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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免人员(1962年第1期公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6 09:42:00  浏览:80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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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免人员(1962年第1期公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免人员(1962年第1期公报)

1962年2月3日
任命陈叔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柬埔寨王国特命全权大使。
免去王幼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柬埔寨王国特命全权大使的职务。
1962年2月27日
任命何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坦噶尼喀特命全权大使。
1962年2月28日
任命秦力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挪威王国特命全权大使。
免去徐以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挪威王国特命全权大使的职务。
1962年3月1日
任命徐以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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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设立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设立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局(公用局、园林局)、房管局:
  《河北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设立暂行办法》已经2004年9月17日厅第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04年12月1日起执行。
  附件:河北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设立暂行办法
河北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设立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作用,规范建设工程承发包交易活动,依据《河北省建筑条例》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建设工程交易中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是指具备为建设工程交易活动和相关管理提供场所、信息和咨询等服务,并经国家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依法设立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一个设区市或县应当只设立一个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设立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设立县级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已同意设立;
(二)与政府有关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分立,人员分离、财务独立;
(三)有满足进场建设工程交易活动和驻场部门管理要求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应设有独立的开标室、评标室;
(四)已与“河北建设工程信息网”联网,具备收集、存贮和发布招标投标、政策法规、材料设备价格等信息,具有为建设工程交易各方提供咨询服务的能力;
(五)专职业务管理人员不少于4人,中心负责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有7年以上招投标或建设工程管理工作经历,业务管理人员应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且考核合格;
(六)有健全人事、财务、业务等管理规章制度。
(七)近3年内,招标的工程累计中标金额1.5亿元以上(以中标通知书为准)。
第六条 申请设立县级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单位,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设立申请表》;
(二)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设立文件;
(三) 法定代表人简历及业务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四) 场所产权证明材料;
(五) 主要服务设施清单;
(六) 业务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书;;
(七) 内部管理制度全文;
(八)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设立县级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向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报省建设厅行政审批窗口服务中心;
(三)经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进行审核后,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审核报告;
(四)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
第八条 申请设立设区市级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其条件和程序按建设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申请单位应如实填报申请材料,对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审查人员要严肃工作纪律,严格程序,对弄虚作假的,不受理其申请。
第十条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不得与任何招标代理机构有隶属关系或者经济利益关系。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明确收费项目,公开收费标准,不得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第十二条 未经国家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不得开展相关业务。
第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设立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参照本办法进行复审。
复审不符合条件的,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其资格。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设立申请表














单 位 名 称—————————
填 报 日 期 200 年 月 日


河 北 省 建 设 厅 制




填 表 说 明

1、本表建议用计算机打印,不得涂改。
2、本表用于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设立申请、复审。
3、申请单位要如实填报有关情况,如有弄虚作假者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4、本表填报数据均用阿拉伯数字。
5、本表所列栏目按有关规定需附证明材料者,审查时必须携带。














一、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基本情况

机构名称
联系电话
详细地址
邮政编码
批准设立
文件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职称
电话

机构人员总数 其中中级及中级以上职称人员

申请理由:






法定代表人(章)
年 月 日


二、 工作人员名册

序号 姓名 性别 学历 职称 职务 专业 身份证号












三、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机构设置、
场所、服务设施、管理制度情况























四、申请审查审批意见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申请
(章)
年 月 日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申请设立设区市级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不要求填此栏)
(章)
年 月 日
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章)
年 月 日
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审核意见
(章)
年 月 日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意见
(章)
年 月 日
批准文号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申请材料具体要求

一、 申请材料整理
(一) 申请设立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认真填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设立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建议本表使用计算机打印。
(二) 申请单位及各级审查审批部门均应在其相应位置处盖章。
(三) 材料整理采用A4纸打印或复印。
(四) 申请材料应使用全省统一的封面(见附件3)和目录(见附件4),并按目录顺序装订成册。申请表应单独装订,不要和申请材料装订在一起,申请材料均要求左册装订。
(五) 各设区市在报送资料时应行文并统一填写“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设立申请登记表”(见附件5)。
(六) 省建设厅接受资料份数要求。申请表:一式三份;申请材料:一式二份。
(七) 所有申请资料均应统一用档案袋存放,在档案袋正面写明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名称。
二、资料内容说明
(一) 目录中“三、法定代表人及业务管理人员的职称、身份证、工作简历”应包括:所有人员的职称证、聘用合同、身份证、简历等。
(二) 目录中“四、场所产权证明材料”是指:当场所为申请单位自有时,应提供其产权证;当场所为非本单位自有时,应提供有效租赁合同及出租房的产权证。
(三)目录中“六、业务管理人员培训合格”是指:经过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且考试合格。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申报材料
(封面格式)









