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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与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旅游艺术部旅游合作谅解备忘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4 18:26:06  浏览:88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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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与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旅游艺术部旅游合作谅解备忘录

中国 印度尼西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与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旅游艺术部旅游合作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与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旅游艺术部(以下简称“双方”),为通过旅游加强两国之间的友好关系,考虑到发展两国政府旅游部门之间旅游关系与合作的必要性,认识到主权、民族独立、平等、互利原则的重要性,根据双方现行法律规定达成一致意见如下:

                  第一条

  双方将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积极发展两国在旅游领域的合作。

                  第二条

  双方将鼓励两国政府旅游机构和旅游企业开展交往和业务联系。

                  第三条

  双方将鼓励两国公民和居民到各自国家访问。

                  第四条

  双方将进行合作,吸引第三国游客到双方国家旅游。

                  第五条

  双方将根据各自国家的法律和规定,为两国政府旅游机构和旅游企业从事旅游促销活动相互提供便利。

                  第六条

  双方将不定期地交换旅游信息和旅游统计资料。

                  第七条

  双方认为,必要时举行双边旅游会晤以商讨两国旅游合作事宜和符合本谅解备忘录宗旨的合作程序、计划及建议项目。会晤的时间和地点由双方商定。

                  第八条

  双方将通过友好磋商解决在上述条文解释和执行中出现的分歧。

                  第九条

  本谅解备忘可以修改。各方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修改。双方根据各自法律规定商定的任何修改内容可以成为本谅解备忘录的组成部分。此类修改将在双方商定的日期生效。

                  第十条

  本谅解备忘录将于签字之日起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与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旅游邮电部于1994年7月18日签定的旅游合作谅解备忘录于本备忘录生效之日起自动失效。

                  第十一条

  1、本谅解备忘录有效期五年。如对方未在6个月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终止本谅解本谅解备忘录,则本谅解备忘录的有效期自动延长两年。

  2、本谅解备忘录终止时,与其有关的尚未完成的计划、项目及程序有关的条款仍然有效。

  本谅解备忘录于2000年7月10日在雅加达签字,用中文、印度尼西亚文、英文写成,一式两份,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如果解释上出现分歧,将以英文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代表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旅游艺术部代表

       何光暐                 达吉拉尼 希达加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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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共青团民族、宗教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共青团民族、宗教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一九九四年六月十八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总政组织部,武警总部政治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

  经团中央书记处同意,现将《共青团民族、宗教工作座谈会纪要》和团中央统战部《关于开展共青团民族、宗教调研工作的安排意见》、《关于加强共青团民族、宗教信息报送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纪要》和两个《意见》对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按照党的民族、宗教工作大政方针,围绕《我国青年工作战略发展规划》和实施两项跨世纪青年工程提出的各项任务,进一步做好共青团民族、宗教工作提出了指导性意见,望各级团组织结合本地民族、宗教工作的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突出重点,以推动新形势下的共青团民族、宗教工作不断发展,更好地团结引导各族各界团员青年为维护祖国统一,增强民族团结,确保社会稳定,促进现代化建设作出新贡献。

共青团民族、宗教工作座谈会纪要

  共青团中央于1994年4月15日至16日在海口召开了共青团民族、宗教工作座谈会。全国12个省(区)团委分管民族、宗教工作的书记和统战部负责人参加了会议。会议认真传达学习了江泽民同志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和党中央最近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围绕《我国青年工作战略发展规划》和实施两项跨世纪青年工程提出的各项任务,分析了当前民族、宗教工作的形势和新特点,总结交流了几年来共青团民族、宗教工作开展的情况和取得的经验,并明确了今后一段时期内的主要任务。会议还就认真做好共青团民族、宗教调研工作和加强信息报送工作进行了研究,并提出了具体意见要求。团中央书记处书记巴音朝鲁出席会议,并在会上作了题为《振奋精神,开拓进取,努力做好新形势下的共青团民族,宗教工作》的报告,团中央常委、统战部部长俞贵麟作了会议总结。与会同志认为:参加这次会议,领会了中央精神,提高了思想认识,学到了有益经验,开阔了工作思路,明确了今后任务,会议对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共青团民族、宗教工作将会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一)

  会议认为,几年来,共青团民族、宗教工作在初步打开新局面的基础上又有了新的发展,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配合党的民族、宗教工作部署更加主动自觉了。通过学习贯彻江泽民、李鹏同志在民族、宗教、统战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团提高了对民族、宗教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了做好民族、宗教工作的意识,各地共青团民族、宗教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党的民族、宗教工作部署得到进一步落实,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

