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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重点项目前期工作专项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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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重点项目前期工作专项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重点项目前期工作专项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府办〔 2004 〕 32 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苏州市重点项目前期工作专项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三月三十日



苏州市重点项目前期工作专项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大力推进我市重点项目前期工作,规范前期工作专项经费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前期工作专项经费原则上用于列入市重点前期项目、重点新开工项目年度计划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项目。

第三条 市重点项目前期工作专项经费由市政府每年安排一定金额的资金建立,由市财政局实行统一管理,专户存储。该经费专项用于项目进入初步设计阶段之前、项目法人尚未组建时开展前期工作所涉及的有关支出,主要包括项目调查研究、方案规划、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文件编制与评审等相关费用。

第四条 市重点项目前期工作专项经费的使用由市计委依据苏州市重点项目年度计划,按轻重缓急程度编制年度使用计划,会商市财政局后 , 报市政府审定。

第五条 前期工作专项经费年度使用计划包括项目年度工作目标、前期工作责任单位、资金用途与安排金额。在下达年度使用计划的同时,前期工作责任单位与市政府签订专项经费使用责任书,保证项目前期工作质量与进度达到计划要求。

第六条 市财政局根据重点项目前期工作专项经费年度使用计划安排资金。专项经费的使用采取“报账制”,由列入专项经费使用计划的前期工作责任单位按工作进度提出用款申请,并提交有关合同等支付凭证,经市计委审核认可后,由市财政局将资金直接拨付给设计单位或服务单位。

第七条 市财政局对专项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资金使用严格遵守财务制度,不得任意扩大开支范围。文件编制费、咨询费等费用标准参照《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 \[1999\]1283 号)执行;对需进行招投标的项目前期设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执行。

第八条 专项经费做到当年安排、当年使用。对至当年第三季度末仍未使用并年内不再有专项经费使用需求的项目,由市计委会市财政局提出调整意见,经市政府审定后予以调整,用于其它符合条件的项目的前期工作支出,并在年底前将经费安排到位。

第九条 市计委负责对使用专项经费的前期工作进行目标责任考核。对未达到年度进度目标的,要限期整改。整改期内,暂不安排该项目下一年度的前期工作专项经费。

第十条 经考核后,对顺利实施的项目,发生的前期工作专项经费按实计入项目的建设成本;对不能顺利实施的项目,经市审计局核实后,由市财政局对已发生的专项经费予以核销。

第十一条 对个别前期工作费用过大的项目,由市计委向市政府提出专项经费申请,同时纳入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4 年 1 月 1 日 之后本办法施行前的重点项目前期工作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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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珠海市防御气象灾害规定的通知(废止)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珠海市防御气象灾害规定的通知

珠府〔2002〕43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珠海市防御气象灾害规定》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五月八日


珠海市防御气象灾害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御和减轻台风、暴雨、寒冷等气象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国家、集体、个人的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以及《广东省台风、暴雨、寒冷预警信号发布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范围内对台风、暴雨、洪水、潮水、寒冷的防御与抢险救灾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我市台风、暴雨、寒冷以及洪水、风暴潮预警信号是我市防御气象灾害的统一信号。

台风、暴雨、寒冷预警信号由市气象台统一发布;洪水、风暴潮预警信号由市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以下简称市三防指挥部)统一发布,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公众传播非市气象台和非市三防指挥部提供的预警信号。

第四条
市三防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全市防洪、防风及抢险救灾工作。

本市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根据寒冷预警信号的防御指引,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相应的防御方案。

第五条
市防洪、防风及抢险救灾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有关部门实行防洪防风岗位责任制。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洪、防风及抢险救灾的义务。

第二章
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防汛防旱防风(以下简称三防)指挥部由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任指挥,各局及驻珠部队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组成;指挥部下设三防办公室是各级人民政府三防指挥部的常设工作机构,其主要职责为:

(一)组织防洪防风安全检查,督促险工险段处理和泄洪河道清障工作。

(二)组织审定水库防洪限制水位、堤围警戒水位,并监督计划的执行;发布洪水预警信号。

(三)制定和下达水毁工程修复计划。

(四)组织制定防洪防风预案并监督实施。

(五)负责三防无线电通讯、水情遥测、卫星云图及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维护。

(六)联络、协调各有关部门抢险救灾工作,编制险情、灾情报告及抢险救灾情况报告。

(七)根据三防指挥部的决定,公布临时避险场地的位置及撤退、疏散的路线。

(八)根据三防指挥部的决定,组织临时抢险队伍。

(九)经三防指挥部授权,采取必要的紧急处置措施。

(十)负责三防经费、物资的计划、调配和管理。

(十一)完成三防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八条
各职能部门在三防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提供专业保障:

