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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07年粮食财会工作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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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07年粮食财会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07年粮食财会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粮办财〔2007〕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
《2007年粮食财会工作要点》已经国家粮食局领导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2007年粮食财会工作要点




2007年,粮食财会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全国粮食局长会议精神,围绕粮食流通工作重点,切实抓好各项粮食财会工作。

一、继续做好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的集中管理工作,研究企业经营性粮食财务挂账的处理办法

全面完成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从企业剥离、上划到县以上(含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集中管理工作,做好政策性挂账集中管理后有关财务处理和会计信息统计工作,准确反映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变化情况。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完善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消化处理的具体措施。结合粮食财务挂账清理认定和政策性挂账从企业剥离工作,核实企业经营性粮食财务挂账,积极研究企业经营性财务挂账的处理办法,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二、落实国有粮食企业富余人员分流安置资金,切实做好职工的社会保障和再就业工作

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6〕16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等六部门下发的《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国粮财〔2006〕123号)文件精神,用好现行支持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有关政策,争取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积极筹集国有粮食企业分流安置职工的资金,做好富余职工分流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继续协商有关部门从粮食风险基金中专项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企业分流安置职工。指导国有粮食企业做好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各项扶持政策,为下岗职工再就业创造良好条件。指导国有粮食企业充分利用现有资产开展多种经营,增加就业岗位,安置富余职工,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三、加强对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指导,研究和探索粮食企业国有资产经营和监管的有效形式和办法

继续加强对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改制工作的指导,积极推进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严格按照国务院和有关部门的文件精神,规范企业改制,妥善处理好有关政策的衔接,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认真做好改制企业的国有资产评估和清产核资工作,确保国有资产安全。配合有关部门理顺国债投资、世行贷款投资形成的粮食仓储资产的产权关系,为推进国有粮食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创造条件。加强对国有粮食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情况的调研和检查,及时纠正各种违规行为。积极探索粮食企业国有资产的经营和监管的有效形式和办法,确保国有资产出资人到位。积极推进国有粮食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建设。

四、争取和落实支持粮食产业化发展的财政、金融和税收政策,促进粮食产业化发展

继续加强与农业发展银行的沟通和协调,积极发挥粮食政策性信贷资金的作用,建立粮食信贷资金支持粮食产业化发展的机制。在已公布第一批重点支持的粮食产业化企业的基础上,联合农业发展银行共同审核确定第二批重点支持的粮食产业化企业,并落实粮食信贷资金支持产业化企业发展的政策。根据粮食产销衔接、粮食产业发展和粮食宏观调控的需要,在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积极争取财政部门和金融机构的支持,重点扶持一批产业化骨干龙头企业,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加快发展,为粮食宏观调控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

五、指导国有粮食企业加强财务管理,认真做好扭亏增盈工作

认真搞好粮食财务信息统计和财务分析工作,特别是选择部分重点国有粮食企业进行经营情况分析,及时掌握企业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为领导决策和粮食宏观调控服务。指导粮食企业贯彻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关于粮油有关业务会计处理的规定》,规范会计核算,做好新旧会计制度衔接工作。加强财会理论研究,搞好财会人员队伍建设,通过粮食财会知识竞赛、财会研讨班等多种形式,促使粮食财会人员熟悉掌握财经法规和会计制度,进一步提高财会管理水平。

加强对国有粮食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的指导,建立扭亏增盈工作信息通报制度;指导各地积极落实各项财务政策,筹集粮食收购资金,支持企业搞好粮食购销,开展多种经营;指导企业加强财务管理,降低成本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六、配合有关部门完善相关粮食财务政策,为粮食宏观调控和粮食流通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配合财政部门加强对粮食风险基金的监管,确保粮食风险基金及时、足额到位。及时掌握各地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情况,指导各地用好粮食风险基金,充分发挥粮食风险基金在促进粮食宏观调控和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发展的重要作用。及时了解国有粮食企业在执行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过程中的有关财务政策落实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完善相关财务政策,督促费用、利息补贴及时足额拨付到位。了解和掌握国有粮食企业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协调和配合财税部门完善粮食企业有关税收政策,为发挥国有粮食企业市场主渠道作用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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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应用遥感技术开展第六次土地执法检查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关于应用遥感技术开展第六次土地执法检查的通知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辽宁、黑龙江、上海、浙江、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四川、新疆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经研究,部决定应用卫星遥感技术在北京等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部分市、区,对2004年10月至2005年10月期间建设用地变化情况,开展第六次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目的及原则


