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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近期进展情况的通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5:51:26  浏览:83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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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近期进展情况的通报

国土资源部


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近期进展情况的通报


国土资通[2003]5号

 
部《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情况的通报》(国土资通[2003]4号)下发后,各地按照通报要求,一手抓防治“非典”、一手抓业务工作,抓住治理整顿不放松。各地结合实际,认真对照检查,全面梳理问题,深入自查自纠,加强制度建设,治理整顿工作有了新的进展。为了及时交流情况,明确要求,推进工作,现将近期情况通报如下:


一、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进治理整顿工作


部始终把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作为今年工作的重中之重。“非典”时期为抓好治理整顿工作,田凤山部长主持召开部长办公会,专题听取治理整顿工作汇报,部治理整顿领导小组也听取了督查办工作汇报,及时研究部署治理整顿工作。部督查办及时调整工作安排,一方面将主要精力放在内业研究问题上,保持了工作紧张有序运转;另一方面采取电话、传真等方式及时了解地方工作动态并予指导。


各地按照部“一要抓紧,二要从严”的要求,采取了多项有效措施,积极推进治理整顿,保持了治理整顿工作的良好势头。


(一)强化部署、指导。各地对治理整顿各个阶段都认真部署,保证环环相扣,紧张有序。山东省根据治理整顿工作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于近期连续下发了《关于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工作中开展对照检查和自查自纠活动的安排意见》、《关于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切实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通知》、《关于土地市场违法违规问题整改处理的意见》等9 个文件,加强指导,推进全省治理整顿工作的健康发展。


(二)从自身做起,带动全省治理整顿工作。四川省制定了《加强厅机关党风廉政建设重申十条纪律规定》,把贯彻“十条纪律规定”与自查自纠相结合,确定了三个自查重点:一查在行使审批权、执法权、土地市场管理权时,部门内部是否有违法违规行为;二查在部门内部管理上,是否有执法不严,制度建设滞后问题;三查国土资金管理方面,是否严格按财经纪律和审计署《国土资金审计前调查提纲》要求进行管理。湖南省国土资源厅集中一段时间,深入彻底地开展自查自纠,要求所有处室针对各自的管理和审批职能,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对于查找出的问题,要求逐一登记,逐一解剖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写出自查自纠报告。


(三)进一步加强督查。福建、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新疆、内蒙古、重庆等省(区、市)于5月下旬以来由厅(局)领导带队进行督查,其中河南、福建、江西等省已是第二次由厅领导带队督查。山东、湖南等省以通报的形式交流情况,推广经验,促进工作,收到了好的效果。


(四)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推进工作。安徽省下发了《关于检察机关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中加强协调配合的通知》,省国土资源厅与省监察厅、省检察院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共同推进治理整顿工作。宁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于5月中下旬与监察厅组成联合督查组,由两厅主要领导带队,深入全区27个市、县进行了专项督查。新疆自治区也拟于6月下旬由国土资源厅和监察厅联合下派5个督查组由两厅领导带队对治理整顿工作进行督查。


(五)采取“几查几看”的方式,深入自查自纠。河南、黑龙江、湖北、湖南、四川、甘肃、山西、山东、河北等省采取“几查几看”的方式,从管理制度、管理环节、执法效果等方面深入开展自查自纠。河南省郑州市采取“五查五看”,即一查土地市场各项制度是否建立,看有无制度不落实的问题;二查供地方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政策,看有无擅自扩大范围划拨供地问题;三查用地审批程序和手续是否规范完备,看有无越权批地和擅自供地问题;四查地价标准是否到位,看有无低价出让、减免、缓交土地出让金问题;五查土地供应是否由政府统一管理,看有无多头供地问题。宁夏从管理相对人和管理者自身两个层面查找问题,查出管理相对人问题6大类,自身问题5大类,边整边改。湖北省黄石市确定了10个方面的自查内容,并将每周四定为法律法规学习日,以增强法制观念,切实搞好自查自纠。


