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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试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05:01:06  浏览:956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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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试行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试行办法》的通知



建设[1998]1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

  为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与管理,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指导各试点城市做好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试点工作,我部组织制定了《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执行。试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勘察设计司联系。

  其他已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城市和准备开展此项工作的城市也可参照该办法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八年九月五日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项目勘察设计质量监督与管理,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做好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试点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是指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国家、人民和社会公众利益,以及生命财产安全等内容进行监督和审查。

  第三条 按建筑工程分级标准四级或四级以上的新建(含改、扩建)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均属审查范围。在本办法试行期间,可重点对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和住宅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审查方式既可对所有设计单位的有关项目进行审查,也可区别不同设计单位对有关项目的施工图进行抽查。

  第四条 为简化行政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凡需进行专项设计审查的项目,应遵循一个窗口的原则,逐步做到集中会审。

  第五条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符合有关的法律和法规;是否符合有关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二)是否符合抗震、消防、节能、环保、无障碍设计等要求;

  (三)基础处理、结构设计是否安全;

  (四)是否按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达到规定的深度要求。

  (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查内容。

  第六条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应由建设单位向审查机构提供下列材料:

  (一)初步设计批准文件、主要的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

  (二)工程勘察成果报告书;

  (三)审查机构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 审查机构进行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应在送审材料报齐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提出审查意见,复杂项目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审查合格项目,审查机构应在主要设计图纸上加盖审查合格章。凡经审查不合格项目,审查机构应提出修改意见并责成勘察设计单位修改后重新送审。

  第八条 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对审查机构作出的审查意见有重大原则分歧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做出仲裁决定。

  第九条 建设项目经审查合格后统一加盖设计审查专用章。凡属审查范围而未经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格的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交付施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十条 勘察设计文件一经审查批准,不得擅自进行修改。如遇特殊情况需要修改时,必须重新报请原审查机构审查批准。

  第十一条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有关部门应按经审查批准交付施工的设计文件进行验收。否则不予验收。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对报送审查机构的审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因弄虚作假而产生的后果由建设单位承担。勘察设计单位提交的勘察设计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勘察设计文件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送交审查机构进行审查的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结果应定期公布,并将审查结果作为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年检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四条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统一实施。可委托设计质量监督机构、中介审查机构或其他有关单位承担审查工作。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中介审查机构应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工作。 根据需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可委托具备审查技术条件的建筑甲级设计单位进行审查。受委托单位不得审查本单位承担的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文件。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人员,应是长期从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实践,具有丰富经验的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管理人员。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的人员方可参与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

  第十六条 勘察设计单位对经过审查的建筑工程项目勘察设计质量仍应负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勘察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认真履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赋予的审查职责,对审查作出的修改意见负审查责任。

  第十八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审查按建设部第59号部长令《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勘察设计审查人员应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技术标准进行审查。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审查人员,由审查机构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勤奋工作,业绩突出的审查人员,应予表扬奖励。

  第二十条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支付。由中介机构进行设计审查的,应本着自收自支、不以赢利为目的的原则收取咨询审查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当地有关部门确定。

  第一十一条 本办法原则上在各设计审查试点城市试行。在不断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完善管理办法,逐步推广。

  第二十二条 各试点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建设部勘察设计司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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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署关于进一步加强时事政治类、综合文化生活类、信息文摘类和学术理论类期刊管理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


新闻出版署关于进一步加强时事政治类、综合文化生活类、信息文摘类和学术理论类期刊管理的通知

新出报刊〔2000〕7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中央、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期刊 管理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近一时期以来,一些期刊违反有关出版管理规定,不遵守宣传纪律,刊登了一些有政治错误 或带有错误思想倾向的文章,偏离正确的舆论导向,违背了期刊出版方针和基本原则;一些 期刊在出版时不能严格执行选稿、审稿制度的有关规定,刊登转载虚假失实内容的稿件,以 讹传讹,误导读者,破坏和干扰了期刊出版的正常秩序;还有一些期刊不顾社会效益,片面 追求发行量,大肆炒作所谓“社会热点”和渲染格调低下的社会新闻,在社会上造成不良的 影响。上述情况在一些时事政治类、综合文化生活类和信息文摘类以及部分学术理论类期刊 的出版中比较突出,应予重视。为了维护期刊的出版秩序,保证党的宣传工作方针更好的贯 彻落实 ,保证期刊出版事业健康的发展,有必要进一步加强对时政、综合文化、信息文摘和学术理 论类期刊的管理,对其稿件编辑、审核和刊发等环节,作进一步的管理和规范,现将有关事 项通知如下:

