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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阳泉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阳泉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权属变更登记方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20:06:54  浏览:978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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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阳泉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阳泉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权属变更登记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阳政办发〔2004〕41号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阳泉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阳泉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权属变更登记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阳泉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阳泉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权属变更登记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阳泉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为了改进和加强市级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管理,建立房屋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调配管理体制,根据阳泉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04]第8次)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权属管理与登记

(一)各部门、各单位组织专门人员查清本部门、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的来源、权属登记状况、使用管理情况和质量情况,填表造册,报送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管理局对资料进行核实和重点抽查。

(二)管理局会同阳泉市国土资源局和建设局组织专业测绘队伍对各部门、各单位的办公用房进行实际测量,形成明晰的房产图、地籍图和使用单位占用图,做到图、表、卡、证与房地产现状相符,登记造册,建立办公用房初始档案和数据库,为办公用房日常管理奠定基础。

(三)办公用房权属已作登记的,由各部门、各单位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其它原始档案资料,变更登记至管理局名下。

(四)办公用房权属尚未进行登记的,由管理局进行初始登记。各部门、各单位提供下列资料:新建、翻建、改建或扩建办公用房的立项、规划、用地和建设等批准文件和证书,提供通过接管、接收、沿用、购买、交换等形成的办公用房的有关批准文件和资料。

(五)对未经批准擅自将办公用房权属交由下属单位或其它单位登记的,要变更登记至管理局名下。

(六)权属资料遗失不全的不明房屋、土地资产,管理局出具证明后市房产管理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予直接受理和办理有关确权手续。

(七)各部门、各单位不得拆除已登记注册的房地产,不得将机关办公用房租、借或调整给下属单位及其他单位使用,不得将占有、使用的房地产用于出让、联建、合建以及抵押和担保;需要装修或改变办公用房用途的,需报经管理局同意;已出租的机关办公用房,由管理局对有关合同重新审定确认,合同到期后,根据需要决定收回调配或继续出租。

(八)管理局应定期检查机关办公用房的数量,资产价值,产权变更,出租收益,房地产使用等情况。

(九)办公用房及相应土地的处置由管理局负责,各部门、各单位不得自行处置。属于报废的,应由有关专业部门进行鉴定;属于资产转移交易的,应进行评估。经批准处置包括出租机关办公用房房地产获得的经济收入归市政府所有,依照市财政部门的“收支两条线”规定执行。

二、调配和使用管理

(十)使用机关办公用房的单位提供市编委批准的机构人员编制文件,使用办公用房申请表及其他相关材料,与管理局签订机关办公用房使用协议,领取《阳泉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使用证》。

(十一)市级机关事业单位机构分立、合并、改组、改制、更名或撤销时,应在有关批准文件公布后依照前款规定到管理局办理办公用房及其相应土地的使用权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

(十二)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及相应土地使用管理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或法定代表人为本部门、本单位办公用房及土地使用第一责任人,代表本部门、本单位签订办公用房使用协议,负责执行办公用房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承担本部门、本单位办公用房安全完整和相关资产不流失的第一责任。

(十三)新建办公用房的部门和单位在新办公用房建成后,要按照“建新交旧”的原则按期上交旧办公用房,不能继续占用或自行处置;对机构和人员编制做了调整的部门和单位要重新核定办公用房面积,腾退相应的办公用房;撤销的部门和单位应限期上交办公用房,不得自行处置。上交的办公用房,根据各部门、各单位的需求情况统筹安排。

(十四)对办公用房要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办公用房区域环境的变化,适时调整、 置换和淘汰不适合机关办公的房屋,不断优化办公用房资源,为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办公提供良好服务。

(十五)机关办公用房使用面积,依据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和办公用房调配标准核定(允许有正负5%的面积误差)。

超过核定面积的办公用房应缴纳租金,租金标准和收缴办法另行制定。

(十六)各部门、各单位可自主安排使用办公用房。可以自主选聘物业管理单位进行管理;提出增加和改善办公用房的申请;根据办公用房的完好情况提出年度修缮申请;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保障办公用房的安全和完整。

(十七)核定办公用房使用面积后擅自将办公用房出租,转让,转借或改变用途及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由管理局负责收回。

