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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3:14:39  浏览:82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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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

国税函[2005]10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外汇管理分局(部):
为简化出口收汇核销手续,推进贸易便利化,近来国家外汇管理局推行了“出口收汇核销网上报审系统”。为了衔接好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改革后的出口退税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选择广东、辽宁、北京部分出口企业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税务机关使用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审核出口退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地区国家税务局、外汇管理分局(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广东、辽宁、北京部分出口企业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办法》(见附件),做好试点工作。
  二、未试点地区的出口退税管理办法不变。
三、试点地区国家税务局、外汇管理分局(部)在试点工作中要密切配合,及时总结经验,共同推进试点工作,工作中遇到问题及时上报。其他已推行“出口收汇核销网上报审系统”的地区,可参照本通知精神,积极研究本地区操作事宜。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将根据试点情况及各地开展工作情况,研究全国推行工作。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广东、辽宁、北京部分出口企业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办法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

二○○五年十一月四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广东、辽宁、北京部分出口企业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办法》



为推行“出口收汇核销网上报审系统”,优化出口退税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选择广东省30户、辽宁省20户、北京市西城区及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出口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辽宁、广东省试点企业名单见附件4)试行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以下简称出口收汇核销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企业2005年9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货物(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在向主管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后,主管外汇管理机关无需在出口收汇核销单上加盖“出口收汇已核销”章。试点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无需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二、试点地区省级国家税务局、外汇管理分局(部)应按已报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的本地区“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传输方案”(以下简称“传输方案”)组织实施相关电子数据传输工作。
“传输方案”应注重电子数据传输的安全、保密、准确、及时;传输数据应符合“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的数据接口标准;应制定双方电子数据对账制度。
试点地区省级国家税务局还应制定本地区税务系统内部的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传递机制和管理办法,确保电子数据的安全。
三、试点地区省级外汇管理分局(部)依据“传输方案”,按日向省级国家税务局传输试点企业的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包括:已核销电子数据、逾期未核销电子数据等)。并根据双方确定的传递时限和传递途径,定期提供纸质《出口收汇已核销电子数据清单(出口退税专用)》(见附件1),做为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或佐证电子数据的凭据。
鉴于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市外汇管理部在“传输方案”中对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采用了电子签章的加密方式,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市外汇管理部可不提供纸质《出口收汇已核销电子数据清单(出口退税专用)》。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第二条规定,试点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对尚未到期结汇的,税务机关审核退(免)税时,可暂时免予审核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但试点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180天内仍没有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的,按本通知第五条处理;属于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二条所列举六种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必须将试点企业申报退税数据与出口收汇已核销电子数据比对相符后,方能办理退(免)税。
税务机关审核退税时应注意核对申报数据“收汇核销单编号”项目与出口货物报关单“批准文号”项目的一致性。
五、试点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无收汇核销电子数据的处理。
(一)对于试点企业超过国税发〔2004〕64号文件有关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期限5个工作日仍未收到外汇管理机关传输的电子数据,主管税务机关向试点企业出具《无出口收汇已核销电子数据查询通知书》(简称《查询通知书》,见附件2)。通知试点企业在《查询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供其主管外汇管理机关签章的《出口货物已收汇核销证明》(简称《核销证明》,见附件3)。
(二)试点企业可凭《查询通知书》向主管外汇管理机关查询收汇核销情况。外汇管理机关对确已收汇核销的出口业务,应在查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试点企业出具《核销证明》,并在出具《核销证明》的次日(遇节假日顺延)补传相关出口收汇已核销电子数据。
(三)试点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的《核销证明》与其电子数据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按规定办理退(免)税。
(四)试点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核销证明》或《核销证明》内容不符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办理相关出口货物的退(免)税,已办理的予以追回,同时按有关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规定处理。
六、未试点出口企业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不变。
七、本办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出口收汇已核销电子数据清单(出口退税专用)》
2.《无出口收汇已核销电子数据查询通知书》
3.《出口货物已收汇核销证明》
4. 辽宁省、广东省试点企业名单



附件1-1:

出口收汇已核销电子数据清单(出口退税专用)

组织机构代码: 企业名称:
核销起始日期: 终止日期:
序号
出口收汇核销单号
贸易方式代码
出口报关单号
出口 金额 折美元
收汇核销金额折美元
进口报关单核销金额折美元
差额 金额 折美元
核销 日期






