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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贸易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东、福建、海南省进口商品管理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5:10:08  浏览:969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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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贸易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东、福建、海南省进口商品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内贸易部 国家工商行管局


国内贸易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东、福建、海南省进口商品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内贸易部、国家工商行管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委、商业厅、供销社、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南省计划经济厅: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撤销商业部,组建国内贸易部。原商业部的行政职能由国内贸易部承担。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广东、福建、海南省进口商品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国发〔1985〕136号文件规定,原商业部办理的下列十四种进口商品“准运证”由国内贸易部办理:电视机、电视机显像管、电冰箱、洗衣机、摩托车、成套录像设备及录放像机、录音机、电子计算机、照相机、手表、电子计算器、录像带、录音带、化纤制品。


二、由国内贸易部办理十四种进口商品“准运证”后,相应启用新的“准运证”和“准运证专用章”。新证全称仍为“调出广东、福建、海南进口商品准运证”,但发证机关改为“国内贸易部”(式样与旧证相同);新印章全称为“国内贸易部(商业)进口商品准运专用章”(印模附
后)。旧的准运证和“商业部进口商品准运专用章(一)号章”,从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停止使用。1993年12月10日前发的准运证在有效期内继续使用。
三、各地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进口商品的管理。自1985年12月国务院下发国发〔1985〕136号文件,对调出广东、福建、海南省的进口商品规定了“准运证”制度以来,各地执行情况总的是好的,对打击走私,加强进口商品管理和保护国内生产,起了积极作用。但也发现存
在着无证出省、擅自涂改和重复使用“准运证”,甚至买卖“准运证”和制造假“准运证”,扰乱市场等情况,各地应积极查处这类案件,杜绝此类现象再度发生。
原商业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的(90)商规联字第39、154号两个文件仍继续执行。本通知从1993年12月10日开始执行,在此之前下发的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国内贸易部《调出广东、福建、海南进口商品准运 证》式样(略)
2、《国内贸易部(商业)进口商品准运专用章》印模
(略)



1993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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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326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明确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的请示》(新地税发〔2009〕15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形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其追征期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精神,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五年。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六月十五日




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加快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落实及资金到位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家计委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加快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落实及资金到位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家计委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铁道部、交通部、水利部、农业部、
国家林业局、国家电力公司:
新增1000亿元财政债券资金和1000亿元银行贷款,专项用于加强农林水利、交通通信等6个领域基础设施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为扩大内需,确保今年国民经济增长8%作出的重大决策,不仅具有重大的经济意义;而且具有重大的政治意义。
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由国家计委、财政部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工作检查组,于9月上旬赴部分省(区、市),对安排新增2000亿元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了检查。从总体的情况看,各地区、各部门对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十分重视,能够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实际,
采取一系列具体措施加快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但检查中也发现一些地方存在新增投资资金不到位的问题。截止9月14日,财政部累计下达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451亿元,但大部分资金还未下达到项目单位,地方配套资金落实情况也不理想。据了解,资金不到位的主要原因是有些资金下
达的环节过多,有些地方还要重新审批国家已下达计划的项目。这种做法势必延误时机,影响新增2000亿元对确保经济增长8%的作用,必须立即予以纠正。为此,特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基础设施建设,确保今年经济增长8%的重大决策真正落到实处。现在距年底仅剩3个金月,时间紧迫、任务艰巨。各地区、各部门必须立即行动起来,真抓实干,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努力加快各项工作进度。保证
新增2000亿元投资于今年内能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
二、业经国家批准下达的新增2000亿元投资项目,是在各地区、各部门上报的基础上经联合评审确定的,各地区、各部门不要再搞层层审批,凡需调整计划的项目,必须报国家计委批准。
三、财政部已拨付资金的项目,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工程进度从速办理资金到位手续。凡需要调整资金使用计划的国债转贷资金项目,经报国家计委、财政部批准,可在国债转贷资金项目中调剂使用,未经同意,一律不得调整。尚未下达的部分资金,国家有关部门将抓紧工作,尽快
下达。
四、各地区、各部门及项目单位要按照国家批准下达的计划,积极主动地与有关银行衔接落实贷款资金。各级银行(国库)在办理财政资金拨付手续时不得延误。各银行要在坚持信贷原则的前提下,切实加快工作进度。根据集体办公审查项目时与银行商定的意见,续贷项目原则上不再
评审,新贷项目也是在银行承诺基础上上报的,反馈是否安排贷款的意见不得超过规定的时限。银行不得以改换开户银行作为贷款条件。
五、各地区、各部门和项目单位要按照国家批准下达的计划,下大力气落实地方配套资金,保证及时到位。一旦发现用国家安排的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顶替地方配套资金,国家将通报批评,并收回或扣减该地区、该部门已安排的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
六、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执行新增2000亿元投资月报制度,深入调查研究,按时上报资金到位和投资完成情况。



1998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