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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人民政府及办公厅公文格式细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4:28:46  浏览:893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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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人民政府及办公厅公文格式细则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人民政府及办公厅公文格式细则的通知

南府办〔2008〕13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1999)》,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办公厅公文格式细则》(桂政办发〔2007〕158号)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南宁市人民政府及办公厅公文格式细则》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2002年12月19日印发的《南宁市人民政府公文格式细则》同时废止。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六日

南宁市人民政府及办公厅公文格式细则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南宁市人民政府及办公厅公文格式,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1999)》,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办公厅公文格式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南宁市人民政府及办公厅的公文格式主要有文件式格式、信函式格式、政府令格式、会议纪要格式等。这些公文均由眉首、主体、版记三部分要素组成。置于公文首页红色反线以上的各要素统称眉首;置于红色反线(不含)以下至主题词(不含)之间的各要素统称主体;置于主题词以下的各要素统称版记。

  第三条 南宁市人民政府公文形式,按机关公文代字划分,常规性公文形式包括:政府令、南府发、南府报、南府函、南府复、南府干、南府字、南府议案、南府复议、南府备字、南府行决字、南府党组、南宁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南宁市人民政府工作会议纪要、南宁市人民政府协调会议纪要等公文形式。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形式,按机关公文代字划分,常规性公文形式包括:南府办、南府办报、南府办函、南府办干、南府办答、南府办会议等公文形式。

  眉首格式

  第四条 公文眉首,包括公文份数序号、秘密等级、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等。文件式格式、政府令格式、会议纪要格式的公文,眉首部份一般约占公文首页的2/5,请示件约占1/2;信函式格式公文约占公文首页1/5。

  第五条 公文份数序号,是将同一文稿印制若干份时每份公文的顺序编号,用阿拉伯数码顶格标识在公文首页版心左上角第1行(见式样二、八)。

  第六条 公文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3个等级,用3号黑体字顶格标识在公文首页版心右上角第一行,两字之间空1字;如需同时标识保密期限,则秘密等级与保密期限之间用“★”隔开(见式样二、二十);信函式格式在武文(红色)线下1行版心左侧顶格,文件标题之上标识(见式样十二)。

  凡未标识保密期限的公文,绝密级按30年、机密级按20年、秘密级按10年进行管理。

  第七条 公文紧急程度分为特急、急件两种。凡需24小时内办结的公文定为特急件,需3天内办结的公文定为急件。紧急程度用3号黑体字顶格标识在公文首页版心右上角第1行,两字之间空1字;如需同时标识秘密等级与紧急程度,则秘密等级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紧急程度在第二行(见式样二、二十)。但信函式格式在武文(红色)线下1行版心左侧用3号黑体字顶格标识(见式样十、十二)。

  第八条 发文机关标识:文件式格式公文标识由“发文机关名称+文件”组成(见式样二至八、十七至二十等);信函式格式公文只标识发文机关名称(见式样十至十六,二十一至二十三等)。发文机关名称应当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发文机关标识使用红色小标宋字体。联合行文时,主办机关应排列在前,“文件”二字置于发文机关名称右侧,上下居中排布(见式样七);联合行文机关较多时,必须保证公文首页显示正文。

  第九条 公文发文字号,由机关代字、年份和序号组成,用3号仿宋体字标识。发文字号中,年份、序号用阿拉伯数码标识;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括入;序号不编虚位(如1不编为001),不加“第”字。联合行文,使用主办机关发文字号。文件式格式公文:下发的公文发文字号在发文机关标识下空2行,红色反线之上居中标识(见式样二至七、十七至十九);上报的公文发文字号在发文机关标识下空2行,红色反线之上左侧,左空1字标识(见式样八、二十、二十九)。信函式格式公文的发文字号标识在武文线下1行版心右侧顶格标识(见式样十至十六、二十一至二十三)。

  第十条 上报的公文需标识签发人姓名,平行排列于发文字号右侧。签发人姓名居右空1字,“签发人”用3号仿宋体字,签发人后标全角冒号,冒号后用3号楷体字标识签发人姓名(见式样八、二十、二十九)。

  如联合行文,有多个签发人、主办机关签发人姓名置于第1行,其他签发人姓名从第2行起在主办机关签发人姓名之下按发文机关标识顺序依次顺排,下移红色反线,使发文字号与最后一个签发人姓名处在同一行并使红色反线与之的距离为4mm。

  主体格式

  第十一条 公文主体,包括公文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日期、公文生效标识、附注等要素。

