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第58号
《长春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业经一九九七年六月五日市人民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宋春华
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四日
长春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指导和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产权转让的管理,促进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以下简称产权转让)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产权转让,是指由政府或者其授权的组织将企业的有形或者无形资产通过产权交易市场买卖、交换、租赁等行为。
第四条 在产权转让中,涉及到土地、房产的,均按照土地、房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产权转让应当遵循自愿互利、平等协商、公开公正的原则。产权转让双方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 市、县(市)、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分别负责本级产权转让的管理。工商、税务、土地、房地产、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做好产权转让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长春市产权交易中心,是直接服务于产权转让的中介组织,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产权转让的合法性、规范性和真实性;
(二)办理产权转让登记,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出具产权转让证明;
(三)为产权转让双方提供咨询、论证;
(四)接受委托,撮合产权转让成交;
(五)主持双方签订合同,办理资产交割手续;
(六)维护产权转让双方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二章产权转让内容和方式
第八条 产权转让方是指在产权转让活动中出让产权的组织;产权受让方是指在产权转让活动中接受产权的组织或者个人。
第九条产权转让的内容:
(一)整体或者部分产权;
(二)公司制企业(非上市公司)的股(产)权;
(三)租赁企业经营权;
(四)商标权、商业信誉等无形资产。
第十条 产权转让的方式:
(一)协议转让;
(二)竞价拍卖;
(三)招投标;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一条 国家规定不允许转让的国有资产,不得进行转让。
第三章产权转让的程序
第十二条 产权转让方进行产权转让,须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上市转让:
(一)市属国有企业进行产权转让,须经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后,由投资主体或者其授权的组织报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县(市)、区属国有企业进行产权转让,须经县(市)、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二)公司制企业(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产)权转让,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集体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涉及国有资产转让的,经职工代表大会、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定后,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四)租赁等其他形式的企业经营权转让,应当征得双方的投资主体或者其授权的组织同意,同时提交同意转让的书面材料,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五)在单独转让商标权、商业信誉等无形资产时,应当征得所有者同意。
第十三条 产权转让方和产权受让方,应当分别向产权交易中心提供本条二、三款规定的资料,经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转让。
产权转让方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转让申请书;
(二)政府有关部门同意转让的批文;
(三)职工代表大会、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四)产权证明;
(五)转让方的情况介绍,具体包括:资产、债权、债务清单,职工名册和工资福利待遇状况,产权转让方式,职工安置方案,转让产权收入的处理意见;
(六)拍卖破产企业产权时,须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破产裁决书;
(七)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产权受让方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受让申请书;
(二)组织或者个人的资格证明;
(三)资信情况证明;
(四)受让后的企业发展方案和偿还债务、职工安排意见等资料;
(五)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产权转让双方提供的书面材料,必须真实、准确,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四条 进行产权转让的,应当由依法取得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价值必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
第十五条 成交价格及其他转让条件确定后,产权转让双方应当在产权交易中心主持下,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合同文本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