  第二,围绕团结稳定开展宣传教育更加生动活跃了。通过开展“全国各族青年团结进步征文”、“全国各族青年团结进步表彰”、“全国各族青年民族法规宣传教育”等大型系列活动,向各族各界青年广泛宣传了马克思主义民族、宗教观,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法律、法规;宣传、树立和表彰了一大批为祖国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发展经济作出贡献的各族各界青年先进集体和人物,收到了很好的宣传教育效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影响。

  第三,服务参与经济建设更加扎实直接了。近年来开展的智力支边、科技扶贫、东西互助和组织“青年科技服务团”、“青年志愿者科技扶贫服务队”等服务参与经济建设的活动,为“老、少、边、贫”地区培训各类青年人才,引进技术、资金,合作办厂,联合开发,开拓市场等,办了大量实事,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加快了贫困地区改革开放,发展经济和脱贫致富的步伐,受到地方党政领导、各族群众和青年的欢迎和好评。

  第四,符合各族各界青年发展需要的工作更加丰富多样了。各级共青团、青联认真探索开展符合各族青年和不同宗教信仰青年特点和健康发展需要的工作内容及有效途径,广泛开展了增长才干的学习活动,脱贫致富的技能培训活动,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等,不断满足了各族青年和信教青年“求知、求富、求乐”的需求,促进了两个文明建设。近年来,从团中央到各地团组织为民族地区青年工作发展办了大量实事和好事:培养少数民族团干部力度加大;安排了一大批爱国青年宗教代表人物担任各级青联的副主席、常委、委员,介绍推荐了一批宗教界青年代表人士担任了各级政协的委员;在青少年活动阵地建设经费、选派出国研修生名额、“希望工程”救助失学儿童的经费和名额、赠送电教设备和各地开展的救灾济困、捐饯物、书刊等都优先考虑了民族地区,一个全团心系民族地区、支援民族地区青年工作发展的友好氛围正在形成。

(二)

  会议研究并提出了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内共青团民族、宗教工作的重点任务。

  今后一段时期内共青团民族工作的重点任务是:继续贯彻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认真完成共青团民族工作会议提出的各项任务。重点抓好以下四方面的工作:

  第一,抓好各族团员青年的思想教育。一是认真开展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党和国家民族政策、法律、法规的教育;二是积极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育;三是不断开展改革开放观念和新风尚的教育。要通过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思想教育活动,使各族团员青年明确方向。

  第二,抓好各族团员青年的智力开发。一是向各族团员青年传播科技信息;二是在各族团员青年中开展科技培训,培养一批“青年星火带头人”和科技致富能人;三是组织各族团员青年搞好开发。要通过智力开发,使各族团员青年有所作为。

  第三,抓好青年活动阵地建设。要建好、管好和用好青年活动阵地,充分发挥青年活动阵地的多种功能,为各族团员青年服务,使青年活动阵地成为提高青年思想道德水平和科学文化素质,活跃青年文化生活的主要场所。

  第四,抓好少数民族团干部培养。做到坚持标准,选拔好少数民族团干部。培养一大批德才兼备和密切联系群众的合格的少数民族团干部,使他们在实践中锻炼和提高,成为引导团员青年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的领路人;掌握现代科技文化知识,组织团员青年勤劳致富、科技致富的带头人;熟知共青团工作,密切联系各族团员青年的知心人。开辟多种渠道,培训好民族地区团干部。通过团校培训、短期培训、挂职锻炼、机关代培和以会代训等形式,提高民族地区团干部的全面素质。

  会议提出,当前共青团民族工作的重点是要教育、引导各族青年正确把握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认清改革的目的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发展是硬道理,稳定是改革和发展的前提,只有改革开放,才能从根本上保持稳定的道理。各级团组织要及时发现和解决好青年中的民族问题,把各族青年的积极性引导好、保持好、发挥好,团结带领各族青年,为维护社会政治稳定,推动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

  今后一段时期内共青团宗教工作的重点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协助党和政府做好信仰宗教青年的工作。以“尊重、理解、帮助、团结、教育、引导”为方针,广泛团结信教青年,努力培养一大批爱国青年宗教人士队伍,开展各种健康有益活动,充分调动广大信教青年的积极性,为维护稳定、统一祖国、振兴中华服务。今后着重从以下五个方面积极稳妥地做好工作。    

