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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1:29:52  浏览:96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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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国务院


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1989年9月12日,国务院

前言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农业发展基金增加农业资金投入的通知》精神,为加强农业发展基金的管理,充分发挥资金效益,促进农业生产特别是粮食生产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金的来源
第一条 农业发展基金包括以下六项:
(一)耕地占用税收入;
(二)从国家预算调节基金中提出10%(即提高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征收比例,拿出一个百分点)的资金;
(三)乡镇企业税收(包括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和工商所得税),比上年实际增加部分中的大部分;
(四)农林水特产税的大部分;
(五)向农村个体工商户及农村私营企业征收的税额,比上年增加部分中的主要部分;
(六)各地确定从粮食等农产品经营环节中提取的农业技术改进费和纳入基金管理的其他资金。
以上三至六项资金用作农业发展基金的比例,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二、基金的分配
第二条 农业发展基金的分配。中央财政集中的农业发展基金,由国家土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领导小组掌握分配。地方财政筹集的农业发展基金,凡已建立农业开发领导小组的,由领导小组掌握分配,作为国家安排的农业发展基金的配套资金;未建立领导小组的,由财政部门商有关部门统筹安排,报同级政府审定。
第三条 量入为出安排项目,按项目分配资金。安排项目时,要根据资金供应的可能性,不能留有缺口;具体项目的安排,必须同时落实投资额及其来源。

三、基金的使用原则和使用范围
第四条 农业发展基金的使用原则:以增加粮、棉、油产量,增强农业发展后劲为主要目标;以改造中低产田,开垦宜农荒地,推广农、林、水科技成果为主要内容;因地制宜,综合开发;择优投入,集中使用;开发一片,成效一片;民办公助,无偿支援和有偿扶持相结合。对开发项目,仅有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非经营性项目,原则上实行无偿支援;对于有直接经济效益的生产经营性项目,原则上实行有偿扶持,定期收回;对于既有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又有直接经济效益的项目,视其经济收入高低,确定有偿和无偿基金投放的比例。收回的资金,仍作为农业发展基金周转使用。
第五条 农业发展基金的使用。国家重点开发地区,限于经批准的开发区内改造中低产田、开垦宜农荒地的下列生产建设支出:
(一)为开垦宜农荒地、改造中低产田购买农机、油料等补助费;
(二)农田水利建设(包括打井、修建小型水库、排灌站等)和水土保持工程补助费,已建成大中型水库、灌区、涝区等水利骨干工程的渠系配套工程补助费,经国家土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领导小组批准的省际边界排灌水利工程补助费;
(三)建设农田防护林、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适当安排速生丰产林和薪炭林的种子、苗木和苗圃生产设施补助费;
(四)推广农、林、水新科技成果的技术培训、试验、示范区的补助费;
(五)培育优良品种必需的生产设施建设、良种试验、示范补助费;
(六)改良草场的机械作业和种子补助费;
(七)县以下(不包括县)农、林、水技术服务站必需购置的仪器设备补助费;
(八)利用银行贷款进行农业开发的贴息补助;
(九)地方各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必需的业务活动费,由省领导小组按不超过地方配套资金数额1%的比例统一提取,统筹安排使用;
(十)经国家土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领导小组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六条 下列各项支出不得在农业发展基金中列支:
(一)新建大中型水库和大江大河防洪工程设资,以解决城市生活用水和工业用水为主的水利工程建设投资;
(二)农口各系统新建场、站、所、“中心”的投资;
(三)修建楼堂馆所等非生产性建设支出;
(四)任何单位的机构、人员经费;
(五)企业和公司的流动资金(包括储备资金)、股金和亏损补贴;
(六)支农工业的投资;
(七)各种价格补贴;
(八)农副产品深加工投资;
(九)应由正常的基本建设投资、事业费和其他经费安排的支出;
(十)弥补财政赤字。