(一)宣传部门负责公布市三防指挥部发布的洪水警报及预警信号和市气象台发布的台风、暴雨、寒冷预警信号,并宣传相应预警信号的含义和防御措施;遭遇大灾时,向市三防指挥部办公室提供防灾抗灾的文字、图片和声像资料。

市教育局负责向学生宣传预警信号的含义以及相应的防护措施。

(二)公安部门负责各级防汛指挥车辆、抢险车辆的优先快速通行;协助危房群众疏散及维护灾区社会治安;遭遇大灾时,必须加强治安保卫工作,防止不法之徒趁灾抢劫;向市三防指挥部提供通讯和车辆的援助。具体预案由市公安局另行制定。

(三)交通部门负责最大限度维持公共交通和检查车船避风工作。遭遇大灾时,负责抢修损毁道路和调度抢险救灾车、船运送抢险物资;海事、渔监等部门分别负责督促商船和渔船避风;市海上搜救分中心要做好辖区水域搜救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当接到海上遇险求救信号后,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救援并向三防指挥部报告。

(四)供电部门负责所辖供电设备的安全供电,特别要保证全市防汛泵站和各级三防指挥机构、医院、供水等部门的电源的安全供电;配备足够的供电应急抢修队伍和材料、物资,及时修复故障。

(五)供水部门要落实两路电源。处于较低地区的水厂生产车间要有第二道防线,防止市区受浸地下水倒灌污染水源。市区水库发生险情时,提供足够的挖掘机和车辆投入抢险。

(六)相关城管部门负责市区玻璃幕墙、霓虹灯、广告牌、山坡附近建筑物和市政排水设施的防风防暴雨检查工作。遭受灾害时,城管部门、居委会负责在危险路段和危险建筑物附近挂出警戒标志并组织警戒,及时组织转移疏散该危险区域的人员、物资。

园林管理部门负责行道树的防风修枝,如遭遇灾害时,请供电部门切断电源;扶正和清理影响交通的树木;路灯管理部门负责路灯及其设施的安全;市政管理部门负责市政设施的防风防暴雨检查工作。

(七)为保证抢险救灾时医疗急救和防疫工作需要,各区要建立一支10-15人的医疗救护队伍,负责本辖区内灾害发生时突击救护和防病工作。市级医院组成的医疗救护队由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指挥,参与特大灾害时的医疗救护及灾区的卫生防疫工作。

(八)各级水务部门对本部门管辖的水库、堤防、水闸排涝泵站组织专职队伍巡查;储备足够的水利工程抢险物料;出现险情时,协助三防指挥部组织水利工程的抢险。

(九)物资、商业部门负责备足主副食品。尤其在一旦断水、断电的情况下,需保证供应干粮、器材及灾民生活必需品的储备。

(十)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负责开放、管理防风庇护所和灾民的安置及灾民生活必需品的发放,并协助做好灾后救灾工作。

(十一)驻珠军警部队负责突击救生和工程抢险。

(十二)抢险救灾及善后恢复所必须的资金经三防办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由计划、财政部门负责筹措,优先安排,抢险救灾及善后工作(工程)由各级三防办组织实施。


第九条
有关部门应负责制定和实施本行业的防台风、暴雨、寒冷的应急抢险预案,并报市三防指挥部备案。

各区人民政府和同级三防指挥部按照市三防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结合当地在台风、暴雨袭击下可能出现险情的实际,妥善做好辖区内群众的转移工作。

第三章
监测和预警

第十条
我市台风、暴雨、寒冷的监测与预警工作由市气象台负责;洪水预警信号由市三防办负责。预警信号由新闻宣传单位统一向公众传播。暴雨预警信号分区发布:市区(指磨刀门水道以东地区,下同)挂预警信号;斗门区、金湾区由电视台以走字幕的文字形式发布预警。

第十一条
台风预警信号:

(一)
白色台风信号
颜色为白色。其含义为:热带气旋48小时内可能影响。

(二)
绿色台风信号
颜色为绿色。其含义为:本地未来24小时内可能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可达6~7级(39~61千米/小时);或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6~7级。

(三)
黄色台风信号
颜色为黄色。其含义为:本地未来12小时内可能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可达8级(62~74千米/小时)以上;或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8~9级(62~88千米/小时)。

