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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4:28:21  浏览:974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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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办法》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为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贯彻落实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我部制定了《卫生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卫生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加强卫生监督执法,落实执法责任制,提高执法质量和效率,根据《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卫生监督执法考核评议是指卫生行政部门对本级执法机构和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执法情况进行的考核评议。
第三条 卫生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应当严格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卫生监督执法考核评议工作的领导,成立以卫生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考核评议领导小组,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考核评议内容和基本要求
第五条 卫生监督执法考核评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卫生监督执法制度;
(二)卫生行政许可;
(三)日常卫生监督检查;
(四)卫生行政处罚;
(五)举报投诉案件处理;
(六)卫生监督稽查工作。
第六条 卫生监督执法制度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按照《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健全相关制度;
(二)内容合法有效,无与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情形。
第七条 卫生行政许可工作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程序合法;
(二)依法公示相关许可事项,公开相关信息;
(三)依法受理申请,无超越法定权限受理的或者对符合法定条件不予受理等情形;
(四)依法履行告知的义务,保障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无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情形;
(五)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无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行政许可、逾期做出行政许可、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等情形;
(六)卫生行政许可档案所需相关资料齐全规范。
第八条 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开展卫生监督检查应当依法履行法定职权,遵循法定程序,符合规范要求,及时作出处理意见;
(二)建立健全日常卫生监督检查档案;
(三)按时完成上级交办的执法工作,及时上报处理情况,及时完成督办案件;
(四)对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及时进行查处。
第九条 实施卫生行政处罚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处罚主体合法,被处罚主体认定准确;
(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能够证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程度和后果;
(三)程序合法,应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的步骤实施行政处罚;
(四)适用法律正确,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五)无应当处罚而未处罚的情形;
(六)各种法律文书的制作应符合要求;
(七)已执行的行政处罚案件及时结案并按照相应要求进行装订、归档;
(八)涉嫌犯罪的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条 投诉举报工作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受理查办制度;
(二)有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受理举报投诉工作;
(三)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
(四)对举报投诉案件依法处理,无拒绝、推诿等情形;
(五)对投诉举报案件查办情况及时反馈。
第十一条 卫生监督稽查工作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一)按照《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规范》要求组织开展稽查工作;
(二)对已发现的违反卫生监督行为规范的及时纠正,无故意隐瞒、不处理的情形;
(三)及时对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监督执法年度考核评议确定为不达标:
(一)出现重大执法过错造成严重影响,经查证属实的;
(二)采集、统计、上报法定卫生监督统计报表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三)其他严重违规情形的。
第十三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考评内容,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本地监督执法考核评议的具体内容及评分标准。

第三章 考核评议的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本级执法机构和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监督执法情况按本办法规定的内容和要求每年进行考核评议。
第十五条 卫生监督执法考核评议应当采取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法,日常考核结果应当按一定比例计入年度考评成绩。
卫生监督执法考核评议的结果分为优秀、达标、不达标三档。
第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卫生监督执法考核评议档案,如实记载平时专项执法检查、大要案调查处理等日常考核情况,作为年度考核评议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可以通过随机抽查案卷、查阅执法档案、投诉举报处理记录、发放调查问卷、现场检查、走访执法相对人和业务测试等方式,开展卫生监督执法考核评议。
第十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将考核评议结果予以通报,并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年于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卫生监督执法考核评议总结上报卫生部卫生监督局。

第四章 奖 惩
第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卫生监督执法考核评议激励机制。对考核评议结果优秀的单位,应当通报表彰、奖励。对不达标单位应当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条 在卫生监督执法考核评议过程中,卫生行政部门发现已办结的案件或者执法行为确有错误的,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追究。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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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信息化建设“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信息化建设“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通知
国中医药发〔2007〕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我局制定的《中医药信息化建设“十一五”规划纲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中医药信息化建设“十一五”规划纲要