三、办公用房配置标准

(十八)办公用房独居一处,自成体系的单位和部门,办公用房面积标准以人均综合办公面积核定。

其中:1、独立办公的市级单位人均综合办公建筑面积26—30平方米。

2、独立办公的县级单位人均综合办公建筑面积20—24平方米。

3、独立办公的科级单位人均综合办公建筑面积16—18平方米。

(十九)综合性办公大楼,办公用房面积标准以人均使用面积和自然间数核定。

其中:正处级:每人使用2个自然间,使用面积24平方米。

副处级:每人使用1个自然间,使用面积16平方米。

科级以及科级以下:人均使用面积8平方米。可以采用大开间,充分提高办公室的使用效率;也可以根据科室性质,办公室设计布局分别以2—3人占用1个自然间。

(二十)确因工作需要需超标准占用办公用房的单位,由本单位提出申请,并写明用途,原因等,经管理局批准后,另行解决。特殊行业或部门(如档案局、培训中心等)办公用房的面积标准由本单位提出申请经管理局审核,批准后确定。

四、基本建设管理

(二十一)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按全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及各部门、各单位办公用房的现状和使用需求,编制办公用房建设规划和用地规划。建立基本建设项目数据库,根据资金和其他条件,分步安排,有序实施。

(二十二)各部门、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求向管理局提出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申请。管理局依据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和建设用地规划,组织评估论证,对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和开工等事项提出建议,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二十三)办公用房建设原则上由管理局统一组织实施,也可视情况委托各部门、各单位自行组织实施。管理局统一组织的建设项目,应由管理局和使用单位、财政、监察、审计部门组成项目领导小组,负责方案的审定和重大事项的决策。管理局的基建科为该小组的办公室,具体负责项目的实施。

(二十四)办公用房建设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对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及大型设备、大宗材料的采购进行招投标,并办理建设项目的跟踪监督。

(二十五)建设项目完工后,应按基本建设有关程序,及时组织办理工程验收、申请产权登记、土地使用证领取以及转入固定资产,办理财务建帐等有关手续。

五、维修管理

(二十六)办公用房维修实行统分结合的管理方法。大中修和专项性维修及装修工程,由管理局统一组织实施,也可视情况委托各部门、各单位组织实施;日常维修由各部门、各单位负责。

(二十七)管理局要会同各部门、各单位定期对办公用房的质量、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建立维修项目数据库,为做好维修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二十八)每年10月1日前,各部门、各单位提出下一年度的办公用房大中修和专项及装修项目申请,报送管理局。管理局编制经费预算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列入下年年度部门预算。

(二十九)日常维修由各部门、各单位编制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核后,按统一的额定标准,列入各部门、各单位部门预算。

六、物业管理

(三十)办公用房的物业管理由各部门、各单位负责。物业管理主要包括日常维修、水电暖设备维护维修、电梯空调设备维护维修、办公楼(区)的绿化、保洁、保安、会议等公共性服务。物业管理的任务是创造设备设施完好、清洁优美、文明安全、秩序良好的办公环境。

(三十一)管理局负责制定办公用房物业管理服务质量、相关费用参考标准和结算制度。各部门、各单位负责物业管理单位的选聘,并监督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使用同一办公楼(区)的部门和单位要共同组成物业管理机构,指导和监督物业管理工作。

七、罚则

(三十二)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领导组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专人对各部门各单位办公用房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

隐瞒权属资料,不进行产权变更登记的;

未按要求配备分管领导和专兼职管理人员以及相应管理机构,未建立办公用房管理档案的;

由于管理不善、使用不当或维修、保养不及时,擅自改变房屋结构,造成办公用房安全隐患的;

未经批准,擅自对办公用房进行调整、租借、抵押、转让或改变使用性质的;

未经批准,擅自对办公用房进行改建、扩建、联建、合建以及动用其它专项资金购建办公用房的。

(三十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管理局收回办公用房和没收非法所得,上交市财政。

擅自将办公用房租借他人从事盈利活动的;

未经批准挪用、挤占、救灾、扶贫、教育经费等专项资金或向企业单位(含个人)摊派资金修建办公用房的;

无正当理由闲置办公用房六个月以上的;

(三十四)任何单位或个人,利用办公用房营私舞弊、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损公肥私中饱私囊,由市纪委、监委依法处理。

九、附则

(三十五)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三十六)本细则由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阳泉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权属变更登记方案