此外,非典疫情较重的地方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治理整顿工作顺利进行。山西省坚持时间服从任务的原则,在对治理整顿时间进行适当调整的情况下,提出目标不变、任务不变、要求不变,一手抓非典,一手抓整顿,保持了治理整顿工作的连续性。天津市及时调整了工作安排,采取电话、传真等方式继续与各区、县保持沟通,并建立了工作情况定期报告制度,以及时掌握各区县工作动态并予以及时指导。


二、边整边改,治理整顿工作取得初步成效


治理整顿工作进入处理和整改阶段后,各地对清查出的问题,不等不靠,积极分析研究,从园区清理、强化执法、规范管理、制度建设等方面入手,及时认真整改,取得了新的成效。


(一)针对问题,加强制度建设。天津市通过清理发现,该市在土地出让方面的优惠政策达14项之多,分别来自10个文件,这些优惠政策制定的时期不同、背景不同,标准不统一,确定的范围不严、不合理,影响了土地市场的正常运行。市局及时就这一问题向市长作了汇报,起草了《天津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办法》,并于6月1日由市政府颁布实施,解决了长期困扰该市土地市场规范发展的政策性障碍。黑龙江省对原有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已提请省政府废止了8件,省厅下文废止了7件。代省政府起草了《关于推进土地市场化运营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近期将下发执行。江苏省以省政府令的形式公布了《江苏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江苏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江苏省国有土地租赁办法》,并从7月1日起施行。陕西省西安市针对治理整顿发现的问题以市政府令的形式出台了《西安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并将出台《西安市土地储备条例》。四川省绵阳、南充、广元等地完善集体会审制度,坚持窗口办文。绵阳率先实行了网上审批,对土地供应采取入库、出库单制度。同时,对重大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快速审批“绿色通道”,为地方经济建设作好供地服务,受到社会各界好评。


(二)主动纠正自身问题,规范管理。山东省通过自查自纠,已发现存在的管理方面的问题市级50件、县级2648件,市级已全部采取整改措施、县级已有1090件采取了整改措施。广西南宁市政府在自查自纠中收回了大沙田开发区800多亩违反招拍挂规定出让和违规分割转让的土地。柳州市决定对原来同意21家企事业单位转让土地搞开发的项目用地,一律停止协议出让。甘肃省玉门市主动将已下放的土地审批权重新收回。


(三)加大执法力度,取得了好的效果。湖南省国土资源厅从各地上报的违法案件中筛选出21件作为重点查处案件,由省厅直接立案查处或挂牌督办。云南省玉溪市通过清查发现1474宗违法用地,在国土部门的监督下,已有330宗主动进行了拆除,国土部门还立案查处了44宗。新疆兵团已对清查出的1000余件违法违规行为的90%进行了处理和纠正。福建省莆田市依法收回闲置土地12宗,面积1469亩,已追缴的土地出让金达9800多万元。


(四)园区清理,初显成效。目前已有2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基本掌握了本地区的园区用地情况,并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一是针对园区清理发现的问题制定了具体处理意见。宁夏于5月8日由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转发了《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工业园区用地管理的意见》。二是按集中统一供地的要求,对原有错误做法进行了纠正。抚顺市政府已决定收回经济开发区和胜利开发区的审批权,成立开发区分局,作为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的派出机构对开发区用地进行管理。重庆市将园区用地由分管区、县长分头管理纠正为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三是针对园区设立过多过滥的问题,对园区用地进行重新规划整合。如江苏省要求所有乡镇工业园区一律取消园区名称,用地纳入当地城镇规划统一安排;合理归并现有乡镇工业园区,对于一乡多园的园区,必须予以撤并,将规模过小,无发展潜力的园区归并到发展潜力较好的园区,集中统一建设。福建省龙海市对1992年以来规划建设的56个工业园区(面积8平方公里)进行重新规划,取消了35个工业小区,重新整合成7个工业区(面积缩小为4.3平方公里)。辽宁省辽阳市撤销了两个市级园区,将园区内的项目合并到原有的两个省级园区内,纠正了滥设园区的现象。