  第十二条 公文标题,一般位于公文眉首之下,主送机关之上。文件式格式公文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公文主要内容+文种”组成(见式样二至八、十七至二十);信函式格式公文的标题由“公文主要内容+文种”组成(见式样十至十六、二十一至二十三)。公文标题中除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公文标题应力求简明扼要,用2号小标宋体字,可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回行时,应注意词意完整,排列对称,间距恰当。

  市人民政府批转的报告、意见,被批转的公文标题不冠机关名称,文末冠机关名称(见式样五);市人民政府转发上级机关的公文,被转发的公文标题冠机关名称并标注发文字号(见式样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平行机关的公文,被转发的公文标题不冠机关名称,在标题下面注明机关名称和年月日(中文数字),并用圆括号括入(见式样十九);如机关名称字数过多,可另行排在标题之下、年月日之上,年月日用圆括号括入。

  第十三条 主送机关,指公文主要发往机关。主送机关名称应当使用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主送机关在标题下空1行,左侧顶格用3号仿宋体字标识。公文主送机关名称按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部门、管委会,市级双管单位,市直事业、企业单位的顺序排序;跨系统联合行文的,按党、政、军群顺序排列。主送机关名称过多,回行时仍需顶格。因主送机关过多而导致公文首页不能显示正文时,应将主送机关名称移至版记中,在主题词之下,抄送之上予以标识。

  第十四条 公文正文,位于主送机关下1行,每自然段左空2字,回行顶格。数字、年份不能回行。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用阿拉伯数字。

  第十五条 公文附件说明,应在正文下空1行左空2字、用3号仿宋体字标识“附件”,后标全角冒号,冒号后标识附件顺序号和附件名称。附件顺序号使用阿拉伯数码,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如回行应与上行文件附件名称文字齐平。附件应在附注之后、主题词之前另页全文打印,与公文正文一起装订,并在附件左上角第1行顶格标识“附件”,有序号时依顺序标识序号;附件的序号和名称前后标识应一致。如附件与公文正文不能一起装订的,应在附件首页的左上角第1行顶格标识公文的发文字号并在其后标识“附件”及序号(见式样二)。

  第十六条 公文成文日期是公文生效的时间,用中文数字将年月日标全,“零”写为“〇”。公文成文日期以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如机关负责人签发后,因故不能及时发文,时间耽搁超过20天的,成文日期应重新确定。

  公文生效标识是证明公文效力的表现形式,必须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单一机关制发的公文在落款处不署发文机关名称,只标识成文日期,并加盖发文机关印章。成文日期右空4字,加盖印章应上距正文1行之内,端正、居中下压成文时间,印章用红色。当印章下弧无文字时,采用下套方式,即仅以下弧压在成文日期上;当印章下弧有文字时,采用中套方式,即印章中心线压在成文日期上。两个单位联合行文,也不署发文机关名称,只标识成文日期并加盖两个发文机关印章,成文日期应适当拉开,左右各空7字,主办机关在前,两个印章互不相交或相切,相距不超过3mm,两个印章均压在成文日期上(见式样七);3个单位以上联合行文,发文机关名称按主办机关在前、其他机关在后的顺序排列逐一署名在相应位置后,并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印章每排最多排3个,两端不得超出版心,最后一排如余1个或2个印章,均居中排列,最后一排印章之下右空2字标识成文日期。

  第十七条 当公文排版后所剩空白不能容纳印章位置时,应采取调整行距、字距的措施加以解决,使印章与正文同处一面,不得采用标识“此页无正文”的方法解决。

  第十八条 公文附注,位于主题词之上,成文日期之下空1行,左空2字用3号仿宋体字标识并用圆括号括入。公文附注一般是对公文发放范围、使用时需要注意的事项加以说明等,如“此件登报(政报)”、“联系人:××× 联系电话:××××××××”等(见式样三、八、二十三、二十七)。

  版记格式

  第十九条 公文版记,包括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份数等要素,置于公文最后一面。

  第二十条 主题词是用于提示公文内容、便于公文检索查询的规范化词,在抄送栏之上,居左顶格标识。“主题词”用3号黑体字,后标全角冒号;词目用3号小标宋体字;词目之间空1字。主题词按照《国务院公文主题词表》的规定和要求标引。

  第二十一条 抄送机关,设在主题词下1行,用黑色横线加以区分。抄送栏根据公文内容性质和文种、格式不同,分别设“主送”、“分送”、“抄送”行。一些不宜在正文上设置主送机关的,在抄送栏中用“主送”标识;需要送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负责人的用“分送”标识(一般仅用在会议纪要格式);需要送其他隶属和不隶属部门的用“抄送”标识。机关名称的排列分3层:第一层为党、军、群;第二层为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政协办事机构,法院、检察院;第三层为各民主党派机关,工商联。