(四)
红色台风信号
颜色为红色。其含义为:本地受热带气旋影响,未来12小时内平均风力可达10级(89~102千米/小时)以上;或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10~11级(89~117千米/小时)。

(五)
黑色台风信号
颜色为黑色。其含义为:热带气旋将在未来12小时内在本地或附近登陆,平均风力12级(118~133千米/小时)或以上;或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12级或以上。


第十二条
暴雨预警信号:

(一)
黄色暴雨信号
颜色为黄色。其含义为:6小时内,本地将可能有暴雨发生。

(二)
红色暴雨信号
颜色为红色。其含义为:在刚过去的3小时内,本地部分地区降雨量已达50毫米以上,且雨势可能持续。

(三)
黑色暴雨信号
颜色为黑色。其含义为:在刚过去的3小时内,本地部分地区降雨量已达100毫米以上,且雨势可能持续。如遇3小时降水150毫米以上的特大暴雨,应由市气象局通知电视台插播字幕通告市民暴雨走势。


第十三条
寒冷预警信号:

(一)
黄色寒冷信号
颜色为黄色。含义是:因北方冷空气侵袭,致使当地气温在24小时内急剧降低10摄氏度以上。

(二)
红色寒冷信号
颜色为红色。含义是:因北方冷空气侵袭,致使当地最低气温降低到摄氏度5度以下。

(三)
黑色寒冷信号
颜色为黑色。含义是:因北方冷空气侵袭,致使当地最低气温降到0度以下。

第十四条
台风伴随较大降雨过程的,应同时发布台风预警信号及暴雨预警信号。

第十五条
当发布的预警信号涉及学生停课和人员转移相应等级的,由市气象局和市三防办会商后再发布。

第十六条
我市江河洪水及风暴潮水位预警由市三防办负责。

第十七条
洪水位标示为,其含义为:AAA为测站名称,BBB为该堤段超警戒水位的数字(单位为米),CCC为当前堤围的平均水位(珠基高程,单位为米),
为水波线。当水波线由白色转红色时,表示已达危险水位。

第十八条 市新闻宣传单位应根据气象台发布的台风、暴雨、寒冷预警信号及市三防办发布的洪水和风暴潮信号,在15分钟内向公众播出(报纸除外),市气象台向市三防指挥部和新闻单位传送预警信号,接受单位要及时回执。

当红色台风信号或暴雨量在3小时达到150毫米且持续的情况下,市电视台除挂出预警信号外,还要以走字幕形式播放预警信号的含义和三防指挥部的防灾紧急通知。移动通讯管理部门要发出防风的短信息,并及时向所有用户传呼组呼,红色和黑色台风预警信号发布后,每两小时应当组呼一次。

第四章
防御与抢险救灾


第十九条
白色台风或黄色暴雨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市新闻宣传单位应提示公众注意防风、防雨。

(二)海事部门启动《珠海海事局防抗热带气旋应急方案》,海事、渔监部门应通知辖区江河、海面作业船只做好避风准备,港务部门应做好货物抢装或抢卸工作。

(三)各级三防办公室值班人员要对所有无线电通讯机进行一次定点试通话,将所有卫星云图设备用来监测台风发展情况。


第二十条
绿色台风信号或红色暴雨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新闻单位要将5个等级的台风预警信号和3个等级的暴雨预警信号的含义和主要防御措施告知市民。

(二)水务工程管理单位人员要到现场值班。对达到防洪限制水位的水库应预泄部分库容,排涝泵站要根据实际情况开机排水。

(三)海事、渔监部门负责通知船只适时进入避风锚地。渔船避风锚地安排:

1.湾仔避风塘:可锚泊渔船约300艘,供小型渔船避风。

2.洪湾水闸内:可锚泊渔船约300艘,供小型渔船避风。

3.白藤头新界河水闸内:可锚泊渔船约280艘,供小型渔船避风。

4.平沙河水闸内:可锚泊渔船约90艘,供小型渔船避风。


第二十一条
黄色台风信号发布后:

(一)各局要派人值班。全市的幼儿园、小学停课。

(二)辖区内有危房区、水浸黑点地方所在的镇政府、街道办,应向区三防办上报本辖区拟向公众开放的庇护所,由区汇总报市三防办。

(三)新闻宣传单位负责向公众公布临时庇护所的地点。民政部门负责检查对公众开放临时避险场所。

(四)各级三防指挥部负责检查各委、办、局人员值班到岗情况。各街道办负责组织检查小组,检查辖区的防灾抗灾准备工作。负责督促辖区临时房屋或危房,特别是天台上搭建的临时房屋、广告、招牌的业主进行加固。