此次应用卫星遥感技术开展土地执法检查,是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及2005年全国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巩固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成果,积极参与宏观调控,发现和依法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增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管地和单位、个人依法用地的观念,切实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检查按照加强领导、统一部署、协调配合、及时处理、讲求实效、依法行政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二、检查的方式、范围、内容及时间


(一)检查方式


检查采取地方自查和部督查验收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以地方自查为主,部督查为辅,检查结果由部予以验收。自查工作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领导,各有关城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部组织有关业务司局组成督查组到有关省(城市)进行督查。


(二)检查范围


此次检查的范围是,2004年10月至2005年10月期间卫星遥感监测图片(以下简称卫片)反映的有关城市新增建设用地情况。


(三)检查内容


检查按照部《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方案》进行,内容主要包括卫片图斑所涉及地块的使用是否经过批准,用地审批是否合法,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经过批准使用的地块是否存在骗取批准、超占土地、擅自改变用途,对卫片图斑监测到的土地违法问题通过动态巡查是否予以发现等情况,部督查还包括对土地违法行为是否依法得到及时处理等内容。


(四)检查时间


按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方案》,2006年3月初至6月底为地方自查阶段。6月30日前完成检查情况汇总分析报告及《变化图斑情况统计表》、《卫片执法检查数据汇总表》、《违法用地数据汇总表》并报部执法监察局。9月30日前完成对土地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将土地违法行为调查处理情况及《违法用地调查处理情况汇总表》报部执法监察局。


部将于2006年6月下旬开始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情况进行督导,10月上旬进行检查。


三、几点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成立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并及时向当地政府领导汇报,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与支持。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部的统一部署和工作方案的要求,认真动员,周密计划,精心组织实施,并协助部做好督查工作。涉及的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成立的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除应由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外,还要以执法监察和地籍管理部门为主,耕地保护、土地利用和土地规划等部门参加,抽调政治强、业务精的人员作为小组成员,做到人员落实、任务落实、责任落实、经费及设备保障落实,确保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顺利进行。


(二)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卫片执法检查涉及土地管理工作的方方面面,时间紧、任务重。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统筹安排、合理分工,涉及的业务部门要在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组织和领导下,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地籍管理部门负责对图斑涉及地块的外业核查测量;耕地保护和土地利用部门负责对地块是否经过依法批准和供地进行审核;规划部门负责对地块的审批及使用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进行审核;执法监察部门负责对新增建设用地的合法性进行审核以及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查处。有关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结合具体情况对各部门的分工做出适当调整。


(三)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各地接到《通知》后,应立即着手组织实施卫片执法检查工作。为确保部的卫片执法检查和数据汇总分析工作顺利进行,各地须按时完成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并按工作方案的要求上报检查成果报告和汇总分析报告。各地要仔细研究和准确理解填表说明和各项指标含义,正确、认真填写汇总报表,不得人为修改统计数据和报表栏目,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对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供的统计数据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各地报部的检查成果报告,必须实事求是,不得虚报、瞒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汇总分析报告不仅要进行数据汇总,而且要有分析。要研究当地土地利用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土地违法的特点和产生的原因以及相应的对策。对土地违法性质的认定,要严格按照部执法监察局培训时确定的标准执行。


