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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贵阳海关调整为正厅级直属海关问题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0:13:40  浏览:94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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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贵阳海关调整为正厅级直属海关问题的复函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贵阳海关调整为正厅级直属海关问题的复函

(2004年1月18日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国办函[2004]13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海关总署: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将贵阳海关调整为正厅级海关的请示》(黔府呈〔2002〕5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同意贵阳海关调整为正厅级机构,隶属关系和人员编制不变。

  其他有关事宜,请你们与有关方面协商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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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泵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鄂州市人民政府


鄂州政发〔2005〕19号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泵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鄂州市泵站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9月5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望遵照执行。



二OO五年九月九日


鄂州市泵站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完善泵站管理体制,增强泵站工程防洪抗灾能力,改善农村生产条件,保障粮食生产安全和促进农民增收,更好地为实现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建和民建泵站管理应遵守下列原则:
(一)民管、民用、民负担原则;
(二)经济收支情况公开原则;
(三)经济、实用、高效原则。
第三条 各级地方政府或村民自治组织作为泵站所有人,对所属泵站实施行政管理,负责组织、指挥、统筹、协调当地泵站的调度运用和水源调配及其它相关事宜。
第四条 各级水利主管部门对辖区内泵站实施业务管理,负责培训泵站运行人员、督查泵站维修、保养及安全运用和其它业务指导工作。
第五条 泵站责任人是泵站管理业主,负责本泵站的设备维修、保养、看护及安全运行,满足受益人的生产要求和泵站经济收支平衡等全面工作。
第六条 泵站管理责任人有保护泵站控制区域内个人或组织的财产及生产资料不能因水灾受到损害的义务。
第七条 泵站管理责任人有对泵站控制区域内个人或组织收取电费、设备维修保养费和管理人员合理报酬等费用的权利,收费标准为近三年上述费用之和的平均值(节余额不能超过500元)。
第八条 泵站管理责任人必须制定泵站设备、运行、安全和检修等方面的管理制度,负责泵站运行的日报、月报,对险情及事故及时、详细、正确上报。
第九条 泵站管理责任人必须做到泵房内无杂物,门窗齐全明亮,电线电缆排列整齐,保持机电设备清洁,操作现场有运行记录,并有故障处理及检修情况的详细记录。
第十条 泵站管理责任人及其运行人员的报酬可以按下列渠道筹措:
1、在泵站旁边划拨一定的土地或渔池,通过经营获得;
2、向受益单位和个人收取排灌劳务费;
3、由政府或村民自治组织统筹解决;
4、泵站所有人与管理责任人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一条 泵站管理责任人负责泵站维护养护经费筹集,主要从收取的排灌劳务费中解决。
第十二条 凡因管理不善,造成设备被盗或损坏,由责任人或管理责任人进行赔偿,造成受益人损失的要追究其经济责任。具体赔偿比例由泵站所有人与泵站管理责任人在管理合同中约定。
第十三条 泵站管理责任人在设备保养、看护和运行中积极服务农业、农村和农民,设备完好率较高的,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可组织泵站所有人、受益单位或农户和当地村民自治组织的代表人或负责人推选先进,予以表彰并给予物质奖励。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泵站是指公建或民建公助的服务于农业生产的排涝灌溉泵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管理责任人是指承包经营者、租赁经营者、买断经营者、村民自治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和用水合作组织或用水协会的负责人。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鄂州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尔巴尼亚共和国联合公报(2000年)

中国 阿尔巴尼亚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尔巴尼亚共和国联合公报


  应阿尔巴尼亚共和国外交部长帕斯卡尔·米洛的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唐家璇于2000年12月4日至5日对阿尔巴尼亚进行了正式访问。访问期间,两国外长举行了会谈,就双边关系和双方共同关心的国际问题交换了意见。会谈在亲切友好和相互信任的气氛中进行。
  
  访问期间,阿尔巴尼亚共和国总统雷杰普·迈达尼、总理伊利尔·梅塔、议长斯坎德尔·吉努什分别会见了唐家璇外长。会见中,中国外长唐家璇向阿尔巴尼亚领导人转达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李鹏、国务院总理朱基的亲切问候,转交了李鹏委员长致吉努什议长的信。李鹏委员长在信中邀请吉努什议长明年访华。
  
  会谈中,双方对近年来两国关系的进一步发展及其实际水平表示满意,愿一如既往,在公认的平等、合作、主权、相互尊重、互不干涉内政的原则基础上继续发展中阿关系。双方愿努力扩大共同点,同时认为彼此间存在的差异不会成为双边关系向前发展的障碍。
  
  双方一致认为,应当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扩大经贸领域的合作。双方同意进一步加强两国经贸混委会的作用,妥善解决两国间经贸遗留问题。支持并鼓励两国公司、企业和各类机构加强联系与合作,履行在相关领域达成的协议。
  
  两国外长强调相互交换看法的重要性,同意就共同关心的问题继续进行双边磋商。
  
  双方指出,当今世界处于深刻的变化之中。谋求和平、稳定、合作与发展已成为各国人民的共同目标,但和平与发展仍面临挑战。两国愿遵循《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以及其它公认的国际关系准则,加强在联合国范围内外的合作,推动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
  
  阿方高度评价中国顺利实现对香港、澳门恢复行使主权,重申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阿尔巴尼亚共和国不与台湾建立任何形式的官方关系或进行官方往来。
  
  中方积极评价阿政府在发展经济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取得的成就,理解、尊重和支持阿为实现与欧洲一体化所做的努力。
  
  中国外交部长唐家璇和阿尔巴尼亚外交部长帕斯卡尔·米洛签署了中国向阿尔巴尼亚提供无偿援助的换文。
  
  双方认为,中国外交部长唐家璇对阿尔巴尼亚的访问取得了圆满成功。中国外长唐家璇对在地拉那受到的热情友好接待表示感谢,并再次邀请阿尔巴尼亚外长帕·米洛访华。米洛外长愉快地接受了邀请,访问时间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二〇〇〇年十二月于地拉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