(五)海事、渔监部门负责检查船只避风情况,督促船只进入避风锚地并做好防抗台风工作,并向市三防指挥部汇报,必要时启动《珠海海事局水上搜救应急方案》。

(六)相关城管部门负责行道树、路灯、下水道、排水口的防风防暴雨工作。


第二十二条
红色台风信号或黑色暴雨信号和水库、江、海堤到达危险水位警告信号发布后:

(一)全市幼儿园、学校、院校停课,学校负责对已到达学校学生的安全保护。

(二)干部、职工留在安全地方暂避(抢险救灾人员除外)。

(三)街道办负责督促辖区内物业公司检查有挡土墙和山泥倾泻隐患地段,挂出警戒标志并负责疏散、转移有关人员。

(四)在危房的居民和所有新垦区的人员要转移到防风庇护所,由经营垦区的公司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所在地政府负责督促落实。

(五)各级三防指挥部成员应到三防指挥部集中,三防指挥部成员本人不能亲自到达的,应派出有协调能力的负责人到三防指挥部参与指挥抢险工作。

(六)各单位的抢修、抢险队伍集中候命。

(七)开放所有的防风庇护所。

(八)各级行政领导必须亲自主持防灾抗灾工作,各主管部门应派出工作组,分组检查属下单位的防范措施。

受台风、洪水影响地区所有单位要有领导值班,组织本单位的防风、防洪抢险工作。水库下游或受堤围内保护的单位要专人收看、收听电视、广播电台发布防风防汛通告,及时组织转移人员和物资。

(九)启动广播电视局的防汛应急预案。


第二十三条
黑色台风信号发布后:

(一)电影院、商场等公共场所停止对外开放。

(二)公安部门组织力量,指挥人员疏散和维护治安秩序。发生灾情时,启动公安局三防应急预案。

(三)交通部门首先停止沿海路和郊区的公共汽车交通服务。根据三防指挥部发布的防风通告分阶段停止公共交通服务,启动交通应急预案。

(四)供电部门视实际情况断开对行人有危险的部分电源,启动供电三防应急预案。

(五)邮电通讯部门有关人员要严守岗位,确保防风防洪及抢险救灾通讯准确无误。发生灾情时,启动邮电的三防应急预案。


第二十四条
台风解除信号(台风中途转向除外)发布后:

(一)各级领导应迅速组织人力、物力投入抗灾救灾工作。

(二)民政、卫生部门应抓紧抢救伤病员,优抚死难者,加强灾区防疫工作。

(三)供水、供电、邮电、交通等部门负责水电、通讯设施及道路的修复。

(四)计划、财政、物资、商业等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组织供应抢险救灾物资、器材等,优先安排大江、大河及水库的堵口修复所必需的资金、物资。

(五)海事、渔监部门应加强巡查,维护通航秩序,处理突发事件。

(六)电视台、电台、报社等宣传单位负责报道各地灾情并协助三防办整理灾情音像汇报材料。


第二十五条 黄色或红色寒冷信号发布后:

(一)市新闻单位应提示公众注意添衣保暖。

(二)农业、水产、畜牧业等部门和有关人员应做好牲畜、家禽的防寒。对热带、亚热带水果及有关水产、农作物等种养品种采取防寒措施。

第二十六条 黑色寒冷信号发布后:

(一)市新闻单位应提示公众(尤其是老弱病人)注意防寒保暖。

(二)农业、水产业、畜牧业等要积极采取防霜冻和冰冻措施,尽量减少寒害损失。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
对在防御气象灾害抢险救灾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同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各单位未履行本规定防洪、防风及抢险救灾工作职责的,对其行政领导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有关行政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未履行其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新闻宣传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未按规定向公众播发气象台或市三防办发布的预警信号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二○○二年七月一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一九九六年五月三十日颁发的《珠海市防洪、防风规定》(珠府〔1996〕30号)同时废止。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安徽省人大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省人大