(四)依法严肃查处土地违法行为。要重点查处违反《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非法批地、管地、用地,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非法批地、用地,违反国家产业政策非法批地、用地,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擅自下放土地审批权,规避法定审批权限将单个建设项目用地拆分审批,违反规定出让国有土地,圈占集体土地,以租代征集体土地,非法占用基本农田进行非农业建设,严重侵害群众利益、引发群体性恶性事件等土地违法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土地违法行为,应依据《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国土资发[2005]176号)及时予以立案,依法进行处理。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增强信心,克服畏难情绪,排除各种干扰,坚决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并依法处理到位。典型案件要公开处理,真正起到查处一案、震慑一方、教育一片的作用,切忌执法检查走过场。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查处既要对事也要对人,防止出现重检查、轻处理,重经济处罚、轻追究违法者党纪政纪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现象。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领导汇报对土地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和追究有关违法当事人党纪政纪责任以及刑事责任的意见和建议。对应依法处理而有关地方不予处理的,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责令其改正;对不依法处理并严重失职的,应追究有关主管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必要时可报请国土资源部予以调查处理。


附件:1.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方案


2.卫片执法检查涉及的有关城市名单


3.变化图斑情况统计表


4.卫星遥感监测执法检查数据汇总表


5.违法用地数据汇总表


6.违法用地调查处理情况汇总表


 

二〇〇六年三月九日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地方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地方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的通知

淮政办〔2009〕39 号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淮北市地方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八日

淮北市地方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方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以下简称安全监控系统)管理,确保发挥应有作用,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 号)、国务院安委办《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装备联网和维护使用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6〕21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方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管理活动。



第三条 市、县(区)煤炭局、各地方煤矿必须装备安全监控系统,建立安全监控中心,形成市、县(区)、矿三级安全监控网络。市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建设和联网工作,由市煤炭管理部门统一规划;县(区)煤炭管理局和各地方煤矿的安全监控系统在市、县(区)煤炭局指导下规划和建设。安全监控系统实行有线传输,有关单位及各地方煤矿必须与网络运行商签订服务协议,并按期缴纳费用,切实保障网络的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应当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市、县(区)煤炭局、各煤炭企业所属集团公司、各地方煤矿必须加强安全监控系统管理,明确责任,充分保证系统运行所需的资金和人员,制定系统的安装、使用、维护制度和相应的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确保系统安全、可靠、正常运行。安全监控系统必须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具备“四证一标志”(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产品质量计量合格证、防爆合格证和 MA 标志),软件接口协议符合联网要求。



第二章 设计、安装、使用与维护



第五条 煤矿安装安全监控系统必须由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专项设计方案,由县(区)煤炭局初审并报市煤炭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按照设计进行相应的安装工作。设计方案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对安全监控系统的设备、种类、数量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断电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布置图应当标明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控制器、分站、电源、中心站等设备的位置、接线、断电范围、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传输电缆、供电电缆等;断电控制图应当标明甲烷传感器、馈电传感器和分站的位置断电范围、被控开关的名称和编号、被控开关的断电接点和编号;并须编制设备清册、单价、数量及系统概算表。



第六条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煤矿装备的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备下列基本功能:



(一)具有对矿井总回风巷、水平及采区每翼回风巷、采掘工作面进回风巷中的风速、瓦斯、温度等模拟量的采集、监测功能;



(二)具有对矿井负压和主要通风机电压、电流、功率模拟量的采集、监测功能;



(三)具有对井下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风门开关和通风、排水、提升、运输系统主要机电设备开停等开关量监测和累计量监测功能;



(四)自燃发火倾向严重的矿井具备通风压差、温度、一氧化碳、氧气等模拟量监测功能;



(五)受水威胁严重的矿井具备水仓水位检测、累计量监测功能,有承压挡水墙的矿井具备水头压力监测功能;



(六)对井下监测地点监测数据超限和故障异常具有井上、下同步声光报警功能与故障断电闭锁功能;



(七)具有瓦斯断电仪和瓦斯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



(八)具有断电状态和馈电状态检测、报警、显示、存储和打印报表功能;



(九)具有互联网功能,实现内外部网络互联;