  第一,抓好思想教育。要通过在信教青年中开展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党和国家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教育,使他们热爱祖国,坚持社会主义,拥护党的领导,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坚决抵制境内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破坏、分裂和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正常宗教活动进行,为社会稳定、经济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二,开展多种活动。要本着信教青年自觉自愿的原则,积极为信教青年开展多种健康有益的活动。如:活泼有趣的文体活动,排忧解难的志愿活动,开阔眼界的参观活动,内容丰富的科普活动,破除迷信的主题活动,学习技能的竞赛活动,脱贫致富的经济活动等,以满足信教青年的需求。

  第三,加强阵地建设。宗教群众聚居地方共青团、青联组织,要积极争取资金,有计划、有重点地建设一批青少年活动阵地。同时,还要争取党和政府的宣传、文化、教育部门的大力支持,充分发挥大众传播工具这个“无形”的社会主义思想文化阵地对信教青年的教育引导作用。

  第四,培养爱国人士。各级共青团、青联组织要积极主动地与爱国青年宗教人士广泛接触,注意发现和培养一批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接受党的领导、有宗教学识并能密切联系信教青年的年轻宗教爱国人士。做好爱国青年宗教人士在青联组织中的安排和使用工作,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通过他们更好地做好信教青年的工作。

  第五,完善工作机制。一是矣强团的统战干部队伍建设。信教群众聚居地区的共青团县以上组织,要设专人负责宗教工作,并定期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团委汇报工作、形成工作制度。同时,要抓好信教群众聚居村的团支部建设,使之成为村级基层政权建设中团结信教青年的主渠道;二是从做好宗教工作的客观需要出发,在信教群众聚居地区的地县两级,可建立青联组织,重点开展信教青年工作;三是在信教群众占多数的乡、村两级,经党政有关部门同意,可设立不同宗教信仰青年参加的青年联谊组织,团组织要在其中发挥核心作用,从而真正做到团结广大信教青年,为发展本地经济、维护社会稳定作出贡献。通过以上工作,延长工作手臂,形成上下贯通的共青团宗教工作机制,为做好共青团宗教工作提供组织保证。

(三)

  会议指出,调查研究是党的实事求是思想路线在实际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共青团基本的工作方法,是做好共青团民族、宗教工作的先决条件。进一步提高各级团的统战干部对调研工作意义重要性的认识,是加强调研工作的关键。我们国家正处在大变革、大发展的新的历史时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是一场对我国经济、政治、社会生活以及思想领域等各方面都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深刻的社会变革,民族、宗教工作也必然会受到影响,发生变化,会出现和遇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各级团的统战工作部门尤其是民族、宗教工作任务重的地方团组织要把调研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对民族、宗教工作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深入的调查了解,分析研究,从中找出规律性的东西,作为共青团民族、宗教工作决策的基础和依据,增强工作的科学性、主动性和预见性,更好地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各种改革新形势相适应,不断推动共青团民族、宗教工作向前发展。在搞好调研工作的同时,还要加强信息报送工作,要形成一个上下贯通、左右相联的信息网络,对新形势下共青团民族、宗教工作的发展和各族青年及信教青年中的变化作出迅捷的反应。要使调研、信息工作经常化,还需建立一支由专兼职人员组成的调研队伍,通过这支队伍,经常开展民族、宗教工作调研,及时了解掌握民族、宗教工作动态和重要情况,撰写调研文章、情况反映等,并及时报送,使上级党政部门和团组织更好地把握新形势下青年中的民族、宗教问题的发展变化趋势,提出做好工作的新对策和新举措。

(四)

  会议强调,共青团民族、宗教工作是党的民族、宗教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全团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做好共青团民族、宗教工作,对于推动全团工作的发展,广泛地调动各族团员青年和信仰宗教青年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加速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步伐,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都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因此,各级团组织特别是团的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民族、宗教问题的长期性和重要性,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民族、宗教观、党和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和法规,正确掌握民族、宗教问题的重要思想和原则,努力开创共青团民族、宗教工作的新局面,各级团组织要健全和完善民族、宗教工作机构,选调得力干部从事民族、宗教工作。以我国56个民族长远的、根本的利益为前提,扎扎实实地做好共青团民族、宗教工作,团结引导各族团员青年和信仰宗教的青年为我国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

 

