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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办公厅、国家教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高等艺术院校(系科)招生工作暂行规定》补充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9:31:09  浏览:86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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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办公厅、国家教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高等艺术院校(系科)招生工作暂行规定》补充意见的通知

文化部办公厅 国家教育委员会办公厅


文化部办公厅、国家教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高等艺术院校(系科)招生工作暂行规定》补充意见的通知

1994年2月8日,文化部办公厅、国家教委办公厅

自1989年开始,全国高等艺术院校(系科)招生工作按文化部、国家教育委员会文教发(1989)6号《关于印发〈高等艺术院校(系科)招生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要求进行。几年来的实践表明,这一文件的基本精神是基本可行的,应继续贯彻执行。但是,近年来招生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据此,拟定了对《高等艺术院校(系科)招生工作暂行规定》的补充意见。现将这个补充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注意总结经验,有何问题请及时反映。

关于《高等艺术院校(系科)招生工作暂行规定》的补充意见
一、报名
凡符合《高等艺术院校(系科)招生工作暂行规定》的报名条件者,经所在单位批准,均可报考。
报考艺术院校(系科)的考生,可以兼报文史或理工类其他系科(专业),须分别参加文史类或理工类规定科目的考试。报理工类的考生,数学成绩计入总分,文化考试的最低控制录取分数线按文教发(1989)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华侨及港、澳、台地区青年,可向我驻所在国(地区)使领馆或有关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入境后,直接到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生办公室(与广东省招生办公室同址)、或福建省暨厦门市高校招生办公室报名,也可到香港考试局、香港中国旅行社、澳门中华教育会、澳门中国旅行社等地报名,参加联合招生考试,达到规定录取分数线后,到所报院校参加专业考试。
二、文化考试
高等艺术院校附属中等艺术学校应届毕业生参加省级普通高中会考的,如果政治、语文、历史、地理、外语五科考试成绩及格并达到规定等第要求者,可以直接参加高等艺术院校的专业考试。
报考中央戏曲学院、上海戏剧学院各专业和北京电影学院表演类专业的北京、上海两市的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经参加本市普通高中会考的九科考试,成绩及格并达到规定等要求者,试行直接参加这三所院校专业考试的办法。
报考中国戏曲学院、北京舞蹈学院的考生,参加全国文史或理工类统一考试。录取分数线由文化部商国家教委确定。
三、推荐免试
扩大推荐免试生的范围:高等艺术院校附属中等艺术学校(或中专部),省、部级重点中等艺术学校、各地舞蹈艺术学校均可推荐少数优秀应届毕业生免试升入本校(院)和文化部及有关部委所属同类专业院校的专科或本科学习。推荐比例要控制在应届毕业生总数的10%以内。招收免试生的比例要控制在部属高等艺术院校(系科)年度招生总数的10%以内。
推荐办法:推荐免试生必须在征得各科任课教师和班主任同意后,根据其在校期间德智体各方面的表现和成绩,由学科(专业)负责人填写应届优秀毕业生建议免试升学的推荐书,经校长核准,再由招收推荐免试生的学校对其进行全面考核(含专业考核),提出拟招收推荐免试生名单,报经院校主管部门审核后,将拟录取推荐免试生名单抄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录取通知书由省级招生办公室核对并加盖录取专用章后方可发出。
四、招生计划
根据艺术院校招生的特点,中央部门所属高等艺术院校招生计划不作分省市来源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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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


佛山市人民政府文件
佛府[2005]4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佛山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业经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四月十一日







佛山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城市规划法》、《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广东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第四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和建制镇人民政府城市规划和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城市建设、市政公用、国土、农业(林业)、水利、环保、公安、房产、行政执法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城市规划和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

铁路、公路沿线两侧、江河两岸、水库周围等城市绿地,由法律、法规规定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条 城市绿线由佛山市人民政府组织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规划、国土、农业(林业)等部门根据城市绿化的现状、风景名胜、自然地貌以及已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所涉及的绿化地域予以界定,并经市政府批准,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经批准的城市绿线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的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二章 绿线规划与界定

第七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现土地用途管制。

市人民政府组织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按照有关规定控制用地规模,合理布局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和环城绿带,确定其位置、性质、范围、面积等,充分发挥城市绿地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八条 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坚持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与丰富城市景观相结合的原则,利用、保护城市的自然和人文资源。

第九条 下列区域应划定城市绿线:

(一)现有的(按规划建成的)和规划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

(二)城市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岸、水库周围、湿地、山体、道路两侧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

(三)城市行政区域内的风景名胜区、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规定的保护范围;

