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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建立反水上运输超载长效机制的通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5:51:18  浏览:97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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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建立反水上运输超载长效机制的通告

交通部


交通部关于建立反水上运输超载长效机制的通告

  近年来,交通部门、海事机构针对水上运输超载违章航行行为开展了多次专项治理整顿,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主要表现在船舶超载航行行为明显减少,船员安全意识和遵纪守法意识明显提高,主要水域通航环境明显改善,航运市场秩序进一步得到规范,水上交通安全形势不断好转。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文件精神,彻底杜绝水上运输超载航行行为,规范水运市场秩序和水上通航秩序,稳定水上交通安全形势,交通部决定,建立反水上运输超载长效管理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交通部门、海事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将把查处水上运输超载违章行为作为一项日常工作,依法长期开展。

  二、所有营运船舶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船舶必须按规定标明船名、船籍港和载重线标识;在进出港口时,必须向海事管理机构如实申报,并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
  (二)船舶在航行、停泊和作业时,必须持有合格的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船舶证书、文书。
  (三)船舶必须严格按核定载重线装载货物,严禁超载。
  (四)船舶在航行、停泊和作业时,必须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
  (五)法律法规明确的其他要求。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船舶和船员,海事机构将依法予以处罚。

  三、港口装卸企业不得为无船名、无船籍港、无载重线标识的船舶装载货物,并应根据船舶核定载重线所对应的载重量为船舶装载货物。对已经到港的超载船舶,在海事部门对其依法进行处理结束之前,港口装卸企业不得为其卸货。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港口装卸企业,主管机关将严肃查处,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四、货主、船主(员)、港口装卸企业对于海事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五、对于逃避海事监管,对抗海事执法的超载船舶,海事部门将在全国通令协查,并冻结船舶所有资料,暂停办理船舶转港、出卖等手续。

  六、对于主动配合、接受海事管理机构检查,并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的超载船,海事管理机构将依法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00四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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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评议工作条例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


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评议工作条例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



(1998年3月28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1998年3月28日公布 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及其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规范评议工作,根据宪法、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评议,包括工作评议和述职评议。
工作评议是对国家机关工作情况进行的评议;述职评议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及其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个人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的评议。
第三条 评议工作应依法办事、发扬民主、客观公正、突出重点、实事求是、注重实效。
第四条 评议工作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办事机构承担。
第五条 工作评议的主体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邀请部分上级或下级人大代表参加。
述职评议的主体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必要时,可以邀请部分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第六条 工作评议对象:
(一)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
(二)本级人民法院;
(三)本级人民检察院。
第七条 述职评议的对象是前条所列各项国家机关中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及其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第八条 工作评议的内容:
(一)执行宪法、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执行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三)执行国家方针政策依法履行职责和勤政廉政的情况;
(四)办理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的情况;
(五)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和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的办理情况;
(六)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认为应当评议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述职评议的内容:
(一)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二)履行职责、清正廉洁的情况;
(三)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认为应当述职评议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 进行评议时,可以对前两条所列的工作评议、述职评议的内容进行全面评议,也可以就评议对象在某一时期或某些方面的情况进行评议。
工作评议和述职评议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以结合进行。
工作评议时,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采取自上而下、自下而上、上下配合的方法进行评议。
第十一条 评议工作一般分为评议准备、评议调查、评议会议和整改落实四个阶段。
第十二条 评议的对象、内容、时间和要求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当年的工作安排和本地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提前书面通知评议对象。
第十三条 评议对象应当根据评议的内容和要求进行自查、自纠,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汇报材料或述职报告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条 评议会议前,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应根据评议内容,组织参加评议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认真学习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依法进行评议调查时,评议对象和有关单位、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情况。
第十五条 召开评议会议时,被评议单位的负责人及有关人员或被评议个人应当按时到会听取意见,必要时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可以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也可以邀请社会各界人士旁听。
评议对象应如实汇报情况或述职,并认真听取评议意见,回答提问,对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评议有不同意见,可以进行说明。
第十六条 评议会议结束后,评议对象应根据评议意见制定整改方案或改进计划,并于一个月内将整改方案或改进计划报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经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后,在三个月内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整改落实情况。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组织参加评议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检查整改落实情况,对评议对象整改不力的,经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责成其继续整改。评议对象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七条 各级人大常委会通过工作评议和述职评议,对部门工作是否满意,述职干部是否称职作出评价。
第十八条 评议会议结束后,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将评议意见进行整理,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后,交有关部门作为考核干部的依据。
第十九条 对评议对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以及对于评议中所反映的评议对象违法、违纪、失职、渎职、拒绝接受评议、不予落实整改措施的行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予以处理:
(一)责成评议对象限期改正或在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上作检查;
(二)责成有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三)对特别重大的问题,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依法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
(四)依法决定撤销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
(五)对选举产生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案;
(六)涉及重大问题,需由有关部门处理的,转交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条 评议中涉及上级国家机关的问题,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向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涉及本级其他国家机关的问题,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及时责成或转交有关部门处理。
评议中涉及其他人员违法、违纪、失职、渎职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责成有关部门查处。有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应及时处理,并在处理完毕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处理结果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凡阻碍、干扰评议工作,对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向评议调查组织反映问题的人员进行威胁、打击报复的,视其情节轻重,由主管部门批评教育或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
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开展评议活动。
第二十三条 评议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由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1998年3月28日

关于开展组织我国公民赴菲律宾旅游业务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


关于开展组织我国公民赴菲律宾旅游业务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


(1992年7月25日 国家旅游局发布)


根据国务院1990年7月30日批复精神,经商外交部同意,组织中国公民赴菲律宾旅游业务可自即日起开展。开展组织中国公民赴菲律宾旅游业务,要严格执行组织我国公民赴东南亚三国旅游的有关管理办法,承办单位是中国国际旅行社总社、中国旅行社总社、中国青年旅行社总
社、中国金桥旅游总公司、广东省海外旅游总公司、广东省中国旅行社、福建省海外旅游实业总公司、福建省中国旅行社和海南省旅游总公司。
为保证此项业务健康而有秩序地开展,需继续参照国家旅游局旅国际发〔1991〕098号、082号通知中的有关规定办理。请各地旅游局切实发挥行业管理职能,过细做好工作,注意防止异地申办护照、滞留不归和随意扩大参游范围、借旅游渠道从事公务活动等问题的发生,特
别是要注意严禁公费旅游。



1992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