(十)监控中心主机应不少于 2 台,1 台工作,1 台备用。



第七条 安全监控系统的安装必须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一)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具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MA),安装前要在地面经 48 小时的通电运行,经测试性能可靠、工作稳定,方可安装;



(二)安全监控设备要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和《产品说明书》的规定安设。安设范围必须覆盖全部采掘工作面、要害场所及主要设备;



(三)编制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安设位置,动力开关、被控开关的安设地点,信号电缆、电源电缆的敷设,监控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附详细布置图;



(四)安设安全监控设备时,必须编制安全监控设备安装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安装,调试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调试不合格的,必须立即更换或上井检修鉴定;



(五)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制开关的负荷侧;拆除或改变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的电源线及控制线、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安全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必须经矿长同意,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六)断电仪主机(监控分站)应当安设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检验的顶班完好、支护完整、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安设时应当设置支架或吊挂,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



(七)甲烷传感器应当垂直悬挂,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侧壁不小于 200mm;掘进工作面的甲烷传感器,不得悬挂在风筒的同一侧,禁止用新鲜风流直接吹甲烷传感器。第八条 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等规定,下列场所必须增设相应传感器:



(一)长距离煤巷及半煤岩巷道掘进,每达 500 米巷道增设一个甲烷传感器,其报警浓度、断电浓度、断电范围和复电浓度与回风流甲烷传感器相同;



(二)采动卸压带、地质构造带、采掘面过老巷、采空区、钻场、距突出煤层法距小于 15 米的顶底板岩巷掘进工作面等处必须增设甲烷传感器,其设置方案由煤矿总工程师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编制专门措施;



(三)瓦斯抽采系统的主干管必须安装瓦斯计量传感器,按规定测定瓦斯抽采量。



第九条 安全监控系统监控的馈电开关和起动器的工作状况,每月应当进行不少于一次的检查,并做好记录,确保瓦斯超过规定后被控开关动作灵敏可靠。



第十条 安全监控系统必须按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新系统及原系统改造的催化燃烧型甲烷传感器调校时间为 10 天;未经改造的在用系统的各类传感器调校时间为 7天。甲烷传感器应当在井下调校,调校的同时应当测试瓦斯断电闭锁功能和数据跟踪误差。



第十一条 安全监控系统必须由现场设备完成甲烷风电闭锁功能。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掘进工作面或者回风流中甲烷浓度大于 3.0%,必须对局部通风机进行闭锁,需要启动必须通过密码操作软件或使用专用工具进行人工解锁;当掘进工作面或者回风流中甲烷浓度低于 1.5%,自动解锁。



第十二条 甲烷、温度、风速、负压、一氧化碳等重要测点的实时监测数值存盘记录应保存一个月以上,模拟量统计值、报警/解除报警时刻及状态、断电/复电时刻及状态、馈电异常报警时刻及状态、局部通风机、风筒、主要通风机、风门等状态及变化时刻、设备故障/恢复正常工作时刻及状态等记录应当保存 1年以上。当系统发生故障时,丢失上述信息的时间长度应当不大于 5 分钟。每 3 个月对数据进行备份,备份数据的时间应当不少于 2 年。



第十三条 安全监控系统的监控中心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监控中心机房要有可靠的空调装置,环境条件应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中 4.2.1的要求,机房设备要有完善的保护接地,接地极和接线母线要符合规定,设备要有良好的接地避雷装置;



(二)监控中心主机及联网主机必须双机备份或多机备份,主机及备用机必须配置不间断电源,当电网停电后,系统必须保证正常工作时间不小于 2 小时;监控中心应 24 小时连续正常工作,从工作主机故障到备用主机投入正常工作时间应当不大于 5分钟;



(三)监控中心监控主备计算机不得用于与监控无关的事;



运行的计算机应定期维护,监控主备机定期轮换运行,正常情况下,不超过 3 个月轮换一次,并作好记录;



(四)监控中心交流电源应有过压、欠压、避雷和漏电保护的配电柜,双路电源供电;当电网发生故障,线路恢复供电后,应当及时检测电源电压,防止因电网电压的变动,损坏设备或影响设备正常运行;



