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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关于发行B股在企业的分红派息时如何确认利润分配标准的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4:19:04  浏览:97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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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关于发行B股在企业的分红派息时如何确认利润分配标准的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关于发行B股在企业的分红派息时如何确认利润分配标准的函

1994年1月6日  证监函字[1994]1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我会上市公司部于1993年12月3日收到深圳证交易所来函,询问发行B股的

企业在分红派息时,是否可以仿照发行H股的企业以境内、外会计师审计过的两个报表

中利润数较低的为利润分配标准。

  证监会就此问题与财政部会计事务管理司进行了磋商。现答复如下:

  根据有关规定,发行H股的企业,在分红派息时,以经过注册的会计师审计过的向

境内、外投资人分别提供的两张利润表中利润数较低的作为利润分配标准,B股上市公

司也应照此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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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杭州市农业发展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 杭州市财政局 杭州市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等


关于印发《杭州市农业发展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农办通〔2003〕55号


各区、县(市)农办(农业局)、财政局:
  现将《杭州市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按此办法加强项目管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促进都市农业的发展。

中共杭州市委 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
杭州市人民政府
杭州市财政局
杭州市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03年11月7日

杭州市农业发展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原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发挥农业发展基金在调整和优化农业产业结构,加快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都市农业发展中的作用,提高农业发展基金的使用效益,实现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属杭州市农业发展基金扶持的项目均应依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杭州市农业发展基金是政府扶持农业项目的专项资金,每年纳入财政预算。应按项目管理的程序,择优选定项目。
  第四条:杭州市农业发展基金使用原则;
  1、专款专用的原则。农业发展基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农业项目,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实行专帐核算。
  2、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3、突出重点,扶优扶强的原则。
  第五条:杭州市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办,成员由市府办、市农办、市财政局、市计委有关人员组成)。负责农业发展基金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六条:杭州市农业发展基金使用范围;
  1、符合国民经济的宏观要求,符合产业结构调整序列,有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2、符合我市都市农业发展的要求,有利于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经济发展的各类农业项目。
  ——种子、种苗、种畜(禽)优化繁育生产体系建设。
  ——以生物工程和信息技术为核心的农业高新技术、先进适用农业技术的推广和应用。
  ——效益农业、创汇农业、生态农业、旅游农业建设及资源保护。
  ——农业新产品的开发及农业资源的综合利用。
  ——农业社会化服务、推广体系建设。
  3、其它需扶持的农业项目。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七条:杭州市农业发展基金项目的申报分公开招标和公开申报。
  一、公开招标:指农发基金管理办公室每年根据工作要求的不同,确定若干个项目公开向市内外有关机构进行招标。
  二、公开申报:
  1、申报对象:杭州市属及区、县(市)的各类单位,均可作为农业发展基金项目的申报单位。非杭州市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可与市属单位合作联合申报。
  2、申报方法:指市、县(区)两级从事农业生产、加工、科研、示范及面上综合管理工作的单位或部门,由于实施的项目具有不可比性和综合协调性,由单位提出申请,经农村经济主管部门逐级审核推荐。
无论采取那种申报方法,都必需上报项目任务书,具体要求按每年下达的文件执行。
第八条:杭州市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办公室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分类初选。属公开申报的项目由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办公室会同市级有关专业局和专家共同进行筛选;属公开招标的项目由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办公室聘请专家,按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论证评分,筛选项目。将筛选出来的项目提交市农发基金管委会审核,审核后由市农业发展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和市财政局联合下文实施。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九条:杭州市农业发展基金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对项目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一经发现将如数收回,并且在3年内不得申请项目资金。
  第十条:项目实施单位凭项目文件、项目合同办理资金拨款手续。
  第十一条:杭州市农业发展基金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项目的计划实施,不得随意更改和调整。根据实际情况确需更改和调整的,要按原项目程序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二条:对农业发展基金扶持额度在20万元以上的单个项目,完成后需提交专项审计报告;20万元以下的单个项目,完成后要填写《杭州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专项资金反馈表》(表格附后)。并经当地财政部门审核。
  第十三条:项目完成后由项目实施单位写出项目总结报告连同项目专项审计报告或《专项资金返馈表》一并上交市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办公室。市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办公室进行抽查验收。

第五章 档案管理

  第十四条:市农发基金管理办公室和项目实施单位对项目实施的有关资料要进行档案管理,档案内容包括:
  项目立项申请报告、可行性报告;
  立项批复文件;
  项目实施的有关合同、协议等;
  项目的检查记录、审计报告、专项经费反馈表等;
  项目总结。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司法实践中,如何适用该条款的“二倍工资”,有诸多不同理解,造成了颇多困境,本文尝试着对这一问题进行一些探讨。

“二倍工资”的起止期限问题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基于以上法条,人们对二倍工资的期限主要有以下两种争议:

1.二倍工资的起算有没有上限

认为有上限者认为,起算时间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之日为止,最多十一个月二倍工资。认为没有上限者则认为,起算时间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当日用人单位被视为同劳动者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应当立即同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必须继续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也就是说至签订书面合同时为止。

这两种争议的焦点在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中“应当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特指书面劳动合同还是泛指一切形式的劳动合同?是否包括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中规定的“视为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笔者认为,第二种观点更符合立法精神。因为劳动合同法的立法主旨就是为了督促用人单位同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从而明确双方的权利关系,最大限度地保护弱势群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果一概“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对该种合同的具体内容是什么不加以明确,就会给用人单位留下钻法律空子的机会,显然不利于保护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且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失去了二倍工资的约束,即使用人单位不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也不用承担什么责任,那么该条款的规定岂不是形同虚设!

2.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劳动合同算不算二倍工资

如果用人单位从用工之日起就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应该支付二倍工资,对此没有异议。问题是现实中存在着双方已经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当这份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以后,用人单位继续用工,但却不同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的现象。对此问题,存在着两种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二倍工资仅限于第一次不签劳动合同的情形,继续用工属于对第一次用工的自然延续,没有必要支付双倍工资。另一种观点认为,劳动合同终止后继续用工的,第一次的劳动合同关系已经完全终止,继续用工的属于新的劳动合同关系确定,应当支付双倍工资。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因为在法律上没有任何法律明确确认继续用工属于第一次用工的延续使用第一次劳动合同的约定,一旦双方发生争议,劳动者的权益将得不到保障。如果适用二倍工资将更符合立法者本意,督促用人单位积极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更有利于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二倍工资”的计算标准问题

这一问题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双倍工资应当按照二倍工资计算期间应发的所有工资确定,不做任何排除。另一种观点认为,双倍工资计算标准,以劳动者正常出勤下的基本工资为准,不应包括加班工资、销售提成之类的非固定收入,但可以包括固定的福利性补贴,如奖金、津贴等。

笔者认为,这个问题可以参照1990年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来办理。《规定》第三条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第十一条规定,下列各项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发明创造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职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或管理费;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从以上条文可以看出,《规定》既有对工资组成必要项的描述,又有对工资组成排除项的描述,完全可以作为司法实践中裁决的依据。

(作者系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