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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关于印发〈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劳动工资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7:09:15  浏览:89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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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关于印发〈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劳动工资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关于印发〈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劳动工资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1995年8月17日,外经贸部

各外贸中心,各总公司:
现将劳动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劳动工资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5〕25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总公司、中国机械进出口总公司和中国成套设备进出口(集团)总公司已列入国务院批准的现代企业制度百家试点,应遵循国务院批准的试点方案,认真贯彻《劳动法》和本《通知》精神,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规范本公司劳动工资社会保险制度改革。依照国家的法律和政策规定,切实保障和落实用人自主权和工资分配自主权,并依法参加政府统一的各项社会保险。经部批准列为部级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企业,要遵照部党组关于企业改革的精神和总体部署,参照百家试点企业试点方案和本《通知》精神,进一步完善本企业改革方案,精心组织好劳动工资社会保险制度各项改革工作。
二、除上述试点企业外,其他企业应遵照部党组关于直属企业改革的总体部署,认真组织全面推进各项改革工作。可参照本《通知》精神,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改进和完善改革方案,规范劳动关系和工资分配行为,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积极参加政府统一的社会保险,逐步确立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劳动工资社会保险制度。

附:劳动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劳动工资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办法》的通知

劳部发〔1995〕2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劳动工资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办法》发给你们,请据此指导本地区、本部门有关职能机构结合实际情况贯彻落实,及时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劳动工资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办法 为了指导和规范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劳动工资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要按照社会化大生产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建立企业劳动工资社会保险制度。通过改革,使企业拥有独立的用人自主权,劳动者拥有独立的择业自主权,双方在国家指导和劳动力市场供求机制作用下,通过劳动合同确定各种劳动条件,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建立科学合理的现代企业内部劳动管理制度;使企业拥有工资分配自主权,在职工工资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的前提下,根据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变化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自主确定工资水平和内部分配方式,贯彻按劳分配原则;使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参加政府统一的各项社会保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二、企业在条件公开、平等竞争、双向选择的原则下,自主决定招用职工的时间、条件、方式和数量。跨地区招用职工和招用农民工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规定办理。
三、企业与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厂长(经理)、副厂长(副经理)以及实行公司制的企业的财务负责人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其余员工均与企业法人代表签订劳动合同。
企业要规范劳动合同管理,依据劳动合同协调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建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本企业的劳动争议。
四、企业根据生产经营和市场竞争的需要,自主确定经营管理机构,自主设置本企业经营管理和技术职务。在企业内取消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的国家干部身分。对经考核不适应担任管理、技术职务的人员,可以安排到工人岗位上工作;对经考核符合管理、技术职务要求的工人,可以聘用为管理、技术职务人员;对各类岗位都建立企业内部的竞争上岗机制。
五、企业应建立健全科学的劳动管理制度,根据国家、行业的劳动定员定额标准,制定企业的具体标准,在法定工时内合理确定职工的劳动量,完善劳动组织管理,合理安排工作岗位和工作班制,改进作业方式,提高劳动生产率。