(五)UPS 电源应定期测试主要技术指标,当性能指标达不到要求时,要及时更换;



(六)调制解调器的接收、发送信号应定期进行测试,一般时间间隔不超过一个月,检查信号幅度大小是否适宜,频率是否正确;



(七)监控中心设备的绝缘电阻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接地线的接地电阻每年至少测定一次,其电阻值必须小于 2Ω;



(八)必须按照技术措施及有关规定进行监测场所的定义;对变更监测场所的测点,要在中心运行日志中详细记录下来,以便查找;系统中不用的测点名称及图形,要及时修改和删除,但相关资料的保存应当按有关规定执行;



(九)安全监控系统网络信息设备,要保持正常运行,不得随意停电,如发现设备故障,要及时与上一级安全监控网络中心联系,并做好运行记录;



(十)监控中心所有设备必须有维护及测试记录,并经技术员审核签字,以供考察各设备的技术状况。



第十四条 安全监控系统的使用必须达到下列基本要求:



(一)严格执行设备监控与人工监控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二者统筹兼顾;



(二)安全监控设备由现场的当班区队、班组负责保管和使用;当班的班组长每班至少对所监管范围内的安全监控设备及电缆进行一次外观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矿监控中心汇报,并协助处理;



(三)采掘工作面等需要经常移动的传感器、电缆,由当班班组长负责按规定移动,并向矿监控中心汇报,矿监控中心及时通知市、县(区)监控中心,严禁擅自停用;



(四)开展全员安全监控系统运行、维护基本知识教育,促使每个员工了解掌握安全监控设备的使用和维护;



(五)瓦斯检查员在完成正常检查工作的同时,还必须检查所检查范围的安全监控设备及电缆是否正常,使用光学甲烷检测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当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及时采取安全措施的同时将检查结果报矿监控中心;瓦斯检查员必须将所检查范围的安全监控设备的使用情况作为检查汇报内容之一,认真填写检查记录。



第十五条 安全监控系统的维护必须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一)市地方煤矿安全监测检验中心设立专职人员,负责全市安全监控信息网络系统及矿端上传服务器和防病毒软、硬件的维护工作,指导各矿相关部门及时排除系统网络传输故障,保障网络信息畅通;各矿必须与市地方煤矿安全监测检验中心签订监控系统维护协议;



(二)建立安全监控设备的定期调试校正制度,所有调校及测试必须建立专门记录,报矿长、总工程师审阅;安全监控设备投入运行的最初 2 日内进行第一次调试、校正,以后每月至少 1次;甲烷等各类传感器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定期进行调试、校正;



(三)建立安全监控系统的定期巡查、检修制度,每次检查、检修均应当建立专门记录,报矿长、总工程师审阅。煤矿每天有专人对安全监控系统进行全面检查;每半年将井下有关监控设备按计划分批运到井上进行全面检修、清理、调试、校正;



(四)安全监控设备维护人员必须 24 小时值班,设备发生故障时应及时处理。在处理故障期间,应当有安全措施,并认真填写故障登记表;在井下无法处理时,应当在 8 小时内更换;



(五)煤矿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备用安全监控设备、零配件材料和维修校正用仪器仪表,以保证安全监控设备的正常工作;



(六)安全监控设备的拆除工作由专职维护人员负责;检修、拆除、改变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器设备及电源线、控制线,需要停止安全监控设备运行时,必须报矿监控中心,制定安全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同专职维护人员共同处理。



第十六条 安全监控设备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申请报废更新。



(一)设备老化、技术落后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



(二)监控装置在使用过程中,严重失爆而无法修复的;



(三)遭受意外灾害,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



(四)一次修理费用超过设备原值 80%以上的;



(五)不符合国家规定及行业标准规定应淘汰的。



第三章 运行管理和信息处理



第十七条 各级安全监控中心应当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系统操作、维护人员。煤矿安全监控中心和生产调度系统要联合值守、统一指挥。各矿配备系统操作人员不少于 7 人,维护人员不得少于 4 人,并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一通三防”、电器控制、安全监控系统运行基本知识和计算机操作应用技能;



