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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4:45:01  浏览:98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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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决定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决定


海关总署第205号令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11年12月30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署 长 于广洲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现决定废止2006年5月31日以海关总署第149号令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本决定自2012年1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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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六届第54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六届第54号)

根据1987年6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的决定,批准1987年4月13日由赵紫阳总理代表中国政府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包括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澳门的基本政策的具体说明》和附件二:《关于过渡时期的安排》。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李先念
1987年6月23日




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公费医疗两个问题的复函

卫生部 财政部


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公费医疗两个问题的复函
卫生部、财政部



上海市卫生局、财政局:
沪卫公医(79)20号报告悉。
一、根据规定,已开除公职或劳动教养人员,不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范围,其医疗费用,在原单位其它费用中支付。
二、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退休后,如易地安置,由新居住地方的卫生部门安排其公费医疗。考虑到这种情况比较零散,年度中间转出转入的人数也不会很多,经费预算都不作调整,也不办理指标划转手续。接受退休人员的地区,在已分配指标中调剂,确有困难的,由各级财政部
门予以解决。



1979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