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珠江水系“三线”过闸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及有关规定的公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5:32:58  浏览:88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珠江水系“三线”过闸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及有关规定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珠江水系“三线”过闸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及有关规定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公告 2012年第72号 



  为推进珠江水系内河运输船舶船型标准化工作,由部珠江航务管理局会同有关省(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制定了《珠江水系“三线”过闸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以下统称《主尺度系列》),现予发布,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一、航运业者应当按照《主尺度系列》建造船舶。

  二、珠江水系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和船舶检验机构是《主尺度系列》的组织实施和监管主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新建船舶运力审批或登记时,应明确告知申请人新建船舶应符合《主尺度系列》的相关要求。对2013年4月1日之后新建(含船舶主尺度发生变化的重大改建,下同)的不符合《主尺度系列》的右江、北盘江-红水河和柳江-黔江过闸运输船舶,各有关船舶检验机构不得审图、检验;未取得船舶检验证书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得办理营运手续;各有关海事管理机构不得为其办理通过船闸(升船机)的出港签证。

  三、珠江水系各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和船舶检验机构要加大宣传力度,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制定和完善相关措施,保证《主尺度系列》的实施。

  四、我部此前有关右江、北盘江-红水河和柳江-黔江过闸运输船舶船型主尺度的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交通运输部

2012年12月25日




文档附件:

1.珠江水系“三线”过闸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doc
http://www.moc.gov.cn/zhuzhan/zhengwugonggao/jiaotongbu/shuiluyunshu/201301/P020130114574192919200.doc




附件




珠江水系“三线”过闸船舶
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











前 言

    推进珠江水系船型标准化,是航运结构调整的重要内容。为满足市场需求,在总结和分析前期推进珠江水系船型标准化工作以及已有标准船型研发成果的基础上,由交通运输部珠江航务管理局组织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等有关单位制定了珠江水系“三线”过闸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
    珠江水系“三线”过闸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是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充分考虑珠江水系通航技术条件、各航段的差异性、干支流的相通性,遵循船型与航道等级、船闸、升船机等通航建筑物相匹配,尽可能简化尺度系列档次,兼顾船型优选及实用性,以及与相关国家标准、交通运输行业标准和行业政策相协调等原则,并经多种方案技术经济优化论证研究制定。
    本尺度系列的制定和实施,旨在规范珠江水系“三线”过闸运输船舶船型主尺度,提高基础设施的通航效能,促进珠江水系船舶技术进步和航运可持续发展。
    本尺度系列由交通运输部珠江航务管理局负责管理及解释,重大事项报交通运输部批准。

目 录

1.通则 6
1.1目的 6
1.2适用范围 6
1.3一般要求 6
1.4定义 7
1.5生效、适用及解释 8
2.干货船、液货船船型主尺度系列 9
3.集装箱船船型主尺度系列 10









