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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定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重点联系城市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2:15:41  浏览:874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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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定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重点联系城市的通知

劳动部、财政部


关于确定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重点联系城市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进一步推动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开展,促进劳动和社会保
障职能向社区延伸,加快构建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经过一年
来的试运行,我部正式确定100个城市作为社会化管理服务重点联系城市,其中
由我部重点联系的大中城市32个,由各省、区、市重点联系的城市68个(名单见
附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基本内容。各重点联系城市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
保险经办机构要明确承担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机构(组织)的基本职责,委托银
行、邮局等社会服务机构搞好基本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指导街道社会保障管理
服务机构开展接收、管理退休人员档案,建立退休人员基本信息库,掌握和提供
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情况。同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积极拓展服务范围,帮助
街道、社区建立健全服务网络,强化社区功能,引导社会力量为企业退休人员提
供生活照料、医疗卫生保健,开展文化健身等活动。

二、制定社会化管理服务方案。各地要帮助各重点联系城市抓紧研究制定退
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方案,报政府批准后尽快组织实施。根据《劳动和社会保
障事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和我部今年的工作计划,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
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明确推进此项工作的原则、目标任务、实施步骤和保
障措施,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加大工作力度,确保目标任务的完成。有
条件的地区特别是100个重点联系城市,要有一半以上的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
化管理服务。同时,要及时将重点联系城市的成功经验向面上推广,全面推进其
他地区和城市的工作。各地要在2002年5月20日以前将各重点联系城市退休人员社
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目标任务和实施方案报我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三、确定社会化管理服务方式。在确定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具体形式时,各地
要立足经济发展和社区建设的实际,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不搞一刀
切。经济较发达、社区组织比较健全的地区,可以主要依托社区开展社会化管理
服务工作;社区组织还不健全的地区,可以由劳动保障部门及所属的社会保险经
办机构对退休人员实行直接管理,或与社区联合管理;在远离城市的地区或大中
型企业比较集中的职工生活区,可指导企业退管组织开展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逐步向社会化管理过渡。

实行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项基础
工程,是新时期劳动保障工作的一项具有开拓性的重要任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
要勇于克服困难,转变观念,积极争取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与配合,使这
项工作在政府的统一规划和领导下进行。要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有关政策,做
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争取广大退休人员对这
项改革的支持与理解。我部将定期通报各重点联系城市的工作进展情况,组织经
验交流和观摩活动,请各地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及好的经验做法上报部社会保险
事业管理中心。

附件:1.32个全国社会化管理重点联系城市名单

2.68个省级社会化管理重点联系城市名单



二○○二年四月九日


附件1

32个全国社会化管理服务重点联系城市名单


北京市 江西省南昌市

天津市 山东省济南市

河北省石家庄市 山东省青岛市

河北省唐山市 河南省郑州市

山西省太原市 湖北省武汉市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湖南省长沙市

辽宁省沈阳市 广东省广州市

辽宁省大连市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吉林省长春市 重庆市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四川省成都市

上海市 四川省攀枝花市

江苏省南京市 贵州省贵阳市

浙江省杭州市 云南省昆明市

浙江省宁波市 陕西省西安市

安徽省合肥市 陕西省宝鸡市

福建省福州市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附件2

68个省级社会化管理服务重点联系城市名单


省(自治区、直辖市) 城市(区)

北京市 西城区

天津市 和平区

河北省 保定市 邯郸市

山西省 晋城市 阳泉市

内蒙古自治区 呼和浩特市 赤峰市 伊克昭盟

辽宁省 抚顺市 丹东市

吉林省 辽源市 白山市

黑龙江省 大庆市 绥芬河市 牡丹江市

上海市 黄浦区 浦东新区 闵航区

江苏省 扬州市 常熟市 镇江市

浙江省 嘉兴市 绍兴市 金华市 舟山市

安徽省 芜湖市 铜陵市

福建省 厦门市 南平市延平区 永安市

江西省 新余市 萍乡市

山东省 潍坊市 威海市

河南省 漯河市 焦作市

湖北省 孝感市 宜昌市

湖南省 湘潭市 郴州市

广东省 汕头市 佛山市 韶关市 中山市

广西壮族自治区 柳州市 梧州市 桂林市

海南省 海口市

重庆市 江北区

四川省 南充市 宜宾市

贵州省 遵义市 都匀市

云南省 楚雄市 曲靖市 个旧市

西藏自治区 拉萨市

陕西省 咸阳市 渭南市 安康市

甘肃省 兰州市 白银市 天水市

青海省 西宁市

宁夏 银川市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哈密市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石河子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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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七十一号)