为了加强市级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统一管理,根据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止随意处置国有资产行为的通知》(阳政办发[2004]21号)和《阳泉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实施细则》,制定本方案。

一、 变更登记的范围及内容

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及市直全额,差额,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并在法律上确认属于国有资产的房屋(办公用房、业务用房、经营用房、生活用房等下同)及相应土地,包括国家没收、接受、接管、划拨、国家投资及其它渠道投资形成的属国有资产的房屋及相应土地。

二、提供变更权属相关资料

各部门、各单位根据所属房地产情况,向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提供以下资料:

(一)房地产权属已作登记的。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其它原始档案资料。

(二)房地产权属尚未登记的。

1、土地方面资料。须提供宗地图和指界委托书(四邻已盖章)。1986年以前占有使用,提供相关部门用地文件;1986年后占有使用,提供政府批准用地文件。

2、房屋方面资料

① 房地产测绘报告

②新建、翻建、改建、扩建的立项文件

③工程规划许可证、用地规划许可证、选址意见书

④规划红线图

⑤施工许可证

⑥竣工验收报告

⑦竣工平面图

⑧接管、接收、沿用、购买、交换等形成的房屋除提供上述①—⑦项外,还须提供有关批准文件。

三、时间安排及方法步骤:

变更权属登记工作从2004年5月20日至11月30日。

(一)整理和完善阶段(5月20日至7月10日)

各部门、各单位按照方案,抽调专门人员,对提供的资料进行整理补充完善,按要求提供资料。

(二)报送审核移交阶段(5月30日至9月10日)

基层单位的资料报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移交(附权属资料清单2份)管理局,管理局组织专人验收资料并到实地勘察。

(三)集中办理登记阶段(9月10日至11月30日)

管理局组织专人对移交的房地产资料分类整理,进一步补充完善。

1、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虽未办理登记,但权属资料齐全符合办证要求的单位,可直接变更至管理局名下。

2、房地产权属资料不全或权属关系不明,管理局出具证明,房产和土地管理部门可直接办理。

四、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几个单位共用或合用的房地产,其权属资料由产权单位负责提供。

(二)房屋权属交由下属单位或其它单位登记的由交出单位出具证明,说明原因,负责从下属单位或其它单位收回移交《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及相关资料,原单位撤销或合并的,由主管部门负责收回移交。

(三)房地产使用年代较长,权属资料遗失不全者,可提供建房年代,房屋结构,建房文件及资料。楼房提供栋数,层数;平房提供排数;土地是转让、出让合同还是划拨批复。遗失原始资料的出具证明说明情况。

(四)不明或有争议的房地产,须提供位置和面积等资料,以利确权。

(五)待报废和已报废的房屋,说明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五、工作要求

这次变更权属登记工作 ,情况复杂,任务重,要求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各单位行政一把手为变更权属登记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确定一名领导主抓此项工作,明确职责,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对瞒报、漏报、拖延不报、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给予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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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是解决信访问题的最佳模式
北安市人民法院 张弘默

近年来,随着广大群众自我观念和公民意识的增强,对自己享有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方面的权益越来越关注,越来越迫切地希望自己的权利得到有效保障,这是社会的进步。但是,由于目前受信“访”不信法等错误思想影响,信访逐渐成为不少群众表达诉求、“维护权利”的重要途径和方式,并且信访中缠访、闹访、非正常访等信访异化倾向日趋严重,影响了社会大局的和谐稳定。为妥善化解信访矛盾,一些地方和部门背离信访解决的法治要求,以各种名义、各种形式突破法律底线,追求个别信访个案的所谓“彻底解决”,不仅损害了法治的权威,也影响了正常信访工作的有效开展。当前,无论信访矛盾多么复杂,无论信访任务多么艰巨,必须保持清醒头脑,始终坚持用法治的思维、法治的方法来解决信访问题,把法治作为破解信访问题的最佳模,坚守法治、法律底线,坚守社会公平正义的底线,正确把握现阶段群众共同利益、不同群体特殊利益、个别群众具体利益的关系,推动每一个信访具体问题依法依规解决。

