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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佛山市流动人员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3:48:10  浏览:95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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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佛山市流动人员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佛府办[2006]358号


关于印发《佛山市流动人员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贯彻落实市政府《佛山市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暂行办法》(佛府〔2006〕12号)的配套文件《佛山市流动人员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佛山市流动人员劳动就业和
社会保障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流动就业人员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保障流动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佛山市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暂行办法》和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员和在本市就业的流动人员,适用本细则。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流动人员,依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流动人员,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本市暂住3日以上的劳动就业人员。

第四条 本市区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流动人员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的主管部门。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权限,负责实施流动人员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

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和镇(街)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简称劳动保障部门),受同级或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委托,承办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的具体事务和其他管理工作。

镇(街道)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办公室以及村(居)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应按照职责,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做好流动人员劳动保障管理服务工作,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保障流动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就业与管理



第五条 流动人员到本市就业,应提供以下有效证件:

(一)本人身份证;

(二)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查验合格的计划生育证明;

(三)从事国家规定凭证上岗的技术工种,须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第六条 流动人员在本市就业,必须向用人单位所隶属的劳动保障部门申领《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申领《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须提供本细则第五条所规定的有效证件和本人五分相片2张。申领《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的办法和程序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应为流动人员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

第八条 建立用人单位用工登记备案制度。用人单位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获准成立后的30日内,必须凭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或批准成立文件向所隶属的劳动保障部门申领《用工登记手册》,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

用人单位变更、终止(撤销)时,应当自变更、注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持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或批准变更文件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证明和《用工登记手册》向原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终结用工登记手续。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员必须在30日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一式两份,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各持一份。

第十条 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员实行录用备案制度。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员后,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所隶属的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办理录用备案手续时,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用工登记手册》;

(二)招用流动人员的花名册和《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

(三)与招用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招用流动人员劳动合同期满仍需继续使用的,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30日内持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资料到所隶属的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续用备案手续。

用人单位与流动人员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7日内到所隶属的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备案手续。办理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备案手续时,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

(二)劳动合同书(中途解除劳动关系要经劳动合同鉴证部门办理鉴证手续);

(三)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第十一条 《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按省劳动保障厅规定的范围使用。流动人员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由用人单位保管。流动人员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退回本人继续使用。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跨省、市招用流动人员,须持单位介绍信、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或批准成立文件、招用人员简章、经办人身份证件等到所隶属的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招聘登记手续,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外出招聘介绍信函,有组织地招收。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员,需按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缴纳“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该项收费由所隶属的劳动保障部门在办理用工备案手续时收取,缴入同级财政专户。

“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不得将该项费用摊派到流动人员身上。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员,不得以报名费、资料费、表格费、培训费、服装费等为名向求职者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流动人员收取就业保证金、抵押金(物);不得扣押流动人员的身份证、暂住证、计划生育证、学历或职业资格证等个人证件。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和建立劳动关系的流动人员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六条 招用流动人员的用人单位要做好工伤预防的宣传教育工作,要对新招用的员工进行安全生产上岗前培训及身体检查。经培训、检查符合工作岗位要求的,才能安排工作。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的员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所隶属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该员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属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的员工发生工伤,经治疗医疗终结期满(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用人单位、工伤员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应当在员工医疗终结期满30日内向本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

第十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举报、投诉信箱、电话和接待场所,接受流动人员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流动人员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对因同一事由引起的集体投诉,流动人员可推荐代表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流动人员反映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查处,并为流动人员保密;对举报属实,为查处群体性拖欠工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流动人员,根据《佛山市举报群体性拖欠工资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给予奖励。
第二十条 投诉的流动人员应当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递交投诉文书。书写投诉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笔录,并由投诉人签名。
投诉文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投诉请求事项。
第二十一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
(一)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两年内的;
(二)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有证据证明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所造成的;
(三)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对不符合上述第(一)项规定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投诉人。
对不符合上述第(二)项规定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知投诉人补齐投诉材料。
对不符合上述第(三)项规定的投诉,即对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诉投诉人;对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但不属于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投诉,应当告知投诉人向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第二十二条 受理流动人员对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投诉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办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人。

第二十三条 对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解决的事项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的程序办理。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法》的规定,保障招用的流动人员享有合法的劳动权益。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按月准时以货币的形式支付招用流动人员的工资,每月支付的工资报酬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二十六条 流动人员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掌握职业技能,完成工作任务。