三、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了解的情况来看,问题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治理整顿面上真实情况掌握不够,各类基础数据掌握不准。究其原因,除工作部署有一个时间阶段外,主要是因为一些地方仍然没有牢固树立机遇意识,没有把握主动权,而是心存顾虑,怕暴露问题,不敢上报情况;二是一些地方在治理整顿方向及重点的把握上还没有完全到位,仍存在重管理相对人轻自身的倾向,对自身整改和政府整改还不够;三是一些地方治理整顿中清查不彻底,存在漏查漏报问题;四是一些地方不注意总结交流情况,不及时反馈信息,不利于上级机关对整顿工作的及时指导。有的地方至今只向部上报过一两次信息,个别地方甚至从未主动向部报送过情况。


四、抓紧从严,认真整改,确保治理整顿取得实效


6月将尽,治理整顿只剩下4个月的时间,完成繁重的整顿任务,各地都要加强领导,抓紧时间,坚持标准,认真整改。整改阶段是治理整顿的关键时期,治理整顿走不走过场,关键看整改是不是走过场;治理整顿有没有实效,关键看整改有没有实效。一定要严把整改质量,切实解决问题,抓紧制度建设,真正做到不走过场,确保如期完成整顿任务。


(一)切实把握机遇,积极争取主动。目前,国家审计署已进驻大连、郑州、青岛、长春、杭州、合肥、福州、潍坊、武汉等9座城市进行国土专项资金审计。监察部联合我部已部署4月至10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监察。这些是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工作的极大促进和支持,也是我们加快整改进程,促进工作到位的重要机遇。要积极争取“两个主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积极争取主动、地方政府积极争取主动。两个主动的关键,就是要切实把自查自纠搞好。一定要把握机遇,立足自纠,争取和赢得主动,千万不可丧失机遇。要通过自查自纠,促进职能到位和管理到位,提高稳定土地市场的调控能力,促进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抓好督促检查,指导推进工作。本着“一要抓紧,二要从严”的要求,要着力抓好处理和整改阶段的督促检查。在督查中,要注意跟踪发现一些出实招、见实效的经验做法,及时进行交流和推广,为治理整顿工作提供引导。为进一步搞好督查,部决定,继续由部党组成员带队深入基层进行督查。各省、市要在已有基础上,进一步加大督查力度,要把掌握治理整顿实际情况作为督查的一个重要内容,确保治理整顿工作扎实有效推进。同时,部拟于7月份召开全国治理整顿工作汇报会,以交流情况,总结工作,发现问题,明确要求,提出措施。各地要对治理整顿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尽量将情况摸实摸透。汇报要有情况、有问题、有分析、有解决的办法、有制度及管理层面的措施。要以准备这次汇报为契机,促进治理整顿工作扎实推进。


(三)突出自身整改,加强制度落实。争取主动的关键,在于自查自纠。自查自纠的重点,在于自身整改。对存在重查处管理相对人轻自身整改倾向的一些地方,更要进一步突出自身整改,加强制度建设。在处理和整改阶段,虽然对相对人的问题要处理,有一个处理过程,但要始终突出自身整改,制度建设必须抓紧。要把自身整改最终落实到制度上,建设制度、落实制度、依法行政,促进自身管理到位。


(四)努力摸清底数,掌握真实情况。情况不明、数据不准、底数不清是当前一个突出问题。这一问题不解决,将会使治理整顿工作成为无的放矢,最终可能流于形式走过场,管理部门也失去了分析研究问题的基础和制定政策措施的依据。要千方百计地解决这个问题。可利用卫片等方式,选择若干有代表性城市进行实地调查,通过典型个案分析,深入解剖问题,提出对策措施,以点带面,有效推进下一步治理整顿工作。要通过督查,尽量摸清情况。同时,各地要及时上报治理整顿工作情况,对不及时反馈情况的,部、省都将予以通报批评。


(五)深入研究问题,探索治本之策。部即将印发《关于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各地要在部原则意见的基础上,紧密结合地方实际,本着“贯彻土地法律法规,促进管理到位,规范土地市场,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指导思想,出台具体的处理意见,切实搞好对清理问题的处理和整改。同时,对非法占地、非法入市、违规设立园区、管理不到位等严重影响土地市场秩序的突出问题,要加强调查研究,进行透彻分析,找出问题关节点所在,提出切实有效的“向前走”的办法和措施,同时,从法制、机制、体制上积极探索治本之策。




