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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人民政府印发亳州市关于鼓励和促进企业上市融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08:23:09  浏览:929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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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人民政府印发亳州市关于鼓励和促进企业上市融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政府


亳州市人民政府印发亳州市关于鼓励和促进企业上市融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亳政〔2010〕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亳州市关于鼓励和促进企业上市融资的若干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亳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亳州市关于鼓励和促进企业
  上市融资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我市企业上市积极性,降低企业改制上市成本,加快企业上市步伐,促进企业做大做强,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经市政府企业上市融资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上市办”)审查认定,进入正式培育辅导期的拟上市企业。
  本规定所称拟上市企业是指以上市为目的,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改制或新设股份有限公司或与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签订改制辅导协议等各类上市工作证明文件,进入改制辅导程序但尚未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改制或新设为股份有限公司,享有以下扶持政策。
  (一)凡因工商变更登记、房地产过户、资产转让等需缴纳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在市政府权限范围内予以免收;需缴纳的各种税收按规定予以缴纳,其中市级以下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以项目补助的形式予以扶持。
  (二)在企业权益转增资本金过程中,需缴纳的所得税应按规定予以缴纳,其中市级以下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以项目补助的形式予以扶持。
  (三)根据企业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结果和上市规范要求,企业历年积累的未分配利润、资本增值等企业权益在转增企业资本金过程中涉及的所得税应按规定缴纳,其中市级以下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以项目补助的形式予以扶持。
  (四)企业因股份制改造而合并、分立、转让股权或重组的,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办理出让手续时,企业全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同级财政部门按净收益额的50%扶持企业。
  第四条 完成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并进入辅导期的企业享有以下扶持政策。
  (一)企业与证券公司等中介服务机构签订上市指导合同,能按《公司法》规范运作,经市上市办、市财政部门验收合格的,由市政府补助企业上市费用50万元。
  (二)以企业上市辅导前一年度实际上缴的税金为基准,按每年环比递增10%为基数,对进入辅导期后三年内每年按其实际上缴税金超基数市、县(区)实得部分全部补助给企业。如果辅导年度到上市年度不足三年的,按辅导年度到上市年度平均每年应补贴数予以补贴。上述基数按照依法足额缴纳的原则进行核定,企业依法缓缴的税金应予以调增。
  (三)进入上市辅导期的拟上市企业在实施高新技术项目、技术创新项目、技术改造项目时,优先推荐其享受各级政府贴息、贷款及重大科技专项、高技术产业化专项、重点行业结构调整专项等各类政策性扶持资金;优先支持其申报各级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名牌产品、质量奖等。
  (四)企业因上市需要新增建设用地的,优先予以保证。
  第五条 市、县(区)政府设立企业上市扶持专项资金,具体额度视工作进度分年列入预算。
  第六条 企业在上市过程中涉及的具体问题实行“一企一策”、“一事一议”。
  第七条 上述扶持政策经市上市办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予以兑现。
  第八条 非因不可控因素致使上市程序终止的,企业因上市所享受的所有扶持资金全额退回。
  第九条 本规定由市上市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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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出版物发行管理条例》的决定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出版物发行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7年11月28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上海市出版物发行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决定对《上海市出版物发行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出租、征订、附送、散发或者展示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内容的出版物、出版物宣传资料。”
  二、增加一款,作为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出版物发行单位和个人在出版物发行过程中,不得附送、散发或者展示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内容的其他宣传资料。”
  三、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第三款:“禁止发行、出租、征订、附送、散发或者展示非法进口、侵犯他人著作权以及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发行的其他情形的出版物、出版物宣传资料。”
  四、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第四款:“有本条规定禁止内容或者情形的出版物的鉴定由市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其所属的出版物鉴定机构可以承担具体的鉴定工作。”
  五、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十项修改为:“(十)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出租、征订、附送、散发、展示含有禁止内容或者情形的出版物、出版物宣传资料或者其他宣传资料的,没收出版物、出版物宣传资料或者其他宣传资料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下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六、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向无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购进出版物,以及出租、征订、附送、散发、展示的出版物、出版物宣传资料或者其他宣传资料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内容或者情形的,当事人说明、指认来源,经查证属实的,除没收出版物、出版物宣传资料或者其他宣传资料和违法所得外,可以减轻或者免除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本决定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出版物发行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关于发布“十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文物保护关键技术研究”项目课题申请指南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关于发布“十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文物保护关键技术研究”项目课题申请指南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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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科农社函〔2004〕114号

各有关单位:

  “文物保护关键技术研究”已列为 “十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重点项目并通过专家可行性论证。请根据该项目的课题申请指南要求,认真组织好申报工作。


二OO四年九月九日






附件: 课题申请指南及申请书格式和编写提纲
http://www.most.gov.cn/tztg/P020040913381268905957.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