    1.通则
    1.1目的
    为促进船舶技术进步,提高航道和船闸等通航设施的利用率,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降低运输成本,提高内河航运竞争力,促进内河航运可持续发展,特制定《珠江水系“三线”过闸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以下简称本尺度系列)。
    1.2适用范围
    1.2.1本尺度系列适用于珠江水系“三线”(以下简称“三线”)过闸(升船机)的内河干货船、液货船、集装箱船等运输船舶。同时适用于“三线”至西江航运干线港口间运输的干支直达过闸(升船机)船舶。不适用于船舶经营范围内无经过船闸、升船机等通航设施的运输船舶和工程船、航运支持系统船等非运输船舶。
    1.2.2 过闸多用途船舶主尺度,按照主要运输货品种类所对应的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执行。
    1.3一般要求
   1.3.1 本尺度系列包含过闸运输船舶航行区域、所载主要货类及船型序列等信息提示。除另有说明外,用户可根据需求按船舶种类、船型名称,选取相应的船舶主尺度。
   1.3.2过闸船舶平面尺度应符合本尺度系列规定的总长、总宽的有关规定。
    1.3.3 本尺度系列所列出的设计吃水为参考值,用户所选取的设计吃水应充分考虑航道、过船设施等对船舶吃水的限制。
    1.3.4用户确定船舶高度时,应充分考虑航道、过船设施、桥梁及水上过江电缆等对船舶高度的限制。
    1.3.5 需在内河其他通航水域航行的过闸船舶,其主尺度还应满足相关水域过闸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的要求。
    1.3.6 按本尺度系列设计的船舶应符合法规、规范及主管部门规章等有关规定。
    1.3.7 按本尺度系列建造的船舶尚应符合中国造船质量标准有关规定。船舶的主尺度偏差——总长及总宽偏差范围为: L/1000及 B/1000,单位均为mm。
    1.4定义
    本尺度系列采用定义如下:
    总长——指船体(包括永久性固定结构在内的)最前端至最后端间垂直于舯站面方向量度的距离。符号:LOA。
    总宽——从一舷到另一舷垂直于中线面方向量度(量至船壳外板、护舷材或缘饰材的外侧)的最大距离。符号:BOA。
    珠江水系“三线”——右江、北盘江-红水河、柳江-黔江。
    右江——剥隘至南宁435公里的高等级航道。
    北盘江-红水河——百层至石龙三江口741公里的高等级航道。
    柳江-黔江——柳州至桂平284公里的高等级航道。
    西江航运干线干支直达航线——珠江水系“三线”与西江航运干线港口间的运输。
    适用航域——指船舶所允许通过的内河限制水域。
   1.5生效、适用及解释
    1.5.1 本尺度系列经交通运输部批准后公布施行。
    1.5.2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 本尺度系列适用于生效之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相应建造阶段的船舶。
    1.5.3 本尺度系列由交通运输部珠江航务管理局负责管理和解释,重大事项报交通运输部批准。
   2.干货船、液货船船型主尺度系列
    干货船、液货船船型主尺度应符合表1要求。

表1 干货船、液货船船型主尺度系列
船型名称 总宽
(m) 总长
(m) 推荐设计吃水
(m) 参考载货吨级 (t) 适用航域
“三线”货-I 7.4 34-36 1.2-1.5 150-250
“三线” 货-Ⅱ 38-40 2.0-2.3 300-450 右江
“三线” 货-Ⅲ 8.2 44-46 1.6-1.8 300-400 北盘江-红水河岩滩升船机以上
“三线” 货-Ⅳ 8.8 42-44 1.8-2.4 400-600 柳江-黔江
“三线” 货-Ⅴ 9.2 35-37 1.27-1.5 200-300
“三线” 货-Ⅵ 42-44 2.3-2.7 600-750 右江
“三线” 货-Ⅶ 61-64 1.6-1.8 500-700 北盘江-红水河岩滩升船机以上
“三线” 货-Ⅷ 42-44 2.0-2.3 500-600 北盘江-红水河岩滩升船机以下
“三线” 货-Ⅸ 11.0 48-50 2.3-2.7 800-1000 右江
“三线” 货-Ⅹ 58-60 1000-1200
“三线” 货-Ⅺ 48-50 2.0-2.3 750-850 北盘江-红水河岩滩升船机以下
“三线” 货-Ⅻ 55-56 850-950
“三线” 货-ⅩⅢ 48-52 2.6-3.0 850-1100 柳江-黔江
“三线” 货-ⅩⅣ 58-60 1000-1350
注:1)总宽可下浮不超过2%;总长在区间内取值。
   2)设计吃水为参考值,应满足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
3)“三线”货-Ⅰ型和“三线”货-Ⅴ型船可通过岩滩升船机,1.5米吃水适当减载,全线适用。

    
    3.集装箱船船型主尺度系列
    集装箱船船型主尺度应符合表2要求。

表2 集装箱船船型主尺度系列
船型名称 总宽
(m) 总长
(m) 推荐设计
吃水 (m) 参考载箱量/
载货吨级
(TEU/ t) 适用航域
“三线”集-I 9.2 35-37 1.27-1.5 18/200-300
“三线” 集-Ⅱ 10.0 48-50 2.3-2.7 54-66/700-900 右江
“三线” 集-Ⅲ 39-42 1.8-2.1 36/450-550 北盘江-红水河岩滩升船机以下
“三线” 集-Ⅳ 39-42 1.8-2.4 36-48/400-650 柳江-黔江
“三线” 集-Ⅴ 48-52 54-66/500-800
“三线”集-Ⅵ 11.0 58-60 2.3-2.7 66-80/1200-1500 右江
“三线”集-Ⅶ 48-50 2.0-2.3 54/700-800 北盘江-红水河岩滩升船机以下
“三线”集-Ⅷ 55-56 2.0-2.3 66/800-900
“三线”集-Ⅸ 54-57 2.6-3.0 66/900-1200 柳江-黔江
注:1)总宽可下浮不超过2%;总长在区间内取值。
   2)设计吃水为参考值,应满足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
   3)“三线”集- I型船通过岩滩升船机,1.5米吃水适当减载,全线适用。
   4)建议采用背载式布置方式。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医药工人、经营人员中级技术业务培训办法