合计



附件1-2:

《出口收汇已核销电子数据清单(出口退税专用)》的说明

一、“组织机构代码”指: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9位代码。
二、“核销起始日期”指:本清单所包括的正常传递电子数据中(不含开具《核销证明》的补传电子数据),日期最早的“核销日期”。
三、“终止日期”指:本清单所包括的正常传递电子数据中(不含开具《核销证明》的补传电子数据),日期最近的“核销日期”。
四、“序号”为流水号。
五、“出口收汇核销单号”指:出口收汇核销单的9位编号。
六、“贸易方式代码”指:出口货物贸易方式的代码。
七、“出口报关单号”指: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右上角编号的后9位。
八、“出口金额折美元”指: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总价”折算美元的金额。
九、“收汇核销金额折美元”指:外汇管理机关已核销的出口收汇折算美元的金额。
十、“进口报关单核销金额折美元”指:采用进口金额抵扣核销方式的进口货物报关单“总价”折算美元的金额。
十一、“差额金额折美元”指:差额核销项下的核销差额折算美元的金额。
十二、“核销日期”指:该收汇核销单实际办理核销的日期


附件2-1:

编号:

无出口收汇已核销电子数据查询通知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
你公司____年__月__日向我局申报的出口货物退(免)税资料中,收汇核销单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等共____条出口收汇核销单申报未在规定期限内与外汇管理机关提供的出口收汇已核销电子数据比对相符(详见附表)。
对上述情况如有异议,请执本通知书向外汇管理机关办理查询手续。并在本通知书送达的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供外汇管理机关签章的《出口货物已收汇核销证明》。
逾期我局将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8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对上述出口收汇核销单涉及的出口货物不予办理退(免)税,已办理的予以追回,并按规定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

XX国家税务局
(公 章)
年 月 日

注:“编号”为4位地区码+4位年月+4位序号

附件2-2:


附 表

XX国家税务局(公章)
序号
收汇核销单号
出口日期
出口报关单编号
备注






第 页,共 页 填表日期:

填表说明:
1.“序号”为流水号
2. “收汇核销单号”为无电子数据的收汇核销单9位编号
3. “出口日期”指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
4. “出口报关单编号”指收汇核销单对应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右上角编号的后9位



附件3-1:


编号:


出口货物已收汇核销证明

________________国家税务局:
经核对,________________(组织机构代码: )的下列出口收汇核销单已按规定办理了核销手续,相关电子数据将于 年 月 日补传。



序号
收汇核销单编号
出口日期
出口报关单编号
核销日期
备注



特此证明。

XX外汇管理局
年 月 日

附件3-2:

《出口货物已收汇核销证明》的说明

一、 “编号”为4位地区码+4位年月+4位顺序号。
二、“组织机构代码”指: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9位代码。
三、各级外汇管理局开具本证明后,应按日将电子数据传输到税务机关。
四、 表内项目说明:
1. “序号”为流水号
2. “收汇核销单号”为收汇核销单9位编号
3. “出口日期”指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
4. “出口报关单编号”指收汇核销单对应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右上角编号的后9位
5. “核销日期”指该收汇核销单实际办理核销日期

附件4:


试点企业名单

辽宁省
序号
企业名称

1
沈阳机床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2
沈阳金杯进出口有限公司

3
东方纺织有限公司

4
中光电子有限公司

5
沈阳西科石英有限公司

6
乐金电子(沈阳)有限公司

7
瓦克华磁性材料有限公司

8
辽宁成大实业有限公司

9
沈阳中基对外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10
沈阳吉兴对外经济贸易公司

11
沈阳韩氏管道配件有限公司

12
辽宁鸿业贸易有限公司

13
辽宁省医药对外贸易公司

14
辽宁明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15
东北制药总厂

16
辽宁冶金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17
沈阳安娜国际时装

18
沈阳三洋空调有限公司

19
沈阳鸿本机械有限公司

20
沈阳新日铝制品有限公司



广东省

序号
企业名称

1
广东省丝绸(集团)公司

2
广东省轻工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3
北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
广东省土产进出口(集团)公司