四、基金的管理
第七条 农业发展基金中的预算内资金,由各级财政纳入预算,作为专项资金管理,列收列支,先收后支,并按财政部门的规定,编报年度预算和决算,在国家预算支出科目“农业发展专项资金支出”款中反映。国家无偿支援地方的资金列入地方财政决算;国家无偿支援或有偿扶持国务院有关部门及有偿扶持地方的资金列入中央财政决算。农业发展基金年终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国家重点开发地区各级领导小组,除按财政部门的规定编报预算、决算和执行情况外,还要按上级领导小组要求,报送开发建设的年度计划、年中执行情况、年终决算和总结。
第八条 国家有偿扶持的资金(国家对省按50%的比例回收),由省级财政统供统还。还款期限,国家对省除已签订协议者外,今后原则上从供款之年起,第七年开始还款,每年还20%,第十一年还清。到期不还款的,从财政应拨地方的预算资金中扣还,一般也不再考虑上新的开发项目。有偿扶持资金一律不收利息和手续费。
各级领导小组要支持财政部门加强对农业发展基金的预算管理和财务监督,严格办理有偿资金的借款手续,到期回收。有偿资金的回收比例,省、地(市)不要加码,县级可适当提高,但不得超过10%。对项目承包单位的回收期,应根据各地项目见效快慢实事求是地确定。农业开发性项目一般应在借款3年以后开始回收,收回的有偿扶持资金,按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仍用于农业开发。
第九条 农业发展基金按项目管理,按耕地占用税和预算调节基金征收入库进度、项目完成进度和地方配套资金(原则上按1:1比例)落实情况拨款,按开发效益考核资金使用效果的办法管理。
按项目定资金数额。国家土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对省、自治区、直辖市,按批准的设计任务书的项目确定支持的资金数额。项目按计划进度完成的,按计划拨款;未完成的,相应扣发资金。
国家重点开发地区耕地占用税和预算调节基金征收进度和上交中央财政情况好、配套资金落实的,按计划拨款,反之,相应扣减拨款。
资金的使用效果,按新增生产能力或增加的农产品数量以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等情况进行考核。效益好的,可优先考虑上新的开发项目;由于主观原因造成效益差的,追究责任,一般不再上新的开发项目。
第十条 在项目执行中,各级政府或领导小组,要经常组织有关部门对基金使用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如有挪用基金的,谁批准谁负责追回,追不回的,相应扣减拨款,并根据情况,追究责任,严肃处理。项目完成后,要组织有关部门验收。

五、附 则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办法的基本精神,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家土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土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在实践过程中不断完善。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土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国家土地开发建设基金回收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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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测绘地理信息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关于印发《全国测绘地理信息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国测法发〔20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测绘主管部门,局所属各单位,机关各司局: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中发〔2011〕6号)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结合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实际情况,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制定了《全国测绘地理信息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具体情况,认真贯彻实施。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二〇一一年六月九日


  

全国测绘地理信息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



  在中央宣传部、司法部的指导下,全国测绘地理信息系统第五个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已顺利实施完成,取得了显著成效。全系统紧紧围绕测绘地理信息工作大局,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促使全社会测绘地理信息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明显增强,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升,为在“十二五”期间继续开展测绘地理信息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奠定了良好基础。


  为做好“十二五”期间测绘地理信息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中发〔2011〕6号)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要求,结合“十二五”我国测绘地理信息发展需求,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测绘地理信息发展战略目标和主要任务,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深入推进依法治理,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为促进我国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二)主要目标:通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传播法治理念,普及法律法规,提高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提高全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法律素质,增强全社会测绘地理信息法治意识,形成自觉学法、用法、守法、护法的良好氛围。


  (三)工作原则:


  ——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围绕“十二五”时期我国测绘地理信息发展战略需求,着力提升法制宣传教育的层次和水平,更好地服务于构建数字中国,服务于监测地理国情,服务于发展壮大产业,服务于建设测绘强国。