  一、时政、综合文化、信息文摘、学术理论类期刊的出版,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 正确的舆论导向,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 的出版方针,坚持社会效益第一的原则。

  二、时政、综合文化、信息文摘、学术理论类期刊在出版过程中,应认真执行党的有关宣传 工作的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党的宣传纪律,严格执行国家对期刊出版管理的有关法规、规章 ,严禁在刊物上出现以下内容:

(1)否定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指导地位的;
(2)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
(3)泄露国家机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的;
(4)违反民族、宗教政策,危害民族团结,影响社会稳定的;
(5)宣扬凶杀、暴力、淫秽、迷信和伪科学,思想导向错误的;
(6)传播谣言,编发假新闻,干扰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
(7)其他违反党的宣传纪律和违反国家出版管理规定的。

  三、时政、综合文化、信息文摘、学术理论类期刊刊发有关涉及党和国家重大政治问题的内 容,刊发涉及外交、民族、宗教政策的内容以及刊发涉及国家安全、军队、国防建设等方面 的内容,必须严格遵守党委宣传部门的统一要求,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

  四、时政、综合文化、信息文摘、学术理论类期刊的出版单位,应建立健全编辑机构和内部 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稿件的编发和审核制度,严格执行稿件刊发三级审核制度和总编辑、 主编终审制度,对所刊登内容从严把关,杜绝一切隐患和漏洞,防止错误或违规文章的刊出 和发表。

  五、时政、综合文化、信息文摘、学术理论类期刊在编发来稿时,必须认真核实把关,转载 其他报刊和出版物内容,必须向首次刊发的出版单位或传播媒体详尽核实稿件来源情况,确 定无误,方可刊发。对于有违党的宣传纪律或国家出版规定的内容,不得刊发转载。不得转 载互联网上的信息。

  六、时政、综合文化、信息文摘、学术理论类期刊刊发涉及重大选题内容的稿件,须按新闻 出版管理部门的规定,向有关管理部门申报备案。未经备案的,不得刊发。

  七、时政、综合文化、信息文摘、学术理论类期刊应努力加强编辑部建设,不断提高各级编 辑人员素质。在提高业务素质的同时,特别要注重提高有关编辑人员的政策水平和政治理论 素质,从而确保出版内容的政治质量,保证这类期刊正确的政治方向和舆论导向。

  八、有关主管部门和主办单位应加强对时政、综合文化、信息文摘、学术理论类期刊的领导 ,重视对所属期刊的管理,认真履行管理职责,确定专人和专门机构负责期刊的领导管理工 作,落实对期刊的审读和管理,所管期刊出现问题,主管部门和主办单位须承担领导责任。

  九、时政、综合文化、信息文摘、学术理论类期刊的出版,应严格遵守经批准确定的办刊宗 旨和专业分工范围,不得擅自改变或超越办刊宗旨或专业分工范围;必须严格遵守一刊一号 的规定,不得使用同一刊号出版不同期刊或期刊的不同版本。

  十、时政、综合文化、信息文摘、学术理论类期刊不得以任何方式承包或委托给其他单位或 个人编辑出版。

  十一、时政、综合文化、信息文摘、学术理论类期刊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由新闻出版行政管 理部门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其主管部门和主办单位应对有关责任 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新闻出版署
                      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

中共中央 国务院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

国发〔2009〕1号
2008年12月31日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战略全局出发,描绘了我国农村全面小康建设的宏伟蓝图,制定了新形势下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行动纲领。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全会精神,坚定不移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坚定不移加快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切实把《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大政方针落到实处。