《安徽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已经2006年6月29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6月29日





安徽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1997年12月19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6年6月29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文化经营和管理行为,保障文化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文化产业,繁荣文化事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的下列文化经营活动适用本条例:

(一)营业性娱乐;

(二)营业性演出;

(三)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出租;

(四)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

(五)互联网文化产品经营;

(六)美术品经营;

(七)营业性艺术培训、艺术摄影摄像;

(八)文化经纪;

(九)营业性艺术展览、文艺比赛;

(十)依法应管理的其他文化经营活动。

图书、报刊、电子出版物的批发、零售、出租,电影影片的发行、放映,国家允许的文物经营及其管理活动,按照有关法规执行。

第三条 文化经营活动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全省文化市场发展的总体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依据全省文化市场发展总体规划,依法对本行政区域的文化经营单位进行合理布局,引导文化经营向产业化、规模化方向发展,鼓励发展具有地方特色的文化产业。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文化建设,制定优惠政策,扶持、培育农村文化市场发展,促进农村文化市场繁荣。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在农村开展文化经营活动。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文化市场管理工作的领导,保障文化市场管理工作所需经费。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文化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并发挥乡镇综合文化站的作用。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文化市场的主管部门,对文化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对文化经营场所的治安、消防安全和文化经营活动涉及的信息网络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文化经营单位登记注册等事项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

新闻出版(版权)、电信、交通、卫生等行政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文化市场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八条 对文化市场进行依法管理和经营中取得显著成绩,以及检举、制止违法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文化行政等部门应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许可和备案



第九条 设立文化经营单位或者从事文化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对符合条件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办理手续。

第十条 设立营业性娱乐场所经营单位,演出经纪机构,文艺表演团体,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必须依法经文化行政部门许可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领取营业执照后,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备案;演出经纪机构和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在90日内到发证的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依法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举办。

营业性演出经文化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售票。

营业性艺术展览、文艺比赛应当在活动举办5日前将展览、比赛的内容等有关资料报举办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查。

第十三条 美术品经营单位、营业性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经纪机构以外的其他文化经纪单位、营业性艺术培训以及艺术摄影摄像单位,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20日内持营业执照副本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音像制品出版、批发单位在本省举办音像制品订货会或者展销会,应当在举办5日前告知举办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

第十四条 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法律、法规规定从事文化经营活动需办理消防安全、卫生等许可证件的,应当依法办理。



第三章 经 营



第十六条 开展文化经营活动应当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第十七条 禁止从事含有下列内容的文化经营活动:

(一)危害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社会稳定的;

(三)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的;

(五)宣扬淫秽、色情、赌博或者渲染暴力的;

(六)诽谤、侮辱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七)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八)宣扬邪教、迷信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内容。

第十八条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并在入口处设置禁止未成年人入内的显著标志。

设置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应当在入口处设置限制未成年人入内的显著标志,在非法定节假日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电子游戏。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对于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设置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的管理人员可以要求其出示有效证件。

第十九条 音像制品批发单位和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不得经营未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不得经营侵犯他人著作权的音像制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托运、邮寄或者运输违法音像制品,不得存储用于经营的违法音像制品。

第二十条 营业性组台演出应当由演出经纪机构举办,但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在本单位经营的场所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除外。

港、澳、台及外国文艺表演团体或者个人来本省进行营业性演出,应当由演出经纪机构举办。文艺表演团体自行举办营业性演出,可以邀请港、澳、台或者外国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

邀请港、澳、台及外国文艺表演团体或者个人来本省进行营业性演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营业性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不得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演出场地服务。

第二十二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对文化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法实施的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和安全技术措施,不得拒绝实施、中断运行、擅自修改或者变更。

第二十三条 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在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办理接入服务时,应当查验经营单位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对未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不得提供接入服务。

对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终止接入服务;对被责令停业整顿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当暂停接入服务。

第二十四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对互联网文化产品进行审查,保障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合法性。对含有本条例第十七条所列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停止提供,保存有关记录,并向省文化行政部门报告。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对所提供的文化产品内容及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记录备份并保存60日。