国家医药管理局


医药工人、经营人员中级技术业务培训办法

1987年5月7日,国家医药管理局

为搞好医药工人、经营人员的中级技术业务培训,结合医药行业的实际,特提出以下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培训目标
医药工人、经营人员中级技术业务培训是在初级技术业务培训的基础上,从医药生产、经营发展和技术进步的客观要求出发,对技术工人和医药商业经营人员进行的一种定向专业技术业务培训。它是提高医药工人、经营人员的技术业务素质、改变医药职工队伍技术业务等级结构不合理状况的重要措施,是岗位职务培训的组成部分,是“七五”期间医药职工教育的一项重要工作。因此,医药工人、经营人员中级技术业务培训一定要紧密联系生产、经营实际,突出重点,强调针对性,保证培训质量,以促进医药生产、经营的发展。
医药工人、经营人员中级技术业务培训的目标,是使医药工人在技术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方面达到国家医药管理局颁发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四至六级应知应会的要求,使中药、医药商业经营人员在业务技术理论知识和实际工作技能方面达到国家医药管理局颁发的中药、医药经营人员业务技术等级标准三至四级应知应会的要求,并具有一定的企业管理知识和技术革新的能力。
二、培训重点和培训规划
医药工人中级技术培训的对象是具有初中文化和实际水平已达到初级而未达到中级技术水平的技术工人,医药经营人员的中级业务技术培训的对象是具有初中文化和实际水平已达到初级而未达到中级业务技术的经营人员(指以五大员为主体的有关业务人员,下同)。
中级技术业务培训的重点是工业企业的班组长、生产骨干和在关键岗位上操作的技术工人,商业企业的基层门店、柜组负责人和业务骨干。
专业对口的中专、技校等中等以上学校毕业生和已取得中专及中专以上专业合格证书者可免于理论知识的培训。
通过“七五”期间的中级技术业务培训,力争医药工业(包括中成药、医疗器械)行业到1990年有50%左右的技术工人的实际水平达到中级技术水平,医药商业行业有40%左右的经营人员的实际水平达到中级业务技术水平,沿海、中部省、区应高于上述指标,边缘省、区可略低于上述指标。
大型医药企业可根据上述要求,结合本企业实际自行确定培训的对象范围、进度要求,中小型企业由主管医药部门统筹规划,协助安排。
三、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
各医药工种中级技术业务培训理论教学(即应知部分培训)参照国家医药管理局所属各专业公司制定和编写的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执行。为使中级技术业务培训的内容具有较强的针对性、适应性,各单位在执行时,可从各自的生产经营实际和岗位职务的实际需要出发,对培训内容作必要的增删和调整,并报主管医药部门批准。理论培训总课时数不能低于600学时。在统编教材出版前,各单位可按教学计划、大纲的要求,选用或自编一些教材或讲义。通用工种可参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执行。
实际操作技能的培训(即应会部分的培训),原则上实行逐级培训、逐级考核的办法,可采用以师带徒、岗位练兵、开展技术比赛等方式进行。
四、培训形式和方法
中级技术业务培训可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采取脱产、半脱产、业余等多种形式办学。在办学方法上,有条件的医药企业可单独办班,没条件单独办班的企业可实行联合办学和委托代培。医药商业企业点多、面广、人员分散,更要提倡联合办学。各地各单位可根据各自的情况,采取不同的联合方式。有办学条件的地、市,可由地、市医药局(公司)牵头,组织县与县或市与县的联合办学;人数少的工种可由省医药局或专业公司牵头,组织地、市、州联合办学;个别专业还可以通过国家医药管理局所属专业公司实行跨省联合,如举办跨省的师资培训班或向师资紧缺的省、区选派讲师团等。在联合办学中,各级医药管理部门都要树立为行业服务的全局思想、热心牵线,办学单位要本着勤俭办学的精神,合理收费。对基础好的学员也可实行自学的方法,但要定期进行辅导或编写自学辅导材料,防止放任自流。
中级技术业务培训一定要坚持标准,保证培训质量。在培训时,要把好入学关,对不具备初中文化或双补时未补化学的学员,在培训前都要补习初中文化及化学课程。
要加强师资队伍的建设。要抽调部分既懂专业知识又有教学工作经验的人员充实师资队伍,专职教师数量应占职工总数的千分之三到五。要办好师资培训班,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也可聘请部分有教学能力的技术人员担任专业课的兼职教师。要加强教学管理,要有专职管理人员及严密的教学管理制度。
五、考核、发证
中级技术业务培训的考核、发证可以“哪里培训,哪里考核、发证”为原则,由大型医药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自定办法,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批准后执行。考试要严格按教学大纲的要求命题,有条件的可组织统一考试。要严肃考场纪律,各级医药管理部门要进行检查或抽查考试。
中级技术业务合格证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医药管理部门会同地方同级劳动部门统一印制。
六、加强领导、通力协作
中级技术业务培训任务重,技术业务性强,涉及面广,因此,各级医药管理部门和医药企业必须加强领导,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教育、劳动、工会、技术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要制定好本地区、本企业“七五”期间中级技术业务培训的规划,要采取有力措施,认真解决培训中的实际困难,从师资、物力、财力上给予支持。要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必要的政策规定,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保证培训工作的顺利进行。