  附件:1.关于开展共青团民族、宗教调研工作的安排意见

     2.关于加强共青团民族、宗教信息报送工作的意见

 

 


关于开展共青团民族、宗教
调研工作的安排意见

  为认真贯彻江泽民同志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更好地围绕两项跨世纪青年工程开展共青团民族、宗教工作,经团中央书记处同意,从今年7月到9月底以各级共青团统战部门为主进行一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共青团民族、宗教工作”的专题调研。具体安排意见如下:

  一、调研目的

  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根据全国统战工作会议精神和“跨世纪青年文明工程”和“跨世纪青年人才工程”的实施要求,深入共青团民族、宗教工作的实际,研究新情况、新问题,提供决策参考,及时向中央和有关部门报送青年民族、宗教问题的重要信息,为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提供工作依据;同时,将调研成果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去,更好地指导和推动共青团民族、宗教工作不断发展,再上新台阶。

  二、调研重点

  共青团民族、宗教工作调研,要从我国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民族、宗教工作面临的实际情况这个大背景出发,在了解共青团民族、宗教工作现状的基础上,重点开展以下几个方面的调研:1.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共青团民族、宗教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在今后一个时期共青团民族、宗教工作如何与共青团两项跨世纪青年工程接轨、注重三个效益(社会效益、人才效益、经济效益)并举的新途径和新举措;2.局部地区青少年信教的原因和问题;3.各地在团结各族各界青年维护团结稳定,服务经济建设方面的典型经验;4.民族地区青年干部和经济人才培养的有效途径和措施;5.党政部门重视和加强共青团民族、宗教工作的典型事例;6.各级共青团在民族、宗教工作中成效显著、事迹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的典型事例。

  三、调研要求

  1.加强领导。这次调研,是认真实施《我国青年工作战略发展规划》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贯彻落实全国统战工作会议精神的一次实际行动,各级共青团要认真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按照意见要求,抓好落实,抓出成效。

  2.突出重点。这次调研是上述六个方面的内容,各省(区、市)也可结合本地的实际适当进行修整。总之,要集中力量,下大力气将这些情况摸深摸透。

  3.实事求是。调研重点要重视定性考察,也要有定量分析,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各种结论要产生在调查研究之后,不能随意推理和凭空臆断。各类专题调查报告要内容具体,数字准确,典型事例列举也要真实无误,具有说服力。调查过程中,还要认真听取基层党政和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对共青团民族、宗教工作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4.注重质量。这次调研的文章要求既要有具体分析,又能宏观把握;既要有理论概括,又要注重操作应用;既要反映问题,又要提出对策,切忌冗长空泛,文字一般不超过3000字。

  5.积极报送。各地在做好调研工作的同时,将形成的调研报告及了解掌握的重要信息随时报送团中央统战部,对各地报送的调研报告,团中央将有选择地及时整理编发《共青团中央办公厅情况通报》、《中国青年动态》、《全团要讯》和《全国青联通讯(增刊)》,重要情况和有深度的调研成果上报中央和有关部门。

  6.评比表彰。调研工作结束后,请各地认真做好总结表彰工作,在各地评比表彰的基础上,今年年底,团中央将对本次调研活动进行评比表彰。

 

 

 

关于加强共青团民族、宗教
信息报送工作的意见



  为落实团中央书记处提出的“要进一步重视和做好民族、宗教工作情况反映”的指示精神,使民族、宗教情况信息更好地为指导和推动共青团民族、宗教工作服务,为党政有关部门的决策服务,特对加强共青团民族、宗教信息报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

  共青团民族、宗教信息报送工作是新形势给共青团提出的一项重要任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为共青团民族、宗教工作发展提供了机遇和条件,同时也提出了新课题和挑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旧有的利益关系将趋向多元化、复杂化,在今后一段时期内,各种利益矛盾的交织和摩擦反映在民族、宗教问题上尤其突出和敏感。及时了解和把握民族、宗教青年的思想情绪和发展趋势,正确引导他们的愿望和要求,是当前涉及稳定大局的重要任务。因此,各级团组织要从“团结、稳定、发展”的战略高度出发,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在积极做好共青团民族、宗教工作的同时,切实将团的民族,宗教信息报送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二、建立网络,形成机制