第二十五条 美术品经营单位经营的美术品,应当有合法的来源证明。

美术品经营单位不得经营盗用他人名义的美术品。

第二十六条 从事营业性艺术培训,应当具备相应的教学条件,有培训目标和方案,由取得相应资质或者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任教,保证培训质量。

第二十七条 从事营业性艺术摄影、摄像的,不得拍摄、制作色情、淫秽的照片或者录像制品,不得侵犯他人的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

第二十八条 从事文化经纪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隐瞒与经纪活动有关的重要事项;

(二)签订虚假合同;

(三)采取胁迫、欺诈、贿赂和恶意串通等手段,促成交易;

(四)伪造、涂改、买卖各种商业交易文件和凭证;

(五)索取佣金以外的酬劳;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 文化经营许可证件,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转让。

第三十条 文化经营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或者对经营场所进行改建、扩建,改变用途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文化经营单位终止营业,应当向原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文化经营单位申请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原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注销。

第三十一条 文化经营单位应当维护经营场所的正常秩序,保持经营场所的卫生条件符合标准,保障经营场所的消防等安全设施能够正常使用。

营业性演出场所、营业性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

第三十二条 文化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法律、专业技术和安全知识。文化行政部门、公安部门或者文化经营行业协会应当做好培训指导和服务工作。

第三十三条 文化经营单位应当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并对经营和服务的项目明码标价。不得强迫、欺骗消费者接受服务、购买商品。

第三十四条 文化经营单位除依法缴纳税、费外,有权拒绝缴纳任何单位非法向其收取的费用。



第四章 管 理



第三十五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法定权限内和上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依法委托的文化经营活动的审批工作。

第三十六条 对文化经营活动实施稽查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文化市场执法队伍,提高执法人员素质,规范执法行为。

文化市场执法机构依法对文化市场进行监督检查。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有关经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与经营活动有关的资料。

第三十七条 文化、新闻出版(版权)、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查处文化经营违法行为时,应当相互配合。对文化经营单位作出吊销、注销或者撤销许可证件、营业执照等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

第三十八条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检查中发现违法音像制品,应依法予以扣留,并立即通知文化行政部门查处。

文化行政部门接到运输、存储违法音像制品的举报,需要公安等有关部门协助检查的,有关部门应予配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新闻出版(版权)行政部门根据各自管理职责,负责对涉嫌违法的音像制品进行鉴定。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文化经营和管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文化、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并为举报者保密。

第四十条 文化、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文化市场管理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法办理文化经营许可;

(二)对举报的文化经营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

(三)从事、参与或者变相从事、参与文化经营活动;

(四)违反规定收费或者违法实施行政处罚;

(五)挪用、私分收缴物品或者罚没款;

(六)故意刁难、报复经营者;

(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

(八)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支持、指导文化经营行业协会建设;文化经营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倡导诚信、守法经营,依法维护文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营业性演出未经批准擅自售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举办营业性艺术展览、文艺比赛内容未经审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营业性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按每接纳1名未成年人罚款2000元的标准处罚,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15000元。第二次接纳未成年人,或者一次接纳3名以上未成年人的,除按上述规定罚款外,责令停业整顿,停业整顿时间不少于一个月;第三次接纳未成年人,或者一次接纳8名以上未成年人,或者在规定营业时间以外接纳未成年人的,除按上述规定罚款外,吊销许可证。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营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或者未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擅自停止文化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法实施的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和安全技术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对未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提供接入服务、对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或者被责令停业整顿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终止接入服务或者未暂停接入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立即终止或者暂停接入服务,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本条例第十七条所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由省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提供,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九条 文化、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依法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提高五种能力,是做好侦查监督工作的保障

