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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国家税务局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审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6 03:06:14  浏览:858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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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国家税务局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审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国家税务局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审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监[2007]1号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加强对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开展国家税务局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审核工作的指导,规范专员办的审核行为,财政部制定了《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国家税务局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审核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附件: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国家税务局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审核暂行办法


财政部

二〇〇七年一月十日

附件:

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国家税务局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审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对国家税务局代扣代收代征(以下简称“三代”)税款手续费的审核工作,加强专员办和国家税务局之间的协调配合,根据《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三代”税款手续费,是指国家税务局系统按照财行[2005]365号文件规定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应支付给“三代”单位或个人的专项经费。
第三条 专员办对“三代”税款手续费的审核,是指专员办在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国家税务局统计汇总并审查把关的基础上,对国家税务局认定的“三代”单位资格、“三代”税款手续费计算依据、上级拨入支出金额及结余等情况的真实性、合规性的审核监督。审核方式包括非现场审核和实地审核。
第四条 专员办在实施审核监督时,应当依照规定的职责权限,严格履行审核程序,开展重点核查验证。
第五条 专员办与省级国家税务局之间应建立相互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通过联席会议等工作制度,及时沟通“三代”税款手续费管理和审核中的有关情况,通报审核发现的问题,研究完善管理的制度措施等。
第六条 省级国家税务局应当在每年1月15日前,向当地专员办书面报送“三代”税款手续费审核材料(以下简称送审材料),送审材料主要包括:
(一)上一年度省级国家税务局系统涉及“三代”税款手续费的预算报表,国家税务总局涉及“三代”税款手续费的预算批复文件,省级国家税务局向下一级国家税务局预算分配下达文件;
(二)上一年度省级国家税务局系统“三代”税款手续费支出情况;
(三)年度决算与年度预算相比,有关“三代”税款手续费资金结余或出现缺口的原因说明。
第七条 专员办在收到“三代”手续费送审材料2个工作日内,应向省级国家税务局出具回执(见附1),对送审材料符合第六条规定的,应予以受理;对不符合规定或材料不齐全的,应当明确指出并退回送审材料,要求其补充后再行报送。
第八条 专员办应在正式受理“三代”手续费送审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出具审核意见书(见附2)。
第九条 为保证审核时限和审核质量,专员办在受理省级国家税务局送审材料之前或审核过程中,要选择部分县(市)级国家税务局开展实地核查。专员办实地核查的县(市)一般应不少于3个。
在实地核查中,被核查的县(市)级国家税务局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上一年度涉及“三代”税款手续费的预算编制和决算报表;
(二)“三代”税款手续费会计账簿;
(三)代征协议及登记台账;
(四)代征代扣税款明细月报表;
(五)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
(六)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支付凭证;
(七)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条 专员办在实地核查中,要重点核查以下内容:
(一)执行规定签订“三代”税款代征协议以及按代征协议支付代征税款手续费的情况;
(二)“三代”税款手续费收支会计核算情况;
(三)“三代”税款手续费支出的真实性情况;
(四)“三代”税款手续费计提比例情况;
(五)受托代征税款单位或个人的资格审定情况;
(六)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 专员办在审核过程中发现问题,出现定性及处理依据不确定或与省级国家税务局有分歧而不能在规定的工作日内结束审核的,应及时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报告。
第十二条 专员办内部要建立审核工作三级复核制度,主管处经办人负责具体审核;主管处负责人对经办人的审核依据和审核结论进行复审,并对初审中提出的问题进行界定、确认;办领导对主管处复审意见进行终审。
第十三条 专员办在出具的审核意见书中须签署下列之一的审核意见:
(一)经审核,未发现违规问题;
(二)经审核,发现××元手续费存在违规问题(具体描述)。
第十四条专员办向省级国家税务局出具审核意见书的同时,应抄报财政部(行政政法司、监督检查局),国家税务总局 (财务司)。
专员办对在审核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应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提出处理处罚建议上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第十五条 专员办要建立健全审核工作日常监督机制:
(一)建立“三代”税款手续费管理政策和收支数据审核资料信息库;
(二)调查反映国家税务局系统在“三代”税款手续费管理中需关注的问题;
(三)对国家税务局系统管理和拨付“三代”税款手续费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四)追踪国家税务局系统对“三代”税款手续费违规问题纠正和整改意见的落实情况。
第十六条 财政部对专员办的审核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对专员办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工作程序、不认真履行职责、甚至以权谋私、失职、渎职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1.回执
2.审核意见书