第十六条 产权转让合同生效后,产权转让双方应当根据合同的规定处理债权债务、安置职工、支付价款,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产权交接手续。产权交接手续办理完毕后,产权交易中心应当给转让双方出具《产权转让签证书》。
第十七条 《产权转让鉴证书》是产权转让双方到有关部门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商登记、财务结算、税务、土地、房地户籍等变更手续的必备文件,是其增减资产的合法凭证。无《产权转让鉴证书》,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章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产权转让应当在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产权交易市场内进行,不得在场外进行产权转让。
第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产权转让:
(一)有产权争议或者产权归属尚未界定的;
(二)产权转让成交之前,产权转让方有正当理由撤回申请的;
(三)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故,产权实物灭失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停止产权转让的事由。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产权转让无效:
(一)产权转让方申请人、产权受让方申请人不具备本办法规定资格的;
(二)因产权转让双方一方的欺诈行为,使另一方产生误解,而又不能合法解决的;
(三)产权转让双方串通,故意压低价格成交的;
(四)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 产权转让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凡涉及债务转移的,应当在产权转让前征得债权人同意。
第二十二条 产权转让净收入是指转让收入支付各种转让税费、安置职工和偿还债务后的余额。
第二十三条 产权转让净收入的归属与使用原则是:
(一)国有企业整体转让的净收入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者经授权的组织收缴,纳入同级国有资产经营预算,按规定使用。
国有企业经批准转让的部分产权的净收入,留给企业使用,作为国家资本金。
(二)不同出资者设立的企业其产权转让方的净收入按出资比例划分归属,其中国有资产的收入按国家有关规定收缴和使用。
(三)企业经营权的转让收入,由原经营者收取。
(四)无形资产的转让收入,由所有者收取。
第二十四条 产权交易中心可以向产权转让双方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用,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定。
第二十五条 产权转让双方因产权转让合同或者其他转让事项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的办法解决;争议双方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处罚外,均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依照法定程序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在产权转让活动中,出具虚假文件、证件或者其他材料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在产权交易市场外进行产权转让的,责令终止转让活动,并分别处以产权转让双方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无《产权转让鉴证书》,有关部门给予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的,其变更手续无效,并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追究责任,对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产权交易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停业整顿,或者责令赔偿;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产权转让公告及其公布的文件中使用虚假说明或者记载的;
(二)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
(三)超标准收取产权转让服务费的。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长春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长春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民政部关于推进民间组织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推进民间组织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
民发〔2007〕1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了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发挥各类社会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以及“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提高自律性和诚信度”的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36号)关于“加快建立评估机制”、“建立行业协会综合评价体系,定期跟踪评估”的要求,现就建立政府指导、社会参与、独立运作的民间组织综合评估机制,推进民间组织评估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开展民间组织评估工作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民间组织得到稳步发展,在提供公共服务、促进公益事业、繁荣文化艺术、发展市场经济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一些民间组织在发展中还存在着组织机构不健全、内部治理不完善、组织行为不规范、社会公信力不高等问题。解决这些问题的重要手段是建立民间组织评估机制。做好民间组织评估工作,有利于加强民间组织的自身建设,促进民间组织的自我管理和自我完善;有利于优化政府对民间组织的监督管理,促进监管方式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有利于增加民间组织的透明度,强化社会监督,提高民间组织的社会公信力。