  抄送栏左右各空1字,用4号仿宋体字标识“主送”、“分送”、“抄送”,后标全角冒号。主送、分送、抄送机关名称需回行时与上行机关名称文字对齐,同一单位各部门名称间用顿号隔开,其他用逗号隔开,每个层次的机关名称末尾标句号。

  第二十二条 印发机关栏,设在抄送栏之下,用4号仿宋体字标识。印发机关居左空1字,统称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日期居右空1字,用阿拉伯数码标识。印发日期为公文付印的日期;无抄送机关时,印发机关栏在主题词之下,占1行位置。

  印发份数居印发机关栏下右空2字标识,使用4号仿宋体字,用圆括号括入。

  第二十三条 公文应当标明页码的顺序编号,用4号半角白体阿拉伯数码标识。单面印刷的,用阿拉伯数码标识在每一页公文的下端居中;双面印刷的,用阿拉伯数码标识在每一页公文的右或左下端,置于版心下边缘之下1行,数码左右各放一条4号一字线,一字线距版心下边缘7mm,单页码居右空1字,双页码居左空1字。空白页和空白页以后的页不标识页码。

  其它格式

  第二十四条 政府令公文的眉首由“南宁市人民政府令”和序号组成,序号不分年限连续标注,政府换届时,应重新编序号。政府令的主体由置于公文首页公文序号以下至主题词之间的各要素组成,公文生效标识加盖市长签名章,主送机关在抄送栏中标识(见式样一)。

  第二十五条 南府字公文主要由公文标题、发文字号、正文、发文日期、公文生效标识等要素组成。公文不标注发文机关标识,主送机关、版记要素。公文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公文主要内容+通告”组成。文件字号在标题之下,正文之上各空1行居右顶格标识,印刷用纸尺寸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而定(见式样九)。

  第二十六条 南宁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工作会议纪要、协调会议纪要公文份数序号、秘密等级、保密期限和紧急程度等要素及公文成文日期的标识与文件式格式公文相同。发文机关标识由“会议名称+纪要”组成,发文机关标识之下居中标识会议纪要编号。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在正文之后列出席人员、缺席人员、列席人员名单。出席人员和缺席人员列市长、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列席人员列参加会议各单位的副处级以上负责人。市人民政府召开的工作会议纪要、协调会议纪要在正文之后列出参加会议的人员名单。并根据我市工作的实际情况,会议纪要在标注成文日期处加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章(见式样二十四至二十六)。

  第二十七条 南府办答公文用信函式格式印发,在首页右上角用英文字母A、B、C加圆括号顶格标注“(×)类”字样,其中“A”表示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在本年度能及时解决的,以及所提问题已有规定,承办单位明确说明情况的;“B”表示所提问题从闭会之日起3年内能够基本解决,承办单位已制定解决措施或已列入改进计划,并明确答复代表办理期限的;“C”表示所提问题因目前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从闭会之日起3年内难以解决的,以及所提问题留作参考的。发文机关标识为“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文字号标识在武文线之下居右侧顶格标识;公文标题由“公文主要内容+答复的函”组成,主题词词目中文种为“函”(见式样二十三)。

  第二十八条 以南府办会议印发的会议通知,公文标题由“公文主要内容+文种”组成,在公文标识的右上方空1行,用3号黑体字分2行标识“会议通知 收到即送”;在公文标识右下空1行,右空1格用3号仿宋字标识发文字号;在公文成文日期之下附注位置左侧空2格,用3号仿宋字分2行分别标识联系人和联系电话(见式样二十七)。

  第二十九条 明传电报的眉首约占公文首页2/5,公文标识不署发文机关,只标识“明传电报”字样;在公文标识下第1条黑色反线上右侧右空1字标识“签发人”,左侧左空1字标识发往单位;在两条黑色反线之间,左侧标识紧急程度,右侧标识“共×页”,居中标识发文字号。公文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公文主要内容+文种”组成(见式样二十八)。

  第三十条 南府党组公文的各要素组成及格式与文件式格式公文相同,但成文日期不用中文数字,应用阿拉伯数字。

  第三十一条 更正后并重新印制的公文在首页左上角文件序号上方以3号黑体字标识“更正重印件”字样;更正重印公文有电子公文的,应在“更正重印件”字样的下方以4号宋体字标识“原电子和纸质公文同时作废,以纸质更正重印公文为准”字样。