  做好共青团民族、宗教信息报送工作,需要形成一套有序的工作机制和建立一个顺畅、快捷的渠道。一要明确职责。信息报送工作主要由各级团委统战部和相关的部门具体承担,团中央统战部协调;二要建好网络。各省(区、市)要定出本地民族、宗教工作任务重的各级团组织,以此为重点建立信息报送网络,并将列入信息网络的团组织,报送团中央备案;三要专人负责。为使信息报送工作经常化,需建立一支由专兼职人员组成的民族、宗教工作调研和信息研究员队伍。研究员的基本条件是:有较好的民族、宗教理论水平,有实际工作经验,有一定的调研能力。这些研究员可由共青团、青联干部和专门从事民族、宗教工作的专家、学者兼任。研究员的基本职责是:认真开展民族、宗教工作调研,及时了解掌握民族、宗教工作动态和重要情况,撰写调研文章、情况反映等,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各级团的统战部门报送。研究员具体人选和聘用工作,由各省(区、市)团委统战部按要求负责落实,并报团中央统战部。

  三、突出重点,注意质量

  信息报送工作要突出四个方面:一是要突出超前性,对各种潜在的敏感问题、热点问题,特别是对涉及稳定大局的突发性事件要超前预测,防止滞后。二是要突出时效性,报送要快捷迅达,防止贻误时机。三是要突出典型性,多矛盾中要集中精力抓主要矛盾,反映最本质的问题,同时,要防止以偏概全。四是要突出经验性,注重成功经验的总结和运用,在对策上下功夫,防止报忧不报喜和问题上交,出现信息偏颇。

  四、形成制度,常年坚持

  1.报送制度。要求各省(区、市)团委每季度报送一份本地民族、宗教工作综合材料;被聘为信息研究员的人员,每年报送一、二篇民族、宗教调研报告;各级团组织和信息研究员对了解掌握的民族、宗教重要信息和突发性事件等情况用最快的时间、手段报送团中央统战部。团中央将有选择地及时整理编发《共青团中央办公厅情况通报》、《中国青年动态》、《全团要讯》和《全国青联通讯(增刊)》,重要情况和有深度的调研成果上报党中央、国务院和有关部门。

  2.奖励制度。团中央统战部每年将对工作开展好、报送数量多、采用率较高的单位和信息研究员进行表彰,对调研成果和重要信息文章进行等级评比,颁发获奖证书。

  3.保证制度。各级团组织要书记亲自抓,专人扎实抓,并将民族、宗教信息报送工作纳入团的工作考核,使之认真做到制度落实、人员落实、措施落实,持之以恒,切实抓出成效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引渡条约》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引渡条约》的决定


(1997年2月23日通过)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批准国务院副总理兼外交部部长钱其琛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96年7月1日在布加勒斯特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引渡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引渡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以下简称“缔约双方”)在尊重主权、平等和互利的基础上,为加强两国在惩治犯罪方面的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引渡的义务
  缔约双方有义务按照本条约的规定,根据请求相互引渡在本国境内的人员,以便对其追究刑事责任或执行刑罚。

  第二条 可引渡的犯罪
  一、就本条约而言,可引渡的犯罪是指根据缔约双方法律均构成犯罪,并可处至少一年有期徒刑。
  二、在前款规定为犯罪的情况下,对旨在执行刑罚而提出的引渡请求,只有在被请求引渡人尚未执行的刑期至少为六个月时,才可予以引渡。
  三、在确定某一行为是否根据缔约双方法律均构成犯罪时,不应因缔约双方法律是否将该行为归入同类犯罪或使用同一罪名而产生影响。
  四、如果引渡请求涉及两个以上根据缔约双方法律均可处罚的犯罪,只要其中有一项犯罪符合第一、二款规定的有关刑罚期限的条件,也可因这些犯罪引渡该人。
  五、就财税犯罪而言,被请求方不得以其法律未规定与请求方法律同类的捐税或关税,或者无同样的有关捐税、关税、海关或货币汇兑的法规为由拒绝引渡。

  第三条 应当拒绝引渡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引渡:
  (一)被请求引渡人为被请求方的国民;
  (二)被请求方认为请求方引渡请求所涉及的犯罪属于政治性质的犯罪;
  (三)被请求方有充分理由认为请求方提出的引渡请求旨在对被请求引渡人因其种族、宗教、国藉、政治见解等原因而提起刑事诉讼或者执行刑罚,或者被请求引渡人在司法程序中的地位将会因上述原因受到损害;
  (四)引渡请求所涉及的犯罪只是军事性质的犯罪,而根据普通刑法不构成犯罪;
  (五)根据缔约任何一方的法律,被请求引渡人获得了追究和审判豁免权,或根据包括时效或赦免的法律,获得了免予刑罚的豁免权;
  (六)在收到引渡请求前,被请求方已对被请求引渡人就同一犯罪提起诉讼、作出终审判决或终止诉讼。