朱庆昌、韩秀峰


为适应社会新形势的需要,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检察人员,必须充分履行侦查监督职能,提高侦查监督工作水平和侦察监督工作能力,才能更好地打击犯罪,保护人民,为构建和谐社会,为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 为此,侦查监督检察人员必须努力提高贾春旺检察长在全国检察长会议上提出的侦查监督队伍建设的五种能力即:及时准确地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能力;敢于监督、善于监督、规范监督,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能力;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的能力;正确执行法律和刑事政策的能力;探索侦查监督规律,加强业务建设的能力。只有侦查监督检察人员这五种能力得到了提高,做好侦查监督工作才有保障。
一、提高及时准确地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能力。就是要求侦查监督检察人员必须牢固树立服务大局意。要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真正做到了解大局、胸怀大局、服务大局,围绕大局及时准确打击犯罪。及时就是不误时机,不误战机,不误形势。做到及时要求侦查监督检察人员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准确就是严格把好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适用法律关。做到准确要求侦查监督检察人员潜心学习,不断自我完善,永站时代潮头,学习理论、学习法律、学习业务、学习政策。只有侦查监督检察人员将自身武装到家,打铁先的自身硬,才能更好地做到打击犯罪准确及时。
二、提高敢于监督、善于监督、规范监督,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能力。敢于监督就是要求侦查监督检察人员正确处理侦查机关的关系,坚持实事求是,原则问题不让步。工作中做到“五不”:不畏权势,不为钱色所动,不搞亲亲疏疏,不感情用事,不怕失去“人缘”。善于监督就是要求侦查监督检察人员提高自身素质。不断学习,思想解放,克服监督观念上跟不上时代步伐,工作方法上陈旧,缺乏开拓创新精神;提高政策理论水平,克服检察业务不熟,法律法规知识欠缺,想搞好监督却达不到效果;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克服自身能力低,想监督但无能力、无方法、无手段。规范监督就是要求侦查监督检察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规范的侦查监督运行程序进行监督,克服在监督内容、方法上的盲目性和随意性。要根据侦查监督不同的环节、内容、要求和目的所制定的各项制度,如提前介入制度、审查批捕制度、引导侦查取证制度等,在每一个环节、每一项监督活动中都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进行监督。
三、提高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的能力。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要求“最大限度激发社会创造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因此,要求侦查监督检察人员在审查批捕工作中,要树立先进的执法理念,积极倡导和确立和平司法理念,慎捕少捕,有效教育挽救犯罪者,使其早日回归社会。化解纷争、减少对抗、促进和谐,力争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我们要努力提高公正执法的能力。要正确认识为谁执法,如何执法的问题。每位侦查监督检察人员必须时刻牢记自己手中的权力是人民群众赋予的,真正做到“立检为公,执法为民”。不办关系案,不办人情案,不办金钱案,做到“请吃不到,送礼不要,说情无效”,自觉筑起一道抵御的坚固防线。检察官是治“官”之官,如果反腐败的人腐败了,不仅害了自己,而且损害了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信任。侦查监督检察人员要做到廉洁自律,不徇私情,不能拿原则作交易,手下不能留情,以公平促正义,以公正促和谐。在涉检访工作中,要常怀为民之心,常思为民之策,常记受民之托,常行为民之举。要带着对党负责的责任、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感情、带着践行社会和谐的使命,释法说理,疏通矛盾,解决问题,才能做好息诉罢访工作。
四、提高正确执行法律和刑事政策的能力。侦查监督检察人员能否正确执行法律和刑事政策,直接影响到办案件质量的高低,甚至会造成冤假错案。案件质量是一切检察工作的生命线。因此,要求侦查监督检察人员,要严格把握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法律关和程序关。工作中强化对证据的审查、鉴别,坚决排除非法证据。重视审查逮捕中,讯问犯罪嫌疑人和询问主要证人等决定案件罪与非罪证据的复查工作。切实贯彻《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坚持逮捕案件质量分析制度,及时发现问题,查找原因,提出提高逮捕案件质量的意见。把好批捕质量关,也是落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前提和要求。因此,正确执行法律和刑事政策,是相辅相成的,要合理正确的处理案件和科学适用刑罚,就必须熟习和掌握法律的同时,还要有熟习掌握和应用刑事政策的能力,才能完成好和谐社会下的审查逮捕任务。
五、提高探索侦查监督规律,加强业务建设的能力。近年来,侦查监督检察人员大胆开展了侦查监督活动,收到了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但情况并不尽人意。当前,侦查监督主要存在一下方面地问题和不足:一是侦查监督滞后。二是侦查监督方法单一。三是侦查监督法律效果不理想,纠正违法软弱无力。四是侦查监督内容不全面。五是检察机关内部配合不协调。因此,要求从事侦查监督检察人员,在工作中应当对侦查监督规律进行大胆探索和创新,转变监督理念,构思加强侦查监督方法和机制。我们要通过引导侦查取证,规范侦查监督运行程序,促进侦查监督工作。理顺内部关系,建立大侦查监督格局和同步监督机制。呼吁通过立法的形式,确立和提升检察机关作为侦查监督主体地法律地位,赋予检察机关对重大侦查行为的审查决定权,规范适时介入侦查、引导侦查取证,明确监督的法律后果和制裁手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