申请单位:——————————(章)

填报日期:——年——月——日









目录
(格式)
一、《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设立申请表》 ( )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设立文件 ( )
三、法定代表人及业务管理人员的职称、身份证、聘用合同、工作简历 ( )
四、场所产权证明材料 ( )
五、主要服务设施清单 ( )
六、业务管理人员培训合格材料 ( )
七、内部管理制度 ( )
八、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条件 ( )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设立申请登记汇总表
设区市名称(章)
序号 交易中心名称 详细地址 电话 法定代表人 市级初审意见 申请表份数 申请材料份数 备注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云南省公众电脑屋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云南省公众电脑屋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级有关部门:
现将云南省人民政府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公安、国家安全、文化、物价、工商等部门拟定的《云南省公众电脑屋暂行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加强公众电脑屋的管理,保障计算机信息交流的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众电脑屋是指与计算机接入网络相连接从而可以进入国际互联网络的经营性计算机服务场所。
第三条 云南省内经营公众电脑屋的单位或个人,应依照本办法申请开展经营活动。
第四条 政府鼓励在公众电脑屋服务中公平、有序地竞争,繁荣信息市场。
第五条 对从事公众电脑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实行公众电脑屋登记备案及资质证制度。云南省公众电脑屋登记表及资质证书的格式由云南省人民政府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信息化办公室)统一制定。
第六条 省信息化办公室是全省公众电脑屋行业的归口管理部门,委托各地、州、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当地申请公众电脑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的软、硬件条件及经营环境进行检查,并对符合登记条件者签发登记表及资质证书,同时报省信息化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拟从事公众电脑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城市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等法规,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在提交申请时一并提交“云南省公众电脑屋登记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国家法规及登记表
备案情况,核定经营主体资格及其他登记事项。经营公众电脑屋的单位或个人,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及公众电脑屋资质证后,方能开展经营活动。
现已进行公众电脑屋经营活动的,在本通知下发后两个月内,应按前款规定申领工商营业执照或申请变更登记并领取公众电脑屋资质证。逾期不办理的,按无照经营查处。
第八条 公众电脑屋资质证允许经营的范围包括:上网查询、电子邮件、电子公告等有关因特网信息服务的内容。
第九条 对于公众电脑屋在进行上述经营的同时,需从事其他文化经营项目的,需向省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地、州、市文化行政部门申报,经审核同意后领取统一制作的文化经营许可证并接受省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部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凡经营公众电脑屋的单位或个人使用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网络必须通过经国家批准的接入网络进行国际联网,不得以其他方式进行国际联网。
第十一条 从事公众电脑屋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应严格对上网用户进行登记,并定期向公安机关报告。登记内容包括姓名、职业、证件名称、证件号码、住址、上网查询内容、上网起止时间等项目。
第十二条 公众电脑屋在信息服务中的收费标准由物价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公众电脑屋需到当地物价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收费行为要接受物价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经营单位或个人应当负责对用户的管理教育、技术咨询和培训工作;为用户提供公平、优质、健康的服务,并按物价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收取合理的费用。
第十四条 经营单位和用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严格遵守国家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利用国际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妨碍社会治安和淫秽色情等有害信息;发现有害信息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
有效措施,不得使其扩散;不得擅自进入未经许可的计算机系统,篡改他人信息;不得在网络上散发恶意信息,冒用他人名义发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不得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及从事其他侵犯网络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经营单位有权对用户实行管理教育,用户应当服从经营单位的管理。
第十五条 对利用公众电脑屋进行淫秽、色情、反动和赌博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查处;对利用国际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的,由国家安全机关会同公安机关予以查处;对超范围进行其他文化娱乐活动及无经营证照的公众电脑屋,由文化、工商部门依据有关法规进行
处罚;对超标准收费以及多收费、少服务的公众电脑屋,由物价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信息化办公室负责协调解释。



1998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