5
广东南方富达进出口有限公司

6
广东省文教体育用品进出口公司

7
广州市对外贸易白云有限公司

8
旭丽电子(广州)有限公司

9
建兴光电科技(广州)有限公司

10
美国通用电器塑料中国有限公司

11
广东茶叶进出口有限公司

12
广州纺织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13
广州市纺织工业联合进出口公司

14
广东省丝丽国际集团贸发有限责任公司

15
广东省外贸开发公司

16
广东省食品进出口集团公司

17
广东省畜产进出口集团公司

18
广东省丝丽国际集团服装有限责任公司

19
广东省丝丽国际集团金丝达有限责任公司

20
广州市兴贸贸易有限公司

21
广东省工艺品进出口(集团)公司

22
捷普电子(广州)有限公司

23
奥林巴斯(广州)工业有限公司

24
广州市虎头电池集团有限公司

25
广州添利线路板有限公司

26
番禺中德电控有限公司

27
名幸电子(广州南沙)有限公司

28
依利安达(广州)电子有限公司

29
广东省机械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30
广东省丝丽国际集团恒通贸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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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50号





《陕西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2011年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长:赵正永 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陕西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实验动物管理,保证实验动物质量,适应科学研究、社会发展和对外开放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实验动物是指依照《实验动物管理条例》规定,经人工饲育,对其携带的微生物和寄生虫实行控制,遗传背景明确或者来源清楚,用于科学研究、教学、生产、检定以及其他科学实验的动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实验动物的生产、使用和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四条 实验动物管理,应当遵循合理规划、资源共享、程序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管本省实验动物工作。
省卫生、教育、农业、林业、水利、质量技术监督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实验动物管理有关工作。
第六条 实验动物许可证分为生产许可证和使用许可证。
生产实验动物应当依照《实验动物管理条例》规定取得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使用实验动物应当依照《实验动物管理条例》规定取得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
未取得实验动物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实验动物的生产和使用。
第七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实验动物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
申请实验动物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向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发放条件的,予以发放;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发放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实验动物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
已取得实验动物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换发申请。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换发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换发条件的,予以换发;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换发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实验动物管理,制定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条 进行实验动物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经过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
第十一条 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预防和保护措施,组织从业人员定期进行身体检查,保证从业人员的健康与安全。
对患有传染性疾病、不宜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调换。
第十二条 实验动物按照国家标准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十三条 生产、使用实验动物的环境设施,应当符合等级标准要求。
第十四条 实验动物种子应当来源于国家实验动物种子中心或者国家认可的种源单位,并保证遗传背景明确。
第十五条 本省鼓励和支持培育实验动物新品种、新品系。
为补充实验动物种源、开发新品种品系或者科学研究,需要捕捉野生动物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十六条 生产、使用实验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据国家标准,定期对实验动物进行质量检测。各项作业过程和检测数据应当有真实、完整、准确的记录。
第十七条 运输实验动物应当符合等级标准要求。不同品种、品系、性别和等级的实验动物,不得在同一运输器具内混合装运。
第十八条 使用实验动物,应当遵守优化、减少、替代的原则。根据实验目的,使用相应等级的实验动物。
不同品种、不同等级和互有干扰的实验动物,不得在同一实验单元使用。
第十九条 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制定实验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实验动物发生传染性疾病时,应当立即采取隔离、消毒等有效措施,防止疫情蔓延,并及时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及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实验动物尸体和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一条 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关爱实验动物,维护动物福利,不得戏弄、虐待实验动物。动物实验中和实验结束时,在不影响实验结果的条件下,应当避免或者减轻给实验动物造成不安和疼痛。
第二十二条 对实验动物进行基因修饰研究,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基因工程安全管理方面的规定。
 使用实验动物开展病原体感染、染毒和放射性实验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 实验动物的进出口管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十三条 科技成果鉴定、产品检定检验以及其他科研和实验,应当使用合格的实验动物而未使用,或者注明使用实验动物实际并未使用的,所得出的鉴定意见、实验结果无效。
第二十四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对在实验动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实验动物工作的监督管理,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并向社会公布。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公布被许可的实验动物生产、使用单位和个人的有关信息,便于公众查询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实验动物生产、使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受理、核实公众举报,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取得实验动物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擅自生产、使用实验动物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有违法所得的,对单位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一)违反制定的实验动物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二)实验动物的生产、使用环境设施不符合等级标准要求的;
(三)实验动物种子来源不清,遗传背景不明确的;
(四)未对实验动物进行质量检测,或者未对作业过程和检测数据进行记录的;
(五)实验动物发生传染性疾病,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疫情蔓延的;
(六)未按照规定对实验动物尸体和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第二十九条 实验动物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银川市十一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考核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银川市十一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考核办法的通知