第二十七条 流动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持《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可享受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培训等公共就业服务;

(二)在劳动合同期满或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终止劳动合同时,可在《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有效范围和期限内凭手册转换就业岗位;

(三)《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可作为流动人员申请子女入托、入学及申请常住户口的有效合法证明;

(四)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国家、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中有关招用工的规定,损害流动人员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合法权益,由所属的劳动行政部门依照国家、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实施前已招用流动人员而未办理录用备案手续的用人单位,应自本细则实施之日起30日内,为流动人员补办录用备案手续。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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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图书进出口(集团)总公司2000年进口图书资料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图书进出口(集团)总公司2000年进口图书资料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对中国图书进出口(集团)总公司2000年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从海外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约2630万美元的图书、报纸、期刊、文献资料(含缩微平片、胶卷、地球资料卫星照片、附有信息的计算机磁盘、科技和教学声像制品、只读光盘),免征进口环节增
值税。其中:中图总公司北京海关进关2310万美元,中图广州公司广州海关进关70万美元,中图深圳公司深圳海关进关10万美元,中图上海公司上海海关进关200万美元,中图西安公司西安海关进关40万美元。对本通知下达前已征税款准予退还。
请通知有关海关办理免税事项。



2000年1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3]13号

2003-02-08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管理,在总结近几年汇算清缴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依据新修订的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总局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凡在纳税年度内已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的企业,或在纳税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的企业,无论盈利或亏损,除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外,均应按照税法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参加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企业应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上一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减免所得税额、抵免所得税额、境外应补所得税额,并应依其全年实际应纳税额减除已预缴的所得税额,自核自缴应补缴的税额;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对企业的年度申报表及有关资料进行一般性审核,并办结企业年度所得税多退少补事项。
三、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的企业,应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所得税申报,并将应补税款缴纳入库;主管税务机关应在企业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完成对企业申报资料的审核及办结税款多退少补事项。
四、企业办理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报表、资料:
(一)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二)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表;
(三)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查帐报告;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五、企业在进行年度所得税申报前,应检查下列事项是否已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审核或确认:
(一)享受税收优惠情况。主要包括获利年度的确认、亏损的弥补、依法享受定期减免税、特定项目或产业减低税率、技术开发费加成扣除、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税减免等;
(二)税前列支的成本费用项目。主要包括坏帐准备、财产损失、借款利息、工资福利费等;
(三)企业有关会计核算方法的改变情况;
(四)其他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项目。
六、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或备齐年度所得税申报资料的,应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填写《延期申报申请审批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申报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申报期限,或先按规定报送所得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其它有关报表、资料适当延期报送。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申报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七、采取汇总或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的企业的总机构或营业机构(以下简称汇缴机构),应在每年5月31日前,向汇缴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索取《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汇总或合并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并应在6月30日前将该证明及其年度申报表和会计报表送达其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以下简称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未向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前述已汇总申报的证明,且又无延期申报批准文件的,由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检查核实或核定该营业机构应纳税所得额,并结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税收待遇,计算应补税额、就地征收及实施处罚;但企业汇总申报处于亏损年度或免税年度的,应由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书面通知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统一税务调整处理。
八、企业在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时,应要求中国注册会计师在其出具的年度查帐报告中列示有关税务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并注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九、企业申报年度所得税并自核自缴应补缴税款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仍须补缴所得税的,应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税事宜通知书》(见附件1)后按规定时限将税款补缴入库。
十、企业申报年度所得税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需要办理退税的,应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税事宜通知书》(见附件2)后,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并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办理退税手续。
十一、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内,发现当年度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和汇算清缴。
十二、企业报送报表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十三、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且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申报,或报送资料不全、不符合要求的,应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按规定时限补报。
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且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除责令其限期申报外,可按照征管法的规定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申报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核定其年度应纳税额,责令其限期缴纳。企业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的《应纳税款核定通知书》(见附件3)后,应在规定时限内缴纳税款。
十四、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所得税汇算清缴,主管税务机关除责令其限期办理外,对发生税款滞纳的,应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十五、企业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主管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在缴纳税款或提供相应的担保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十六、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采用非公历年度作为纳税年度的企业,应在其纳税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完成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
十七、本办法自2002年度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发〔2001〕9号文件印发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和以国税函〔2001〕319号文件下发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管理办法及工作规程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同时废止。
附件:
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税事宜通知书(补税企业适用)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税事宜通知书(退税企业适用)
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核定通知书
抄送:广东、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二月八日


