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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铁道部关于铁路沿线泥石流情况及防止发生灾害的报告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07:34:49  浏览:90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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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铁道部关于铁路沿线泥石流情况及防止发生灾害的报告的通知

铁道部


国务院批转铁道部关于铁路沿线泥石流情况及防止发生灾害的报告的通知
铁道部


国务院同意铁道部《关于铁路沿线泥石流情况及防止发生灾害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研究执行。
建国以来,铁路沿线由于水土流失严重和盲目开矿弃碴,曾不断发生泥石流灾害,使铁路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认真治理泥石流,确保铁路运输安全,不仅是铁道部门的任务,它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沿线企业的关系也很密切,需要各方面共同努力,紧密配合,才能收
到效果。望你们重视这项工作,加强领导。特别是各有关省、应尽快听取当地铁路局一次汇报,了解情况,拟订综合治理铁路两侧山区的措施,并切实组织落实,以防止泥石流灾害。铁道部整治泥石流病害所需资金,由该部自行研究解决。

关于铁路沿线泥石流情况及防止发生灾害的报告
泥石流自然灾害,对国民经济建设和铁路运输事业均有极大的破坏力。为了探索泥石流的成因,研究治理办法,防止发生灾害,我部于一九八二年四月二十日至二十六日在成都召开了全国铁路泥石流科技工作会议,总结了经验,安排了下一阶段的工作。由于泥石流灾害的预防和整治工
作涉及面广,且与地方政府、企业单位等密切相关,需要协同动作才能收到效果。现将有关问题报告如下:
(一)泥石流自然灾害的成因很复杂,不仅与气象、暴雨、水文、地质、地形、地貌、覆盖层等自然状态有关,同时与人为的活动如植树、造林、开荒种地、基本建设、开矿、修路等更为密切。在地势陡峻又含有大量泥石物质的山沟里,常常会在暴雨的条件下,发生大量泥石顺山沟、
河溪突然倾泻而下,气势凶猛,破坏力很大。例如:一九八一年七月九日夜间成昆线利子依达泥石流灾害,就是在很短的时间内,将七十至八十万立方米泥石倾入大渡河,所夹带的最大孤石竟达二百余立方米,冲毁了铁路大桥,桥墩被劈断,三十多米预应力钢盘混凝土梁和四十四米结合钢
梁连同桥面上的钢轨、枕木全被泥石流冲入大渡河中。
(二)解放以来,随着铁路线向山区延伸,铁路上发生的泥石流灾害日益增多,迄今已遭受破坏较大的泥石流灾害一百七十三起,其中五十年代三十二起,六十年代四十起,七十年代七十六起,八十年代刚过两年即已发生二十五起。这些灾害,淤埋站场和冲毁站房的二十二起,冲毁桥
梁的二十七起,淤埋隧道的六起,还有堵塞桥涵、漫道、冲毁线路等,使铁路遭到巨大损失。以上处所发生的泥石流灾害,有三分之一是开矿盲目弃碴,放火烧山,陡坡垦植,乱砍滥伐,毁林开荒等人为因素造成的。例如:四川省泸沽铁矿弃碴,造成淹埋成昆线新铁村车站的灾害;弯丘车
站上游农田水库溃决,引起泥石流淹埋车站;乐跃车站山坡上溜放木材,造成坡面泥石流灾害;陕西省宝天线毛家庄采石场采石弃碴,经常堵塞两端的两座桥梁,等等。这些人为因素造成泥石流的情况,直至目前,不仅未能制止,反而不断加剧。云南省成昆线大湾子车站的山坡上,永仁县
石膏厂、元谋县石膏厂用人工明挖开采石膏,每年弃碴三十余万方,堆积在山坡、山沟间,现已达二百余万方,一旦暴雨适度,必将爆发粘性泥石流灾害,整个铁路车站和九座桥涵、站房、宿舍都有被毁灭的危险。
(三)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的有关指示,我们认为应坚决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人为因素造成的泥石流灾害。为此建议:
(1)请四川、云南、陕西、贵州、辽宁、福建等有关省切实抓好铁路两侧山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制定规划,拟出措施,逐条落实。有关铁路局在省的统一领导下积极配合。
(2)在铁路两侧山坡地带人为地造成或正在形成泥石流灾害的地点,责成有关单位和厂矿企业,限期改进生产工艺和施工方法,改变弃碴方案,并切实解决已形成的问题,以保证铁路运输的安全。
(3)对崩坍滑坡和泥石流病害比较集中的地段,拟充分利用航空摄影和遥感技术进行普查和监视。计划每隔三至五年进行一次航空摄影,请中国民航局给予支持。
根据各有关铁路局对泥石病害的整治规划,有待整治的重要工点有三百九十七处,总计投资一亿二千万元,其中一九八五年以前急需投资约七千六百万元,需要国家列入预算。这部分投资,主要是针对铁路沿线所发生的泥石流病害的整治工程的基建投资。至于各省的综合治理规划,需
请有关地方政府统筹安排。
以上意见如可行,请批转有关省和部门,以利泥石流治理工作的开展。



1982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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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管理若干意见的实施办法

浙江省湖财预


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管理若干意见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财预〔2002〕162号





各区财政分局、市本级各乡镇人民政府: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管理若干意见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管理若干意见的实施办法







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管理若干意见的实施办法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市委办、市府办转发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关于加强乡镇财政管理的若干意见》的湖委办[2002]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乡镇财政财务管理,现将《关于加强乡镇财政管理的若干意见》有关问题的具体实施细则作进一步明确。

