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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红十字会红十字标志标明性使用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1:47:39  浏览:930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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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红十字会红十字标志标明性使用规定

中国红十字会


中国红十字会红十字标志标明性使用规定
(中国红十字会第六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红十字会使用的标明性红十字标志为加名称的白底红十字标志,红十字由五个相等的正方形组成。
红十字标志的常用式样见附件(共八种)。
第三条 下列人员可以使用红十字标志:
(一)各级红十字会专(兼)职工作人员;
(二)红十字会会员;
(三)红十字青少年会员;
(四)红十字会志愿工作者;
(五)红十字会雇用的人员。
第四条 下列场所可以使用红十字标志:
(一)红十字会机关使用的建筑物;
(二)红十字会的医院、血站、救护站(点);
(三)红十字会的备灾救灾中心、仓库;
(四) 红十字会兴办的其它社会公益事业单位;
(五) 红十字会开展赈济、救护、募捐等活动的场所。
第五条 下列物品和运输工具可以使用红十字标志:
(一)红十字会的宣传印刷品、办公用品、纪念品;
(二)红十字会的徽章、臂章、奖章、证章、证书;
(三)红十字会的救护器械、器材;
(四)红十字会用于备灾救灾的衣、食、药品等物资的包装;
(五)红十字会用于救助的运输工具;
(六)红十字会开展募捐活动的物品。
第六条 红十字标志的使用方法:
(一)红十字会会员、红十字青少年会员、红十字会志愿工作者和红十字会专(兼)职工作人员平时可佩戴红十字会会徽或穿着印有红十字装饰图案的服装;执行救助任务的的红十字会人员应佩带红十字臂章、胸章或穿着印有红十标志的制服;
(二)红十字会的机构、医院、血站、备灾救灾中心(仓库)、救护培训中心挂长方条形或矩形标牌,底色为白色、红十字在上部,下面用黑色字标明单位全称。各级红十字会的备灾救灾中心(仓库)、救护培训中心用中国红十字会会徽作标记,会徽在正面墙壁上方显著位置“会徽下方用醒目字体标明单位全称。
(三)红十字会的赈灾、救护车辆(含飞行器、船艇)、在驾驶室挡风玻璃和车身后玻璃下方适中位置喷涂白底红十字,驾驶室两侧车门喷涂红十字、红十字下方标明红十字会名称,车上的警灯、警报器按公安部门的规定安装,境外捐助车辆的警灯、警报器和车身喷字的维持原样,驾驶室两侧车门喷涂红十字并标明红十字会名称;救灾和紧急救护临时雇用的车辆均按本规定张贴标明性红十字标志,悬佳红十字会会旗;
(四)使用民族文字的地区,在单位标牌和胸章、臂章上可加用民族文字;
(五)经批准冠名红十字会(或红十字)医院、血站等事业单位挂矩形标牌,标牌底色为白色,红十字在中央,单位名称环绕红十字,用黑色字标明;
(六)红十字会的各级团体会员单位,分别由各级红十字会授予矩形挂牌,其形状与冠名红十字会单位的挂牌相同,名称由国家或地区名称加红十字会团体会员单位组成;
(七)红十字会所属企止单位及挂靠单位平时不得使用红十字标志,在执行人道主义救助任务和参加红十字会活动时,使用红十字标牌、红十字旗、红十字会会徽进行标明;
(八)大型集会、文艺演出和各种体育竞赛场馆由红十字会设置的救护站,用红十字旗或红十字标牌标明;红十字会举办的会议,主席台上方挂红十字会会徽,会场内摆放会旗和红十字旗;
(九)红十字会的宣传印刷品、办公用品、纪念品可直接印制红十字和红十字会会徽;红十字会用于救护、赈济的器械、器材和衣服、食品、药品等物品的包装应直接印制或用不干胶贴的红十字标志标明;
(十)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批准开展的义卖活动,其义卖品可用红十字标志标明。
第七条 红十字徽章、臂章、奖章、证章、证书按总会统一设计模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红十字会制作;带有红十字的特殊标记、吉祥物等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制作。
第八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第九条 本规定由中国红十字会理事会通过并报国务院备案后实施。
第十条 本规定于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此前总会的各种文件凡与本规定不一致者,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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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 省财政厅