六、企业可在劳动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建立集体协商制度,按照国家的《集体合同规定》,由工会或职工代表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七、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经济性裁减人员。被裁减的人员,可依据企业开具的名单和有关证明到当地劳动部门登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各地劳动部门应认真接收被裁减人员,并运用现有失业保险基金保障其基本生活,提供职业介绍、转业训练、生产自救等再就业服务。
八、企业应向被裁减人员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偿,其数额按被裁减人员被裁减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被裁减人员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算,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平均工资的经济补偿。
九、企业应制定富余人员安置计划,积极做好富余人员安置工作,政府有关部门应给予指导、帮助和扶持。企业可以从盘活存量资产的收益中,划出一定比例的资金专门用于本企业现有富余人员的工作安置和生活保障。
对企业新办安置富余人员的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企业,其减免所得税的政策,按国务院《国有企业安置富余人员规定》(国发〔1993〕111号令)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001号)执行。
十、企业应在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实际平均工资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以下简称“两低于”)的原则下,确定本企业的工资水平。
组建为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的工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劳动部、国家体改委《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工资管理规定》(劳部发〔1994〕497号)执行。
未实行公司制的,盈利企业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按“两低于”的原则确定年度的工资总额增长率,也可以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亏损企业均实行工资总额与减亏指标挂钩办法。在工效挂钩工作中要加强企业间的横向比较,严格核定挂钩基数,并按“两低于”的原则确定浮动比例;要把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作为重要的考核指标;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清算应提工资,杜绝挂上不挂下的现象。
十一、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监督检查企业执行“两低于”原则的情况,依法纠正企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增加工资的现象。
十二、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经营者年薪与职工工资收入分离,与企业生产经营成果(主要依据利润或减亏指标)、责任、风险和资产保值增值相联系。
实行公司制的企业,经营者年薪由企业董事会确定,劳动行政部门应对经营者年薪水平提出指导意见;未实行公司制的企业,经营者年薪由劳动行政部门会同经贸、财政部门确定。
十三、企业在全面进行岗位劳动评价和职工劳动贡献考核的基础上,建立充分体现按劳分配原则的岗位技能工资制或其他内部分配制度,依据劳动技能、劳动责任、劳动强度、劳动条件和劳动贡献自主确定企业内部各类人员工资水平和工资关系,合理拉开工资差距,充分发挥工资的激励职能。企业要合理调整职工工资收入结构,实行收入工资化、货币化。
十四、企业应根据国家规定,建立并严格执行工资支付制度,规范工资支付行为,并把对职工个人的工资收入支付与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义务相结合,严格代扣代缴职工和经营者个人所得税。
十五、企业所在地区政府要将社会保险改革纳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按照国家规定推行养老、失业保险制度改革,积极进行工伤、医疗和女职工生育保险改革试点。要加快社会保险的社会化管理服务体系建设步伐,尽快实现企业承担的社会保险职责的社会化。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必须把企业纳入本地社会保险网,建立工作关系,并对企业给予具体的业务指导。企业必须积极参加所在地的各项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经国务院批准已参加行业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可不参加当地养老保险统筹)。大型企业内部可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同当地社会保险机构相配合,努力开展各项管理服务工作。
十六、企业可以根据经济效益状况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应鼓励职工个人参加储蓄性养老保险。
十七、企业要着眼于长远发展,努力提高职工的技术素质,制定岗位规范,开展岗位培训和技能考核评定工作。
十八、企业应遵守国家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劳动法制的宣传教育,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企业制定的有关劳动管理的规章制度,应抄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企业应自觉接受劳动监察,提供真实情况,认真执行劳动监察机构的处理决定。
十九、本办法目前适用于经国家批准的现代企业制度百家试点企业。
二十、本办法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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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重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重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的通知

赣市府办发[2005]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赣州市重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赣州市重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