附1:

回 执

我办于 年 月 日,收到你局报送的“三代”税款手续费审核材料。
经查,送审材料上(符合、不符合)有关规定,现决定(予以、不予)受理。
不予受理的主要原因:
1、
2、
3、



财政部驻 省(自治区、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公章)

年 月 日


附2:

审核意见书

一、基本情况
我办于××年×月×日,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三代”税款手续费送审材料进行了审核,并实地检查了××、××等县(市)国家税务局。
××省国家税务局××年年初手续费结余资金××元(其中:应付未付“三代”税款手续费××元),当年国家税务总局拨入手续费××元,支出××元,结余××元(其中:应付未付“三代”税款手续费××元)。
我办在实地检查时,共抽查“三代”税款手续费支出××元,占全省国家税务局“三代”税款手续费支出金额的×%。
二、审核意见
(肯定意见)经审核,未发现违规问题。
(带说明段意见)经审核,发现存在问题的“三代”税款手续费金额××元。(具体描述违规问题)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财政部驻××省(自治区、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公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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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保税区管理办法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宁波保税区管理办法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 1993年2月2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对宁波保税区进行有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浙江省及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宁波保税区(以下简称保税区)是由海关监管下的综合性对外开放区。保税区内允许从事国际贸易和为国际贸易服务的货物加工、包装、运输、商品展销以及金融、保险等业务。

第三条 保税区内中外(含港澳台、下同)企业、办事机构、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统称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同时他们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管理和服务机构

第四条 保税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由宁波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批准设立,是市政府的派出机构,由市政府授权,统一管理保税区的行政事务。

第五条 管委会的主要职责有:

(一)主持编制保税区建设发展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

(二)制定、发布和组织实施保税区的有关管理细则;

(三)在市政府授权范围内,负责审批或办理保税区内的投资项目、企业及内部机构设立、变更、撤销、区内计划、财政、工商、规划、基建、土地、房产、外经、外贸、劳动、人事、环保等方面的行政手续,协调海关、税务、商检、金融管理等职能部门在保税区内开展有关业务;

(四)负责保税区内公用基础设施的管理;

(五)负责人员、货物、车辆出入保税区中方人员出入境手续的审批;

(六)行使市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保税区设立海关、税务、工商、外汇等管理机构。

第七条 保税区鼓励设立从事建设、投资、服务等业务性公司以及劳务、会计、法律事务等代理机构,为区内企业提供服务。

第三章 企业管理

第八条 在保税区内设立企业,可向保税区工商管理部门申请并办理注册登记,经税务、海关、外汇管理等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开业。

第九条 保税区内注册的企业可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或租赁、购置房产。

第十条 保税区内企业建设工程规划及设计须经管委会批准。建设工程可自行招标,也可委托保税区开发经营公司代理。

第十一条 企业对其生产经营的商品和经营的服务项目可自行定价。

第十二条 企业必须按照管委会的要求,定期向管委会报统计报表。 企业应按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设置会计帐册,对进出口免税及保税的货物,必须建立海关认可的专门帐簿,并要接受海关的核查。

第十三条 企业可自行确定机构、人员编制、职工工资分配形式和招聘职工的条件。招聘事务可自行办理,也可由有关部门代理。

第十四条 企业提出申请,经税务部门批准,可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第四章 贸易管理

第十五条 保税区内企业可从事以转口贸易为导向的国际贸易以及与之相关的各种贸易活动。

第十六条 经海关批准,允许保税区内企业委托区外企业从事与国际贸易相关的加工业务。

第十七条 凡涉及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从境外运入保税区或从保税区运往境外时,免领进出口许可证;从保税区运往境内非保税区或从境内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金融管理

第十八条 中外金融机构(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保险公司、租赁公司等)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在保税区内设立营业机构。

第十九条 保税区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收入按国家《保税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管理。区内中资企业经营的业务的外汇收入,允许保留现汇、周转使用,其经营所得外汇税后余额,自企业成立之日起五年内全部归企业所有,存入现汇帐户。

