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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授予荣誉公民称号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3:52:46  浏览:93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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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授予荣誉公民称号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州府办发〔2007〕172号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授予荣誉公民称号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黔西南州授予荣誉公民称号暂行办法》已经州委、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七日



黔西南州授予荣誉公民称号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和表彰对黔西南州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对外交流合作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州外人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州外人士,包括外国人士、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和国内非本州公民。
  第三条 州政府办公室负责授予“黔西南州荣誉公民”(以下简称荣誉公民)称号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四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并经推荐审定,可以授予黔西南州荣誉公民称号:
  (一)为我州社会发展、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曾在我州州级党政班子领导岗位任职或挂职,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的;

(三)在我州投资或为我州引进项目、资金、技术和向上争取项目作出重大贡献的;

(四)为我州经济社会发展提出有重要理论价值和实际意义的建议被采纳并取得显著效益的;
  (五)在我州对口帮扶和星火计划、科技扶贫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为推进我州对外经济文化交流与合作、建立友好地区关系作出突出贡献的;

(七)为宣传推介我州、提高我州知名度作出突出贡献的;

(八)在我州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第五条 授予荣誉公民称号一般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推荐。采取部门推荐和个人推荐相结合,由州直相关部门向州政府办公室推荐,也可由州政府办公室或个人直接推荐。

(二)审定。由州政府办公室对推荐意见进行汇总,必要时征求有关单位意见或组织有关单位会审,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州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三)授予。州政府向被授予荣誉公民称号的人士颁发荣誉公民证书,并通过媒体对其事迹进行宣传报道。颁发荣誉公民证书可以视情况举行颁证仪式。

第六条 对获得荣誉公民称号的人士享受下列待遇:

(一)在应邀参加我州举办的重大庆典等活动时,享受贵宾待遇;

(二)对需在我州长期居留的外国人士和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可按有关规定为其办理相关居留许可;

(三)州政府规定的其他待遇。

第七条 推荐单位应当与荣誉公民保持经常联系,定期向其赠送有关我州经济社会发展的宣传资料,做好跟踪服务。

第八条 荣誉公民证书由州政府办公室统一制作。

第九条 被授予荣誉公民称号人士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损害黔西南利益和名誉的,取消其荣誉公民资格。

第十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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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工作的意见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教育部等


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工作的意见

财教[2009]442号


根据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2009年《政府工作报告》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特别要重点支持农村中等职业教育。逐步实行中等职业教育免费,今年先从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做起”的要求,经国务院同意,从2009年秋季学期起,对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现就免学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免学费工作的重大意义

  发展职业教育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和教育工作的战略重点。逐步实施中等职业教育免费政策,是落实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全面提高国民素质,把我国巨大的人口压力转化为人力资源优势的重要途径;是优化教育结构,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推进我国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调整产业结构、促进就业再就业的重大举措;是继全部免除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之后,促进教育公平的又一件大事,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目前,我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绝大部分来自农村,其中,相当一部分来自低收入和困难家庭。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工作先从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做起,对于减轻农民负担,增强中等职业教育的吸引力,鼓励高素质劳动者在农村创业就业,改善农村劳动力结构,加快新农村建设,发展现代农业,发展农村经济,缩小城乡差别,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二、免学费工作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

  免学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根据“中央政策引导、地方统筹安排、积极稳妥起步、逐步推进实施”的原则,从2009年秋季学期起,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逐步免除学费(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西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和田、克孜勒苏柯尔克孜三地州农村户籍的学生全部享受免学费政策;其他地区享受免学费政策的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地区按以下比例确定:西部地区按在校生的25%确定;中部地区按在校生的15%确定;东部地区按在校生的5%确定。中央财政参照上述比例安排中央补助资金。各地可根据实际,合理确定行政区域内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比例。

  涉农专业为2000年教育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教职成[2000]8号)中的农林类所有专业,具体包括:种植、农艺、园艺、蚕桑、养殖、畜牧兽医、水产养殖、野生动物保护、农副产品加工、棉花检验加工与经营、林业、园林、木材加工、林产品加工、森林资源与林政管理、森林采运工程、农村经济管理、农业机械化、航海捕捞,以及能源类的农村能源开发与利用专业和土木水利工程类的农业水利技术专业等2l类专业。

