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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1:53:41  浏览:84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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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办法

辽宁省营口市人民政府


营口市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办法

(1996年9月13日市人民政府发布营政发[1996]3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国务院提出的防震减灾区10年目标,加强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和的管理,根据国家地震局《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暂行规定》和《辽宁省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对工程建设场地在几年至几十年时间内地震危险性的预测及其影响的评价,主要内容包括:地震危险性分析;地震基本烈度处长核;场地及周围地震地质稳定性评价;地震小区划;设计地震动参数(加速度、设计反应谱、地震动时程)确定;场地震害预测等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境内按有关规定应进行抗震设防的各类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扩、改项目及区域开发建设项目的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第四条 市地震办负责全市地震安全性评价成果和抗震设防标准。市(县)、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协助管理本辖区内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第五条 市计划和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各类建设项目的抗震设防工作。凡应抗震设防的项目未进行抗震设防的。一律不准立项、不准开工。

第二章 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范围

第六条 一般工业和民用建筑可直接使用《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1990)》、《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Ⅱ-89)》、《营口市地震小区划》所标示的地震烈度值或地震动参数作为抗震设防标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抽提高或降低设防标准。

第七条 根据《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1990)使用规定》、《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Ⅱ-89)》和《辽宁省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以下工程必须进行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一)地震设防要求高于《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1990)标示设防标准的重大工程、特殊工程、可能产生严重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

(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Ⅱ-89) 》中规定的甲类工程。

(三)需要专门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其它工程。

第八条 场址位于以下地区和重点工程或以下所列各类项目必须进行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一)位于地震烈度分界线两侧各8公里区域内的新建项目。

(二)占地范围较大、跨越不同工程地质条件区域的大型厂太企业以及新建城镇、经济技术开发区。

(三)地震研究程度和资料详细程度较差区域内的重点工程。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凡应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各类建设项目在进行场址选择、可行性研究和编制计划任务书等文件时,须按规定提出抗震设防依据和设防标准;工程项目的设计文件(包括文字说明和图件)应包括设防依据、防设标准、谁方案等文件;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报告必须经省地震烈度评定委员会审定。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应在项目选址定位后,交付设计前进行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第十条 凡应进行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项目,必须填写《工程项目抗震设防标准审批表》,报市叶震中国人民审批,并作为可行性研究的初步设计审查的必备文件。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召开有关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审查、谁会时,应通知市地震办参加。

第十一条 设计单位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时,必须依据市地震办批复后的抗震设防标准进行设计时,必须依据市地震办批复后的抗时辰 设防标准进行设计,不得随意改变。计划、规划、银行等部门应配合做好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工作。必须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而未进行评价的工程项目,一律不予办理项目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在工程交付设计前10天,将拟建工程场地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报告和抗震设防依据的有关资料、文件报市地震办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工程建设场地是否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二)工程立项提出的抗震设防依据的有关文件、报告和资料是否齐全。

(三)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报告是否经过国家或省地震烈度评定委员会的评审。

第十三条 对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服务工作的单位实行资格审查制度。凡在营口地区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持有国家或省地震局颁发的《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许可证书》,并到市地震办登记注册,按证书级别及规定的评价范围从事评价工作。

第十四条 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实行有偿服务,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收费标准依据国家财政部、物价局《关于发布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及国家物价局、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要求执行。

第四章 奖 惩

第十五条 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工作成绩显著,为防震减灾做出贡献的单位、个人,由市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表彰。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责令改正外,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工程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做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

(二)设计单位未按市地震办批复的抗震设防标准进行设计或自行确定抗震设防标准的。

(三)没有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许可或超越许可证权限、不遵循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规范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

第十七条 罚款一律上缴国库,使用财政部门的统一罚没收据。

第十八条 地震工作主和部门的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对超越管理权限、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同级监察机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直至贪污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贪污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营口市人民政府地震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

需专门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工程一览表

 


 



 



 



 
1、公路与铁路干线的大桥、特大桥、中长以上隧道、大型公路铁路立交桥、互通式立交桥;
2、一、二级铁路干线的特大型车站的侯车室与铁路枢纽的通信、信号、行车、给水、电力等主要用房;

3、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和一级汽车客运站的监控室、特大型纵使侯车室;

4、国际或国内干线机场中的航空站楼、航管楼、大型机库、通讯及动力建筑;

5、国家重要港口、水运客站、海难救助打拧部门的重要建筑,特大型客运侯航室、导航、通信等重要设施。







1、大型水库(蓄水量>1亿立方米)大坝和位于大、中城市区内或上游的一级挡水坝;
2、单机容量超过300MW(含300MW,下同)或规划容量超过800MW的火电厂和装机容量超过200MW的水电厂;超过300KV的变电站、特别重要的200KV变电站的调度楼;省、市级电力调度中心。

广




程 1、大功率(>200千瓦)广播发射台,省、市级电视、广播中心及发射塔等;
2、国际电信楼、国际海缆登陆站、国际卫星地球站、中央级的电信枢纽(含卫星地球站);