  ——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施教。根据不同地区、不同普法对象的特点,因地制宜确定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对象、重点内容和重要环节。重点抓好与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展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充分发挥普法工作在促进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展中的作用。


  ——坚持开拓创新,务求实效。认真总结“五五”普法工作经验,探索“六五”普法新思路,主动占领新阵地、搭建新平台。创新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理念、工作机制和工作方法,确保法制宣传教育取得实效。


  ——坚持学用结合,普治并举。坚持将测绘地理信息法制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学以致用,普治并举,寓法制宣传教育于依法治理的全过程,做到以普法工作促依法治理,提升测绘地理信息事业法治水平。


  二、主要任务

  (一)认真抓好以宪法为核心的国家基本法律的学习宣传。抓好宪法的学习宣传,进一步增强测绘地理信息从业人员的宪法意识、公民意识、爱国意识、国家安全统一意识和民主法制意识。加强宪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方面法律的学习宣传,提高全行业广大干部职工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质。


  (二)大力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组织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干部职工认真学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牢固树立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理念,切实提高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行政管理人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法治意识。积极推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测绘地理信息法治意识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使法治理念和法治意识更加深入人心。


  (三)突出抓好以测绘法为核心的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以“8?29”全国测绘法宣传日活动为契机,广泛宣传以测绘法为核心的测绘地理信息法律法规。开展丰富多彩的法治文化创建活动,增强全社会测绘地理信息法律意识。继续开展地方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行政管理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和测绘资质单位负责人法律法规培训工作,着力提升综合素质,积极搭建学习交流和服务平台,促进我国测绘地理信息事业改革创新发展。


  (四)深入学习宣传维护国家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学习宣传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安全法、军事设施保护法、互联网管理等法律法规,提高全社会的测绘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意识。学习宣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关法律法规,促进测绘地理信息发展转方式、增活力、上水平。宣传测绘地理信息在地理国情监测、数字城市建设、环境资源保护以及抢险救灾、防灾减灾等领域的重要作用,提高服务保障能力。学习宣传科技进步、自主创新、人才培养、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推动测绘地理信息系统科技创新、管理创新、人才创新。


  (五)深入学习宣传规范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学习宣传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梳理和明确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职责和执法依据,健全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监督,完善执法责任制、执法公示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不断提高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


  (六)深入学习宣传社会管理和保障民生的法律法规。学习宣传维护社会稳定、解决劳动争议等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开展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示范单位、诚信守法单位创建活动,引导从业单位和人员依法表达利益诉求,提高协调解决社会矛盾与纠纷的能力。学习宣传劳动合同法、物权法、招标投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高测绘地理信息从业单位依法经营管理水平。


  (七)深入推进测绘地理信息系统依法治理。围绕地理国情监测、数字城市建设、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重大项目的组织实施,集中开展有针对性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更好地促进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展。坚持将法制宣传教育同地理信息市场秩序整治、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监管、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和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检查等工作相结合,适时通报、曝光测绘地理信息违法典型案件,加大面向全社会的测绘地理信息法制宣传教育的力度、广度和深度,不断提高依法治理水平。


  三、工作要求

  (一)坚持领导干部学法守法用法,提高依法执政能力。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守法用法,不断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要健全和落实领导干部集体学法、法制讲座、法制培训等制度,推进学法经常化、制度化。要将依法行政工作纳入本单位、本部门中心工作,做到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要把领导干部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等情况作为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二)推进公务员学法用法守法,提高依法行政能力。要加大公务员法律培训力度,每年举办至少一次法律法规培训活动,及时组织开展新颁布的测绘地理信息法规规章和重要规范性文件的专题培训和学习,不断提高公务员依法行政的能力。要落实培训机制和培训经费,鼓励公务员根据本职工作需要,合理安排时间,参加各类法律知识培训。