  第四条 可以拒绝引渡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拒绝引渡:
  (一)根据请求方法律,引渡请求所涉及的犯罪全部或部分发生在其境内或发生在被认为是其境内的地方;
  (二)犯罪发生在请求方境外,并且被请求方的法律不允许对其境外的这种犯罪进行刑事诉讼;
  (三)如果同意引渡将与被请求方法律的一些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五条 依法进行刑事诉讼的义务
  一、根据本条约第三条第(一)项和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理由拒绝引渡时,如果引渡请求涉及的行为按照被请求方法律构成犯罪,则根据请求方的请求,被请求方应将其移交主管司法机关以便追究刑事责任。
  二、请求应通过本条约第六条规定的途径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附本条约第八条规定的有关文件和证据。
  三、被请求方应及时向请求方通知审判结果。

  第六条 联系途径
  为实施本条约,缔约双方应通过外交途径进行联系,但本条约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七条 语文
  在执行本条约时,缔约双方应使用本国官方文字并附有对方的官方文字或英文译文。

  第八条 引渡请求及所附文件
  一、引渡请求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载明下列内容:
  (一)请求机构的名称;
  (二)被请求引渡人的姓名、国藉以及其他已知的与其身份有关的情况及其居所;
  (三)关于犯罪事实的说明,包括犯罪的时间、地点以及犯罪造成的物质损失;
  (四)关于认定犯罪及该项犯罪所处刑罚的法律规定。
  二、引渡请求应附下列材料:
  (一)如有可能,有关被请求引渡人特征的材料,包括照片、指纹及任何能证明其身份、国藉和居所的其他材料;
  (二)有关物质损失的材料以及任何物质损失的性质、数量及重要性的说明;
  (三)有关法律条文的副本或说明,包括认定犯罪、所处刑罚和追诉时效的法律规定。
  三、旨在对被请求引渡人提起诉讼而提出的引渡请求,还应附有请求方主管机关签发的逮捕证原件或副本或其他具有同等效力的文件。
  四、旨在对被请求引渡人执行刑罚而提出的引渡请求,还应附有请求方法院终局判决书的原件或经证明无误的副本以及关于未服刑期的说明。
  五、引渡请求所附文件均应经主管机关正式盖章,无须认证。

  第九条 补充材料
  被请求方如果认为引渡请求所附材料不够充分,可以要求请求方在六十天内提交补充材料。经请求方的合理要求,这一期限还可延长十五天。如果请求方未在上述期限内提交补充材料,应视为自动放弃请求,已被羁押的被请求引渡人应予释放,但不妨碍请求就同一犯罪再次提出引渡请求。

  第十条 为引渡而逮捕
  收到引渡请求后,除根据本条约不能引渡的情形外,被请求方应立即逮捕被请求引渡人。

  第十一条 临时逮捕
  一、在紧急情况下,请求方可以请求被请求方在其收到引渡请求前临时逮捕准备请求引渡的人。此种请求可以书面形式通过外交途径或国际刑警组织途径以任何被请求方接受的通讯方式提出。
  二、请求书应包括本条约第八条第一款的内容,并说明对该人已签发了逮捕证或已作出了刑事判决以及将尽快对该人提出引渡请求。
  三、被请求方应将对该项请求的决定及有关情况及时通知请求方。
  四、被请求方在对被请求引渡人逮捕后三十天内,如未收到本条约第八所指的引渡请求及文件,可释放临时被逮捕的人。上述期限可经请求方的合理要求延长十五天,但仅限一次。
  五、如果请求方随后提交了引渡请求及文件,则对临时被逮捕人的释放不应影响对该人的重新逮捕和引渡。

  第十二条 移交被引渡人
  一、被请求方应立即将其对引渡请求所作出的决定通知请求方。
  二、如果部分或全部拒绝引渡请求,被请求方应说明理由。
  三、如果同意引渡请求,被请求方应确定一个合理的移交期限,缔约双方应在该期限内商定移交被引渡人的时间、地点;同时,被请求方应告知请求方有关被请求引渡人已被拘留的时间。
  四、如果请求方自商定执行引渡之日起十五天内不接收被引渡人,应被视为放弃该项引渡请求,被请求方应立即释放该人,并可拒绝请求方就同一犯罪对该人再次提出的引渡请求。
  五、如果缔约一方因其无法控制的原因不能在商定执行引渡的期限内移交或接收被引渡人,该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缔约双方应重新商定移交被引渡人的有关事宜。