   第一条 为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有效预防和减少重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江西省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以下简称重大交通事故)是指有下列情形或者后果的道路交通事故:
(一)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重伤6人以上的;
(二)客运车辆一次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情节严重的;
(三)其他造成重大影响的。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工作会议,由主要领导人或者政府主要领导人委托政府分管领导人召集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地区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工作。对重大问题或事项应当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应当由专人负责,认真落实;
(二)实行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有关人员的安全责任,并作为考核有关领导政绩的重要依据;
(三)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本地区容易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场所和设备、设施,进行严格管理和重点检查;
(四)制定本地区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应急处理预案经主要领导人签署后,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五)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规定第三条所列各类重大安全事故的隐患进行查处;发现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可以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法律、行政法规对查处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六)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和善后处理工作,并迅速向上一级政府报告。各级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调查处理事故,必要时市政府可以对重大安全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决定。
第四条 各级政府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安全监督管理,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安全生产的政策、法规,研究、部署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工作,定期组织安全检查;
(二)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超出其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向同级政府报告;情况紧急的,可以依法立即采取包括责令暂时停产或者停业在内的紧急措施,同时向同级政府报告;
(三)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和程序,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进行行政审批(包括审批、审核、核准、备案),对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实施监督检查,发现不再具备安全条件的,应当按规定撤销原批准;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而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死亡3—5人(不含5人)的非客运车辆交通事故,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调查,死亡3—9人的客运车辆交通事故和死亡5—9人非客运车辆交通事故,由市人民政府组织调查。其它需要组织调查的交通事故由市政府或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事故调查工作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天内完成,并由调查组提出调查报告。遇有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时间,但不得超过90天。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依照本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的意见。
第五条 各单位安全责任制须按下列规定建立:
(一)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本单位安全责任制的组织实施,实行目标管理,逐级落实,与本单位的工作、经营、生产和劳动安全同计划、同布置、同落实、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二)确定一名单位的领导人具体负责交通安全工作,设有或指定一个部门负责交通安全工作,确定交通安全员。
(三)认真贯彻道路交通法规、规章,根据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要求,制订、履行本单位交通安全制度和具体措施,保证实现安全目标。
(四)教育本单位机动车驾驶员和其他人员遵守道路交通法规、规章,建立和坚持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制度,开展群众性的安全竞赛活动,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总结评比。
(五)建立机动车使用、保养、维修、检查制度,经常进行车辆安全检查,保持车辆符合国家检验标准,严禁不符合检验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
(六)接受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检查监督,对检查中指出的不安全隐患,按限期改正。
(七)建立本单位实施安全责任制的考核、奖惩制度,对实施安全责任制成绩突出的人员给予奖励,对违反责任制规定的人员,给予惩罚或处分。
第六条 下列人员对重大交通事故的防范、发生,有失职、渎职行为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
(一)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人;
(二)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
(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主要负责人。
其他对重大交通事故的防范、发生负有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七条 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依法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关按照管理权限或者处理权限决定。
第八条 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按以下程序追究责任:
(一)调查组应及时依据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对有关人员是否负有行政责任进行初步认定。认为政府主要领导人、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它人员以及其它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负有行政责任的,应填写《提请监察机关追究行政责任建议书》,于初步认定后15日内转同级监察机关。认为需成立联合调查组的,提请上级相关部门成立联合调查组,对相关人员是否负有行政责任进行调查、认定和追究。
(二)市、县(市、区)监察机关接到《提请监察机关追究行政责任建议书》后,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或向被追究人员的任免机关提出监察建议。
(三)被追究人员的任免机关应当自收到监察建议之日起30日内,将采纳监察建议的情况及单位内部追究结果通报监察机关。
(四)监察机关作出决定或接到有关单位处理结果的通报后,15日内将追究结果和单位内部处理意见函告提请建议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关。
第九条 除第八条第(一)项规定之外的其他人员,对重大交通事故的防范、发生,有失职、渎职行为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由调查组在初步认定后,会同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关向需追究责任人员的上级单位提出责任追究意见。上级单位应当对责任人员进行追究,并将追究处理结果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关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第十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有关企业应建立内部交通安全领导责任追究制度,严格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墨西哥合众国总统访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联合公报