二、开展民间组织评估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指导思想。开展民间组织评估工作要按照政府指导、社会参与、独立运作的总体要求,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估指标体系,制定公开、公平、公正的评估制度,形成组织健全、程序完备、操作规范、运转协调的评估工作机制,发挥评估的导向、激励和约束作用,促进民间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二)主要原则。一是分级管理。按照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权限,各地民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民间组织评估工作的组织和管理。二是分类评定。根据民间组织类型按照不同指标分别开展评估。三是坚持客观公正。评估的内容、指标、程序、方法等要遵循科学性、客观性、公正性、公开性。四是坚持循序渐进。紧密结合民间组织发展现状和民间组织管理工作实际,因地制宜,先行试点,分步推进,逐步完善。
(三)评估机构。各级民政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组建评估委员会,负责民间组织评估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评估委员会的组成人员要具有代表性、专业性和权威性。民间组织评估的具体工作可以通过建立或委托相应的评估机构进行操作。
(四)评估内容。民间组织评估要按照组织类型分类开展,社会团体、基金会开展综合评估,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诚信评估。评估内容从基础条件、组织建设、工作绩效(自律与诚信建设)、社会评价等方面进行评估。各地可以参考民政部制订的民间组织评估指标体系(见附件),结合本地实际,制订科学、有效、可行的具体评估指标及实施细则。
(五)评估程序。民间组织评估要遵循被评估单位自我评估、评估机构评估、评估委员会审核、评估委员会公示评估结论、民政部门确认评估结果并颁发证书和牌匾的基本程序。各地可以据此制定具体的实施程序,评估程序要公正、合理、公开。
(六)评估等级。民间组织评估结果等级从高到低依次为5A(AAAAA)、4A(AAAA)、3A(AAA)、2A(AA)、1A(A)。证书和牌匾的样式由民政部统一制定。民间组织评估结果要实施动态管理,设定科学的有效期限和相应的淘汰机制。要建立相应的奖励和激励机制,根据评估结果及有关规定给予政策优惠、资助或奖励。各地4A以上等级(含4A级)的民间组织评估结论需要报民政部备案。
三、加强对民间组织评估工作的领导
(一)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民间组织评估工作的重要意义,将民间组织评估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积极动员,统筹协调,根据民间组织管理工作实际,有效结合民间组织管理重点工作和专项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民间组织评估工作。
(二)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与民间组织业务主管单位、相关政府部门及科研机构的沟通与合作,主动听取各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共同推进民间组织评估工作。
(三)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民间组织评估工作的宣传和培训,帮助广大民间组织和社会公众增加评估知识,提高对评估工作的认识,消除疑虑,扩大共识,营造有利的舆论环境。
(四)各级民政部门要采取切实措施为民间组织评估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在人员、经费等方面给予保障,加强对民间组织评估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不得因为评估工作加重民间组织的负担。各地要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评估机制,充实评估内容,提高工作水平。
附件:1.行业性社会团体评估指标
2.公益性社会团体评估指标
3.学术性社会团体评估指标
4.联合性社会团体评估指标
5.基金会评估指标
6.民办非企业单位诚信评估指标
二〇〇七年八月十六日
附件2
公益性社会团体评估指标
本评估指标由4项一级指标、15项二级指标、59项三级指标组成,指标总分合计为1000分。
一、基础条件
1.法人资格
(1) 活动资金
(2) 法定代表人
(3) 名称
(4) 办公条件
(5) 专职工作人员
2.章程
(6) 宗旨和业务范围体现了公益性特点
(7) 章程经民主程序通过
(8) 章程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3.登记和备案
(9) 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10) 按规定备案
(11) 分支、代表机构登记符合规定
4.遵纪守法
(12) 年度检查情况
(13) 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
(14) 重大事项报告
二、组织建设
1.组织机构
(15)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16) 理事会
(17) 秘书处(办公室)
(18) 监督机构
(19) 分支、代表机构
(20) 党组织
2.人力资源管理
(21) 有与业务开展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及有关制度并认真执行
(22) 有与业务开展相适应的志愿者队伍及有关制度并认真执行
(23) 按规定落实专职工作人员薪酬和社会保险政策
(24) 负责人尽职尽责、团结协作
(25) 会员管理
3.财务、资源管理
(26) 账户管理
(27) 会费管理
(28) 按规定配备财务工作人员
(29) 财务管理符合《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国家有关规定