  印刷格式

  第三十二条 公文用纸一般采用国际标准A4型纸(210mm×297mm),左侧装订。文字从左向右横排。一般情况下,正文用3号仿宋体字,每页排22行,每行排28个字。

  第三十二条 公文中如有小标题可用3号小标宋体字或黑体字。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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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人事部关于继续开展《专业证书》教育的通知

国家教委 人事部


国家教委、人事部关于继续开展《专业证书》教育的通知
国家教委 人事部




国家教委、人事部《关于加强成人高等教育试行〈专业证书〉教学班复查清理工作的通知》(教成〔1991〕3号)下发后,地方或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人事部门严格按照3号文件的要求,对本地区、本部门成人高等教育《专业证书》教学班进行了认真的复查清理。通过学校自查
、互查以及教育、人事部门复查验收,端正了办班指导思想,查处了一些不按规定办班的部门和学校,清退了一批不符合入学条件的学员,收到了明显成效。全国成人高等教育《专业证书》复查清理工作现已基本结束。
几年来的实践证明,试行成人高等教育《专业证书》制度,符合我国国情,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办学,确实保证质量的教学班,受到用人单位的欢迎。为适应用人部门的实际需要,加快成人高等教育的改革步伐,有必要“继续开展专业证书教育”(国办发〔1993〕3号)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业证书》是学员经过学习、考试合格,表明已达到了岗位所要求的大专层次专业知识水平的一种证明。《专业证书》不能作为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是上岗位的一种资格证明,也不等同于大学专科毕业证书。《专业证书》只在本行业本专业的工作范围内适用
。若转换其他专业岗位,则应再接受新的专业知识教育,取得新的《专业证书》。各地、各部门的情况不同,是否继续举办成人高等教育《专业证书》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部委决定。
二、《专业证书》教学班的入学资格、教学计划、承办学校审批程序、管理办法等,继续执行国家教委、人事部《关于成人高等教育试行〈专业证书〉制度的若干规定》〔(88)教高三字006号〕和《关于加强成人高等教育试行(专业证书)制度管理的若干意见》〔(89)教成
字011号〕。具体实施办法由地方或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人事部门制定。
对已获大专以上学历的在职人员,因工作岗位需要,经本人所在单位同意,申请参加《专业证书》学习的,可免试入学。
三、《专业证书》教学班的办学机制是用人单位按工作需要选送学员委托学校培养,不是学校招生办学。举办《专业证书》教学班必须由用人主管部门提出申报。用人部门要根据生产工作的实际需要,把委托举办《专业证书》教育纳入人才培养规划,贯彻学用一致,对口培养的原则,
明确培养目标、教学计划和证书效用,避免盲目性。
地方和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人事部门要加强对《专业证书》教学班的管理,防止乱办、办滥。人事部门负责办班需求和入学条件的审核;教育部门负责学校办学条件、教学计划的审核,加强对教学管理和教学质量的监督;承办学校应认真按教学计划组织教学,加强教学管理,保证教
学质量。
每年年底实施《专业证书》教育的地方或部委教育、人事部门要向国家教委、人事部报告举办《专业证书》教学班的情况,包括招生人数、专业设置、教学管理及结业生情况等。



1993年4月20日

邢台市政府外债管理办法

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政府


邢台市政府外债管理办法

邢政[1996]26号 1996年12月1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用好政府外债贷款,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根据《河北省利用世界银行贷款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利用国外贷款的预决算编报和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政府名义利用外债的所有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以政府名义利用的外债是指经市政府批准,由市财政局作为债权债务代表人和由市财政局提供担保的各项目区和各项目单位所借的外债,包括世界银行贷款和政府国外贷款(以下简称政府外债)。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外债的归口管理部门和债权债务代表人。各级政府成立的政府外债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当地政府外债规划、审批、实施和偿还的管理工作。政府外债管理领导小组下设“政府外债管理办公室”,设在财政局,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管理政府外债的各项日常工作。
  第五条 政府外债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参与计划部门、贷款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单位所申报的贷款项目前期准备工作,经“政府外债管理领导小组”同意后,由有关部门负责向上级有关部门申报。
  (二)督促政府外债项目所需国内配套资金的落实。
  (三)管理和监督政府外债贷款和配套资金铁使用。
  (四)办理项目的转贷协议,负责偿债准备金的建立和管理,制定还贷规划,具体督促债权债务的落实。
  (五)参与项目评标工作,按照项目贷款协议的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监督和督促项目实施。
  (六)负责宣传政府外债贷款有关业务知识;协助贷款项目主管部门对有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配合世界银行贷款和国外政府贷款人员在我市进行的经济考察。
  第六条 政府外债要通过财政部门逐级签订转贷协议层层落实债权债务。属于市直单位的贷款项目,由市财政部门直接与项目承办单位或主管部门办理转贷事宜;属于县(市)区的贷款项目,由市财政部门与项目所属县(市)区人民政府办理转贷事宜,县(市)区财政部门与项目实施单位或主管部门再办理转贷事宜。
第二章 政府外债贷款项目的前期管理