墨西哥合众国 中国


关于墨西哥合众国总统访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联合公报


(签订日期1973年4月24日)
  墨西哥合众国总统路易斯·埃切维里亚,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代主席董必武和国务院总理周恩来的邀请,于一九七三年四月十九日至二十四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了国事访问。埃切维里亚夫人陪同总统进行了访问。
  埃切维里亚总统和夫人及其一行,在中国期间,访问了北京、大寨、上海,参观了工厂、人民公社等,受到中国政府和人民的热烈欢迎和友好接待。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毛泽东主席会见了墨西哥总统,在亲切的气氛中进行了诚挚友好的谈话。
  埃切维里亚总统在外交部长埃米略·奥·拉瓦萨的陪同下,同周恩来总理和外交部长姬鹏飞进行了会谈。参加会谈的还有墨西哥驻中国大使欧亨尼奥·安吉亚诺·罗奇和中国驻墨西哥大使熊向晖,以及两国的高级官员和顾问。
  总理和总统本着真诚友好的精神,就共同关心的世界问题和中墨双边事务广泛地交换了意见。在回顾建交以来两国关系的发展时,总理和总统满意地看到,这一关系得到了加强。总统的访问和两国领导人的直接会谈,为两国友好关系开辟了新的和更加广阔的前景。
  双方一致主张,世界各国不论政治社会制度有何不同,不论大小,应该一律平等。各国的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应该得到充分尊重。各国人民有权按照自己的愿望,决定自己的事务。双方认为,任何外国的侵略、干涉、控制或颠覆,都是不能允许的。双方坚决反对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在世界上任何地区建立霸权和势力范围的图谋。因此,中国和墨西哥作为第三世界一部分,坚决拒绝已受到历史谴责的霸权行径和新老殖民主义。
  双方对“关于在越南结束战争、恢复和平的协定”的签订表示满意,并且希望签字各方严格遵守和履行协定的条款。双方表示,支持印度支那各国人民为维护本国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而进行的正义斗争。这些国家的问题应该在没有外来干涉的情况下由本国人民自己解决。双方支持朝鲜人民按照一九七二年七月四日签署的“朝鲜北方和南方联合声明”实现自主和平统一祖国的权利。双方支持非洲人民反对殖民主义和种族主义的正义斗争。
  双方同意为在世界范围内实现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核武器这一远大目标,进行继续不懈的努力。中国方面坚决支持拉丁美洲国家关于建立拉丁美洲无核区的正义主张。中国政府正进行必要的准备,以便及早签署“拉丁美洲禁止核武器条约”(特拉特洛尔科条约)第二号附加议定书,同时声明,这不影响中国政府反对“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和“部分禁止核试验条约”的一贯立场。
  墨西哥方面对中国政府决定签署“拉丁美洲禁止核武器条约”第二号附加议定书表示深为满意。这不仅符合拉丁美洲人民对于和平与安全的渴望,而且为巩固拉美无核区迈出了具有重大意义的一步,也为在世界上建立类似的地区树立了一个良好的先例。
  双方认为,没有经济上的独立,政治上的独立是不完整的。发展中国家要努力建立独立的民族经济,摆脱经济依赖和落后状况。双方强调国际经济关系应当建立在平等互利和相互尊重的原则基础上。经济合作不应附有任何政治条件,不应要求任何特权,更不允许利用援助来达到企图控制别国,使之依附自己的目的。这些原则,应根据联合国第三届贸发会议通过的决议,归纳到“各国经济权利与义务宪章”中去。中墨两国同意将为制定这一宪章做出最大的努力,积极推动起草工作的顺利进行,以便使之尽早在联合国大会讨论通过。
  双方承认各沿海国家有权支配邻接其领海的一定范围的海域、海底和海底下层的海洋资源,有权安排科学研究和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海洋环境的污染。中国方面重申支持拉丁美洲国家捍卫二百海里海洋权的正义斗争。
  关于双边关系,总理和总统一致认为,中墨两国人民在经济、文化和科技方面的联系今后将会巩固和发展。为此,姬鹏飞部长和拉瓦萨部长签署了一个贸易协定,为两国间的贸易往来创造了更加有利的条件。两国外长还通过换函为有组织地进行一九七三——一九七四年的文化交流和科技合作项目作出了安排。
  总理和总统表示,准备保持已经开始的个人接触。双方同意,在不同级别上就共同感兴趣的问题交换意见。
  双方满意地指出,埃切维里亚总统和夫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访问取得了圆满的成功,并为中墨友谊、第三世界的团结和维护世界和平,作出了有益的贡献。
  埃切维里亚总统在结束其访问时,对中国人民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导人,在他和他的夫人以及墨西哥随行人员在中国逗留期间所给予的盛情款待和友好表示,向董必武代主席和周恩来总理致以深切的谢意。

                      一九七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于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