  2008年,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中央决策部署,战胜了重大自然灾害,克服了多种困难风险,农业农村继续保持良好发展局面。农业生产再获丰收,粮食总产再创新高,农民收入较快增长,农村公共事业加速发展,农村党群干群关系继续改善。农业农村的好形势,为党和国家成功办好大事、妥善应对难事奠定了坚实基础,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重大贡献。

  当前,国际金融危机持续蔓延、世界经济增长明显减速,对我国经济的负面影响日益加深,对农业农村发展的冲击不断显现。2009年可能是新世纪以来我国经济发展最为困难的一年,也是巩固发展农业农村好形势极为艰巨的一年。在农业连续5年增产的高基数上,保持粮食稳定发展的任务更加繁重;在国内外资源性产品价格普遍下行的态势中,保持农产品价格合理水平的难度更加凸显;在全社会高度关注食品质量安全的氛围里,保持农产品质量进一步提升和规避经营风险的要求更加迫切;在当前农民工就业形势严峻的情况下,保持农民收入较快增长的制约更加突出。必须切实增强危机意识,充分估计困难,紧紧抓住机遇,果断采取措施,坚决防止粮食生产滑坡,坚决防止农民收入徘徊,确保农业稳定发展,确保农村社会安定。

  做好2009年农业农村工作,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扩大国内需求,最大潜力在农村;实现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基础支撑在农业;保障和改善民生,重点难点在农民。2009年农业农村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保持农业农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作为首要任务,围绕稳粮、增收、强基础、重民生,进一步强化惠农政策,增强科技支撑,加大投入力度,优化产业结构,推进改革创新,千方百计保证国家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千方百计促进农民收入持续增长,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继续提供有力保障。

  一、加大对农业的支持保护力度

  1.进一步增加农业农村投入。扩大内需、实施积极财政政策,要把“三农”作为投入重点。大幅度增加国家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投入,提高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用于农业农村的比重,新增国债使用向“三农”倾斜。大幅度提高政府土地出让收益、耕地占用税新增收入用于农业的比例,耕地占用税税率提高后新增收入全部用于农业,土地出让收入重点支持农业土地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大幅度增加对中西部地区农村公益性建设项目的投入,2009年起国家在中西部地区安排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生态建设、农村饮水安全、大中型灌区配套改造等公益性建设项目,取消县及县以下资金配套。城市维护建设税新增部分主要用于乡村建设规划、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有条件的地方可成立政策性农业投资公司和农业产业发展基金。

  2.较大幅度增加农业补贴。2009年要在上年较大幅度增加补贴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加补贴资金。增加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加大良种补贴力度,提高补贴标准,实现水稻、小麦、玉米、棉花全覆盖,扩大油菜和大豆良种补贴范围。大规模增加农机具购置补贴,将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服务到位的农机具纳入补贴目录,补贴范围覆盖全国所有农牧业县(场),带动农机普及应用和农机工业发展。加大农资综合补贴力度,完善补贴动态调整机制,加强农业生产成本收益监测,根据农资价格上涨幅度和农作物实际播种面积,及时增加补贴。按照目标清晰、简便高效、有利于鼓励粮食生产的要求,完善农业补贴办法。根据新增农业补贴的实际情况,逐步加大对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种粮补贴力度。

  3.保持农产品价格合理水平。密切跟踪国内外农产品市场变化,适时加强政府调控,灵活运用多种手段,努力避免农产品价格下行,防止谷贱伤农,保障农业经营收入稳定增长。2009年继续提高粮食最低收购价。扩大国家粮食、棉花、食用植物油、猪肉储备,2009年地方粮油储备要按规定规模全部落实到位,适时启动主要农产品临时收储,鼓励企业增加商业收储。加强“北粮南运”、新疆棉花外运协调,继续实行相关运费补贴和减免政策,支持销区企业到产区采购。把握好主要农产品进出口时机和节奏,支持优势农产品出口,防止部分品种过度进口冲击国内市场。