银政办发〔2008〕1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银川市“十一五” 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银川市“十一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考核办法

2、银川市环境保护责任目标年度考核指标及分值



二OO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1

银川市十一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考核办法


为切实完成“十一五”环境保护规划任务,实现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与银川市人民政府签订的目标责任书的内容,本着“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对各县(市)区政府执行目标责任书的情况进行考核。为保证考核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对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贺兰县、永宁县、灵武市人民政府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情况的考核。
二、考核内容
各县(市)区环境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内容包括:总量控制、环境质量、工业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4大类14项内容。
(一)总量控制: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氨氮排放总量、烟尘排放总量、工业粉尘排放总量、工业固体废物排放总量。

(二)环境质量:环境空气质量、地表水环境质量。

(三)工业污染防治:危险废物处置率、环境影响评价执行率、 “三同时”合格执行率。

(四) 生态保护: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实施、环境优美小城镇创建、自然保护区管理。
三、考核办法
(一)各县(市)区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的考核,实行日常目标运行管理情况的年度考核和5年完成情况综合评定相结合的考核办法。由市环保局具体组织实施。

(二)次年1月15日前,各县(市)区政府向市环保局报告上年度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日常目标运行管理情况自评报告及有关材料(一式三份)。自评报告要真实反映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同时针对考核指标,陈述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以及下阶段的工作措施。

(三)次年1月25日以前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县(市)区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的实施情况进行考核。
(四)年度考核采用百分制,结果向社会公布。

(五)各县(市)区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相关单位、部门的考核办法。

(六)在《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实施的最后一年末和次年年初,市政府对各县(市)区《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5年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定,考核指标和评分标准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考核指标和评分标准》执行。评定结果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对《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考核为优秀和合格的县(市)区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县(市)区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和经济处罚。

四、年度考核奖惩
(一)总量控制目标中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为约束性指标,两项中有一项指标未完成的县(市)区,否决环境保护目标。

(二)对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低于或等于50%的县(市)区,否决环境保护目标。

(三)对地表水出境水质达标率低于60%的县(市)区予以黄牌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对于地表水出境水质连续3次超标的县(市)区否决地表水环境质量目标。

(四)对违法新、改、扩建两个建设项目的县(市)区予以黄牌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对于违法新、改、扩建5个建设项目的县(市)区否决环境保护目标。

(五)对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地方,要追究直接责任者和负有领导责任者的责任。

(六)对年度考核为优秀、合格的县(市)区政府予以10万元、5万元奖励,不合格的予以2万元处罚。

五、“十一五”末的考核奖惩

2010年,对完成《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情况考核优秀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将予以100万元奖励;对考核合格的县(市)区政府,将予以20万元奖励;对于否决环境保护目标和考核不合格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将予以20万元经济处罚。

附件2

银川市环境保护责任目标年度考核指标及分值


《2006年—2010年银川市所辖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目标》年度考核由年终资料考核和平时考核构成,总分为100分。其中年终考核占60%,平时考核占40%。

一、总量控制目标(40分)

(一)检查内容

银川市下达各县(市)区二氧化硫、烟尘、工业粉尘、化学需氧量、工业固体废物、氨氮等6种应控制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完成情况。

(二)需提供的资料

2006年—2010年,银川市下达给各县(市)区的应控制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编制和计划完成情况;总量控制计划确定的污染物削减项目、工程的建设运行情况报表及相关资料;银川市下达给各县(市)区的应控制的主要污染物控制和排放台账,定期调度污染物的排放、削减情况;各年度统计报表、汇总表。

(三)计分方法

二氧化硫15分;化学需氧量15分;烟尘2.5分、工业粉尘2.5分、工业固体废物2.5分、氨氮2.5分。

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总量控制指标为约束性指标,两项指标中任何一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否决年度环境保护目标,总量控制目标得0分。