3、大区中心、大中城市长途电信枢纽、册子政枢纽、海缆登陆局、重要市话局(容量>5万门)、微波通讯站、卫星地面站。



线

程 大、中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的主要干线,重要动力系统和大武昌霍 油、储水、储气工程。











 

 
1、各类大、中型工矿企业的主要生产用房,全厂性动力设施、通讯、调度、电算、试验中心、贵重仪器(仪表)间以及地震时容易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
2、高层(坚硬、中硬场地,高地>60米;中软、软弱场地,高度>40米)或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的贸易、金融、宾馆等建筑工程;

3、省、市、县政府及所属各类救灾应急(含公安、消防等)和指挥机构办公楼;

4、人员集中的大型影剧院、体育馆(中心)、商场等公共建筑工程;存在国家一、二级珍贵文物的博物馆;

5、重要的部级、国家级科研楼、国内少有或仅有的重要精密装置所在的建筑;

6、生产存放剧毒阁下物制品和天然、人工细菌与病毒的建筑;

7、市(地)及其以上粮食加工厂及粮食仓库、大型冷库;

8、市(地)及其以上医院的病房、药房、血库及重要医疗设备和手术室用房。



注:大型影剧院:观众座位不少于1200个;

大型体育馆:观众认位不少于6000个;

大型商场:固定资产5000万元以上,年营业额1.5亿元以上,建筑面积1万平 方米以上的人流加密集的多层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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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侵犯名誉权的实务探析



目前,关于新闻侵犯名誉权的法律文件只有两个,一个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另一个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文章反映的问题虽基本属实,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使他人名誉受到侵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根据上述文件,要构成新闻侵权,一是新闻报道侵害名誉权应符合一般侵权纠纷的构成要件,即行为人有主观过错、行为违法、违法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二是新闻报道内容严重失实,或者是新闻评论不当,两者缺一不可。

一、什么是新闻报道严重失实?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究竟是什么才算“严重失实”?笔者认为,认定是否属于严重失实,应当根据报道是否符合新闻真实原则来判断,而并非要求其符合法律真实甚至客观真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程屹法官认为,“新闻真实要求报道清楚地载明信息的来源、忠实地反映信息的原貌,简单说就是信息来源可靠、有据可查,符合新闻从业人员的内心确信。”作为没有公权力进行保障的记者,其作出的新闻报道难免会与客观事实有差别,但只要是符合新闻真实的报道,即使某些细节与客观真相不符,也不应被认为是构成侵侵犯名誉权。法律不可能要求报道事无巨细的与客观真实完全一致,如果作如此苛刻的要求,一切都要等事情真正水落石出之后才能公诸于众,或许我们再也无法看到“新闻”了。正因如此,有关法规规定了“严重失实”导致他人名誉受损的才构成名誉侵权。

从司法实践上看,认定是否属于新闻真实,首先要看报道的信息来源是否真实。其次,要看报道的基本内容是否与客观事实基本一致,即报道的主要内容是真实的,即使细枝末节有失实也无伤大雅,再次,是否符合新闻报道的阶段性特点,用新闻术语来描述,就是后续报道。例如,如果仅仅是对报料人的话原版照搬,没有作跟踪报道,没有给当事方一个平等的平台发表言论,没有公正的将各方的观点亮出来,那么,这个新闻报道就有失实的风险。

总之,认定是否构成报道严重失实导致新闻侵犯名誉权,无非就是要确定两种情况:一、基本内容是否严重失实,二、是否符合侵权责任成立的四大要件。

二、什么是新闻评论不当

所谓“评论不当”就是新闻报道或者新闻评论中存在侮辱他人的观点,主要是对他人的言论或者行为作出不妥当的评价。当然,如果评论是建立在新闻事实的基础上的,用词并不过分的,就不构成评论不当。例如:一个工厂未经注册,未获得相关文件就私自经营,媒体评价其为“黑厂”,其产品是“三无产品”,这虽然有贬低的成分,但却是建立在该厂没有经过注册的事实基础上的,无可厚非。一卖假药的,媒体骂他“黑心”不过分;一嫌疑犯杀人无数并被判死刑后,媒体骂他“丧心病狂”没问题……相反,如果媒体对一个卖淫女施以“淫贱下流,不知廉耻”等等不堪入耳之词,那么,媒体就可能构成“评论不当”了。因为,即使是卖淫,也是一种谋生的手段,也许是某些社会底层人民的无奈选择,从社会公众的角度看,她们还不至于被冠以这种激烈的贬义评论。

总之,在法律没有明确细致规定的情况下,新闻评论是否有把握一个“度”,从社会公众的角度去审视该评论是否恰当,是认定是否构成“评论不当”的关键所在。

郭旺生律师联系方式:dffy101@163.com,微博:http://weibo.com/gwsheng(郭旺生)

关于用医用脱脂棉医用脱脂纱布加工的后续产品类别判定的批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用医用脱脂棉医用脱脂纱布加工的后续产品类别判定的批复


国药监械[2002]379号



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用医用脱脂棉、医用脱脂纱布加工的后续产品类别如何判定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医用棉球、棉签按Ⅰ类医疗器械管理,医用脱脂纱布块、棉纱垫按Ⅱ类医疗器械理。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