中医药信息是医药卫生事业的重要基础信息,大力推进中医药信息化是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重要保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措施。
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创新和信息网络的广泛普及,中医药信息化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效。中医药政务信息化建设已经启动,在网络建设和现代办公技能等方面取得一定进展;中医药应用网络初具规模,中医医院信息管理、中医医疗质量监测网络、中医药继续教育网络、中药信息网络等建设初见成效;中医药信息资源建设得到加强,中医药统计信息、中医药文献、中医药法规等数据库初步建立;国家和有关部门相继制定颁布了一些中医药信息方面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这些都为中医药信息化建设进一步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但从整体上看,各地区中医药信息化发展还不平衡,中医药信息化建设与中医药事业发展还不相适应。一些地方和部门对中医药信息工作认识不足,基础建设还相对薄弱,中医药信息标准与规范尚待完善,中医药信息队伍建设有待加强。
“十一五”期间,是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重要时期。充分利用信息技术,促进中医药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共享,加快中医药信息化建设,对于提高中医药科学管理水平和创新能力,促进中医药事业加速发展,实现中医药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加快中医药信息化建设,适应中医药事业发展,根据《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和《中医药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制定本规划纲要。
一、指导思想和建设目标
“十一五”中医药信息化建设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按照统筹规划、资源共享、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方针,加强中医药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中医药信息化水平,推动中医药行业管理效率、服务水平和创新能力的提升,促进中医药事业又好又快地发展。
“十一五”中医药信息化建设目标:中医药电子政务系统得到完善,逐步实现办公自动化、信息交换和资源共享,提高办事效率和管理水平。中医医疗服务信息系统不断加强,逐步完善医院信息系统功能规范和标准,实现中医医院信息化管理。中医药信息资源库建设取得明显进展,建设一批影响全行业、支撑中医药主要业务的基础性、战略性数据库,使中医药行业信息基础资源建设迈上一个新台阶。中医药信息标准化水平得到较大提高,形成一批中医药信息建设示范基地,基本建立起覆盖中医药医疗、教育、科研、管理以及对外交流与合作等多方面的较为全面的中医药信息网络平台,使信息技术在中医药防病治病的实际应用上取得创新性进展。初步建立适应中医药事业发展要求,满足政府、社会和公众需求,高效便捷的中医药信息化体系,推动中医药行业信息化整体水平的提高。
二、主要任务
(一)中医药电子政务系统建设
——办公自动化。完善办公业务软件,建立统一的公文处理和信息交换平台,实现机关办公业务的自动化、数字化和网络化,节约行政管理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中医药政府网站。积极推行政务信息公开,增强中医药管理的透明度,完善服务功能,扩大服务范围,提升公共服务能力,为公众咨询、网上办理中医药业务提供统一平台,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和服务型政府建设。逐步建立以省级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为主体,与相关部门联络通畅、协同关联的中医药政府网站群。
——中医药行政管理网络。整合各类中医药行政管理应用系统,开展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应用工作,实现各级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的互联互通,形成具备数据处理、资源共享、网上办公等功能的中医药行政管理网络。依托中医药电子政务平台,促进和规范各级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政务信息传输与交流,使中医药行政管理、应急指挥和快速反应能力进一步提高,为各级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服务提供技术保障。
(二)中医药公共信息系统建设
——中医药统计信息网络。建立中医药综合统计信息网络报送体系,完善中医药统计信息网络报送规范,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使用统一的中医药统计信息管理软件,充分利用国家统计信息资源,为中医药科学决策服务。
——中医医疗质量监测网络。进一步加大中医医疗质量监测系统项目的管理力度,加快中医医疗质量监测中心的信息化建设步伐,完善中医医疗质量监测系统,进行中医医疗质量监测数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的升级换代。有条件的省(市、区)应建立本地区的医疗质量监测中心,实现监测数据库上报的网络化。
——中医药信息基础数据库。建立完整的中医药数据体系,完善并充分发挥中医药统计信息数据库、中医药文献数据库、中医药专业技术标准与规范数据库、中医药机构数据库、中医药专业技术人才数据库、中医药政策法规数据库、中医药科研数据库、中医药教育数据库、中药数据库、中医方剂数据库、中医临床数据库、公共与行政管理数据库、中医药国际交流与合作数据库等基础数据库在中医药事业发展中的作用,形成可持续发展机制。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进一步加强中医古籍文献数据的挖掘和集成,加速中医药资源的数字化进程。
——中医药数字图书馆和博物馆。建立中医药电子文献资源共享平台,提供中医药文献信息资源的网络服务。充实并完善中医药数字图书馆和博物馆,充分发挥中医药数字图书馆和博物馆的网络宣传和教育作用,提高中医药信息资源的管理水平和公众对中医药的认知度。
(三)中医医疗服务信息系统建设
——中医医院信息管理系统。根据医院的功能定位和发展趋势,制订医院信息系统建设规划,整合开发具有中医药管理特色、适合中医、中西医结合以及民族医疗机构特点的医院信息管理系统。改进和不断完善医院信息管理程序和机制,在全国范围内,基本实现中医医院管理信息化,不断提高信息化应用和管理水平。
——中医药医疗服务信息网络。加强中医药医疗服务信息网络建设,规范中医药医疗服务信息网络管理,开展网络预约挂号、社区卫生服务、远程医疗会诊、专家在线咨询等,不断提高中医药医疗信息网络服务水平,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方便、优质的中医医疗保健服务。
——智能化辅助中医诊疗系统。整理开发名老中医及专家诊疗系统,规范智能化辅助中医诊疗系统的研究,努力建立并积极推广能够体现中医辨证规律、充分运用中医中药理论特点的智能化辅助中医诊疗系统。研究开发中医诊疗仪器和设备,促进中医诊疗技术现代化。
——电子病历。完善和规范中医电子病历信息标准,积极推广和应用电子病历,建立具有中医特点的包括四诊、辨证、立法、处方等内容的电子病历信息系统,为实现医疗信息共享创造必要的条件。
(四)中医药科技和教育信息系统建设
——中医药科技信息系统。进一步加强中医药科技信息系统的研制工作,完善和推进中医药行业的科技管理信息化和网络化。推进中医药学科数据体系建设,制定中医药科学信息术语标准,完善科技信息查新系统,搭建中医药科技信息研究支撑平台,开展中医药科学数据分析与挖掘研究,提高科研数据库的使用能力。整合科技资源,建立基于国际互联网的中医药科研成果推广平台和国际传统医学科技信息管理与利用平台,提高科技项目管理水平和效率。
——中医药继续教育信息系统。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网络教育资源,采取政府主导、企业参与、多方协作的模式,逐步建立和完善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信息网络。积极开发和推广中医药电子课件和传媒系统,充分利用中医药校园网络资源,满足乡村医生、社区医生、专科医生等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中医药教育的需要。利用信息网络技术,加强对继续教育项目申报、审定、实施、检查与评估的管理,提高中医药继续教育管理水平。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进一步提高对中医药信息工作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实行中医药信息工作领导责任制。坚持以需求为导向,以应用促发展,充分发挥统筹规划、科学管理、宏观决策的作用。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和中医药机构要切实加强本地、本单位中医药信息化建设的领导,建立领导机构和管理协调机制,设立信息管理部门或配备专职人员,承担并负责中医药信息化具体工作。积极引导学术团体参与中医药信息化建设,充分发挥学术团体在行业信息化建设中的作用。
(二)加快人才队伍建设
积极引进和培养中医药行业信息化专业人才,将中医药信息化培训列入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管理,采取多种形式,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对中医医院院长等人员的信息技术培训。鼓励和引导中医药院校开设中医药信息管理专业,培养一批既懂中医药业务又懂信息技术的复合型人才。逐步规范中医药行业信息人才的使用制度,不断巩固和扩大中医药信息化队伍。对于在信息化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三)做好经费保障工作
建立中央和地方多级财政投入机制,各地中医药事业经费中应规定适当比例用于中医药信息化建设。信息化建设经费要纳入年度预算。坚持信息化技术支持和运行维护社会化、专业化的方向,积极开辟多种资金筹集渠道,充分利用企业和社会力量,扩大资金来源,确保稳定的信息化建设经费投入。加强信息化建设的资金管理,规范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四)完善规范制度建设
根据中医药信息化建设的需要,有计划制定一批体现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的中医药信息标准和规范。重点开展中医药信息化规章制度、中医药信息平台技术规范、中医药数据库技术标准的制定。加强自主研制开发的中医药信息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加强网络信息安全制度建设,建立和完善网络信息安全防御系统,不断提高网络安全防御水平,确保中医药网络信息安全。