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
省人民政府 省财政厅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制止乱收费,维护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为加强社会、经济、技术、资源的管理和发展社会事业,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收取费用的凭证,是财务核算和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除使用国家统一规定的专用票据外,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第四条 财政部门是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的管理机关。
第五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分通用票据和专用票据两类。
通用票据分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和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两种;专用票据为某一收费项目的专用收据。
第六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一般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用于下列情况的收费:
(一)内部发行的各类文件资料等收取的工本费;
(二)单位内部往来,冲减经费支出、留存暂付等代收代办的收款;
(三)经批准成立的各种学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
(四)行政事业单位收取的捐赠款。
收费专业性很强,使用行政事业收费统一收据不能满足需要,可使用专用票据。
第七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和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编号后分别套印“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专用章”、“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专用章”。
专用票据原则上由省主管部门拟出式样,经省财政厅审定,统一编号印制,并套印“安徽省财政厅票据监制章”;确需由各行署、省辖市财政局审定、编号、监制的,应报省财政厅批准。
第八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必须由财政部门指定的印刷单位印刷。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票据印刷单位应健全印刷管理制度,按规定的式样、规格和数量组织印刷,不得将票据印刷业务委托和转让。
第九条 通用票据由省财政厅统一组织发放,各行署、市财政局按季订购。
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单位,凭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和财政部门发给的《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购买本》购买。使用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的单位需携带有关文件材料向当地财政部门申报,经审查批准后,凭发给的《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购买本》购买。


专用票据的申领、发放办法由省业务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收费票据的管理,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确定专人负责票据印制、购领、登记、验讫、核销和保管工作。
第十一条 收费单位的收费票据必须由本单位的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收费单位在使用票据前,应对票据的品种、数量、起止号码登记入册,如发现缺份、少联、错号的、应及时整本退回财政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仅限用于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合法项目,不得转借、转让、代开、买卖和用于擅立项目的收费。不得利用收费票据从事其他违法活动。
第十四条 收费单位在使用票据时,应逐项逐栏全组各联—次填写(复写),字迹工整,不得涂改、挖补、撕毁,并在发票联加盖收费单位印章。对填错的废票,各联应加盖作废戳记,保存备查。
第十五条 通用票据用完后,用票单位需填写“安徽省通用票据缴销单”,向发放票据单位办理缴销手续。发放票据单位要进行检查或抽查,经审验无误后,在缴销单上盖“验讫”印章,退领用单位一份,予以注销。对检验有差错的票据,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根据不同情节予以处
理。
各地市财政部门年终需填写缴销单向省财政厅办理缴销手续,并附说明。
专用票据的缴销办法由省业务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收费单位财务部门应按会计档案管理要求妥善保管票据存根。保存期满方可销毁并报当地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收费单位遗失票据,应及时向当地财政部内报告,经核实后登报声明作废。
第十八条 收费单位改组、转业、合并、撤销或收费项目终止时,应将结存未用的票据连同票据购领证件,送财政部门办理缴销或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收费单位的票据管理人员调离时,必须将经办的票据和收费收入逐笔点交清楚。
第二十条 收费单位收取的资金,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违反资金管理规定的收费单位,财政部门应停止供应、封存或收回其使用的票据。
第二十一条 使用通用票据和专用票据单位,要按季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票据使用情况季报表》。财政部门应经常检查收费单位票据管理使用情况,收费单位应主动提供收费票据、票据帐册及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或隐匿不报。
第二十二条 收费单位不按规定使用票据进行收费,被收费单位或个人有权拒付,财会部门不予报销,票据管理机关应认真予以查处。
第二十三条 不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无票据而收费的,由物价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五十元至五千元的罚款:
(一)票据使用超出规定业务范围和收费项目的;
(二)转借、转让、代开、买卖票据的;
(三)未经财政部门批准,擅自承印收费票据或将票据印刷业务委托、转让的;
(四)擅自销毁票据的。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处以警告和二十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一)票据不交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的;
(二)票据存根未妥善保存的;
(三)票据遗失不及时报告的。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内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等式样四件
式样一
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
┌────┬──────────┐
│批准机关│省人民政府 │
│ ├──────────┤
│批准文号│政秘(92)254号│
│ ├──────────┤
│批准日期│1992年8月8日 │
└────┴──────────┘