  第十三条 暂缓移交和临时移交
  一、如果被引渡人正在被请求方境内因请求引渡的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受审或服刑,被请求方可以暂缓移交该人,直至诉讼终结、服刑期满或提前释放,并应将此通知请求方。
  二、如果前款规定的暂缓移交可能导致超过刑事追诉时效或难以对犯罪进行调查,被请求方可以根据请求方的请求,临时移交被引渡人。
  三、请求方在完成有关诉讼行为后,应立即将被临时移交的人归还被请求方。

  第十四条 重新引渡
  如果被引渡人逃避刑事追诉、审判或执行刑罚,并自愿返回被请求方境内,被请求方应根据请求方的请求将其再次引渡。在这种情况下,请求方无需提交本条约第八条规定的文件。

  第十五条 数国提出的引渡请求
  如果包括请求方在内的数国对同一人就同一行为或不同行为提出引渡请求,被请求方有权决定将该人引渡给其中任何一个国家。被请求方在决定引渡时,应考虑各种情况,特别是有无条约关系、犯罪的严重性、犯罪行为地、提出请求的时间、被请求引渡人的国藉以及再引渡的可能性。

  第十六条 特定原则
  请求方不得对已移交的被引渡人在引渡前所犯的非准予引渡的罪行追究刑事责任或执行刑罚或限制其人身自由,也不得将该人再引渡给第三国,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被请求方同意。为此,请求方应通过本条约第六条规定的途径以书面方式提出请求,并附本条约第八条规定的有关文件和被引渡人陈述的法律记录。如请求引渡所涉及的罪行本身根据本条约应予引渡,则应予同意;
  (二)被引渡人在刑事审判终结或刑罚执行完毕后三十天内可以自由离开请求方领土而未离开,或离开后又自愿返回。但被引渡人由于其无法控制的原因不能离开请求方领土的时间不计算此期限。

  第十七条 财物的移交
  一、被请求方应在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应请求方的请求向其移交已查获的被引渡人在据以引渡的犯罪中获得的财物和作为证据的财物。
  二、在同意引渡后,如果因被引渡人死亡、逃脱或其他原因而不能执行引渡,本条第一款所指的财物仍应予以移交。
  三、如果被请求方需要将本条第一款所指的财物用作正在进行的其他刑事案件的证据,可以暂缓移交直至案件诉讼程序终结。在此情况下,被请求方应通知请求方。
  四、被请求方或任何第三方对本条第一款所指财物的权利,应予保留。如果存在该项权利,则应在审判终结后尽快将该项财物无偿归还被请求方。

  第十八条 过境
  一、根据缔约另一方的请求,缔约一方应允许缔约另一方从第三国引渡的人经过其领土。如果使用空运且未计划在缔约一方境内降落,则无需其同意。
  二、过境请求应通过本条约第六条规定的途径以书面方式提出,并附本条约第八条规定的有关文件。
  三、根据本条约规定不应引渡的人,被请求方可以拒绝其过境。

  第十九条 通报
  请求方应向被请求方及时通报对被引渡人刑事诉讼、执行刑罚或者再引渡给第三国的情况。

  第二十条 处理引渡请求适用的法律
  除本条约另有规定外,被请求方根据其本国法处理与引渡有关的请求。

  第二十一条 费用
  一、被请求方应承担移交被引渡人之前在其境内因引渡所产生的费用。
  二、与过境有关的费用由过境请求方负担。

  第二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
  因解释和适用本条约所产生的任何争议,均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二十三条 批准和生效
  本条约须经批准,批准书在北京互换。本条约自互换批准书之日起第三十天开始生效。

  第二十四条 终止
  一、本条约自缔约任何一方通过外交途径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之日起六个月后失效,否则,本条约无限期有效。
  二、本条约的终止不应影响在本条约终止前已经开始的引渡程序。
  缔约双方全权代表本条约上签字,以昭信守。
  本条约于一九九六年七月一日在布加勒斯特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罗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             罗马尼亚代表
    钱 其 琛               梅列什卡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