二ОО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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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罚款和没收财物管理暂行条例

安徽省人大


安徽省罚款和没收财物管理暂行条例
省人大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罚款和没收财物(以下简称罚没)的管理,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组织进行罚没的管理。
各级法院、检察院执行罚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执行罚没的机关或组织必须依法进行罚没处罚。
执行罚没的机关或组织对违法违章行为依法进行罚没,是法律赋予的权力,被处罚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主管罚没管理工作。
各级行政主管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罚没管理。
各级审计、监察和检察机关对罚没负责监督检查。

第二章 罚没项目的设置
第五条 罚没项目的设置,必须以法律、法规以及与法律、法规不相抵触的规章为依据,任何机关或组织不得擅自设置罚没项目。
第六条 依法设置的罚没项目由省行政主管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制订实施办法,明确适用范围、处罚标准、批准权限、执行机关和执行程序等,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对罚没项目实行目录管理,目录由省行政主管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编制,经省财政主管部门核定后,公布于众。

第三章 罚没执行的管理
第八条 罚没必须由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机关或组织执行。执法人员执行罚没时,必须佩带和出示国家或省行政主管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执法标志和证件。
第九条 执行罚没的机关或组织作出罚没决定,应向被处罚单位或个人说明处罚原因和处罚依据。使用处罚决定书和罚没收据。
除国家有统一规定外,处罚决定书由省行政主管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罚没收据由省财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发。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自行印制。
第十条 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发生的同一违法违章行为,只能由一个机关或组织处罚,不得重复处罚。
执行罚没的机关或组织之间因前款规定的同一行为处罚发生矛盾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裁决。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处罚单位或个人有权拒绝处罚:
(一)罚没项目没有列入目录管理的;
(二)执法人员未佩带统一的执法标志和出示执法证件的;
(三)执法人员未使用统一制发的处罚决定书和罚没收据的;
(四)对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发生的同一违法违章行为进行重复处罚的;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罚没处罚行为的。
第十二条 被处罚单位或个人对罚没处罚决定不服的,可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确属错误的罚没,应将所罚没财物退还被处罚单位或个人。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执行罚没的机关、组织以及执法人员的违法违章行为,都有权向其主管机关或监督机关检举、控告。主管机关或监督机关应当在一个月以内答复和处理;特殊情况,两个月内必须予以答复和处理。
第十四条 对企业单位的罚款,被处罚企业一律在自有资金中开支,不得计入成本费用和营业外支出,不得挤占应当上交财政的收入。对行政、事业单位的罚款,被处罚单位一律在单位的预算包干经费或预算外资金中开支。对个人罚款,由个人承担。

第四章 罚没款物管理
第十五条 执行罚没的机关或组织依法收缴的一切罚没款和没收物品的变价款,除法律、法规和国家财政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全部缴同级财政部门,不得截留、挪用、提留、隐瞒、坐支、私分,财政部门也不得退还。
第十六条 执行罚没的机关或组织应设立罚没财务帐册,健全保管、交接制度和结算对帐制度,按期将罚没收入缴同级财政部门。
财政、审计机关定期对罚没财物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执行罚没的机关或组织依法没收的财物,应及时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一般商品,由执行罚没的机关或组织会同同级财政、物价部门按质作价,交国营商业或供销企业销售或公开拍卖,不得内部销售。
(二)专门经营的财物交专营机关或专营企业收兑、收购。
(三)文物和珍稀动、植物,交专门管理部门处理。
(四)政治违禁品、淫秽物品、破坏性物品、毒品,交有关管理机关处理。
(五)对人体有害的食品以及其他无使用价值的物品,由收缴机关按规定销毁。
执行罚没的机关或组织处理没收财物应按规定程序进行,并开列清单,随缴库凭证存档、备查。变价款按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八条 对贯彻执行本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由同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对检举、揭发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功的单位或个人,由执行罚没的主管机关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置罚没项目、擅自提高处罚标准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取消。并由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负责人的责任。
擅自进行罚没的款物,应全部退还被处罚单位或个人。擅自提高处罚标准收缴的罚没款物,提高标准部分应退还被处罚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条 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权徇私舞弊,当罚没不罚没或乱罚没的;
(二)隐瞒、截留、坐支、挪用、提留、私分罚没款以及占用、调换、内部选购、私分或变相私分没收财物的;
(三)对检举、控告违法违章行为的单位、个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对被处罚者蓄意刁难或强行处罚的。
对上列第三项行为除按规定处罚外,其所得非法财物由财政部门限期收回。
第二十一条 拒绝、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的解释由省财政厅负责。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1990年9月1日