收费日期:19 年 月 日 №
──────────┬──────────┬───────────────────
交费单位(或个人)│ │收费许可证( )价费字第 号
──────────┼────┬─────┴─────────┬─────────
│ │ 金 额 │
收 费 项 目 │收费标准├─┬─┬─┬─┬─┬─┬─┬─┤
│ │百│十│万│百│十│元│角│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 计 │ │ │ │ │ │ │ │ │
───────────────┴─┴─┴─┴─┴─┼─┴─┴─┴─────────

人民币(大写) │支付方法

─────────────────────────┴───────────────
收费单位(公章) 负责人: 经办人:
说明:1、此收据一式三联和一式四联两种;其中:三联单第一联为收费单位存根;第二联为收费单位记帐凭依据;第三联为交费单位记帐凭据(发票联)。四联单:一、二、三联同三联单;第四联为内部核算联(不作发票)。
2、收据尺寸长17cm,宽9cm;“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专用章为直径2.5cm圆形章。

式样二
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
┌────┬──────────┐
│批准机关│省人民政府 │
│ ├──────────┤
│批准文号│政秘(92)254号│
│ ├──────────┤
│批准日期│1992年8月8日 │
└────┴──────────┘

收费日期:19 年 月 日 №
─────────────┬────┬────┬─────────
交费单位(或个人) │ │批准文件│
─────────────┼────┼────┤
收 费 项 目 │计费标准│金 额│ 备 注
─────────────┼────┼────┼─────────
内部发行的文件资料工本费│ │ │
─────────────┼────┼────┤ 除本票据所列
代收代办的收款 │ │ │项目外,其它收
─────────────┼────┼────┤费不得使用本票
捐 赠 款 │ │ │据,否则、缴费
─────────────┼────┼────┤单位或个人有权
社会团体会费 │ │ │拒付,财务部门
─────────────┼────┼────┤不得予以报销。
人民币(大写) │ │ │
─────────────┴────┴────┴─────────
收费单位(公章) 负责人: 经办人:
说明:1、此收据一式三联:第一联为收费单位存根;第二联为收费单位记帐凭证依据;第三联为交费单位记帐凭据(发票联)。
2、收据尺寸为长14cm、宽7cm,“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专用章为直径2.5cm的圆形章。

式样三
安 徽 省 通 用 票 据 缴 销 单
年 月 日
─────┬───────┬────┬────┬───────┬───┬───
票据名称│核销数量(本)│起 号│止 号│ 收费额(元)│核销人│备 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申请单位(盖章) 经手人: 核销单位(盖章)
说明:此单一式两份,申请单位和核销单位各留一份
如有短缺,申请单位要附原因说明。

式样四
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票据使用情况季报表
年 月 日
┌────┬─────────────────────────────┐
│票据名称│ │
├────┼─────────────────────────────┤
│规 格│ │
├────┼─────────────────────────────┤
│起止号码│ │
├────┼────┬────────────────────────┤
│上 期│本 数 │ │
│ ├────┼────────────────────────┤
│结 存│份 数 │ │
├────┼────┼────────────────────────┤
│本 期│本 数 │ │
│ ├────┼────────────────────────┤
│使 用│份 数 │ │
├────┼────┼────────────────────────┤
│ │本 数 │ │
│本期结存├────┼────────────────────────┤
│ │份 数 │ │
├────┼────┼────────────────────────┤
│ │本 数 │ │
│已缴销 ├────┼────────────────────────┤
│ │份 数 │ │
├────┼────┼────────────────────────┤
│ │本 数 │ │
│短 缺├────┼────────────────────────┤
│ │份 数 │ │
├────┼────┼────────────────────────┤
│开出票据│金 额 │ │
│收 入│(元) │ │
└────┴────┴────────────────────────┘
填报单位(公章) 填报人: 电话:

注:此表一式三份,填报单位一份,发票单位二份。
如有短缺,申请单位要附原因说明。



1992年9月9日
不放宽计划生育政策照样可以解决人口老龄化

独钓寒江雪


  最近几年,对我国目前计划生育政策进行调整的呼声越来越高,有些地方早在几年前就已经放松了对二胎的管制,更有甚至,据说在我们老家还有一些乡村干部为了收取社会抚养费而主动游说村民生二胎。

  主张为生育二胎开绿灯者认为,中国即将步入老龄化社会,届时一对年轻夫妇可能要同时赡养4个甚至更多的老人,生活压力之大可想而知。而且,一个国家的老龄人口越多,该国的经济增长动力越弱,经济增长一旦停滞,一系列社会问题也会接踵而至。为延缓或解决即将到来的人口老龄化问题,放宽计划生育政策刻不容缓。

  应当说,上述思路是解决人口老龄化问题的典型思路,也是群体性思维方式下的当然选择。然而,群体性思维方式下得到的答案大多数时候并不能解决实际问题。比如,日本是不搞计划生育的,但日本照样是深陷人口老龄化的泥潭而不能自拔。因此,如果我们放开计划生育二胎政策,结果可能是到2040年中国人口达到20亿,人口老龄化问题仍然是阴魂不散。
 
  何为人口老龄化?国际上通常看法是,当一个国家或地区60岁以上老年人口占人口总数的10%,或65岁以上老年人口占人口总数的7%,即意味着这个国家或地区的人口处于老龄化社会。如果我们按照生命的自然规律对老龄化问题进行一次全新的审视和分析,我们会发现,也许上述对人口老龄化的定义本身就是一个伪命题。中医圣典《黄帝内经》认为,人类的天赋寿命是两个甲子120岁,人活到120岁叫尽其天年;人活一个甲子60岁叫寿,而人在60岁之前就死掉的都属于夭折,是很不幸的死法(这与我们通常理解的只有婴儿在还没满月前死掉那才叫夭折有很大不同);人活80岁叫中寿,活到百岁才叫长寿。虽然人的天赋寿命是120岁,但是现实社会中由于自然界各种客观因素的制约以及大多数人自身的纵欲和饮食、作息规律的不科学,绝大多数人都不能尽其天年,能活到中寿就算不错了。记得我上初中时,教科书上讲,解放前我国人口的平均寿命只有35岁(当然我对此略有怀疑),解放后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由于社会稳定和经济不断发展,国民的平均寿命大幅提升至现在的71岁,翻了一倍还多。显而易见,只要未来不发生大规模的战争和瘟疫,人类的平均寿命还将会随着物质文化生活的丰富和医疗水平的发展而不断缓慢增长,直到有一天达到或接近人类的天赋寿命——120岁。而在这方面走得比较靠前的当属日本,据日本共同社报道, 2008年日本人的平均寿命女性为86.05岁,男性为79.29岁,均连续第3年刷新历史最高纪录,而2005年日本女性的平均寿命还只是85.52岁,男性还是78.56岁。可见,日本人平均寿命已超越中寿,正大步流星地朝长寿迈进。