(二)具备高中或者中专以上学历和2年以上现场实践经验;



(三)经过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第十八条 各级监控中心实行每天 24 小时值班,每班至少各有 1 名操作、1 名维护人员;每班值班人员,必须认真浏览分析监视器显示的监控信息数据变化情况,详细记录系统运行状态,及时接收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电子邮件或各种文件、指令、通知书等。各级监控中心接到系统超限报警、断电信号,或发现系统运行不正常,出现无信号、无数据等重大问题,值班人员必须立即查明原因,按应急处置预案对有关作业地点或全矿井作停产处理,处理结果及时报告值班领导,并做好详细记录备案。各级监控中心要按辖区管理权限分别督促矿井对出现的重大问题进行处理,处理结果要存档备案。



第十九条 煤矿安全监控中心按下列程序运行处理:



(一)煤矿安全监控中心值班人员发现瓦斯超限报警,必须立即通知矿调度室,由煤矿值班领导组织处理,采取停止作业、撤出人员、进行处理等措施,并在 6 分钟之内将现场情况和采取的措施及时上报上级安全监控中心,要求以电话或传真上报;要在处理过程中每半小时上报一次,警报消除后的处理结果必须由矿值班领导签字后及时上报上级监控中心备案;



(二)煤矿安全监控中心值班人员发现瓦斯超限断电但馈电传感器显示开关仍然有电的异常信息时,必须立即通知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当系统显示井下某一区域瓦斯超限并有可能波及其它区域时,矿井有关人员应当按瓦斯事故应急预案,利用系统的异地断电功能手动遥控切断瓦斯可能波及区域的电源;



(三)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值班员发现系统无数据,瓦斯曲线不正常及主扇停风、馈断电报警等异常情况,必须立即通知矿调度室,由矿值班领导和安全技术人员组织排查,并在 6 分钟内将有关情况上报上级监控中心,最后处理结果必须由矿值班领导签字后报上级监控中心备案;



(四)煤矿安全监控中心值班人员发现系统软件、硬件故障,应当立即报告矿值班领导报告上级监控中心,并立即启动安全监控系统应急预案,对处理情况每半小时上报一次,直至故障排除。



第二十条 县(区)安全监控中心按下列程序运行处理:



(一)县(区)监控中心是所辖区域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直接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县(区)所有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异常情况的监管,制定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调度值班人员要严格按照岗位责任制认真值守,及时查询工作面瓦斯浓度、局扇开停状态和设备馈断电情况;



(二)值班人员发现瓦斯超限报警,网络通讯中断,或出现无记录、主扇停风、馈断电异常等异常信息时,必须立即下达质询指令,如查证属实,督促矿井采取措施,同时将处理结果向市监控中心及时跟踪上传并备案;



(三)值班人员每班要对辖区内煤矿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值班情况进行不定时查岗,对于无人值班以及脱岗现象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每班还要对所有煤矿的瓦斯、风速、温度、压力等传感器参数定义情况浏览一遍,如发现有违反规定的,要及时处理;



(四)值班人员对市监控中心下达的各类网络处理文书要进行跟踪汇报,重大隐患要进行跟踪处理,及时将处理情况和结果上传市监控中心;



(五)县(区)监控中心每日要重点掌握下列数据及信息,对当月以下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并将每月统计结果上报市监控中心:



1. 瓦斯超限报警矿井、矿次;

2. 瓦斯超限自动断电矿井、矿次;

3. 瓦斯超限报警断电后未能及时恢复矿井、矿次;

4. 矿井主扇运行不正常矿井、矿次;

5. 矿井局部通风机运行不正常矿井、矿次,每月统计结果上报市监控中心。



第二十一条 市安全监控中心按下列程序运行处理:



(一)市监控中心对全市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履行监管职能,值班员要认真履行职责,按规定填写运行日志;每班须将前日辖区所属煤矿安全汇总情况浏览一遍,并认真核对运行日志和汇总记录,发现异常要详细查询,写出报告上报关职能科室及分管领导,并备份存档;



(二)值班人员发现异常报警,立即向报警矿井所属县(区)级管理中心下达质询指令,查证属实、督促县(区)局和直属矿井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必要时可直接督促矿井停产撤人、进行整改处理,最后处理报告应报告分管领导存档备案;



(三)值班人员要按时检查各矿监控中心的人员值班情况,认真浏览监控数据(抽查各县区联网矿井探头位置标注,探头报警数值、基础数据录入情况),认真做好各项记录,每日核对各矿上传隐患处理情况,发现异常要详细查询,落实责任,按规定进行处理;



(四)值班员要严密注意网络安全,如发现有危害网络安全监控系统的活动,入侵他人主机删除文件等行为,要及时处理上报。



第二十二条 建立技术资料管理与使用制度,各级监控中心



获取的各种技术资料都要定期保存,按照质量标准化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以下台帐和图表:



(一)设备、仪器台帐;



(二)传感器检定、使用、管理卡片;



(三)安全监控系统故障登记表;



(四)检修记录、巡查记录;



(五)系统使用情况月报、季报、年报表;



(六)矿井安全监测日报表;



(七)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示意图、安全监控断电控制图、标明井上、下设置的分站、传感器的位置和传输线路等情况;



(八)其他按规定应具备的图纸。



第四章 监管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县(区)监控中心和各地方煤矿新装备或改造升级的安全监控网络系统必须经市煤炭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第二十四条 各地方煤矿要自觉接受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监管监察,对监管监察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要认真处理、及时整改,并将处理结果按程序报各级监管部门和监察机构备案。



第二十五条 市、县(区)煤炭局负责本单位安全监控中心及所辖地方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煤矿必须将安全监控系统运行情况纳入安全质量标准化的检查验收范围,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必须编制安全监控系统发现问题应急处置预案,每年应当按照应急处置预案进行一次预演。



第二十六条 市、县(区)煤炭局和地方煤矿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必须经常通过安全监控系统终端了解矿井安全生产情况;煤矿总工程师要组织有关专业人员经常分析、研究安全监控系统的各类数据,结合井下采掘动态,掌握设备运行、井下气体等变化规律,并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第二十七条 各地方煤矿在用的各类传感器中属于强检的计量仪器、仪表必须按照《计量法》的规定定期计量检定。计量检定不合格的仪器、仪表严禁使用。



第二十八条 高瓦斯矿井,瓦斯监控系统的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标校不及时,致使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的由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视情节严重程度,责令停产整顿不少于 3 日,限 2 日改正,处 100 万以上 15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 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煤矿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重大事故隐患,由煤炭管理部门视情节严重程度,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对拒不执行监管指令,造成严重后果的,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 446 号)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处 50 万以上 200 万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及监控分站、传感器等监控设备无 “四证一标志”或未按规定检测、校验、维护保养的;



(二)未按规定配足安全监控系统操作、维修人员,或系统操作、维修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无证上岗的;



(三)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联网运行、安全信息未按规定及时上传的;



(四)各类传感器不按规定悬挂或甩开不用的;



(五)生产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不能 24 小时连续运行的;



(六)安全监控系统网络中断或联网无记录持续时间超过 1小时未恢复正常且未采取安全措施予以排除的;



(七)矿井主扇停风、馈断电数据信号异常持续时间达到30 分钟未恢复正常且未采取安全措施予以排除的;



(八)监控系统布置图未按实际采掘进度进行填绘的;



(九)未安装断电装置或已安装的装置失灵的;



(十)声光报警系统不起作用的;



(十一)历史数据未按规定保存的;



(十二)未按法律、法规、标准相关条款规定以及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监管指令所要求的;



(十三)不能按规定进行仪器,仪表检验的。



第三十条 煤矿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视情节严重程度,并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它人员处 1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一)安全监控中心无人值班,或值班人员脱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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