  对因免除学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通过财政给予的补助和学校开展校企合作及顶岗实习获取的收入来解决,以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具体办法是:第一、二学年学校因免除学费导致的运转经费缺口,由财政按免除的学费标准给予补助;第三学年学校因免除学费导致的运转经费缺口,原则上由学校通过校企合作和顶岗实习等方式获取的收入予以弥补,对涉农专业和经认定顶岗实习有困难的其他专业,由财政按一定标准给予学校顶岗实习补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免学费标准按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学费标准确定。对在政府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一、二年级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除学费标准,给予补助。

  免学费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统一按照每生每年平均2000元标准,与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其中,西部地区,不分生源,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为8:2;中部地区,生源地为西部地区的,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为8:2,生源地为其他地区的,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为6:4;东部地区,生源地为西部地区和中部地区的,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分别为8:2和6:4,生源地为东部地区的,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分省(市)确定。免学费资金由省级财政统筹落实。

  今年秋季学期前已出台中等职业教育免费政策的省(区、市),免费标准和免费范围高于本《意见》要求的,可按照本地的办法继续实施;低于本《意见》要求的,应逐步调整,到明年秋季学期开学时要达到本《意见》的要求。尚未实施免费政策的省(区、市),要抓紧组织实施,今年财政确有困难的地方,可视自身财力情况统筹安排资金,但从明年秋季学期开始,要按规定落实地方应承担的补助资金;对未按规定落实地方应承担的补助资金的,财政部将核减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各地要将2009年秋季学期至2011年春季学期两个学年的免学费工作方案,于今年年底前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要在总结2009学年中职免学费工作的基础上,就实施中的有关问题和进一步推进中职免学费工作进行研究,修订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三、实施免学费政策的配套改革措施

  在实行免学费政策的同时,中等职业教育要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坚持多元化办学,大力推进改革和创新,全面提高办学质量,提升中等职业教育的吸引力。

  (一)建立“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的办学模式。坚持理论学习与技能培养结合、课堂教学与岗位技能培训结合、校内实训与校外实训结合的原则,推进顶岗实习制度的落实。创新教材应用、教学方式和专业设置,使中等职业教育面向企业、面向农村、面向市场培养技能型人才。

  (二)建立健全质量保障机制。规范办学行为,严格教学管理,提高教育质量。建立针对学生、教师和学校的质量评价体系,形成多方参与、内外结合的评价机制。

  (三)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完善技能课教师补充机制。探索建立聘请企业在职或退休技术人员担任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的机制。同时,创新教师教学和综合素质考核制度。

  (四)建立健全就业准入的政策法规。落实“先培训、后上岗”、“先培训、后就业”制度;完善职业资格证书政策;改革行政事业单位用人制度,按岗位实际需要确定用人标准。

  在实施免学费政策的同时,国务院相关部门将选择部分中等职业学校进行改革创新示范。

  四、实施免学费政策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要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确保免学费政策全面落实到位。中等职业学校要把免学费和深化改革作为工作重点,制订具体工作方案。国务院相关职能部门将加强免学费和深化改革的指导与协调工作。

  (二)落实经费责任,强化预算管理。各省级财政要统筹安排中央补助资金和地方应分担的资金,制订本行政区域内各级财政的具体分担办法,完善省对困难市(县、区)的转移支付制度,确保免学费补助资金落实到位。要加强免学费补助资金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中等职业学校必须建立严格的预决算制度,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按部门预算要求,编制综合预算;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与标准支出;加强学校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等基础性工作,建立健全会计账簿,规范会计核算;加强内部控制和审计制度,确保免学费资金使用的规范和有效。

  (三)严格收费审批,规范收费行为。省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依据培养成本,制定生均经费拨款标准。公办中等职业学校不得因免学费而提高其他收费标准,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乱收费。同时,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l3号)的规定,2012年秋季学期前,中等职业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标准不得高于2006年秋季学期相关标准。各地要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各项收费的管理。