一、关于进一步明确乡镇财政财务审批制度的规定。

1、对一次一票2000元以上(含2000元)的开支,必须统一使用市财政局印制的《大额支出审批单》(详见附件一)。内容包括支出金额、用途、乡镇财务审核审批领导小组审核意见(由乡镇长签署)以及“乡镇财务审核审批领导小组”成员签名。后附正规、合法的原始凭证,原始凭证须由经手人和证明人签名,并经财务人员审核确认无误后,才能入帐核算。否则,乡镇财务人员有权视为不合法或无效凭证拒绝入帐核算。以块管理的乡镇事业单位的大额支出的审批手续也参照实行。

2、乡镇财务审核审批领导小组成员审批会议原则上每月举行一次。如大宗票据数量较多或由于未列入年初预算,但确需进行的基本建设项目和重大开支项目需要报批的,可视情况,适当增加审核会议次数。需要报批的,按规定程序进行。

3、建立乡镇财务审核审批领导小组审核审批会议制度。除因特殊情况确不能参加会议并经乡镇主要领导同意外,在家的审核审批领导小组成员必须全部参加,票据审核签名须超过半数才能有效。

二、关于规范福利、补贴和奖金的发放规定。

乡镇机关干部的各种奖金、福利、补贴的发放,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计提标准明确性”原则。资金可提标准:

(1)上年乡镇财政体制超收分成500万元以上的,不超过7.5%;500万元以下的,不超过10%;

(2)上级明文规定的各项福利、补贴标准及有关部门按规定付给的手续费;

(3)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评为各种先进,发放的奖金;

(4)按区委、区管委会工作考核达标,并明确规定奖励标准的;

(5)考核达标奖励可适当提高乡镇领导班子成员的档次比例,提高的档次与一般干部最高不宜超过1:2的比例。

2、“发放的规范性”原则。不得随意发放奖金,做到年初有计划,资金要落实,来源须合法,同时要有考核依据,符合规定。决不能超额、超标准发放。

3、“先提后发”的原则。发放的资金必须先从帐面计提到“奖金福利”明细科目后,然后才能发放,统一实行帐内核算;

4、“量力而为”原则。在确保合法、合规资金足额到位的前提下,福利、补贴和奖金才能予以发放。严禁先用后提、挪用其他专项资金或向银行、企业或个人借贷等方式进行发放。

三、关于严格控制接待费支出。

1、乡镇年度接待费支出占当年乡镇政府本级经常性支出的比例应控制在5%至10%之间,具体由各区委、区管委会核定。每季后的次月10日前,将本季度接待费支出金额、累计金额、乡镇政府经常性累计支出金额及接待费支出占乡镇政府经常性支出金额比例等情况,如实填写由市财政局统一制定的《乡镇接待费支出情况季度表》(详见附件二),并分别上报区委、区管委会和市纪检、审计、财政部门。

2、“经常性支出”是指基建支出、专项性支出以及一次性大型固定资产购建支出以外的,包括日常人员经费支出、公用支出以及其它正常性支出等。

四、关于完善乡镇行政事业单位财务集中核算管理,严格执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切实履行审核监督职责。

1、各乡镇必须在六月十日前,成立由乡镇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财务管理指导服务中心领导小组”和“财务审核审批小组”,并按规定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报区委以及区财政分局备案。同时,尽快将其工作正常开展。

2、核算中心要加强内部管理。包括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目标责任制,并且公开上墙,接受社会监督,规范和执行各项制度,严格把好支出关。

3、记帐凭证必须合法。从2002年开始,核算中心的所有凭证必须采用合法凭证,严禁白条入帐,非法凭证一律不得入帐。大额票据和重大支出项目,必须经集体讨论审核,按规定的审批手续完备,才能入帐。一经发现非法凭证或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大额支出票据,视为违反财经纪律,追究领导和经办人的责任。

4、加强乡镇基建立项管理,建立重大项目审核审批制度。按照“以收定支,量力而行”的原则,对重大建设项目建立当地财政分局资金审核制度以及“乡镇财务审核审批领导小组”审批制度。在充分考虑当年乡镇财政收支综合平衡、承受能力以及有计划地逐年消化历年赤字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加强有关基建项目的立项、审批管理。同时对基建项目必须有工程预算、结算和审计手续。如缺少任何一项必备的手续,必须按规定补齐后,才能视为合法凭据予以入帐。

附件一: (乡)镇财政经费大额支出审批单

附件二: (乡)镇接待费支出情况季报表









市 财 政 局

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附件一:



(乡)镇财政经费大额支出审批单





单位或

个人

资金

来源

资金

性质


金 额

万 千 百 拾 元 角 分

支 出

用 途

审核人员(成员签字):

审核意见(乡镇长签字):

备注:
审核

日期



注:原始凭证附后,原始凭证须有经手人、证明人签名。





























附件二:



(乡)镇接待费支出情况季报表



单位盖章 单位:元

日 期
接待费

支出金额
接待费累计

支出金额
乡镇政府经常性

累计支出金额
占支出

比例%

季度





累计


















总会计: 乡镇长: 填报日期: 填报人



关于公布2005年中籼稻和粳稻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等


关于公布2005年中籼稻和粳稻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粮食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发改价格[2005]594号



关于公布2005年中籼稻和粳稻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分行: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精神,为充分发挥价格导向作用,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国家决定在主产区对短缺的重点粮食品种继续实行最低收购价。经报请国务院同意,现通知如下:



今年中籼稻(三等,下同)最低收购价格为每50公斤72元,粳稻(三等,下同)为每50公斤 75元。在新稻谷上市时,凡是取得收购资格的粮食经营企业均按实际市场价格随行就市收购。当中籼稻市场价格低于每50公斤72元、粳稻市场价格低于每50公斤75元时,由国家指定的中央和地方储备粮企业按最低收购价格入市收购。



请各地将上述信息尽快下达到广大农村并向广大农民进行宣传。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粮食局 农业发展银行



二○○五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