  一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的权利保障作用,畅通信访渠道,积极引导群众依靠法治解决矛盾纠纷。信访是群众的一项政治权利,也是群众维护自身权益的方式之一,必须注意保障群众依法有序信访的权利,为来访群众表达诉求提供便利和尊重,对违法阻碍群众行使信访权利的行为要给予依法处理和严肃追究。要努力畅通信访渠道,维护好党委政府与群众沟通的桥梁和纽带,建立起有效的群众诉求表达机制,切实把群众对党委政府的信任保护好。要充分发挥好现有信访法律、法规的作用,正确引导群众可以做什么、不应做什么,为群众行使信访权利、畅通信访渠道营造良好的社会和法治环境。要切实加强对信访群众的法治宣传教育,改变群众“信访比法管用”、“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等错误观念,引导其从主要通过信访解决问题转变为主要通过诉讼、调解、仲裁等法定方式解决问题,最终走上依靠法律解决纠纷的轨道上来。

  二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的定分止争作用,妥善化解信访矛盾,依法维护群众正当权益。信访是社会矛盾的特殊表现形式,化解信访问题必须坚持法治原则,依法妥善解决。当前,一些地方和部门解决信访问题超越法律,随意性强,带有浓厚的行政命令和长官意志色彩;更有的为求一时和谐稳定,违反法律规定,随意满足个别信访人的不合理、不合法的诉求,造成其他信访人的争相效仿,甚至还引发新的社会矛盾。法治是人类社会在长期的社会管理实践中探索的并经过长期实践检验的智慧结晶,也是世界各国和我们大力实施的最合理的社会治理模式,法治相比于其它解决矛盾的手段,更体现着理性、效率、文明、民主和秩序的要求,它对每个公民的行为给予更好地指引、预测、规范、教育,使每个社会成员对自己的行为可以做出初步的评价和判断。作为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是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最后防线,也是矛盾纠纷的最终裁决者,司法科学、公开、完善、规范的程序设计,成熟缜密的法律法规体系为各类矛盾纠纷在法律框架内找到相应的救济渠道提供了可能。当前,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形成,规范依法行政、人民调解和仲裁等各类纠纷解决手段的法律法规日趋完善,230多件法律、690多件行政法规和8600多件地方法规为各类矛盾纠纷依法解决创造了必备条件,奠定了坚实基础。因此说,目前我们在化解信访矛盾时,必须坚持法治的基本要求,始终做到依法办理,切实维护法治的权威,坚决防止和杜绝突破法律的错误做法,切实维护社会公平。只有这样,才能破解信访难题,遏制信访高发势头,使信访工作回归到原本的轨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一九八0年交换货物和付款协定

中国政府 苏维埃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一九八0年交换货物和付款协定


(签订日期1980年6月6日 生效日期1980年6月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议定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间按本协定的规定在一九八0年相互供应的货物,应按本协定所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九八0年向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供应货物清单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一九八0年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供应货物清单办理。这两个货单是本协定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二条 本协定所规定供应的货物,由两国对外贸易机构间签订合同执行。

  第三条 根据本协定相互供应的货物价格,以国际市场现行价格为基础,由两国对外贸易机构本着平等互利原则协商确定。两国出口商品的计价用瑞士法郎。

  第四条 根据本协定所供应货物的货款以及与供货有关费用的支付结算,在中国方面由中国银行,在苏联方面由苏联对外贸易银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一九八0年交换货物和付款协定”开立的一九八0年专用瑞士法郎帐户项下办理。该帐户的差额超过二千六百万瑞士法郎时,其超出部分应按年利百分之二计息。
  为对截至一九八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专用瑞士法郎帐户进行最后结算,两国银行应在一九八一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将该帐户余额核对一致并由债务方以双方同意供应的货物清偿。

  第五条 本协定的有效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一九八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本协定于一九八0年六月六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俄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双方供应货物清单略。对方来文同我方去文内容完全相同,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
    全权代表              全 权 代 表
    郑 拓 彬             伊·季·格里申
    (签字)               (签字)

 附:        中国政府和苏联政府关于
         一九八0年交换货物和付款协定的换文

  我方去文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对外贸易部伊·季·格里申副部长尊敬的副部长:
  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一九八0年交换货物和付款协定于今日签订,谨荣幸地确认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一九八一年交换货物和付款协定签订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一九八一年相互供应的货物将按照一九八0年六月六日签订的协定条件办理。
  顺致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副部长
                          郑 拓 彬
                           (签字)
                      一九八0年六月六日于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