  4.增强农村金融服务能力。抓紧制定鼓励县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吸收的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的实施办法,建立独立考核机制。在加强监管、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加快发展多种形式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和以服务农村为主的地区性中小银行。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大力发展小额信贷和微型金融服务,农村微小型金融组织可通过多种方式从金融机构融入资金。积极扩大农村消费信贷市场。依法开展权属清晰、风险可控的大型农用生产设备、林权、四荒地使用权等抵押贷款和应收账款、仓单、可转让股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等权利质押贷款。抓紧出台对涉农贷款定向实行税收减免和费用补贴、政策性金融对农业中长期信贷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试点的具体办法。放宽金融机构对涉农贷款的呆账核销条件。加快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扩大试点范围、增加险种,加大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保费补贴力度,加快建立农业再保险体系和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鼓励在农村发展互助合作保险和商业保险业务。探索建立农村信贷与农业保险相结合的银保互动机制。

  二、稳定发展农业生产

  5.加大力度扶持粮食生产。稳定粮食播种面积,优化品种结构,提高单产水平,不断增强综合生产能力。建立健全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制度,根据主产区对国家粮食安全的贡献,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产粮大县奖励补助等资金,优先安排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和农业综合开发等资金,扶持粮食产业和龙头企业发展,引导产销区建立利益衔接机制,促进主产区经济社会加快发展,确保主产区得到合理利益补偿,确保种粮农民得到合理经济收益。加快取消主产区粮食风险基金资金配套。推进全国新增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建设,以主产区重点县(场)为单位,集中投入、整体开发。进一步强化“米袋子”省长负责制,各地区都要承担本地耕地和水资源保护、粮食产销和市场调控责任,逐级建立有效的粮食安全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机制。结合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加快推进现代农业建设。发挥国有农场在建设现代农业、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6.支持优势产区集中发展油料等经济作物生产。加快实施新一轮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落实国家扶持油料生产的各项政策措施,加强东北和内蒙古优质大豆、长江流域“双低”油菜生产基地建设。尽快制定实施全国木本油料产业发展规划,重点支持适宜地区发展油茶等木本油料产业,加快培育推广高产优良品种。稳定发展棉花生产,启动长江流域、黄淮海地区棉花生产基地建设。支持优势产区发展糖料、马铃薯、天然橡胶等作物,积极推进蔬菜、水果、茶叶、花卉等园艺产品设施化生产。

  7.加快发展畜牧水产规模化标准化健康养殖。采取市场预警、储备调节、增加险种、期货交易等措施,稳定发展生猪产业。继续落实生猪良种补贴和能繁母猪补贴政策,扩大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政策实施范围。继续落实奶牛良种补贴、优质后备奶牛饲养补贴等政策,实施奶牛生产大县财政奖励政策,着力扶持企业建设标准化奶站,确保奶源质量。增加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项目投资,加大信贷支持力度,落实养殖场用地等政策。加大畜禽水产良种工程实施力度,充实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内容,加快推进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落实村级防疫员补助经费。扩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区(场)建设,继续实行休渔、禁渔制度,强化增殖放流等水生生物资源养护措施。扩大渔港、渔船航标、渔船安全设施等建设规模,扶持和壮大远洋渔业。

  8.严格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控。抓紧出台食品安全法,制定和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配套规章制度,健全部门分工合作的监管工作机制,进一步探索更有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实行严格的食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召回制度、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加快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加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证。扩大农产品和食品例行监测范围,逐步清理并降低强制性检验检疫费用。健全饲料安全监管体系,促进饲料产业健康发展。强化企业质量安全责任,对上市产品实行批批自检。建立农产品和食品生产经营质量安全征信体系。开展专项整治,坚决制止违法使用农药、兽(渔)药行为。加快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推动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等率先实行标准化生产,支持建设绿色和有机农产品生产基地。

  9.加强农产品进出口调控。健全高效灵活的农产品进出口调控机制,协调内外贸易,密切政府、协会、企业之间的沟通磋商。扩大农产品出口信用保险承保范围,探索出口信用保险与农业保险、出口信贷相结合的风险防范机制。对劳动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农产品出口实行优惠信贷政策。培育农业跨国经营企业。按照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健全外商经营农产品和农资准入制度,明确外资并购境内涉农企业安全审查范围和程序,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三、强化现代农业物质支撑和服务体系

