖违纪等。④交往情况,主要是被调查对象的社会关系,包括其平时多与哪些人来往,其本人及与其来往的人是否有赌博、酗酒、吸毒等不良嗜好等。⑤就业情况及在单位的工作表现情况。⑥有无违法犯罪前科。

  2、犯罪原因。具体包括:①性格特点,主要是被调查的未成年人的精神状态、心理以及个性方面的特征,包括平常是否有不良嗜好或不良行为;是否有自卑或自负、焦躁多疑等心理不良倾向,思维及行为;是否有冲动、鲁莽、缺乏主见、暴躁等异常现象。②不良影响,主要是被调查对象在日常中特别是犯罪前一段受到社会、他人不良影响情况;是否存在受到他人教唆情况。

  3、监护教育。具体包括:①悔罪表现,主要是被调查对象对自身行为的认识及悔改行为,包括是否具有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等从宽行为,是否主动承认错误、赔礼道歉、积极赔偿等悔改行为;是否取得被害人详解;是否仍具有社会危险性等。②社会影响,主要是被调查人的犯罪行为在被调查人居住地、单位的反映,是否有民愤,居民是否愿意帮助其改过自新。③监护、帮教条件,主要是监护人是否有从严管教的意识和能力;被调查人所在社区、学校、单位、社区矫正机构是否建立健全了帮教措施等。

  四、调查报告应注意的问题

  1、在不同阶段,调查报告的重点不尽一致。社会调查主要涉及拘留、逮捕、不起诉、判决等环节,在不同的阶段,调查报告的重点也不尽一致。在侦查及审查逮捕阶段,紧紧围绕拘留、逮捕的必要性,重点调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事实、主观恶性、有无监护与社会帮教条件等,综合衡量其社会危险性;在审查起诉阶段,围绕是否提起公诉、暂缓起诉或不起诉,重点审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家庭环境、个性特点、社会活动、悔改表现、帮教措施等情况;在庭审阶段,围绕是否适用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重点审查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

  2、针对不同案件,调查报告的侧重点不尽一致。调查报告应当针对被调查对象的个性、个案的特点,注重不同侧重点,如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的是财产性犯罪,就重点关注偶发性及主观恶性,并区分是因无生活来源流窜作案还是有生活来源因一时贪念、期望不劳而获而作案;如果是故意伤害、强奸、寻衅滋事等暴力型犯罪的,应重点关注起社会交往和成长经历,是否系受到他人的带动而拉帮结伙、是否是受到不良网站或者电影的影响等。

  3、调查报告应当综合审查,作为作出处理决定的参考。社会调查报告反映的内容是未成年人的一贯表现,是在由知情证人对于其知晓的或调查者对于其调查的涉案未成年人品格方面的情况的基础,作出的一种综合性评价。在操作中,要加强对调查报告的审查力度,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合理性、逻辑性进行审查,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进行比对,与证言、物证、书证、相关证明进行比对,为最终作出处理决定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