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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8:03:43  浏览:97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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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呼政发〔2009〕158号




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驻呼伦贝尔市有关单位:

经2009年8月31日呼伦贝尔市政府十四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将《呼伦贝尔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登记编号:HGS—2009—0016)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其他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呼伦贝尔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增强政府对市场价格的宏观调控能力,保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 安定人民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务院、自治区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价格调节基金是《价格法》明确规定的调控市场价格的重要经济手段,是国务院授权地方政府多渠道筹集,用于调控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价格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价格调节基金的管理,实行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决策、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公室运作、财政和审计部门监督。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由呼伦贝尔市及各旗市区人民政府主管价格工作的领导任组长,同级价格、财政、审计等部门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设在价格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价格调节基金日常管理工作。财政、审计部门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资金管理和审计监督工作。

第四条呼伦贝尔市域内发生的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和监督,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

第五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有经营收入的单位,均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缴纳标准为销售收入或经营收入的1‰。

第六条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方式:价格调节基金由地税部门代征。实行按年计算,半年征收。即上半年的在2月份征收,下半年的在8月份征收。

第七条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实行属地征收,属地入库。各旗市区按照征收额的15%上缴呼伦贝尔市价格调节基金专户,用于全市的价格调控工作。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免征价格调节基金:

(一)符合国家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减税、免税、缓税政策的,可申请减征、免征或缓征。

(二)对已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纳税人免征。

(三)安置残疾人员占职工总数的35%以上的社会福利企业,可以免征;安置残疾人员总数占l0%以上,未达到35%的企业,可以减半征收;残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免征。

(四)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的(建筑、娱乐、广告、美容美发、桑拿、洗浴、按摩等行业除外),凭下岗再就业优惠证和免税证明予以减征或免征;应届大学毕业生自主择业(上述行业除外),凭毕业证,在其毕业后两年内免征。

(五)义务和学历教育、公办医疗卫生、托幼行业;城市市政公用事业。

(六)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需减免政策的。

(七)政府决定免征的。

第九条各旗市区人民政府严格按照第八条免征价格调节基金的范围执行。特殊情况需要减免的,报呼伦贝尔市政府审批。
第三章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

第十条〓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政策性补偿;

(二)平抑粮食副食品等生活必需品价格异常波动;

(三)对困难群体的动态价格救助;

(四)支持重要商品储备;

(五)为保障供给、促进流通和结构调整进行的政府资助;

(六)政府规定的其他调控价格的项目。

第十一条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方式分为拨款、补助、补贴和贷款贴息4种。

第十二条使用价格调节基金项目的申报和审批。申请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单位,原则上应在每年11月底前提出下年度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附项目方案、可行性报告、用款计划等资料。

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政府价格调控目标与重点,结合市场发展趋势和年度基金收支计划,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查、评估论证、综合平衡后提出初审意见,报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审定后,按财政预算审批程序列入下一年基金预算。

市场价格波动对人民生活造成严重影响需政府采取应急调控措施时,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政府其他相关部门提出调控方案,报经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审定后,报经市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三条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要对基金使用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及时纠正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第四章价格调节基金的管理

第十四条价格调节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直接缴入同级国库,纳入财政政府性基金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五条征收价格调节基金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第十六条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8月份负责编报下一年度价格调节基金收支预算,年末编报决算。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予以保障。

第十七条对负责征收价格调节基金的地方税务部门,暂定由财政部门按照本级实际征收的9%拨付征收管理经费,以保障征收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八条建立价格调节基金统计报告制度。各旗市区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要将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结存等情况进行统计,并按规定表式编制报表,定期报告同级政府和市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对价格调节基金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要随时报告。

第十九条建立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档案。档案内容包括:被征单位名称、详细地址、法人代表、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经营规模、应征标准、应征数额、实际缴纳数额及依据等。

第五章价格调节基金的监督

第二十条价格调节基金缴纳单位或缴纳人应按时缴纳价格调节基金,逾期不缴的由地税部门负责催缴。

第二十一条价格调节基金使用单位不履行用款规定,弄虚作假、骗取价格调节基金的,将停止投放并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在一定期限内或永久取消该单位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资格。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各级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价格调节基金专款专用。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自本办法执行之日起,《呼伦贝尔盟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及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的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自行废止。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呼伦贝尔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2009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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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核准2012年第三批工程勘察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资质资格单位名单的公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核准2012年第三批工程勘察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资质资格单位名单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44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建设工程类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现将我部审查核准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名单、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单位名单、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单位名单、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单位名单、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资质的单位名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1.核准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名单

     2.核准建筑业资质的单位名单

     3.核准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名单

     4.核准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单位名单

     5.核准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资质的单位名单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2年8月20日