  (三)引导测绘地理信息系统从业单位和人员学法用法守法,提高依法经营管理能力。积极引导测绘地理信息系统从业单位和人员学习测绘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保守国家秘密法、劳动合同法、产品质量法及知识产权保护、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增强测绘成果安全保密意识、安全生产意识、依法经营意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意识、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等。


  (四)积极开展青少年学法用法守法,培养法制观念。根据青少年的特点和接受能力,把测绘地理信息法制宣传教育与课堂教育、科普教育相结合,普及国家版图知识,培养青少年树立正确的国家版图意识,自觉维护国家主权、利益和民族尊严。


  四、工作步骤

  本规划从2011年开始实施,到2015年结束。共分为四个阶段: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1年上半年。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本地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统一部署和本规划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各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制订的第六个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应当及时报送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备案。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1年下半年至2015年上半年。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划的部署和要求,突出年度工作重点,制定年度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三)中期评估阶段:2013年下半年。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组织检查各地测绘地理信息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的制定、组织实施、经费保障等情况,查找薄弱环节,改进各项工作,推动规划的贯彻落实。


  (四)检查验收阶段:2015年下半年开始。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本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要求,对本地区法制宣传教育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将对各地贯彻落实本规划的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和验收,并总结经验,表彰先进。


  五、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各级测绘行政主管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测绘地理信息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要性,建立健全普法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明确工作职责,确保普法工作顺利进行。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将成立第六个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组织指导各地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二)完善考评,强化监督。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考评和激励机制,加强监督检查,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表彰先进。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将把普法工作纳入到对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考核工作中,开展年度考评。


  (三)培养队伍,落实经费。各地要结合测绘地理信息工作实际,在系统内广泛建立普法联系点,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和组织指导能力。要认真落实测绘地理信息普法工作经费,将其纳入年度工作预算并专款专用,确保普法工作正常开展。


  (四)整合资源,拓展阵地。各地要主动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推动测绘地理信息法律“六进”活动取得实效。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办好测绘地理信息普法节目和专栏,利用互联网、手机、移动多媒体等新兴手段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将测绘地理信息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不断引向深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五十四号)

专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五十四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



根据目前缴纳专利费用及办理手续中存在的问题,为了更有效地维护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利益,并保证专利审查程序的顺利进行,特对专利缴费手续作如下重申及规定:
一、关于费用缴纳方式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3条第1款规定:“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费用,可以直接向专利局缴纳,也可以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但是不得使用电汇。”
上述条款的含义是:
1.不得使用电汇方式。
2.所谓“通过银行汇付”是指“通过银行信汇”方式。
3.若做不到“通过银行信汇”时,应尽可能采用“通过邮局汇付”的方式。
二、关于缴费时应写明的内容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3条第2款规定:“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的,应当写明申请号或者专利号,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费用名称及发明创造名称。”
为了便于执行,特作如下规定:
1.通过邮局向我局汇付费用的,应当在汇款单附言栏中写明上述事项。
2.通过银行向我局信汇费用的,应当在银行信汇单中写明上述事项。
3.对于只能采用电子联行方式向我局汇付费用的,汇款人应当作到下列各点:
(1)正确填写并要求银行至少将上述事项中的申请号、费用名称两项列入汇款单事由栏中一并发出。
(2)每一申请案的费用应单独汇款,不得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的费用在一个单据中汇出。
(3)正确填写申请号9位阿拉伯数字,小数点不需填写。
(4)费用名称可使用下列简称:
申请费——申
优先权要求费——优
附加费——附加
实质审查费——实审
维持费——维
专利登记费——登
印花税——印
年费——年
滞纳金——滞
复审费——复审
撤销请求费——撤销
续展费——续展
恢复权利请求费——恢
无效宣告请求费——无效
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费——变更
强制许可请求费——强许
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请求费——强裁
4.未按上述规定办理缴费手续的,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汇款人承担。
本公告自1996年7月1日起施行。



1996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