附件1: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税事宜通知书
(a类企业适用)
(企业名称) :

你公司报送的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及其有关资料收悉。经初步审核,你公司 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申报情况应调整如下:

  一、本年度利润总额: 元;
  二、本年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 元;
  三、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元;
  四、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调增(减)额: 元;
  五、本年度实际应纳税所得额: 元;
  六、本年度应纳所得税额: 元;
  七、本年度减(免)所得税额: 元;
  九、本年度实际应纳所得税额: 元;
  十、本年度境外应补所得税额: 元;
  十一、本年度政策性抵免所得税额: 元;
  十二、本年度已预缴所得税额: 元;
  其中:已预缴季度所得税额: 元;
  已补缴年度所得税额: 元;
  十三、本年度应补所得税额: 元;
  十四、其他:  
你公司已补税额与本通知中确定的应补税额不符,应按照本通知确定的数额,于5月31日前,将尚须补缴的所得税税款自行缴纳入库。特此通知,请依照执行。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及公章

年 月 日



告知事项:
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主管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在缴纳或者解缴税款或提供相应的担保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税事宜通知书
(b类企业适用)
(企业名称) :

你公司按 (所得税计征方法) 征收企业所得税,报送的 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及其有关资料收悉。经初步审核,你公司 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申报情况应调整如下:

  一、按核定利润率方法征收企业所得税适用  
  (一)本年度收入总额: 元;
  (二)本年度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元;
  二、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方法征收企业所得税适用  
  (一)本年度经费支出总额: 元;
  (二)本年度换算的收入总额: 元;
  (三)本年度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元;
  三、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元;
  四、本年度应纳所得税额: 元;
  五、本年度减(免)所得税额: 元;
  六、本年度实际应纳所得税额: 元;
  七、本年度已预缴所得税额: 元;
  其中:已预缴季度所得税额: 元;
  已补缴年度所得税额: 元;
  八、本年度应补所得税额: 元;
  九、其他:  
你公司已补税额与本通知中确定的应补税额不符,应按照本通知确定的数额,于5月31日前,将尚须补缴的所得税税款自行缴纳入库。特此通知,请依照执行。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及公章
年 月 日
告知事项:
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主管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在缴纳或者解缴税款或提供相应的担保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附件2: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税事宜通知书
(a类企业适用)
(企业名称) :

你公司报送的 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及其有关资料收悉。经初步审核,你公司 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申报情况应调整如下:

  一、本年度利润总额: 元;
  二、本年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 元;
  三、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元;
  四、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调增(减)额: 元;
  五、本年度实际应纳税所得额: 元;
  六、本年度应纳所得税额: 元;
  七、本年度减(免)所得税额: 元;
  九、本年度实际应纳所得税额: 元;
  十、本年度境外应补所得税额: 元;
  十一、本年度政策性抵免所得税额: 元;
  十二、本年度已预缴所得税额: 元;
  其中:已预缴季度所得税额: 元;
  十三、本年度应退所得税额: 元;
  十四、其他:  
你公司应于5月31日前来我局办理有关退税事宜。特此通知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及公章
年 月 日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税事宜通知书
(b类企业适用)
(企业名称) :

你公司按 (所得税计征方法) 征收企业所得税,报送的 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及其有关资料收悉。经初步审核,你公司 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申报情况应调整如下:

  一、按核定利润率方法征收企业所得税适用  
  (一)本年度收入总额: 元;
  (二)本年度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元;
  二、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方法征收企业所得税适用  
  (一)本年度经费支出总额: 元;
  (二)本年度换算的收入总额: 元;
  (三)本年度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元;
  三、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元;
  四、本年度应纳所得税额: 元;
  五、本年度减(免)所得税额: 元;
  六、本年度实际应纳所得税额: 元;
  七、本年度已预缴所得税额: 元;
  其中:已预缴季度所得税额: 元;
  已补缴年度所得税额: 元;
  八、本年度应补所得税额: 元;
  九、其他:  
你公司应于5月31日前来我局办理有关退税事宜。特此通知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及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3: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核定通知书


(企业名称) :
由于你公司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五条、十六条规定办理 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申报,经催报仍未申报,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核定你公司 年度所得税应纳税额为 元,扣除该年度已预缴的所得税 元,应补缴税款 元,限于 年 月 日前将该税款补缴入库。
特此通知,请依照执行。



告知事项:
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主管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在缴纳或者解缴税款或提供相应的担保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