附件下载: 1、 核准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名单
2、 核准建筑业资质的单位名单
3、 核准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名单
4、 核准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单位名单
5、 核准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资质的单位名单

http://www.mohurd.gov.cn/gsgg/gg/jsbgg/201204/t20120417_211139.html





抚顺市城市房屋供热系统分户控制暂行规定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抚顺市人民政府令
 (第65号)


  《抚顺市城市房屋供热系统分户控制暂行规定》业经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市长 周银校
                           二000年四月五日
         抚顺市城市房屋供热系统分户控制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提高城市供热质量,加强房屋供热系统的节能和科学管理,维护供、用热双方利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内从事房屋供热系统建设、设计、施工、管理和供、用热的单位与用热个人,无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政府供热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房屋供热系统分户控制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工作。各区(含抚顺县,下同)政府具体负责辖区内房屋供热系统分户控制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工作。


  第四条 凡在1999年3月15日后开工的新建、扩建、在建和竣工后未配户的城市房屋,须按《抚顺市住宅室内采暖系统设计管理暂行规定》(抚建发〔1999〕10号文),对供热系统一律采取按户分环、户外控制的设计、施工,工程费列入基建成本。否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审图和开工手续及工程验收,供热单位不予联网供热。


  第五条 原有房屋(含门市房)的供热系统,从2000年起5年内完成按户分环、户外控制(预留热表位置)的技术改造。有条件的区和供热单位可安装热表,实行分户计量并在3年内完成分户控制改造。
  各区和供热单位或房屋管理单位,要切实把房屋供热系统分户控制改造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制定3至5年完成分户改造的规划和年度计划,并采取相应措施,按期完成房屋供热系统分户控制的改造。


  第六条 原有房屋供热系统分户控制按以下规定改造:
  (一)分户控制改造的设计、施工和工程质量监督及验收,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抚顺市城市住宅室内采暖系统设计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二)供热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分户控制的改造,供热单位应按所承担的供暖面积,每年完成20%分户控制的改造任务,力争达到30%。
  (三)房屋管理单位应服从供热单位对其房屋供热系统分户控制改造的统一安排,积极配合供热单位完成房屋供热系统分户控制的改造。
  (四)自行维修供热设施的房屋管理单位,应承担其房屋供热系统分户控制的改造责任,可有偿委托所属供热单位对其房屋进行供热系统分户控制的改造,也可与供热单位协商,自行对其房屋供热系统进行分户控制的改造,经验收合格后,向供热单位移交供热维修管理权。
  (五)供热单位应在每年4月30日前,上报当年《房屋供热系统分户控制的改造实施方案》和《供热系统分户控制改造的楼栋明细表》,市属专业供热单位上报市供热办审批,区直管的供热单位和辖区内的供热单位上报区供热办审批。
  (六)每年实施房屋供热系统分户控制的改造,应从5月份开工,施工单位应按设计要求组织施工,须在当年9月底结束,并且做到文明施工,工完场清,按期完工。


  第七条 原有房屋供热系统分户控制的改造资金,可采取下列方式自筹解决:
  (一)供热单位可从每年供热设施大修和维修资金中安排,列入当年供热成本;
  (二)供热单位可向银行贷款或招商筹资;
  (三)供热单位追收用热户上个采暖期陈欠热费,用于供热系统改造,用热个人可拿市供热办和供热单位下发的《供热系统分户控制的改造催款单》,到所在单位催要或垫付上个采暖期陈欠热费。


  第八条 城市房屋供热系统分户控制的改造,需穿越庭院小区草坪的,小区管理部门应予以协助施工,施工单位在竣工后,应对穿越庭院小区的草坪等负责恢复。
  凡遮盖室内供热设施的装饰物,由用热户自行拆除,供热单位或房屋管理单位不予赔偿。


  第九条 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和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应配合供热单位对房屋供热系统进行分户控制的改造,调解出现矛盾纠纷。


  第十条 用热户应支持并配合供热单位或房屋管理单位完成对其房屋供热系统分户控制的改造,不得以损坏装饰物、影响观瞻为由阻挠改造,否则,供热单位可停止供热。
  房屋供热系统实施分户控制改造后,用热户不得对供热系统进行遮盖装修,否则,影响设施维修和供热质量,由用热户自行负责。


  第十一条 新闻单位应配合供热单位及房屋管理单位,积极宣传实施房屋供热系统分户控制改造的目的、意义,增强市民交费用热的意识。


  第十二条 对殴打、谩骂施工人员以阻挠供热系统分户控制的改造或蓄意拆改、破坏供热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供热单位或房屋管理单位,应切实做好城市房屋供热系统分户控制改造后的供热系统进行管理工作,并制定相应措施,保证城市供热系统正常运行,逐步实现按户计量收费。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政府供热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