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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7 00:23:56  浏览:99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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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南京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

政府令第177号


  《南京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已经1999年12月27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王宏民
                         
二OOO年一月七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工作,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以下简称技防设施)的设计、安装、使用、维护和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以下简称技防产品)的生产、经营以及网络报警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法律、法规对特殊单位、场所的安全技术防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以下简称技防)是指使用技防设施、产品和技术,预防、发现和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和治安事件的安全防范措施。
  技防设施是指综合运用技防产品和其它相关器材,通过科学设计安装组成的安全防范系统。
  技防产品是指用于防抢劫、入侵、破坏、爆炸等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专用的设施设备。
  网络报警是指综合运用计算机、电子、通信等技术手段,用于防盗防劫的接报警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第四条 南京市公安局是本市技防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公安技防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技术监督、工商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公安机关做好技防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政府应当重视发展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事业,推广、应用先进的公共安全防范技术,鼓励、支持单位的个人依法建设技防设施。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规定建立健全技防管理责任制,落实安全保卫责任。

  第六条 下列场所、部位应当安装技防设施:
  (一)武器、弹药,以及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其它有毒、有害物品集中存放场所;
  (二)存放国家机密级以上文件、图纸、档案的场所;
  (三)金融、证券、保险业的营业场所、金库和集中存放钱财以及贵重、高档物品的场所;
  (四)陈列、保存、收藏珍贵文物、珍稀动植物制品的场所;
  (五)宾馆、饭店、商住楼、新建住宅楼的重要部位;
  (六)举办大型活动以及其他应当安装技防设施的场所和部位。
  鼓励和提倡机动车辆安装使用技防设施。

  第七条 安装技防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其技防设施建设经费应当列入工程预算。
  技防设施与主体工程应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第八条 技防设施应当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进行设计、安装、使用和维护。
  技防设施设计方案,应当经市公安反防管理机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核。

  第九条 在本市从事技防设施设计、安装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到市公安技防管理机构进行登记。
  公安技防管理机构不得向技防设施使用者指定安装单位。

第十条 技防设施竣工后,应当经市公安技防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已投入使用的技防设施,使用者应当定期检查、维护,确保技防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 技防设施的设计、安装、使用、维护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将知密人员限制在最小范围,对知密人员的情况应当建档备查。

 第十二条 技防设施的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使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值班备勤和紧急处置预案,发挥技防设施在预防的查处违法犯罪活动中的作用。

 第十三条 生产技防产品,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经备案的企业标准;产品必须经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检验合格。
 不得生产、销售、使用无标产品和未经检验合格的产品。

 第十四条 在本市销售技防产品的,应当先向市公安技防管理机构申请进行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准产、准销凭证;
  (二)产品检验报告;
  (三)产品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
  (四)售后服务措施;
  (五)销售进口技防产品,按规定必须经过商检机构检验的,还应当提交有关单证。

 第十五条 公安技防管理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予以办理登记手续。
 公安技防管理机构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销售的技防产品。

 第十六条 从事网络报警服务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到市公安技防管理机构进行登记。
 从事网络报警服务的人员,应当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业。

 第十七条 政府机关和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一)至(四)项规定的重点要害单位、部位安装使用的报警系统,应当与专业报警服务中心联网。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应当安装技防设施而未安装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办理登记手续,从事技防设施的设计、安装和技防产品的销售以及网络报警服务的;
  (二)技防设施设计方案未经核准施工的;
  (三)技防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第二十条 生产、销售、使用伪劣技防产品和,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二条 公安技防管理人员应当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南京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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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印发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广播电视舆论监督工作的要求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广电总局印发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广播电视舆论监督工作的要求的通知


  2002年5月10日
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发出了《广电总局印发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广播电视舆论监督工作的要求的通知》,通知说,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工作的意见》和中宣部《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工作的实施办法》,总局党组研究制定了《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广播电视舆论监督工作的要求》。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广播电视舆论监督工作的要求