  10.加快农业科技创新步伐。加大农业科技投入,多渠道筹集资金,建立农业科技创新基金,重点支持关键领域、重要产品、核心技术的科学研究。加快推进转基因生物新品种培育科技重大专项,整合科研资源,加大研发力度,尽快培育一批抗病虫、抗逆、高产、优质、高效的转基因新品种,并促进产业化。实施主要农作物强杂交优势技术研发重大项目。强化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支持龙头企业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加强和完善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深入推进粮棉油高产创建活动,支持科技人员和大学毕业生到农技推广一线工作。开展农业科技培训,培养新型农民。采取委托、招标等形式,引导农民专业技术协会等社会力量承担公益性农技推广服务项目。

  11.加快高标准农田建设。大力推进土地整治,搞好规划,统筹安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农业综合开发等各类建设资金,集中连片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实行田、水、路、林综合治理,大规模开展中低产田改造,提高高标准农田比重。继续推进“沃土工程”,扩大测土配方施肥实施范围。开展鼓励农民增施有机肥、种植绿肥、秸秆还田奖补试点。大力开展保护性耕作,加快实施旱作农业示范工程。

  12.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大江大河和重点中小河流治理,建成一批大中型水利骨干工程。加快大中型和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进度,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增加投资规模,重点加快大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扩大大型排灌泵站更新改造规模和范围,启动西北沿黄高扬程提水灌溉泵站、东北涝区排水泵站等更新改造建设。继续加大农业综合开发中型灌区骨干工程节水改造力度。增加中央和省级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补助专项资金,依据规划整合投资,推进大中型灌区田间工程和小型灌区节水改造,推广高效节水灌溉技术,因地制宜修建小微型抗旱水源工程,发展牧区水利。加强重要水源工程及配套灌区建设。推进水利工程管理和农村水利体制改革,探索农业灌溉工程运行管理财政补贴机制,启动减轻农业用水负担综合改革试点。

  13.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启动农业机械化推进工程,重点加强示范基地、机耕道建设,提高农机推广服务和安全监理能力。普及主要粮油作物播种、收获等环节机械化,加快研发适合丘陵山区使用的轻便农业机械和适合大面积作业的大型农业机械。支持农机工业技术改造,提高农机产品适用性和耐用性,切实加强售后服务。实行重点环节农机作业补贴试点。对农机大户、种粮大户和农机服务组织购置大中型农机具,给予信贷支持。完善农用燃油供应保障机制,建立高能耗农业机械更新报废经济补偿制度。

  14.推进生态重点工程建设。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继续推进京津风沙源治理等重点工程,增加天然林保护投资,抓紧研究延长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期限有关政策,完善三北防护林工程投入和建设机制。建设现代林业,发展山区林特产品、生态旅游业和碳汇林业。扩大退牧还草工程实施范围,加强人工饲草地和灌溉草场建设。加强森林草原火灾监测预警体系和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加快重点区域荒漠化和小流域综合治理,启动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整治工程,加强山洪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防治。提高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启动草原、湿地、水土保持等生态效益补偿试点。安排专门资金,实行以奖促治,支持农业农村污染治理。

  15.加强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加大力度支持重点产区和集散地农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等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大型粮食物流节点、农产品冷链系统和生鲜农产品配送中心建设。落实停止收取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政策。支持大型连锁超市和农产品流通企业开展农超对接,建设农产品直接采购基地。发挥农村经纪人作用。长期实行并逐步完善鲜活农产品运销绿色通道政策,推进在全国范围内免收整车合法装载鲜活农产品的车辆通行费。

  16.推进基层农业公共服务机构建设。按照3年内在全国普遍健全乡镇或区域性农业技术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监管等公共服务机构的要求,尽快明确职责、健全队伍、完善机制、保障经费,切实增强服务能力。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采取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等方式择优聘用专业技术人员。改革考评、分配制度,将服务人员收入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挂钩。农业公共服务机构履行职责所需经费纳入地方各级财政预算。逐步推进村级服务站点建设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