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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商品包装物广告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1 05:23:51  浏览:869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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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商品包装物广告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商品包装物广告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广字[2005]第1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规范和加强对商品包装物广告的监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商品包装中,除该类商品国家标准要求必须标注的事项以外的文字、图形、画面等,符合商业广告特征的,可以适用《广告法》规定进行规范和监管。

二、包装物广告内容违法的,除法律有明确规定的以外,按照以下原则定性和处理:

(一)包装物广告含有虚假内容的,依照《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虚假广告或者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处理。

对于认定为含有虚假内容的包装物广告,应当立即停止广告的发布。可以责令并监督有关当事人采用粘贴、覆盖等措施停止违法行为;必要时,可以采取相应措施防止虚假包装物广告扩散或者以其他形式继续发布。

(二)包装物广告含有其他违法内容,但不构成虚假的,依照《广告法》相应规定处理。上述违法广告一般不采取商品查封、扣押等措施。

三、包装物广告内容违法案件的管辖,除法律有明确规定以外,按照以下原则进行管辖: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包装物广告内容违法的,应当按照《关于加强广告执法办案协调工作的指导意见》(工商广字[2004]163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依法查处。广告主在本省辖区的,照此执行。

(二)包装物广告内容违法涉及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已经立案尚未结案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报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进行协调,必要时可以指定一省进行统一查处。

二○○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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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公示试点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公示试点办法》的通知

发改投资[2005]2047号


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健全中央政府决策机制,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特制定了《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公示试点办法》,现印发你们,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公示试点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五年十月十七日


附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公示试点办法

第一条 为健全中央政府投资决策机制,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进一步加强中央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选择有关中央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公示试点。试点项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有重大影响;
(二)对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开发利用有重大影响;
(三)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社会关注程度较高。
符合上述条款规定但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应当公开的项目不进行公示。
第三条 公示内容主要包括:
(一) 项目名称;
(二) 项目申报单位名称和项目建设单位名称;
(三) 建设地点;
(四) 建设规模及内容;
(五) 建设目标及项目功能;
(六) 总投资及资金来源;
(七) 负责审批项目的主办司局名称、邮政地址和电子信箱;
(八) 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第四条 公示方式包括专栏公示和公告公示。
专栏公示是指在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网站(www.ndrc.gov.cn)和《中国经济导报》开辟专栏登载公示内容。
公告公示是指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发布公示公告。除在上述媒体专栏公示外,还可以在中央主要新闻媒体发布公示公告。
第五条 对于公示试点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批复项目建议书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公示。
第六条 公示期限为20个工作日。
第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公示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征集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汇总、归纳,形成主要意见和建议,在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网站进行公布。
第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主要意见和建议送交项目申报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涉及环保、土地、城市规划等方面的主要意见和建议,同时送交有关部门,供有关部门在进行相关管理工作时参考。
第九条 对于主要意见和建议,项目建设单位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当认真研究,项目申报单位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当说明采纳情况和未予采纳的理由。
第十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委托工程咨询单位评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要求工程咨询单位对主要意见和建议作出评议。
第十一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充分研究分析主要意见和建议,以及项目申报单位的说明和工程咨询单位的评议意见。
第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后,应当将主要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和未予采纳的理由在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网站进行公布。
第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公示试点办法。
对于不使用中央政府投资但需要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项目建议书的地方政府投资项目,需要进行公示的,由地方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按照规定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悲观"的法治与"保守"的法治

姚建宗


法治本是现实的人针对自身的本性事实,以防范人性之恶要素、控制人性之恶要素为目的的一种规范性生活方式与社会调控和社会治理手段。法治的存续自始至终都是以人对自身本性的"恶"的阴暗面的坦率承认、对其根本有害于人自身的生存与发展的消极后果的忧虑甚至恐惧、以及克服自身本性之"恶"的阴暗面的消极后果的愿望为条件和内容的,因而它实际上乃是消极的政治观即防恶的政治的一种可能的实践形式。

承认人性之恶要素的阴暗面,表明人对自身、对自身的现实与未来生活的不安、焦虑或者恐惧。正因为认识到自身以及自身的生活具有诸多的不确定性,所以,现实的人才会有对诸如法治之类的规范与制度选择并一如既往地践行。恰如德国学者埃利希·诺伊曼所言:"由于对黑暗面的这种接受,个体不断地想起他的素质的相对性、他的存在的世俗本质及他对本能和内驱力的共同依赖;在这个过程中,他变得人道化",而且,也"正是当生活的黑暗面被接受时,新经验的可能性开始展现。"因此,法治的生活基调乃是"悲观"主义的。借用张灏教授的说法,法治本身实际上表现了法治生活中的人的一种深深的"幽暗意识",即"发自对人性中或宇宙中与始俱来的种种黑暗势力的正视和省悟:因为这些黑暗势力根深蒂固,这个世界才有缺陷,才不能圆满,而人的生命才有种种的丑恶,种种的遗憾"。"悲观"的法治表明了现实的人对待法治之下的生活所持的乃是一种谨慎的态度,他们始终是以一种忧虑和不安的心态来观察、认识、理解并加入法治的规范、制度与组织建设的,也正是在这一过程中,现实的人才逐渐建立起对法治的制度性信任与信心,并清醒而理智地接受为此而不得不付出的物质与精神的双重代价。

信奉法治的人们坚信,尽管所有的人在人性上都有善有恶,人的观念和行为正是人性的体现,但所有的人的行为及其社会关系又并非完全是其自由意志的体现,相反却反映了客观存在的某种超越于具体的人和事的实在的、不可变更的永恒原则,正是由于有了这永恒的原则,法治的规范、制度与组织以及法治的观念、意识和精神才得以产生并得到有效的维持。正是基于这种基本认识,法治的信奉者和法治生活的参与者才始终相信,社会制度的发展是人的生活经验与教训的不断增加、在连续的试错实践中得到的。一句话,包括法治在内的制度进步是自然演化的结果而不是或者主要不是人为建构的结果,因此,信奉法治也就当然地十分尊重社会的传统,因为传统正是历史中的人的生活经验与教训。

既然所有的人在人性上都是平等的,都有恶的本性、都具有自身无法克服的黑暗面,也都对自己及其生活的全部环境在很大程度上茫然无知,那么,在法治之下生活的现实的人就不能不以极其审慎而谦逊的方式来行为和做事,在日常生活中,信奉法治的人们在重大社会政治问题上往往显得犹疑和顾虑重重,很少有豪迈果敢的行动,他们总是把眼光放得较低,凡是从"现在"做起,并从"我"做起。正因为如此,信奉法治并在法治之下生活的现实的人,都自觉不自觉地以如同身受般的同情态度来对待不同人的生活方式与价值观念,也就是坚持普遍的多元主义立场,而且,他们始终相信并坦然接受无论是个人还是社会甚或国家(政府)都始终是不完善的,因而人的现实生活也始终是不完善的。由此看来,法治始终是、也不能不是"保守"的。也就是说,法治始终把现实生活中的个人看作是当然的弱者,而把国家(政府)看作始终是个人和社会的潜在的与现实的威胁,因此,它一直对国家(政府)保持高度的警惕和戒心,并坚持用符合个人愿望和人类生活的永恒原则的法律来限制国家(政府)的权力及其运作,并时刻保护着个人生活的必要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