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工交企业实行原材料、燃料节约奖试行办法有关内容的补充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8:25:08  浏览:996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工交企业实行原材料、燃料节约奖试行办法有关内容的补充规定

北京市经委 市劳动局 等


关于工交企业实行原材料、燃料节约奖试行办法有关内容的补充规定
北京市经委 市劳动局 市物资局 市财政局



市各工业主管局(总公司)、交通运输局、公共交通总公司、地铁总公司、物资局、文化局、公用局、煤炭总公司、财政三、四、五分局、区县经委、财政局、劳动局:
为了鼓励企业增加生产,降低物耗,避免在实行原材料、燃料节约奖中出现‘鞭打快牛’的问题,现结合本市的具体情况,对(86)财工制字第279号文件《关于本市工交企业实行原材料、燃料节约奖励办法》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凡原材料、燃料消耗已达到现有全国同行业先进水平并在1986年已达到本企业历史最好水平的企业,按隶属关系报经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改按国家或主管部门核定的定额进行考核,不再用三年平均滚动计算办法,核定的定额应不低于全国同行业先进水平。没有
达到全国同行业先进水平的仍按(86)财工制字第279号文件执行。
二、节约额的计算:采用定额考核办法的,应以核定的定额消耗量为依据,以本年实际单位消耗量低于定额数为节约量,用国家统一规定的原材料、燃料调拨价格计算节约额。
三、主管局和财政分局审批节约原材料、燃料的奖金率应拉开档次,对当年的实际消耗量低于定额消耗量,同时也低于上年水平的,其奖金率可使用原规定的上限(但不得超过上限);对当年实际消耗量低于定额但高于上年水平的,其奖金率可在原规定的限度内适当降低。
四、简化审批程序:节约奖申请表由企业填报,一式三份,市属企业报主管总公司签署意见后送主管财政分局审批;区县属企业报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送区县财政局审批,审批后财政部门留一份,退主管部门二份。填表格式与申报时间仍按(86)财工制字第279号文件执行。
五、本规定自1987年1月1日起执行。



1987年5月23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林业厅关于进一步稳定、落实自留山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林业厅关于进一步稳定、落实自留山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稳定、落实自留山政策实施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1988年10月25日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的《福建省关于加快自留山造林种果的规定》不再执行。

关于进一步稳定、落实自留山政策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稳定、落实自留山政策,调动农民开发自留山的积极性,增加农民收入,加快山区农民脱贫致富奔小康的步伐,根据《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巩固绿化成果,发展绿色产业,建设林业强省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辖区内稳定、落实自留山和从事自留山开发利用、经营管理等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在林业“三定”中划定的自留山应保持稳定。已由集体收回或未落实自留山的,农户有耕山要求可以重新划给。
农户要求划给自留山的,乡(镇)、村应在近山矮山的采伐迹地、疏林地范围内划给。采伐迹地、疏林地不够一次性划分的,可逐年分批落实。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稳定、落实自留山工作的领导,指定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具体负责稳定、落实自留山的工作。
重新划分自留山的,由当地县级或乡(镇)人民政府制定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自留山的总是控制在村集体林业用地的5%至15%。
自留山可按现有农户或人(劳)划定,尽量使每户自留山集中连片,避免过于零碎。
第六条 自留山划给农户后长期不变,归农户无偿使用。
划给农户的自留山,允许继承或合资、合作开发经营。
未核发林权证书和重新划定的自留山,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并核发林权证。
第七条 划分的自留山属于疏林地的,应当对原有林木进行估价,使用者应当从自留山有收益的第一年起逐年偿还集体。
第八条 自留山可用于种竹、种果、种茶或营造材林。
在自留山营造的林木、毛竹符合采伐的,应优选审批,其采伐指标实行单列。
自留山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可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放委托乡(镇)林业工作站审核发放。
第九条 农户在自留山种植生产的产品,农户可自主支配,自行销售。
农户自行销售的,只缴纳生产环节的农业特产税和流通环节和育林费。
农户可以将经批准在自留山采伐的木竹交由木材采购站或木材公司代销。代销单位应将木竹价款及时直接竞付给农户,不得代扣代缴有关费用。
农户不得将其他木竹充当自留山木竹。
第十条 在自留山种植生产的木竹,凭林木采伐许可证,经林业站检尺后,由农户持加盖“自留山木竹”专用章的木材检尺码单直接销售或委托销售;需要运输县外的,凭林木采伐许可证和木材检尺码单办理木材运输证件。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林业工作站的工作人员,不得扩大加盖“自留山木竹”专用章的木材检尺码单的使用范围。
第十二条 农户不得擅自在自留山建房、筑坟、采土、采矿和进行其他改变林地用途的活动。
第十三条 禁止非法占用自留山。
因建设需要征用自留山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征地有关手续,并给农户补划自留山。
第十四条 禁止在有林地和自然保护区(小区)划定自留山:未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国有林场的采育场经营区划定自留山。
第十五条 农户应当在分到自留山之日起一年内开发经营,逾期未开发经营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收取自留山抛荒费。抛荒一年的每亩收抛荒费10元;抛荒二年的,每亩收抛荒费20元;抛荒3年的,每亩收抛荒费30元,收回自留山,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注销林权证。
第十六条 在稳定、落实自留山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5月21日