(四)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十条 界定城市绿线内的现有绿地,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界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确定管理单位,并到国土管理部门备案。

界定为城市绿线的规划土地,由国土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并确定管理单位。

第十一条 城市绿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各类绿地的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第十二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各类绿地布局,划定绿地界线。根据绿地位置,结合绿地的生态社会效益,提出绿化植被配置的合理原则或方案,力求绿化植被多样化。绿线范围内的各类城市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工程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设计条件要求。

第十三条 城市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都要达到《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的标准,并且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备案,同时交付使用。验收时达不到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侵占和损坏城市绿线内的绿地、植被、绿化设施等,不得改变绿化用地性质,不得进行经营性开发。

因建设或其他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经所在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临时占用绿地手续。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按恢复绿地实际费用向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区政府指定的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恢复绿化补偿费。在城市绿线范围内现有的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设施应逐步迁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应限期拆除,恢复城市绿地使用功能。临时占用城市绿地造成相关设施破坏的,占用者必须承担赔偿责任。临时占用绿地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因建设确需占用城市少量绿地或改变绿地使用性质的,通过专家论证后,还应征求社会民众意见,并经所在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管理部门同意后,报所在地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按权限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同时补划或补偿同等面积同等质量的绿化用地,并根据实际需要分步实施。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临时建设活动,应予以严格控制。经批准的临时建设实施前,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第十六条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倾倒、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堆放、焚烧物料;

(二)攀折、损毁植物;

(三)擅自搭建临时设施或永久性建筑物或构筑物;

(四)擅自排放污水,堆放杂物,;

(五)有损城市生态和景观的其他活动。

第十七条 改建、扩建、新建的建设项目,必须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和《公园设计规范》要求建设绿地。不得占用绿地,损坏绿化及其设施,改变绿化用地性质。

第十八条 各类改建、扩建、新建项目,必须按照标准划出绿线,编制绿地设计方案,经所在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开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行政或法律

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五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新余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暂行办法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


新余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暂行办法
1998.04.28
新余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暂行办法
(1998年4月28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
三十条规定,新余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内务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是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工作机构,受市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
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各专门委员会的基
本任务是: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
对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
查研究,提出建议和报告,作出决议和决定。
为使各专门委员会行使好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更好地开展工作,特制订如下
规定:
一、专门委员会的职责
(一)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
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二)组织起草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
关的决议、决定草案;
(三)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
会主任会议的交办,审议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审议和表决的议案,
提出审议报告;
(四)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的交办,审议被认
为是同宪法和法律法规相低触的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县、区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提出审议报告;
(五)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
会主任会议的交办,听取和审议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提出审议报告;
(六)审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有关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县、区人民代
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发现不当的提出报告;
(七)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开展对有关的特定问题进
行调查,提出报告;
(八)对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有关问题和重大事
项,进行调查研究,组织专题视察,提出意见、建议和报告;
(九)检查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了解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
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的办理落实情况,提出意见、建议
和报告;
(十)监督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听取和审议
有关工作报告或专题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一)联系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对于重要的代
表建议和群众信访件,提出处理意见,推动代表建议和群众信访的办理工作;
(十二)对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下发征求意见的有关法律、法规草案,
组织讨论,征求修改意见并上报;
(十三)完成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
会交付的其它有关事项。
二、专门委员会会议
(一)各专门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集。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呆以委
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
(二)各专门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行使职权,集体讨论和决定重
大问题。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通过有关议
案,作出有关决定,提出有关报告,必须获得全体组成人员的半数以上通过。
(三)各专门委员会举行会议,一般应在会议五天前,将会议的日期、议题通
知全体组成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四)各专门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可邀请有关人员和部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人员可发表意见。
(五)各专门委员会审议议案和讨论有关问题时,可通知市人民政府、市中级
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派人到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三、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方式
(一)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坚持依法办事、实事求是的原则,注重调查研究,
广泛听取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必要时要组织论证。
(二)各专门委员会坚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领导原则,通过的议
案、作出的决议、决定,要及时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度团或者常务委员会主任会
议,由主度团或者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审议和表
决。
(三)各专门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有关专家、
学者参与进行调查研究和论证。
(四)各专门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通知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
人民检察院的有关部门做专题工作汇报,回答提出的问题,陪同参加专题视察或调
查研究工作。
(五)各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各专门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
(六)各专门委员会不干预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日
常工作,不直接处理问题。
(七)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审议报告,一般只写表决后通过的意见,经本人要
求,也可将少数不同意见一并写上。
(八)各专门委员会要加强同市直对口部门的联系,参加有关会议,交换文件
资料,互通情况,提高审议、决定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