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烟尘、工业粉尘、工业固体废物、氨氮较上年有下降且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均得相应规定分值。烟尘、工业粉尘、工业固体废物、氨氮较上年上升的,扣相应规定分值。

二、环境质量目标(20分)

(一)检查内容

1、各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按功能区稳定达标情况;地表水环境质量按功能区稳定达标情况。

2、各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按功能区达到国家的标准,并保持稳定达标情况;地表水环境质量按功能区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并保持稳定达标情况。

(二)需提供的资料

被考核县(市)区2006年—2010年环境空气质量、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相关资料。

(三)计分方法

城镇环境空气质量10分;地表水环境质量10分。

城镇空气污染指数(API)≤100的天数占全年天数的85%以上的得10分;小于85%的得0分。未建空气自动监测系统的地区可利用当年该地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中的监测数据与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进行比较,符合标准的得10分,否则得0分。

四二干沟(只考核西夏区、金凤区)、银新干沟(兴庆区、贺兰县)、灵武东沟、永二干沟水质较上年有改善的得10分,否则得0分。

三、工业污染防治目标(20分)

(一)检查内容

各县(市)区危险废物处置情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情况、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

(二)需提供的资料

1、各县(市)区2005年度环境统计报表(其中基层报表备查),各县(市)区危险废物产生、转运及处置报表、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清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表及审批文件,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报告表。

3、建设项目“三同时”检查材料,建设项目“三同时”验收材料及环境监测部门监测报告。

(三)计分方法

危险废物处置10分,建设项目环评执行率5分,建设项目“三同时”合格执行率5分。

1、危险废物处置率为90%以上的得10分,处置率在80%—90%得8分;70%—60%得6分;60%以下得0分。(处置:是指有专门的危险废物处置设备和场所。)

2、建设项目环评执行率为100%的得5分,发现1起未执行环评制度的扣2分,扣完为止。

3、建设项目“三同时”合格执行率为100%得5分,发现1起未执行“三同时”制度的扣2分,扣完为止。

四、生态环境保护目标(20分)

(一)检查内容

按照目标责任书中要求完成生态环境建设指标情况。

(二)需提供的资料

1、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编制及实施材料。

2、自治区级环境优美乡镇创建情况资料。

3、自然保护区规范化管理有关材料。

(三)记分方法

各县(市)区考核项目共3项,得分分别为: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实施10分;自治区级环境优美乡镇创建5分;自然保护区管理5分。

1、完成农村面源污染防治计划编制,并经市政府批准实施得5分,未编制扣5分,编制未通过市政府批复扣3分;实施并完成农村面源污染防治计划得5分,未实施扣5分,实施未完成扣3分。

2、完成自治区级(或国家级)环境优美乡镇的创建工作得5分,未全部完成得0分。

3、自然保护区实行环境保护统一监督管理的得5分,没有实行的得0分。

五、平时考评内容(100分)

(一)环保投诉受理以及查处情况(20分)

根据各县(市)区12369环保投诉受理以及查处情况,投诉率较上年下降的得20分,否则上升一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若同一事情重复投诉达10次以上,则该指标得分直接定为0分。

(二)对违法排污企业的查处情况(20分)

各县(市)区工业企业投诉率较上年下降的得20分,否则上升一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若群众对同一工业企业重复投诉达10次以上或引起群众上访的则该指标得分直接定为0分。

(三)市政府督办件、市长邮件,自治区、银川市环保局转办件等办理情况(15分)

对市政府督办件、市长邮件,区、市环保局转办件等能按规定时效进行办理并取得良好效果的得15分。对同一件事情出现2次以上区、市环保局转办件、市政府督办件、市长邮件的,该项指标直接定为0分。

(四)环境统计工作(10分)

按时完成环境统计报表的汇总、上报工作,且统计数据全面、准确得10分。否则不得分。

(五)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15分)

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达到95%以上得15分;85%—95%得10分(含85%);85%以下得0分。

(六)国控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仪安装情况(10分)

辖区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仪安装率达100%且具备与银川市环保局联网的得10分。一家未安装扣2.5分,扣完为止。辖区重点污染源企业均未安装在线监测的该项指标直接定为0分。

(七)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10分)