国家计生委办公厅、国务院三峡工程建委移民开发局办公室关于转发《十二省市移民计划生育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国家计生委办公厅、国务院三峡工程建委移民开发局办公室


国家计生委办公厅、国务院三峡工程建委移民开发局办公室关于转发《十二省市移民计划生育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湖北、湖南、广东、四川省(市)计生委、三峡库区外迁移民安置管理机构,重庆市计生委、移民局:

国家计生委于2001年3月25日至26日在重庆召开了十二省市移民计划生育工作座谈会,会议就移民工作中有关计划生育的问题进行了研究,并达成一致意见。现将《十二省市移民计划生育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 ○ ○ 一年五月十六日

十二省市移民计划生育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

国家计生委党组成员、政法司司长江亦曼,重庆市政府副秘书长王越,重庆市计生委主任温永高、副主任杨应敏,重庆市移民局助理巡视员张洪光,国家计生委办公厅、政法司有关处室负责人,上海、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湖北、湖南、广东、重庆、四川省(市)计生委政法处处长以及重庆市云阳、奉节、巫山、忠县、开县计生委主任出席了会议。

经讨论,会议就移民计划生育工作达成一致意见,现纪要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移民工作的重要意义

三峡工程关系我国经济建设大局,世界瞩目。移民工作是三峡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三峡工程的重点和难点。至三峡工程竣工,库区需移民113万。移民范围之广,人数之多,难度之大,在我国乃至世界水利建设史上都是空前的。

库区百万移民不仅是一项世界级难题,更是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移民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到三峡工程的成败和社会的长治久安。移民安置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要求移民迁出和迁入省市各有关部门树立移民工作一盘棋思想,同舟共济,紧密配合,协助移民部门打好移民工作总体战。移民迁出和迁入省市计划生育部门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来认识移民工作的重要意义,一切工作必须服从、服务于移民工作大局,全力支持三峡工程,维护移民合法权益,共同做好移民计划生育工作。

二、加强服务,为移民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移民迁出和迁入省市计划生育部门要开展好面向移民的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切实解决外迁移民“生产、生活、生育”中的实际困难,保证外迁移民“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

一是抓好宣传教育工作。一方面要大力宣传库区移民“为国家、为大家、舍小家”的奉献精神,宣传党和国家关于移民工作的有关方针政策,配合移民部门做好群众工作; 另一方面要加强对移民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宣传,尤其要加大对移民迁入省市现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移民自觉执行迁入省市计划生育政策,接受迁入省市计划生育部门的管理和服务。二是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对移民中的计划外生育人员,严格按照《重庆市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认真落实“七不准”规定,坚决禁止在移民工作中乱收费、乱罚款,杜绝计划生育恶性事件发生。三是积极开展面向移民的计划生育“三优先”服务。即优先为移民办理《生育证》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优先落实移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待政策,优先对移民中的计划生育贫困户进行帮扶。

三、明确职责,规范移民计划生育工作

1、健全工作机构,严把移民资格审查关。有移民迁出、迁入任务地区的各级计划生育部门要争取进入相应的移民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移民资格时,移民迁出省市的移民、计生和公安部门要密切配合,实行“三堂会审”,严把移民资格关。对于取得移民资格的人员,迁入省市应接纳,并按移民政策予以安置。

2、开展生殖保健服务。移民迁出省市计划生育部门在移民外迁前,应普遍开展一次生殖保健服务,为移民中的已婚育龄妇女查孕查环,查治妇科疾病; 及时动员已生育子女的夫妻落实一项安全可靠的长效避孕措施,个别患禁忌症的,落实其他避孕措施; 对计划外怀孕的移民妇女及时落实补救措施。

3、计划生育有关问题的处理。(1)对违反规定计划外生育的移民,迁出前应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移交迁入省市计划生育部门。(2)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小组鉴定的节育手术并发症患者,原则上不外迁。本人要求外迁的,应由迁出地给予一次性解决,并签订好协议,迁入省市不再承担解决遗留问题的责任。(3)对移民中的流动育龄妇女,迁出省市应动员其到迁入省市重新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短期内到迁入省市有困难的,应在档案中注明流出时间、流入地点及联系方式等。

4、移民生育政策衔接。(1)移民迁出前执行迁出省市的生育政策,迁入后执行迁入省市的政策。(2)迁出前领取的《生育证》(含二孩《生育证》)一年内有效。(3)符合迁出省市再生育一个子女规定但未领取《生育证》的,迁出后执行迁入省市的政策。

5、移民计划生育档案移交。移民计划生育档案按重庆市计划生育委员会要求统一填报,移民交接时移交计划生育档案。计划生育档案涉及的项目、内容不完整、不规范的,移民迁出省市计划生育部门有责任进行规范。
会议纪要内容由有移民迁出或迁入任务的省市计划生育部门共同遵守。会议纪要未涉及的有关问题,由移民迁出和迁入省市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