  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中宣部《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工作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是新时期、新阶段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具有很强的指导性、针对性、规范性和操作性。认真贯彻落实中办《意见》和中宣部《实施办法》,对于确保广播电视舆论监督节目导向正确,全面提高广播电视新闻采编队伍素质,增强广播电视的公信力和影响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现对贯彻落实中办《意见》和中宣部《实施办法》提出以下要求:
  一、要认真学习文件,提高思想认识
  各级广播影视管理部门和播出机构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的高度,从坚持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和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维护党和政府的良好形象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广播电视舆论监督工作的重要意义。要组织学习好文件,深刻领会精神,严格遵守规定,把贯彻落实中办《意见》、中宣部《实施办法》与实行《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规定(试行)》、《广播影视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实施方案(试行)》,以及《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职业道德准则》和《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职业道德准则》结合起来,与当前全党开展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和深化“三项学习教育”活动紧密结合起来,更好地履行广播电视新闻采编人员的重要职责和使命。
  二、要把握重要原则,着力改进工作
  各级广播电视机构要正确开展舆论监督工作,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加强监督,改进监督。舆论监督工作必须坚持党性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牢牢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要服务大局,坚持对党负责和对人民负责的一致性,着眼于改进工作,抓住群众关注、政府重视、有普遍意义的问题,促进改革发展,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要事实准确,深入调查研究,听取各方意见,防止报道失实、以偏概全。要客观公正,坚持以理服人,充分考虑实际情况的复杂性,善于听取不同意见,防止主观臆断、感情用事。要注重社会效果,着眼于解决实际问题,跟踪报道处理结果,向积极的方面引导,不恶意炒作,不报道现阶段没有条件解决的问题。要遵守新闻纪律,恪守新闻职业道德,拿不准的问题要请示,涉及重要、敏感问题的稿件要送审,不宜公开报道的问题可通过内参反映。为了搞好广播电视舆论监督,当前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改进工作:
  一是必须坚持建设性监督。揭露问题要富于建设性,要站在党和人民的立场上,从改进工作、解决问题、扶正祛邪、激浊扬清、维护稳定、服务大局出发,密切配合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向积极的方面引导,力求好的结果。要切实提高广播电视舆论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注意广播电视舆论监督工作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要正确处理正面宣传报道与舆论监督的关系,不能把两者割裂开来、对立起来。要始终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确保舆论监督导向正确。不得片面追求轰动效应,不得单纯注重收听率、收视率,不得要挟被监督对象,不猎奇、不炒作、不渲染。对重大敏感问题的报道要格外注意,要严格按规矩办事。
  二是必须坚持科学监督。舆论监督工作要坚持科学态度,讲究科学方法,体现科学精神,遵循科学规律。要正确处理微观真实与宏观真实的关系,正确处理个别与一般、具体与抽象、特殊与普遍、现象与本质、局部和全局的关系。要增强大局意识,根据大局发展的实际需要,对广播电视舆论监督的口径、分寸、内容、数量进行适时适量的调控,预防和克服舆论监督中可能产生的负面效果和不良影响。整个广播电视舆论监督要以服从大局为出发点,以服务大局为落脚点。
  三是必须坚持依法监督。广播电视舆论监督工作要在国家宪法和法律范围内进行,不得诋毁社会主义制度,不得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得危害国家安全,不得涉及党和国家秘密。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切实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对司法审判的报道,要考虑社会效果,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不得干扰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等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不得干预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办案,不得干预民事纠纷和经济纠纷的调解,不得侵犯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在案件审结前,不对案件审理情况进行公开报道。对一些在社会上反响强烈,备受关注的重特大案件的审判工作,要严格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和有关要求做好宣传报道工作,拿不准的要及时请示报告。涉及军队、武警、民族、宗教、港澳台与外国政府和组织等敏感领域、重大突发事件以及容易引发群体事件的广播电视舆论监督节目,要送有关部门审定。广播电视舆论监督工作必须通过合法途径和正当方式获取新闻素材,不得采取非法和不道德的手段进行采访报道。不搞隐蔽拍摄和录音。
  三、要把握工作重点,提高工作水平
  要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加强对党和政府方针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加强对党纪政纪执行情况的监督,加强对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监督,加强对社会丑恶现象、不道德行为和不良风气的监督。为提高广播电视舆论监督工作水平,必须把握以下重要方面:
  一要把握全局、选好题目。开展舆论监督,要根据一个时期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和社会生活的实际需要来确定选题。选题要有普遍性、代表性、针对性和可行性,要选择党和政府高度重视、人民群众密切关注、希望解决而又能够解决的重要问题和典型事例。要区分社会生活中的主流问题与支流问题,把握实际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与次要问题。
  二要调查研究、搞准事实。要确保信息来源、报道内容、具体情节准确无误,不能道听途说、以偏概全、虚构事实。对群众提供的线索,要派本单位记者采访核实后才能报道。不得直接编发互联网上的信息,不得刊播未经核实的社会来稿。
  三要客观全面,以理服人。舆论监督要以事实说话,要充分考虑实际情况的复杂性,听取不同意见,做到事实准确,观点正确,合情合理。
  四要把握好度,把握好量。要坚持唯物辨证法,避免只讲一个方面而忽视另一个方面,切忌简单化、片面化、绝对化,切忌说过头话。舆论监督要适时适度,把握好力度、密度和节奏。重大政治活动期间,以及特殊敏感时期,舆论监督要十分慎重,防止产生负面影响。不能简单追求数量,不下指标,不定比例,不定任务,避免一个时期舆论监督报道过多而让受众产生“问题成堆”的错觉。舆论监督要注意统筹,避免一定时期内集中于一个地区、一个行业。
  五要注意方法、注重效果。舆论监督必须重在引导,重在教育,在揭露和批评不良现象时要防止人为炒作带来消极影响;要敢于揭露现阶段有条件解决的问题,同时要跟踪报道有关部门采取的措施和处理结果;在触及社会生活中难点问题时,要引导群众树立克服困难的勇气和信心;对热点问题,要善于讲清事实和原因,解疑释惑。舆论监督的结果,要凝聚人心、增进团结、振奋精神、促进工作,要给人以启迪、教益和警戒。