第二十条 外国投资者从企业取得的利润和外籍职工的工资、薪金及其他合法收入,凭完税或清税证明汇往境外。

第二十一条 保税区内企业向境外筹措外汇资金或向境内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筹措外汇资金,按照国家有关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企业可按外汇调剂的有关规定,在区内外的外汇调剂中心从事外汇买卖。

第六章 税收管理

第二十三条 从境外运往保税区的货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免缴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工商统一税或产品税、增值税、或者保税。经保税区转口出境的货物、免缴关税。 免税进入保税区的货物运往境内非保税区时,应办理进口手续,并补缴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工商统一税或产品税、增值税,从境内非保税区进入保税区的货物,凡用于出口的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免缴生产环节的工商统一税或退还已缴的产品税、增值税。

第二十四条 保税区内企业生产的商品运往境外时,准,可在保税区内设立营业机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缴关税和生产环节的工商统一税或产品税、增值税;产品在保税区内销售时,免缴生产环节的工商统一税或产品税、增值税。

第二十五条 保税区内企业按国家海关规定和保税区有关税收政策享受所得税的减免优惠。

第七章 出入管理

第二十六条 进出保税区的运输工具和交通工具,凭管委会签发的长期或临时通行证,在指定的出入口通行,并接受海关检查。

第二十七条 进出保税区人员,一律凭管委会认可的有效证件。个人携带的物品应接受海关检查。

第二十八条 除经营管委会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的特定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在保税区内居住。

第二十九条 保税区内的中方经营管理人员的出国出境可办理一次审批、一年内多次出入境有效的手续。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保税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七台河市政府机关公务员绩效评估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七台河市政府机关公务员绩效评估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七政办发〔2008〕4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勃利种畜场,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七台河市政府机关公务员绩效评估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九届二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十月十七日

  

  七台河市政府机关公务员绩效评估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机关行政行为,加强公务员队伍能力和作风建设,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增强公务员依法办事、勤政为民意识,提高行政效率和公共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工作方案》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务员绩效考核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组织评价与群众评价相结合的原则;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组织实施。

  第二章 平时绩效考核

  

  第四条 平时绩效考核内容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为基础,以工作实绩为重点,具体考核遵守政治纪律、工作纪律、完成工作任务、执行行为规范、办事效率、工作作风、服务效果等方面的情况。

  第五条 平时绩效考核方法力求简便、务实、有效。

  (一) 平时绩效考核由各考核单位主要领导负总责,并指定专人负责平时绩效考核工作。

  (二)各区县、各部门要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订平时绩效考核工作实施细则。

  (三)切实抓好公务员平时绩效考核各指标体系的工作记录。

  (四)建立完善的配套制度。为准确、有效的对考核对象进行检查并做出评价,各考核单位应结合公务员绩效考核的需要,建立相应的出勤、过错与失误、创新与贡献、惩戒与奖励等登记办法,设立投诉电话和举报箱,由专人如实记录、核实备案。

  (五)平时绩效考核每季度进行一次。

  第六条 平时绩效考核结果是年终绩效考核的基础和依据。

  (一)平时绩效考核中有1次被确定为差的人员,年终绩效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和称职等次。按50%的比例扣发年度目标奖金,不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

  (二)对平时绩效考核中有2次及以上被确定为差的人员,年终绩效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称职和基本称职等次。扣发年度目标奖金,不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

  (三)对在平时绩效考核中失职调离岗位或停职待岗的,年度绩效考核根据本人工作表现确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

  

  第三章 年度绩效考核

  

  第七条 年度绩效考核是对公务员全年综合表现的鉴定。年度绩效考核内容为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考核要素按《七台河市政府公务员年度绩效考核内容量化民主测评表》(附件1)执行,考核单位也可结合实际作适当调整或细化。

  第八条 年度绩效考核等次标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各单位优秀比例必须按规定比例严格掌握。

  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活动或日常生活中被群众有效投诉、举报1人次的,该部门公务员年度绩效考核优秀等次比例不得高于12%。被有效投诉、举报2人次及以上的,该部门公务员年度绩效考核优秀等次比例不得高于10%;被有效投诉、举报3人次以上的,不予确认优秀等次人员,并取消该部门各种评选资格。

  

  第四章 年度绩效考核程序

  

  第九条 年度绩效考核具体程序如下:

  (一) 个人总结。在个人小结汇总平时绩效考核情况的基础上,按照考核内容和标准,对履行职位职责情况和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填写《七台河市政府公务员年度绩效考核登记表》。

  (二)民主测评。在个人总结基础上使用《七台河市政府公务员年度绩效考核内容量化民主测评表》(附件1)进行民主测评,民主测评由各考核单位自行组织。参与测评人员人数不得低于本单位现有职工人数的80%。

  (三)主管领导评价。主管领导根据被考核人个人总结、平时考核记实和民主测评结果,初步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四)综合评定。考核领导小组在汇总主管领导评价意见、民主测评意见及其它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照《七台河市政府公务员年度绩效考核内容量化民主测评表》所得分值和《七台河市政府公务员年度绩效考核直接确定为基本称职、不称职的标准》(附件3),进行分析评判,最终确定每个公务员年度绩效考核的等次。

  确定优秀等次,应在工作绩效明显,平时绩效考核优秀,群众公认(民主测评不低于90分)或受到上级表彰的人员中产生。对直接确定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的人员,必须严格按规定标准,实事求是地确定相应等次。

  第十条 考核结果的公示与反馈。确定为优秀等次人员,要在本单位进行公示,时间为7天。如有反映要及时核实,确实不符合条件的,必须重新确定考核等次。确定的考核结果要及时反馈本人,并告知其可在得到通知之日起的30日内申请复核,考核小组收到申请后须在7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通知本人。对复核结果仍不服的,可按申诉管理权限向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考核结果起30日内直接提出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考核等次的执行。

  

  第五章 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一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的结果作为提职或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第十二条 公务员年度绩效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等次的,具有晋职、晋级和晋升工资的资格,具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当年考核为称职及以上等次的,发给年终一次性奖金和年度目标奖金。

  (二)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给予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

  (三)累计2年考核被确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的或累计5年考核被确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的,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晋升工资。

  (四)确定为优秀等次,且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3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

  第十三条 公务员年度绩效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扣发年度目标奖金和不发给年终一次性奖金。

  (二)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不得作为各种表彰奖励的推荐人选;

  (三)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四)由单位给予3个月的告诫期,告诫期内由单位进行岗位强化教育,告诫期满合格的正式上岗,不合格的延长告诫期,延长告诫期为1个月。其“告诫期”时间从考核结果确定的下月起计算。延长期满仍不合格的,当年考核直接确定为不称职。

  第十四条 公务员年度绩效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当年考核为不称职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降职决定按公务员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在考核结束后的3个月内作出。从降职后的次月起,执行新任职务工资标准。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 当年考核确定为不称职以及被辞退处理人员,扣发年度所有奖金。已发部分予以追缴。

  (四)连续两年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第十五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中有关情况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二)调任或者转任的公务员,由其调任或者转任的现工作机关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其调任或者转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机关提供;

  (三)挂职锻炼的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由挂职机关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不足半年的,由派出机关进行考核;

  (四)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公务员,由派出机关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表现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的相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机关提供;

  (五)当年接收的军队转业干部,由转业后所在机关参阅转业前部队有关鉴定进行考核,确定等次;

  (六)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公务员,不进行考核;

  (七)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

  (八)公务员不进行考核或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九)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

  第十六条 对受处分公务员的年度考核,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第六章 绩效考核的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十七条 七台河市政府公务员绩效考核,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查。

  第十八条 市级各部门(单位)应成立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单位平时和年度绩效考核的组织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一般由单位负责人、纪检、人事等有关机构负责人和非领导职务公务员代表组成。

  第十九条 市级各部门(单位)年度绩效考核结束后,要及时对考核工作进行总结,并将公务员考核结果按管理权限分别报组织、人事部门审核确认。

  第二十条 各部门(单位)主管领导和考核领导小组成员,必须严格执行考核规定,实事求是地进行考核。对不按规定程序进行考核的,将责令按照规定程序重新进行考核;对擅自突破考核优秀比例的,将严格予以纠正;对不认真执行《七台河市政府公务员年度绩效考核直接确定为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的标准》和在考核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情况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各区县、各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分别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年度考核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七台河市政府机关公务员年度绩效考核内容量化

   民主测评表(一)(二)

   2、七台河市政府机关公务员平时绩效考核确定为差的

   标准

   3、七台河市政府机关公务员年度绩效考核直接确定为

   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的标准

  附件1

  