(30) 财务公开透明,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31) 按规定进行财务审计
(32) 进行税务登记并规范使用各种票据
(33) 资产管理
4.档案、证章管理
(34) 档案管理
(35) 证书管理
(36) 印章管理
三、工作绩效
1.公益活动规模和效益
(37) 公益活动支出金额
(38) 公益活动会员参与度
(39) 公益活动受益者人数
(40) 年公益活动费用占总支出的比例
(41) 年管理费用占总支出的比例
2.项目开发与运作
(42) 项目符合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43) 年均开展项目数量
(44) 项目平均资金规模
(45) 项目运作规范性
(46) 项目的创新性和可持续性
3.社会捐赠、政府资助和政府购买服务
(47) 年人均接受社会捐赠额
(48) 年人均接受政府资助或购买服务额
4.信息公开与宣传
(49) 向社会公开本社会团体接受和使用捐赠情况
(50) 网站、网页或刊物
四、社会评价
1.内部评价
(51) 会员、理事(常务理事)评价
(52) 工作人员评价
2.公众评价
(53) 捐赠人评价
(54) 受益人评价
(55) 志愿者评价
(56) 新闻媒体评价
3.管理部门评价
(57) 业务主管单位评价
(58) 登记管理机关评价
(59) 其他有关管理部门评价
附件4
联合性社会团体评估指标
本评估指标由4项一级指标、17项二级指标、61项三级指标组成,指标总分合计为1000分。
一、基础条件
1.法人资格
(1) 活动资金
(2) 法定代表人
(3) 名称
(4) 会员
2.办公条件
(5) 独立办公场所
(6) 现代办公设备
(7) 办公电话
3.章程
(8) 宗旨和业务范围
(9) 章程制定程序
(10) 章程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4.登记和备案
(11) 按规定变更登记
(12) 按规定备案
(13) 分支、代表机构登记符合规定
5.遵纪守法
(14) 年度检查情况
(15)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16) 重大事项报告
二、组织建设
1.组织机构
(17)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18) 理事会
(19) 秘书处(办公室)
(20) 监督机构
(21) 分支、代表机构
(22) 党组织
2.人力资源管理
(23) 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
(24)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25) 工作人员的聘用、培训和考核
(26) 工作人员薪酬和社会保障
(27) 主要负责人工作态度
3.财务、资产管理
(28) 独立账户
(29) 会费收取
(30) 财会人员上岗资格
(31) 财务管理制度
(32) 财务是否公开透明
(33) 财务审计
(34) 是否税务登记及规范使用各种票据
(35) 资产管理
4.档案、证章管理
(36) 档案管理
(37) 证书管理
(38) 印章管理
5.其他管理制度
(39) 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
三、工作绩效
1.会员服务
(40) 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诉求
(41) 组织国内外交流活动
(42) 开展提高会员个体功能的服务活动
(43) 为会员提供各类优惠或免费活动
(44) 联谊活动数
(45) 会员参加活动占应参加的人数比例
2.专业工作
(46) 举办各类专业、人才培训班次数
(47) 创新能力
(48) 其他服务及专业工作
3.社会服务
(49) 中介服务与政策建议数
(50) 承办委托事项
(51) 考察、调研事项
(52) 慈善捐款等社会公益性活动及效果
4.信息公开及宣传
(53) 网站、网页或刊物
(54) 接受和使用社会捐赠公示情况
四、社会评价
1.内部评价
(55) 会员、理事、常务理事评价
(56) 工作人员评价
2.公众评价
(57) 社会服务受益人评价
(58) 新闻媒体评价
3.管理部门评价
(59) 业务主管单位评价
(60) 登记管理机关评价
(61) 其他有关部门评价
附件6
民办非企业单位诚信评估指标
本评估指标由4项一级指标、16项二级指标、70项三级指标组成,指标总分合计为1000分。
一、基础条件
1.法人资格
(1) 开办资金
(2) 法定代表人
(3) 名称及印章
(4) 住所
(5) 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2.章程
(6) 章程经民主程序通过
(7) 章程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8) 章程体现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性特点
(9) 章程体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公益性特点
3.变更登记和备案
(10) 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11) 按规定办理备案
4.年度检查
(12) 按规定时间参加年检
(13) 年检报告书内容完整详实
(14) 年检合格
二、组织建设
1.组织机构
(15) 员工大会
(16) 理事会及相应机构
(17) 监督机构
(18) 内设机构
(19) 党组织
2.人力资源管理
(20) 工作人员的数量及结构均能满足工作需要
(21) 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22) 对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23) 薪酬和社会保险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4) 劳动用工制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财务管理与资产管理
(25) 依法设置财会机构并配备专职财务人员
(26) 建立健全财务与资产管理制度
(27) 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28) 严格管理年度收入、支出预算
(29) 按章收费、无营利性活动收入
(30) 依法进行资产管理
(31) 负债及净资产管理情况良好
4.档案、证章管理
(32) 归档资料齐全、完整
(33) 有规范的档案管理制度及专门负责人
(34) 档案安全保管状况好
(35) 各类证书齐全
(36) 有健全的印章保管和使用制度
5.计划管理
(37) 有中、长期发展规划
(38) 有年度工作计划
(39) 规划、计划执行情况
三、自律与诚信建设
1.提供服务情况
(40) 有政府委托的职能