  六要帮助工作、化解矛盾。舆论监督既要深刻揭露问题,也要正确引导舆论,做到揭露和批评个别典型事例,推动解决一批类似问题。要化解矛盾、不要激化矛盾;要理顺情绪、不要搞乱情绪;要帮忙而不添乱,鼓劲而不泄气。对现阶段暂时解决不了的问题,不宜公开批评报道;对地方、部门已经依法处理、妥善解决的孤立事件或个别问题,一般不再进行公开批评报道;对上级领导机关和有关部门正在着手解决的问题,公开批评报道要十分慎重,避免因公开批评报道而增加解决问题的难度。
  七要与人为善、慎重点名。舆论监督要真诚善意,不要冷嘲热讽。在不涉及违法犯罪行为的情况下,一般不对公民个人做点名批评。对领导干部点名批评,要从严控制,确需点名批评的,节目要送被批评领导干部上一级党委审定,并经广播电视机构主要负责同志批准。要维护领导干部形象和威望,不要影响工作开展和社会稳定。
  八要把握时机、内外有别。舆论监督要注意配合党和政府的工作,把握好报道和播发时机。要坚持内外有别、区别对待的原则,对于不宜公开报道、但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重要情况和社情民意等,可以采用“内参”反映。
  九要依法维护报道对象的合法权益。要尊重公民的人格尊严,维护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隐私权。不得暴露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丑化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要通过合法和正当的手段获取新闻,尊重被采访者的声明和正当要求。采访意外事件时,应顾及受害人及亲属的感受,避免对其心理和情感造成伤害。
  十要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采编涉及未成年人的负面报道,要遵守法律规定。未获得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同意,一般不披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址、肖像等能够辨别和推断其真实身份的信息和音像资料。确有必要时,必须进行技术处理。不动员未成年人参与可能损害他们性格和感情的节目;对有可能被未成年人模仿而导致不良后果的报道内容和播出形式要加以防范;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般不予公开报道。广播电视不能借报道新闻、宣传法制之名展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能为了追求收听率和收视率而公开披露未成年人的犯罪细节、作案方式。
  十一要恪守新闻职业道德。要廉洁自律、出以公心,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牟取私利,不得接受宴请和馈赠,不得以舆论监督为名敲诈勒索,不得徇私隐匿应报道的新闻事实,坚决防止有偿新闻、有偿不闻等行为。
  十二要严格把握跨地区舆论监督。各地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跨地区进行舆论监督采访报道。
  四、要建立健全制度,加强监督管理
  各级广播影视管理部门和播出机构要严格按照中办《意见》和中宣部《实施办法》,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报道和审批程序,切实加强对广播电视舆论监督工作的管理。
  一要严格用人制度。要挑选政治素质好、政策水平高、业务能力强、工作作风正的新闻采编人员参加舆论监督报道工作。政治意识不强、工作作风飘浮、思想方法片面的新闻采编人员不能参加舆论监督报道工作。
  二要建立回避制度。新闻采编人员开展舆论监督工作,遇以下四种情形应当回避:与报道对象或利害关系人是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及近姻亲关系;是素有往来的朋友、同乡、同学、同事等关系;存在具体的经济、名誉等利益关系;监督涉及地区系本人出生地、曾长期工作或生活所在地。各级广播电视机构要紧密结合工作实际,抓紧制定并坚决执行新闻采编人员开展舆论监督工作的回避制度。
  三要建立节目审签程序。各级广播电视机构要切实加强舆论监督节目的审核把关工作,必须建立相应的选题报批、采访安排和节目审签工作制度。一般性舆论监督的选题及采访安排由部门主任审定,节目由部门主任审签;涉及重大事项和敏感问题,或在重要时段和栏目、节目播出的舆论监督报道,选题及采访报道安排由台领导或编委会审定,节目由台领导审签;拿不准的节目要送有关部门审定。
  四要建立和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各级广播影视管理部门和播出机构评价舆论监督工作,要注重实际效果,以是否有助于解决问题、推动工作为评价标准。对在舆论监督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新闻采编人员,要予以奖励;对违纪违规、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严肃处理。
  五要建立和完善接受社会监督的机制。各级广播电视机构要向社会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接受对新闻采编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的举报,并对举报内容调查、核实、处理,将有关情况向举报人作出答复,向主管部门报告或向社会公布。因报道失实或不当,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要公开更正,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
  五、要加强教育培训,搞好队伍建设
  各级广播影视管理部门和播出机构要切实加强对新闻采编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制定教育培训计划,明确教育培训内容,确定教育培训人员,做好教育培训工作。
  一要确立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要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新闻观,不断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纪律意识,提高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提高正确分析、判断、认识复杂事物和问题的能力。
  二要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要认真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认真学习党的政策、法律法规和党的纪律;认真学习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认真学习政治、经济、文化、科技、外交、军事、新闻等方面知识。要发扬敬业奉献、实事求是、艰苦奋斗、清正廉洁、认真细致、勇于创新的作风。
  三要加强舆论监督工作业务培训。要坚持“严、细、深、实”的工作作风,切实改进舆论监督报道文风。要强化新闻采编人员的社会责任感,正确理解和运用舆论监督的权力,摆正新闻采编人员的位置,端正舆论监督的目的,不断提高舆论监督工作的水平。
  六、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分工
  要切实加强对舆论监督工作的领导,坚持守土有责的原则,认真负责,谨慎细致,严格把关。在事关政治方向、事关根本原则的问题上,必须保持清醒和坚定。广播电视舆论监督工作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善于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同开展广播电视舆论监督的实际结合起来,把党关于舆论监督工作的方针原则同当地具体情况结合起来,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要认真总结舆论监督工作的经验,研究制定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工作的具体办法,解决广播电视机构在舆论监督中遇到的困难和存在的问题。要加强对广播电视机构开展舆论监督的宏观协调和分类指导,把好关、把好度,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机构特别是中央和省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的主导作用。要支持广播电视新闻采编人员正确开展舆论监督,为开展舆论监督创造必要的条件。要注意保护广播电视新闻采编人员的合法权利,保证广播电视舆论监督正常进行,要支持广播电视机构特别是中央和省级广播电视机构记者的采访活动,为采访报道提供方便。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和全国省级电台、电视台,要根据中办《意见》、中宣部《实施办法》和总局要求,制定出本单位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工作的具体意见和方案。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2010年立法计划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2010年立法计划的通知

