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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市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委员会能否作为诉讼主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4:53:36  浏览:82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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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市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委员会能否作为诉讼主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市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委员会能否作为诉讼主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复函

法函〔1996〕9号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市政府经济协作委员会能否作为诉讼主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

  据你院报告,1991年7月12日,辽宁省沈阳宏泰食品有限公司(下称宏泰公司)与吉林省白山市经济技术物资协作公司(下称经协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松籽合同,合同规定,由经协公司供给宏泰公司松籽1000吨。经协公司的上级主管部门白山市(原浑江市)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委员会(下称经协委)自愿向宏泰公司出具了一份担保书,担保书规定,“我委同意承担如下责任:一、监督公司履行合同条款,兑现合同;二、监督公司按合同规定使用‘宏泰食品有限公司’所拨定金、货款的使用;三、如公司不能兑现合同,发生违约,负责担保退还定金和经济损失。”主合同签订后,宏泰公司为履行合同汇给经协公司定金人民币50万元和货款421万元,后因松籽质量问题发生纠纷,宏泰公司向经协公司索要货款未果,故诉至法院。但宏泰公司在诉讼中提出担保人经协委不是独立法人,应追加其上级主管部门白山市人民政府作为本案被告并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根据。

  经研究,我们认为,经协委于1988年6月1日正式成立,有独立的经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条“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这日起,具有法人资格”的规定,经协委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作为诉讼主体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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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公司登记注册入资帐户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公司登记注册入资帐户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为了加强对公司登记注册入资帐户的管理,现就该帐户开立、撤销及其资金划转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公司登记注册时,因验资需要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并填写开户申请书,送交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鉴卡片,银行审核无误后,凭以开立公司登记注册入资的专用存款帐户。
二、公司成立后,应向银行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正本)和人民银行当地分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将专用存款帐户的资金全额划转到其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存款帐户。银行应及时办理转帐,并撤销该专用存款帐户。
以上请转知辖属各行执行。



1996年5月20日

长春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长春市人民政府令

第 30 号

  《长春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业经2011年8月30日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崔杰
  二○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长春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2002年4月19日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 根据2011年8月30日《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长春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长春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长春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长春市人民政府设立下列科学技术奖:
  (一)长春市科学技术特殊贡献奖。每次奖励人数不超过2人,每人奖金数额为50万元。
  (二)长春市科技成果转化优秀组织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二个奖励等级。奖金数额分别为15万元和10万元。
  (三)长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奖励等级;对在长春市科技与经济发展进程中完成具有特别重大意义的科学技术成果做出突出贡献,并已产生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公民、组织,可以授予特等奖。
  长春市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不再设立科学技术奖。
  第四条 长春市科学技术特殊贡献奖授予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公民。
  第五条 长春市科技成果转化优秀组织奖授予在建立政府、企业和战略投资者、高校院所、开发区'四位一体'的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推进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拓展国际与区域科技合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依托科技创新引领与支撑经济与社会发展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组织者与管理者。
  第六条 长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公民和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具有重大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品种及其应用推广,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以及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三)完成重大技术发明,在实施中创造较大经济效益的;
  (四)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和软科学研究,经过实践检验,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  
  第七条 长春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负责长春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八条 长春市设立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长春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专业评审委员会,负责长春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长春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选由长春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提出,报长春市人民政府批准。
  长春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工作办公室设在长春市科学技术局,负责日常工作。
  第九条 长春市科学技术特殊贡献奖每两年评审一次;长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十条 长春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三、中央、省所属驻长单位;
  四、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认定的符合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单位。
  第十一条 推荐单位推荐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
  第十二条 专业评审委员会应按照长春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规则进行评审,并向长春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提出科学技术特殊贡献奖获奖人选、科技成果转化优秀组织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奖人选、项目及其奖励等级的建议。
  长春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专业评审委员会的建议,作出获奖人选、获奖项目及其奖励等级的决议。
  长春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规则由长春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三条 长春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对长春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做出的获奖人选、获奖项目及其奖励等级的决议进行审核,报长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长春市科学技术特殊贡献奖由长春市市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
  长春市科技成果转化优秀组织奖和长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由长春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十五条 长春市科学技术奖励应接受社会监督。长春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当在科学技术奖初评结果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奖励办公室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长春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长春市财政列支。
  第十七条 长春市科学技术奖获奖者的有关资料应收入本人档案,作为晋级、任用、评定专业技术职称的依据。
  第十八条 社会力量在长春市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的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九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它不正当手段骗取长春市科学技术奖的,由长春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报长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
  第二十条 推荐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长春市科学技术奖的,由长春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
  第二十一条 参与长春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询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2年4月19日起施行。长春市人民政府1992年11月6日发布的《长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1995年12月30日发布的《长春市重奖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