(41) 建立健全服务创新、服务质量监管体制
(42) 建立服务承诺制
(43) 服务质量
(44) 公益与慈善活动
2.信息披露情况
(45) 向有关部门汇报信息
(46) 通过有效媒体对社会公众公开信息
(47) 内部信息记录完备
(48) 公益、慈善活动的信息公开
(49) 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
(50) 完善纳税记录
(51) 筹资目的及资金运用
(52) 项目运作
(53) 重大事项
(54) 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3.对外宣传情况
(55) 宣传媒介
(56) 进行交流合作活动并发行出版刊物
4.资金运作
(57) 资金筹集总额符合规定
(58) 资金来源符合法律规定
(59) 年均费用总额低于收入额
(60) 业务活动的资金运用
(61) 依法使用限定性资金
(62) 依法计提专项费用
四、社会评价
1.内部评价
(63) 工作人员评价
(64) 理事会或相应机构的评价
2.公众评价
(65) 服务对象评价
(66) 新闻媒体评价
3.管理部门评价
(67) 受到业务主管单位表彰或奖励
(68) 受到登记管理机关表彰或奖励
(69) 未受到业务主管单位批评或处罚
(70) 税务部门的评价
附件1
行业性社会团体评估指标
本评估指标由4项一级指标、16项二级指标、52项三级指标组成,指标总分合计为1000分。
一、基础条件
1.法人资格
(1) 活动资金
(2) 法定代表人
(3) 名称
(4) 办公条件
(5) 行业覆盖率
(6) 专职工作人员
2.章程
(7) 章程的制定符合民主程序
(8) 章程体现了行业性社会团体特点
(9) 章程经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3.登记和备案
(10) 按规定变更登记
(11) 按规定备案
(12) 分支、代表机构登记符合规定
4.遵纪守法
(13) 年度检查情况
(14) 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
(15) 重大事项报告
二、组织建设
1.组织机构
(16)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17) 理事会
(18) 秘书处(办公室)
(19) 监督机构
(20) 分支、代表机构
(21) 党组织
2.人力资源管理
(22) 制定有关制度
(23) 岗位管理
(24) 工资管理
(25) 会员管理
3.财务、资产管理
(26) 账户管理
(27) 会费管理
(28) 财务人员管理
(29) 遵守有关制度
(30) 资产管理
4.档案、证章管理
(31) 档案管理
(32) 证书管理
(33) 印章管理
5.管理技能
(34) 外部活动
(35) 内部建设
6.协会文化
(36) 从业人员年轻化、专业化,整体实力较强
(37) 从业人员及会员了解并认同本协会的宗旨,凝聚力强
三、工作绩效
1.活动情况
(38) 日常工作
(39) 长期工作
(40) 开拓创新
(41) 参与公益事业
2.服务绩效
(42) 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43) 服务会员
(44) 服务行业
3.承担政府转移职能
(45) 行业管理职能
(46) 行业发展规划职能
4.信息公开
(47) 财务公开
(48) 重大事项公开
四、社会评价
1.社会效应
(49) 会员参与活动情况
(50) 开展活动所产生的社会效果
2.社会认可度
(51) 公众评价
(52) 政府有关部门评价
附件5
基金会评估指标
本评估指标由4项一级指标、15项二级指标、61项三级指标组成,指标总分合计为1000分。
一、基础条件
1.法人资格
(1) 原始基金
(2) 法定代表人
(3) 名称
(4) 办公条件
(5) 专职工作人员
2.章程
(6) 宗旨和业务范围体现基金会特点
(7) 章程经民主程序通过
(8) 章程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3.登记和备案
(9) 按规定变更登记
(10) 按规定备案
(11) 分支、代表机构登记符合规定
4.遵纪守法
(12) 年度检查情况
(13) 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
(14) 重大事项报告
二、组织建设
1.组织机构
(15) 理事会
(16) 监事或监事会
(17) 办事机构
(18) 分支、代表机构
(19) 党组织
2.人力资源管理
(20) 有与业务开展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及有关制度
(21) 工作人员的培训、任用和考核
(22) 按规定落实工作人员薪酬和社会保险政策
(23) 负责人尽职尽责、团结协作
(24) 有与业务开展相适应的志愿者队伍及制度
3.财务、资产管理
(25)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26) 账户管理规范
(27) 财务人员配备合理
(28) 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国家有关规定
(29)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
(30) 关联方关系
(31) 财务公开透明
(32) 按规定进行财务审计
(33) 进行税务登记并规范使用各种票据
(34) 资产管理
(35)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财务
4.档案、证章管理
(36) 档案管理
(37) 证书管理
(38) 印章管理
三、工作绩效
1.公益活动规模和效益
(39) 公益事业支出金额
(40) 公益支出占上年总收入的比例
(41) 行政办公费用和工作人员工作福利占当年总支出的比例
2.项目开发与运作
(42) 项目符合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43) 项目运作规范性
(44) 项目的创新性和可持续性
(45) 项目社会评价
3.社会捐赠、募集、政府资助和政府购买服务
(46) 年度捐赠收入
(47) 年人均向社会募集资金额
(48) 年均接受政府资助额
4.信息公开与宣传
(49) 公开接受、使用社会捐赠情况
(50) 公开公益资助项目种类及申请、评审程序
(51) 媒体宣传情况
四、社会评价
1.内部评价
(52) 理事评价
(53) 工作人员评价
(54) 监事评价
2.公众评价
(55) 捐赠人评价
(56) 受益人评价
(57) 志愿者评价
(58) 新闻媒体评价
3.管理部门评价
(59) 业务主管单位评价
(60) 登记管理机关评价
(61) 其他有关管理部门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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