  事实上,从生命的本质来讲,人类对“老人”的界定标准只是一个约定俗成的观念,主要受当时当地人口平均寿命的影响。“人口老龄化问题”是上世纪80年代被提出的。1980年,世界人口平均寿命是61岁,其中发达国家为72岁,发展中国家为57岁;1985年,世界人口平均寿命提高到62岁,其中发达国家为73岁,发展中国家为58岁。因此,当时专家将60岁作为“老人”的界定标准是符合当时大多数国家的国情的。而未来的发展趋势是,人类的平均寿命将不断提高直至达到120岁,而截止目前,人类对“老人”的概念和认识却并没有相应地变化,这种反差就决定着老龄化社会的必然到来。因此,要彻底消灭老龄化问题,相对于放开生二胎政策,提高人口出生率之外,更为明智、更符合中国国情,同时也更为有效的办法恐怕应当是跳出群体性思维的怪圈,颠覆对“老人”的传统认识,根据国民的平均寿命与时俱进地界定“老人”的认定标准。假如某国有1000万人口,其中60岁以上120万人,65岁以上80万人,70岁以上40万人,则根据老龄化的传统界定标准,该国已步入老龄社会。但是,假如该国将劳动者的退休年龄由60岁提高至65岁,那么该国的劳动人口就猛增了40万人,非劳动人口就猛减了40万人。这时还能认为这个国家仍处于老龄化社会吗?

  笔者认为,任何人都有安享晚年的权利,但安享晚年的时间不宜过长,否则就会破坏一个社会财富分配体系的公平性。笔者认为,安享晚年的时间以男性10年,女性15年为宜(因为女性的平均寿命比男性长)。因此一个国家的“老人”的界定标准应当是该国国民的平均寿命减去10,并据此相应地调整退休年龄。比如,日本人的平均寿命女性为86.05岁,男性为79.29岁,相应的退休年龄应为女性71岁,男性69岁。另外,劳动者退休年龄应当定期调整,但不宜调整得太频繁,以每10年调整一次为宜。

  有人会质疑笔者观点,让年过花甲的人继续工作,是不是太不人道了?我的回答是:1、我们看一些战争题材的电影时经常看到这样的场景,一些士兵架着受重伤的士兵步履蹒跚地走在羊肠小道上,场面甚是感人,其实那些搀扶者又何尝没有伤,只不过他们受的伤稍微轻一些罢了。未来的社会是一个人均寿命不断增长的社会,在这个社会里,比较明智的做法就是让那些不太老的人去养活那些更老的人。2、如果一个国家国民的平均寿命能达到80岁,那么我相信这个国家60岁至70岁之间的老人大多数都是健康的,健康的人都是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有劳动能力的人就应当为社会做一些力所能及的贡献。3、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从事体力劳动的人会越来越少,从事脑力劳动的人会越来越多,劳动能力和工作能力与劳动者年龄的关联度会越来越小;4、未来我们可以为60岁以上的高龄劳动者设置更富人性化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比如安排他们从事脑力劳动或低强度的体力劳动,对他们实行六小时工作制和每周四天工作制,使他们在工作中体验人生的乐趣,在工作中养老;如果让有劳动能力的人整天呆在家里无所事事,时间长了反而会弊出病来。5、我们可以实行更富有弹性的退休政策:一是根据与年龄的关联度对不同的工作岗位设置有区别的退休年龄;二是充分尊重劳动者个人意愿,符合一定条件的劳动者可申请提前退休,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愿意继续发挥余热且身体条件允许的,可以推迟退休。

  重新界定老人的认定标准,调整退休政策,延长退休年龄,而非放宽计划生育政策,才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治本之策和明智之举。两会召开在即,计划生育政策调整问题势必又将成为热议的焦点,奉劝那些主张放宽计划生育政策的代表、委员们好好想想:中国三十年的高速发展史同时也是三十年的资源开采史、资源破坏史和资源贱卖史,祖国母亲的宝贵资源已在这短短三十年中消耗过半,中国的人口数量已经达到祖国母亲所能承受的极限,哪里还有更多的资源和土地去供养那些因计划生育政策放宽而产生的大量富余人口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