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95%的得10分;85%—95%得5分,处置率小于85%得0分。

年度资料考核指标及分值表(占总分的60%)


项 目
完 成 情 况
分 值

























1
二氧化硫

排放量
到2010年,兴庆区控制在2353.66吨;金凤区控制在1437.94吨;西夏区控制在9622.76吨;灵武市控制在1621.61吨;贺兰县控制在1312.72吨;永宁县控制在3658.52吨。
15

2
化学需氧量排放量
到2010年,兴庆区控制在947.18吨;金凤区控制在2044.9吨;西夏区控制在922.14吨;灵武市控制在2428.02吨;贺兰县控制在2823.62吨;永宁县控制在6635.14吨。
15

3
氨氮排放量
到2010年,兴庆区控制在501.32吨;金凤区控制在236.32吨;西夏区控制在402.45吨;灵武市控制在219.78吨;贺兰县控制在232.75吨;永宁县控制在1955.01吨。
2.5

4
烟尘排放量
到2010年,兴庆区控制在488.05吨;金凤区控制在523.48吨;西夏区控制在2116.59吨;

灵武市控制在585.61吨;贺兰县控制在767.4吨;永宁县控制在479.64吨。
2.5

5
工业粉尘排放总量
到2010年,金凤区控制在1277.42吨;西夏区控制在1271.12吨;灵武市控制在104.64吨;贺兰县控制在75.52吨;永宁县控制在171.3吨。
2.5

6
工业固体废物

排放总量
到2010年,兴庆区控制在969.28吨;金凤区控制在62.32吨;西夏区控制在1160.83吨;灵武

市控制在3121.6吨;贺兰县控制在179.2吨;永宁县控制在830.08吨。
2.5

环境质量
7
环境空气质量
到2010年,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灵武市、贺兰县、永宁县城市空气污染指数(API)≤100的天数达到310天以上,占全年天数的85%。
10

8
地表水环境

质量
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灵武市、贺兰县、永宁县地表水按相应水体功能标准全面达标。
10

工业污染防治
9
危险废物

处置率
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灵武市、贺兰县、永宁县危险废物处置率达到100%。
10

10
环境影响评价

执行率
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灵武市、贺兰县、永宁县工业园专项规划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率达到100%。
5

11
“三同时”合格

执行率
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灵武市、贺兰县、永宁县“三同时”合格率达到95%以上。
5

生态保护
12
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实施
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灵武市、贺兰县、永宁县按照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完成2005-2010年工作计划。
10

13
环境优美乡镇创建
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灵武市、贺兰县、永宁县创建一个环境优美乡镇或生态示范区。
5

14
自然保护区

管理
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灵武市、贺兰县、永宁县完成自然保护区管理规划任务,管理工作规范,保护区生态呈恢复发展。
5

总 分
100




平时考核指标及分值表(占总分的40%)

平时考评内容
1
环保投诉受理及查处情况
12369环保投诉受理以及查处情况,投诉率较上年下降的得20分,否则上升一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若同一事情重复投诉达10次以上,则该指标得分直接定为0分。
20

2
对违法排污企业的查处情况
辖区工业企业投诉率较上年下降的得20分,否则上升一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若群众对同一工业企业重复投诉达10次以上或引起群众上访的则该指标得分直接定为0分。
20

3
市政府督办件、市长邮件,区、市环保局转办件、等办理情况
能按规定时效进行办理并取得良好效果的得15分。对同一件事情出现2次以上区、市环保局转办件、市政府督办件、市长邮件的,直接定为0分。
15

4
环境统计工作
按时完成环境统计报表的汇总、上报工作,且统计数据全面、准确得10分。否则不得分。
10

5
工业废水

排放达标率
达到95%以上得15分;85%—95%得10分(含85%);85%以下得0分。
15

6
国家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仪安装情况
在线监测仪安装率达100%且具备与银川市环保局联网的得10分。一家未安装扣2.5分,扣完为止。辖区重点污染源企业均未安装在线监测的该项指标直接定为0分。
10

7
工业固体废物

处置利用率
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95%的得10分;85%—95%得5分,处置率小于85%得0分。
10

总 分
100

备注:凡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日常目标运行管理自评报告

及有关材料的,在评比获得的总分中扣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