黄山市中心城区生活垃圾管理暂行规定

安徽省黄山市人民政府


转发市市容局《黄山市中心城区生活垃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黄政办〔2003〕1号

 

屯溪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市容局制定的《黄山市中心城区生活垃圾管理暂行规定》业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黄山市中心城区生活垃圾管理暂行规定》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元月二十三日

 


黄山市中心城区生活垃圾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黄山市中心城区生活垃圾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结合我市中心城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中心城区生活垃圾,是指中心城区各单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及为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废弃物。
本市中心城区生活垃圾管理范围东到篁墩,南至徽杭线以南0.5公里,西至梅林、占川、机场一带,北至皖赣铁路线以北0.5公里。
第三条 市市容环境管理部门、屯溪区人民政府分别负责中心城区的生活垃圾处置管理工作。
(一)市市容环境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中心城区主次干道的清扫保洁工作;
(二)屯溪区人民政府负责居民小区、小街小巷、新安江河道(屯溪段)、城郊结合部及所辖乡镇的清扫保洁管理工作;
已实施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三)公共场所、公共绿地及绿化带由管理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四)集贸市场由管理或经营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五)过境公路、机场大道由市公路部门负责清扫保洁;黄口旅游度假区由黄口旅游度假区管委会负责清扫保洁;
(六)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负责其内部和卫生责任区的清扫保洁;
(七)各类摊点、售货亭、电话亭由从业者负责清扫保洁;
(八)建筑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第四条 任何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向市市容环境管理部门申报生活垃圾产生量和运输方案,按批准的方案运往处置地点。
第五条 中心城区居民或单位必须按市容环境管理部门规定的地点、时间和要求,将生活垃圾袋装后倒入垃圾容器或者指定的生活垃圾收集点,不得擅自乱倒。对无条件运输生活垃圾的单位,可以委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代为运输。
第六条 工业垃圾、医疗卫生垃圾、建筑垃圾及其它有毒、有害废弃物应当按照环境保护和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混入生活垃圾中或任意排放、遗弃。
第七条 运输生活垃圾的车辆必须保持车容整洁,加盖密封运输。运输途中不得扬、撒、泄漏。
第八条 中心城区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建设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并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环境卫生设施,由各单位负责建设管理;
(二)各类集贸市场的环境卫生设施,由集贸市场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建设管理;
(三)旅游景点、文化体育娱乐及其他人流集散等场所的环境卫生设施,由其管理部门或经营单位负责建设管理;
(四)火车站、汽车站、机场、码头等交通集散地的环境卫生设施,由其管理单位负责建设管理;
(五)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加强对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保持其整洁完好和有效使用。
第九条 市市容环境管理部门、屯溪区人民政府应当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加强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条 本规定由市市容环境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