安监总政法〔2010〕42号


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

现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0年立法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2010年立法计划

一、法律、行政法规

1.《安全生产法》(修订调研,落实单位:政法司)

2.《矿山安全法》(修订,落实单位:政法司、监管一司,煤矿安监局有关司)

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制订,落实单位:政法司,应急指挥中心)

4.《注册安全工程师条例》(制订,落实单位:政法司、人事司)

5.《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修订,落实单位:政法司,煤矿安监局有关司)

6.《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调研论证,落实单位:政法司)

二、部门规章

(一)安全监管总局。

1.《安全生产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制订,落实单位:办公厅)

2.《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办法》(制订,落实单位:政法司)

3.《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计划编制办法》(制订,落实单位:政法司)

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制订,落实单位:规划司)

5.《地质勘探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制订,落实单位:监管一司)

6.《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修订,落实单位:监管一司)

7.《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性较大设备设施检测检验规定》(制订,落实单位:监管一司)

8.《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修订,落实单位:监管一司)

9.《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防治水规定》(制订,调研论证,落实单位:监管一司)

10.《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修订,落实单位:监管三司)

11.《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制订,调研论证,落实单位:监管三司)

1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修订,落实单位:监管三司)

1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修订,落实单位:监管三司)

1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修订,调研论证,落实单位:监管三司)

15.《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修订,落实单位:监管三司)

16.《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修订,落实单位:监管三司)

17.《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制订,调研论证,落实单位:监管三司)

18.《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机构认可办法》(制订,调研论证,落实单位:监管三司)

19.《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实施办法》(制订,落实单位:职业健康司)

20.《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修订,落实单位:职业健康司)

21.《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管理办法》(修订,落实单位:人事司)

22.《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修订,落实单位:人事司)

(二)煤矿安监局。

1.《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修订,落实单位:监察司)

2.《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制订,落实单位:调查司)

3.《煤矿安全规程》(修订,落实单位:技装司)

4.《煤矿矿井瓦斯及突出等级鉴定办法》(制订,落实单位:技装司)

5.《煤矿安全生产培训规定》(制订,落实单位:行管司)

(三)应急指挥中心。

1.《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制订)

2.《国家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地管理办法》(制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