  七台河市政府公务员年度绩效考核

  内容量化民主测评表(一)

  

  七台河市政府机关公务员年度绩效考核内容

  量化民主测评表(二)

  被测

  评人

  姓名
  ??
  职

  务
  
  测 评 人 身 份

  班子成员
  其他县级干部
  科职干部
  其他人员

  
  
  
  

  考核

  内容
  要 素
  评  分  意  见
  测评结果

  领导职务公务员评价等次
  非领导职务公务员评价等次

  A
  B
  C
  D
  E
  A
  B
  C
  D
  E
  

  德
  思想政治
  9
  8
  7
  6
  5
  9
  8
  7
  6
  5
  

  道德品质
  9
  8
  7
  6
  5
  9
  8
  7
  6
  5
  

  能
  业务能力
  5
  4
  3
  2
  1
  8
  7
  6
  5
  4
  

  开拓创新
  5
  4
  3
  2
  1
  6
  5
  4
  3
  2
  

  学习提高
  5
  4
  3
  2
  1
  6
  5
  4
  3
  2
  

  组织协调
  5
  4
  3
  2
  1
  
  
  
  
  
  

  勤
  出勤情况
  7
  6
  5
  4
  3
  7
  6
  5
  4
  3
  

  工作态度
  6
  5
  4
  3
  2
  6
  5
  4
  3
  2
  

  绩
  工作目标
  10
  9
  8
  7
  6
  10
  9
  8
  7
  6
  

  行为规范
  8
  7
  6
  5
  4
  8
  7
  6
  5
  4
  

  办事效率
  8
  7
  6
  5
  4
  8
  7
  6
  5
  4
  

  工作效果
  14
  13
  12
  11
  10
  14
  13
  12
  11
  10
  

  廉
  廉洁自律
  9
  8
  7
  6
  5
  9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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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5
  

  总分值
  
  
  
  
  
  
  
  
  
  
  
  


    

  附件2

七台河市政府机关公务员平时绩效考核确定为差的标准

  

  平时绩效考核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确定为差。

  一、对依法、依规应办理的审批事项,不按照法律、法规所规定时限内进行审批的;

  二、对应公开的事项不公开、不及时的或向社会承诺的为群众服务的办事条件、程序、时限等规则,未在承诺期内办结的;

  三、对群众咨询办理的事项,在职责范围内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的时限内按规定的程序完成或作出明确答复的;

  四、对来文、来电、来函,未按规定签收、登记、审核、提出拟办意见或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及时处理或报送领导批示,延误工作的;

  五、对具以真实姓名、工作单位的投诉,在程序规定的期限内,不调查、不核实、不处理、不整改或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包庇袒护的;

  六、对前来办事的人员置之不理或刁难、粗暴对待,甚至因言行不文明而导致发生冲突的;

  七、不按制度履行证明、给付、裁决、救济、保护等法定职责,在办理过程中无法定事由借故拖延、推诿或人为设置障碍,刁难服务对象的;

  八、超越职责或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合法权益,干扰正常生活、生产、经营活动的;

  九、对法律、法规、政策有规定的事项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议、决定、命令以及本部门决定的事项,在职责范围和规定时限内,该办而不办或无正当理由拖着不办的;

  十、在执法、执纪的公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损害党和政府形象或公民、法人以及其它组织合法权益的;

  十一、在工作时间内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不委托有关人员代行其职责而耽误行政相对人办事的;

  十二、在本职业务范围内,不认真履行职责,延误工作,或在工作中丢失、损毁行政相对人有关材料或物件,损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十三、违反财政纪律,弄虚作假,隐瞒骗取和浪费国家资财的;

  十四、其他造成不良影响的。

     

  附件3

  七台河市政府机关公务员年度绩效考核

  直接确定为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的标准

  

  一、年度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确定为基本称职

  (一)不熟悉业务、不懂相关政策。工作效率低、办事拖拉推诿、服务态度不好、违反工作程序,被群众有效投诉1次的;

  (二)工作责任心不强延误工作,责任差错2次及以上,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因直接责任事故,造成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损失达1.5万元以上,并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四)推诿扯皮、办事拖拉,在服务承诺期内不能按时办结承办事项1次的;

  (五)工作责任心不强,损害投资和发展环境被有效投诉1次的;

  (六)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工作安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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