  第七条 政府外债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论证及报批工作,由计划、财政会同待业主管部门共同负责。
  第八条 政府外债贷款项目的申报、审批按以上程序办理:
  (一)各项目承办单位,根据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建议书批复的文件,委托有资格的设计部门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主请本级主管部门审核。
  (二)项目主管部门将审核后的项目可研报告报同级计划、财政部门,由计划部门牵头,会同财政和项目主管部门与项目承办单位,组织专家对项目可研报告进行可行性论证。
  (三)计划、财政、项目主管部门对经论证后的项目,提请“政府外债管理领导小组”研究,经同意后,分别报上级计划、财政和项目主管部门。
  第九条 申报的政府外债贷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地经济发展规划,且配套资金有保障,建设项目有条件,偿还贷款有能力。
第三章 政府外债的使用

  第十条 按政府外债贷款使用要求,应有相应的国内资金配套。配套资金由贷款单位或部门根据受益对象进行筹集,其筹资标准、金额经“政府外债管理领导小组”申核批准,“政府外债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和监督实施。
  第十一条 配套资金来源:
  (一)单位自行筹集;
  (二)自有资金;
  (三)集体、群众集资或投工投劳、实物折款;
  (四)银行贷款;
  (五)本级财政可用机动财力;
  (六)其他资金。
  第十二条 项目范围、工程内容、投资金额、建设标准等,均以所签转贷协议、项目协定和有关规定为准。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截留和挪用。
  第十三条 政府外债的报帐提款按国家及项目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有关人员出国考察、培训和技术交流的费用,应由项目单位提前编制预算,报“政府外债管理办公室”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出国手续。
  第十五条 项目的实施应实行公开招标方式,招标的组织必须有财政、审计部门参与。项目竣工后,需经计划、财政、审计部门对标书、承包合同和验式报告等证明文件审核确认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编制项目年度财务用款计划,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项目的所有外汇贷款,应本着“谁用汇、谁偿还、谁担风险”的原则管理。
第四章 政府外债的回收和偿还

  第十八条 政府外债本着“谁借谁还”的原则。凡属经营性项目,必须由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认可的有经济实力的单位担保,贷款单位要制定具体可行的还贷计划,确保及时偿还贷款,贷款单位到期无力偿还时,由担保单位负责偿还,对非经营性社会效益项目,贷款首先由项目单位的业务收入偿还,项目单位无力偿还的由其主管部门的专项收入或专款偿还,项目单位和其主管部门暂无力偿还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垫支或偿还。到期贷款不能按期偿还的,由财政部门从期专项收入、经费和专款或上下级结算中扣抵。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和主管部门要按协议规定,及早做到好还贷计划,按照政府偿债准备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定期将偿债准备金缴入财政部门的偿债准备金专户。
第五章 政府外债的监督、审计

  第二十条 项目的所有费用开支必须有合法的原始凭证,使用统一的记帐凭证和账表。
  第二十一条 各项目单位应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月份、季度、年度财务报表和其他必要材料。
  第二十二条 各项目单位应按时间向审计部门报送有关报表、文件及资料。审计部门负责政府外债贷款的审计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贷款协议要求,对项目财务状竞和财务决算进行审计,并出具报告意见。
  第二十三条 各项目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报请本级财政部门对结算项目投资进行审查。财政部门出具审查报告。
第六章 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四条 政府外债项目的外事接待或国家、省有关部门人员的接待工作,由项目主管部门会同计划、财政、外事部门负责,要严格按外事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外国专家索取的资料,统一由项目主管部门提供。所提供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的保密制度。
  第二十六条 项目在执行中需要调整时,由项目主管部门会同计划、财政部门共同确定。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实施中的索赔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国际惯例,依据协议进行,并由项目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索赔收入要纳入偿债准备金专户。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实施中的外汇业务和以外汇偿还政府外债的工作,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具体项目的管理办法,由项目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
  第三十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和监督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市政府印发的《邢台市利用世界银行贷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