关于草拟地方性法规和制订行政规章程序暂行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草拟地方性法规和制订行政规章程序暂行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逐步健全行政管理法制,提高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草拟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行政规章,是依照法定程序制订的有关地方性经济管理、城市管理、城乡建设管理、社会治安管理、科教文卫事业管理、环境保护及其他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行政规章的名称,一般称为条例、办法、规定、实施细则和布告。
由市人民政府审定颁布或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后由市人民政府颁布的称为行政规章。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批准颁布的称为地方性法规。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各直属单位根据本部门、本单位的职权范围和工作需要,可单独或联合草拟行政规章,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布或经批准由主管业务部门颁布。
地方性法规草案须经市人民政府审核,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定。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制订本地区、本系统的行政管理措施,但须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条 草拟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提出拟订法规、规章的年度计划,并于当年一月底前报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经综合协调后,纳入市的草拟法规、规章计划。对未纳入计划的,除贯彻国家、省颁布的法律、法规,需要拟订地方性实施细则外,一般暂缓办理。
第五条 草拟单位送审的法规、规章草案必须遵循下列原则和程序:
(一) 起草单位应从实际出发,深入调查研究,使拟订的法规、规章草案符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精神,做到合法,准确可行。
(二)法规、规章草案必须在本部门、本系统内充分讨论修改,如涉及其他部门,应主动征求意见,做好协调工作。
(三)报送法规、规章草案,应同时报送草案书面说明(包括草案依据、目的、起草过程、协调情况、主要条款或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并附送有关法律、法规依据的原件或复印件等有关资料。
(四)法规、规章草案的章节条款结构要严谨,文字要简炼、明确、语言要规范化。
(五)市人民政府各委、办要掌握本系统法规、规章的草拟情况,做好协调工作。各主管局(总公司)报送市人民政府的法规、规章草案,原则上应经主管委、办或归口单位审议和协调,必要时也可以直接报送,但应同时抄报主管委、办。
(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法制处和市人民政府经济法规研究中心办公室负责全市法规、规章草案的承办、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应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由市长签发。
对涉及国家或省有关部门管理权限的地方性法规、重要规章草案应征求上级有关部门意见,做好协调工作后,方可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核。
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布的行政规章,如内容涉及多部门的,应由常务副市长和有关的主管副市长会同审批,必要时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批准。
市人民政府批准由业务主管部门颁布的规章,应经主管副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批。
第七条 凡不符合本规定的法规、规章草案,由审核和承办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如草案内容与其他部门草拟的法规、规章相近的,可以合并或联名颁布。
第八条 本市已颁布的法规、规章,如需修改、补充或废止的,参照本规定办理。
第九条 广州经济技术开放开发区为适应对外开放需要,在职权范围内,可按照简化手续、方便客商、提高效率的原则,制定有关办事规则和办事程序。
第十条 国家对经济技术开发区制订法规程序,如有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颁布的地方性法规,及市人民政府制订颁布的行政规章,各新闻单位应采取各种形式,适当加以宣传报道。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1986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