  (四)加强学校管理,做好基础工作。各地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对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资质进行全面清查,尤其要加强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资质的核查,并定期公布不合格中等职业学校名单。同时,要建立和完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实行电子注册制度,做好免学费对象的认定工作,保证学生基本信息的完整和准确。

  (五)部门通力合作,狠抓监督检查。各级财政、价格、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与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密切合作,齐抓共管,加强对免学费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人民政府要把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和免学费工作,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抓实抓好。对虚报学生人数,骗取国家补助资金等违规行为,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学校领导的责任。

  (六)加大宣传力度,形成良好氛围。各地要深刻领会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的精神实质,制定宣传工作方案,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使党和政府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为免学费政策的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确保免学费工作顺利进行。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二00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分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分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廊政办〔2010〕34号


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分中心工作,推进分中心建设,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优化经济发展软环境,现将《廊坊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分中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廊坊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分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廊坊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分中心(以下称分中心)的监督管理,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办事效率,整体推进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分中心,是指根据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建设的意见》(廊政〔2009〕171号)要求,单独设立的七个行政审批服务厅。
第三条 七个分中心统一冠名为“廊坊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国土资源管理、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交通管理和开发区分中心”。
第四条 分中心按照行政主体不变,行政审批责、权不变,办事场所不变的原则,纳入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统一管理、考核和监督,实行“四统一”的管理机制,即:统一运行模式、统一规范服务、统一监督管理、统一考核奖惩。
第五条 建立健全分中心管理机构,明确工作职责,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管理人员。除承担原定工作任务外,主管部门要将本部门未进驻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统一受理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全部纳入服务窗口,并授权到位,实行一个窗口对外服务。
第六条 建立健全分中心工作运行模式:
(一)规范运作,制度办理。分中心受理、办理各类审批和服务事项,统一执行“三个七”管理制度。一是“政务七公开”,即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申报材料、承诺(法定)时限、收费标准(依据)实行公开。二是“七件管理”,即受理审批事项按照即办件、承诺件、答复件、联办件、补办件、驳回件和报批件进行分类,分别采取不同的管理办法。三是“七制”办理,即首问首办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收件回执制、限时办结制、办结公告制、AB岗工作制和否定报备制。
(二)高效运作,网络办理。分中心受理、办理各类审批和服务事项,能当场办结的必须当场办结;不能当场办结的,应当在法定或承诺时限内办结。鼓励工作人员在对外承诺的时限内进一步缩短办理时间。要加强电子信息网络建设,实现窗口服务网络化管理,开通网上资料下载和网上办事等服务,逐步完善网上审批功能。以廊坊政务网为平台,与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综合服务平台对接,逐步实现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与各分中心的业务数据的互联互通(涉及保密、国家安全等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三)廉洁运作,监督办理。主管部门要明确分中心投诉受理机构,在显著位置公示受理投诉电话、设置满意度调查表。投诉受理机构要认真调查处理群众投诉,处理结果要及时反馈投诉人。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定期或不定期对分中心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强化对分中心窗口和工作人员行政行为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实行分中心工作报告制度。各分中心应当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办件、满意度评价和服务对象投诉等工作情况形成报告,以文字形式向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汇报。
第八条 实行分中心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各分中心主任组成。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主任为联席会议召集人,分中心负责人和市直有关部门代表为联席会议成员。
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交流分中心建设管理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经验和做法,探讨推进改革措施;
(二)探讨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与分中心、分中心与分中心、分中心与业务主管部门之间在服务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需要研究、协调的其它事项。
联席会议实行例会制,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具体召开时间由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或者分中心认为必要时,可以建议召开联席会临时会议。
联席会议议题涉及市、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的,可以邀请该部门参加联席会议。
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由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负责记录整理,以会议纪要形式印发各分中心和市直有关部门。
第九条 建立分中心监督制度。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会同纪检监察机关对分中心工作情况定期和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利用电子监察和网络手段实施时时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分中心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整改工作的监督落实,对违规违纪行为,严肃查处。
第十条 建立分中心考评制度。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每半年对分中心工作进行一次考评,具体考评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