建设部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

建规[2002]270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规委):

  随着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深入,国家相继实行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制度,土地供给的市场化程度日益提高。土地供给方式发生的深刻变化,对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和建设部等九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要求,为适应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需要,切实加强和改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规划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经营性土地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制度的重要意义

  实施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制度,是国家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使用制度,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而采取的重大改革措施,有利于在严格控制供应总量的条件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优化城市土地资源配置、充分实现土地资产价值,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对城市发展建设也将产生重要影响。各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这些制度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和研究土地收购储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的知识和经验;要适应土地供给制度改革的新情况,研究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对土地资源配置的调控能力;要切实履行城乡规划管理职能,积极参与、协助政府搞好土地收购储备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工作,保障城乡发展建设健康有序进行。

  二、切实加强对土地收购储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综合调控和指导

  各地要认真抓紧编制和调整近期建设规划,保证土地收购储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依据城市规划、有计划地进行。

  要充分发挥城乡规划的综合调控作用,加强对土地收购储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综合调控和指导。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城市发展建设的需要和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就近期建设用地位置与数量及时向城市政府提出土地的收购储备建议,协助政府制定土地收购储备年度计划,做好土地收购储备工作。要积极参与做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年度计划制定工作。制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年度计划,要依据近期建设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设项目的批准计划,结合当前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和市场需求情况,科学确定出让地块数量、用地面积、地块位置、出让步骤等。自2003年7月1日起,凡未按要求编制和调整近期建设规划的,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加快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提高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覆盖率,以适应土地供给市场化情况下的规划管理工作的需要;城市中心地区、旧城改造地区、近期发展地区、储备的土地、下一年度建设用地和拟出让的用地要优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明确规划地段内各地块的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必须配置的公共设施等控制指标和要求。

  三、严格规范土地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管理程序

  要加强对土地收购的规划指导工作,以利于收购的土地能够按照城市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拟收购土地进行规划审查,出具拟收购土地的选址意见书,供进行土地收购的单位办理征地、拆迁等土地整理活动需要的相关手续。不符合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用途的土地,不予核发选址意见书,并书面告知理由。

  要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后的规划管理,明确规划监督管理程序。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出让地块必须具备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的拟出让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和附图。规划设计条件必须明确出让地块的面积、土地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停车泊位、主要出入口、绿地比例、必须配置的公共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建筑界线、开发期限等要求。附图要明确标明地块区位与现状,地块坐标、标高,道路红线坐标、标高,出入口位置,建筑界线以及地块周围地区的环境与基础设施条件。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时,必须准确标明出让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国有土地出让成交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必须将规划设计条件与附图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重要内容和组成部分。没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受让方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应当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发给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规定的规划设计条件核验无误后,同时发给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经核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规定的规划设计条件与出具的出让地块规划设计条件不一致的,不予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告知土地管理部门予以纠正。

  四、切实加强已出让使用权土地使用的监督管理

  各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出让使用权土地使用的规划跟踪管理,加强受让人在土地开发建设中执行规划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相应的监督管理制度。受让人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必须按照《国有土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的规划设计条件进行开发建设,一般不得改变规划设计条件;如因特殊原因,确需改变规划设计条件的,应当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改变规划设计条件的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定程序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批准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的,应当告知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应当补交土地出让金的,受让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予以补交。

  受让人需要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必须符合国家关于已出让土地转让的规定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时,不得改变规定的规划设计条件。以转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后,转让的受让人应当持《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转让地块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换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各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适应土地供给制度改革的新形势,结合本地区的特点,积极探索建立和完善土地收购储备、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规划管理制度;转变思想观念和工作作风,树立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切实加强和改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规划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