第一条 为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有关部门组成的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负责规划、指导、协调残疾人工作的开展。
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残联)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接受政府的委托,管理残疾人事务,开展残疾人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有所增加,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五条 全社会应发扬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精神,尊重、关心、理解、帮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
残疾人的监护人、法定抚养人应当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禁止虐待和遗弃残疾人。
第六条 残疾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院按国家规定的残疾标准鉴定后,由县级残联核发《残疾人证》。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开展残疾人预防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动员社会力量,采取措施,预防残疾的发生和发展。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家确定的重点康复项目制定实施计划,采取有效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本地区的残疾人康复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残疾人康复工作。
第九条 省、市(地区)人民政府应逐步建立、健全残疾人康复机构,开展康复治疗、科学研究、人员培训和康复技术指导工作。
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当地实际需要,指定医疗机构设康复门诊和康复病房,为残疾人进行康复治疗,并提供康复服务。
第十条 省、地、市残联应建立残疾人用品用具服务站,县(市、区)残联应逐步建立供应服务点,负责残疾人康复器械、生活自助具、特殊用品和其他辅助器具的供应和维修服务。
第十一条 残疾人为恢复功能所需医疗费,享受公费医疗、劳保医疗或统筹医疗的,分别按公费医疗、劳保医疗或统筹医疗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残疾儿童、少年的义务教育列入当地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规划,使残疾儿童、少年的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国家规定的目标。
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年龄可适当放宽;残疾儿童、少年可就近入学。各类学校应当为残疾儿童、少年的学习和生活提供方便,并根据实际情况减免杂费。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制定特殊教育发展规划,有计划地开设特殊教育班,逐步建立特殊教育学校,并在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大力开展随班就读,保证符合条件的残疾人都能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
第十四条 特殊教育经费列入教育事业费支出,并随教育经费的逐年增加而相应增加。教育费附加中要一定比例用于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努力做到特殊教育与普通教育同步发展。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学质量。
在特殊教育学校和特殊教育班从事特殊教育(含聋儿听力语言训练)的教师以及手语翻译,可享受特殊教育津贴。
第十六条 各级残联应积极开展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工作,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残疾人待业调查、就业登记、能力评估、职业培训和职业中介、咨询、指导等业务。
第十七条 残疾人劳动就业,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针。积极发展残疾人经济,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鼓励、帮助残疾人自愿组织起来从业或个体开业。安置残疾人达到规定比例的,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做好推动各单位吸收残疾人就业的组织指导工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的比例安置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九条 残疾人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的,工商行政部门应当优先核发营业执照,有关部门应在场地、信贷等方面给予照顾。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根据残疾职工生理、心理障碍情况分配适当的工种和岗位,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在福利待遇、职称评定、劳动保护、养老保险等方面,与健全职工享受同等待遇。
企业解散、破产后,政府或企业主管部门必须妥善安置残疾职工的生活,积极创造条件,使其重新就业。
鼓励有条件的大、中型企业兴办残疾人福利企业。
第二十一条 盲人按摩院(所)取得职业许可证的盲人按摩人员符合条件的,可按国家规定评定专业职称。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农村贫困残疾人,应在生产服务、技术服务、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和信贷等方面给予帮助。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指导城乡基层组织开展有益于残徉人身心健康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对残疾人文艺团体应给予扶持。
第二十四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兴办适合残疾人特点和需要的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场所,为残疾人服务并适当减免收费。
公共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场所应当对残疾人开放,并提供方便和照顾。
第二十五条 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抚养人、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在城镇的可由当地民政部门给予社会救济或由社会福利院集中供养,在农村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按当地“五保户”规定保障其生活。
其他生活困难确需救济的残疾人,由当地有关部门、单位给予救济。
农村残疾人承担义务工、公益事业费和其他社会负担,县、乡(镇)人民政府应予减免。
流浪外地,以乞讨为生的残疾人,由民政部门予以收容,送回原籍。
第二十六条 各级残疾人组织接受社会捐赠的残疾人福利基金,应专款专用。
第二十七条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享受以下优待:
(一)到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场所,优先购票,优先入场;
(二)盲人可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盲人读物免费邮寄;
(三)搭乘长途汽车、火车、轮船、飞机,优先购票,优先搭乘;
(四)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免费携带、寄存;
(五)优先挂号就诊,盲人就医免收普通挂号费;
(六)城市公园免收门票。
第二十八条 城市规划、建设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逐步实行方便残疾人的城市道路和建筑设计规范,采取无障碍措施。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组织好每年的助残日活动,切实帮助残疾人解决一些实际困难。
第三十条 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投诉、检举、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政府有关部门应依法受理查处,不得推诿、拖延。
残联和残疾人所在单位,应支持被侵害的残疾人进行诉讼。
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和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其诉讼费和法律服务收费应酌情减、缓、免。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这一的,由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或者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限期改正:
(一)拒绝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学生入学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国家分配的中专以上残疾毕业生的;
(三)无合法理由辞退、开除残疾职工、学生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安置残疾人就业的;
(五)其他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