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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银行卡异地跨行业务资金清算规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03:49:12  浏览:830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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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银行卡异地跨行业务资金清算规则》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印发《银行卡异地跨行业务资金清算规则》的通知

银发[1998]598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广州分行,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邮政储汇局:

  为适应银行卡异地跨行信息交换业务的需要,现将《银行卡异地跨行业务资金清算规则》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银行卡异地跨行业务资金清算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银行卡异地跨行业务资金清算的安全、快捷、方便,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支付结算办法,并结合银行卡异地跨行业务的实际做法,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银行卡异地跨行业务资金清算要有利于控制资金清算风险,保证银行间资金清算的顺利完成;要符合现行联行清算制度的规定,有利于加速资金周转;要适应银行卡信息交换中心的特定做法,又要充分考虑和现代化支付系统的衔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是指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各商业银行(含邮政储蓄机构)发行的信用卡和借记卡的统称。
第四条 银行卡信息交换总中心(以下简称总中心)负责向其会员单位(商业银行和区域中心)提供银行卡异地跨行业务的信息转接和清算信息服务,区域中心负责向其成员行提供银行卡跨行业务的信息转接和清算信息服务。
第五条 银行卡异地跨行业务的资金清算流程应与交易信息转接流程相对应,便于清算信息的核对、查询及更正。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六条 银行卡异地跨行业务资金清算以银行卡信息交换中心的清分数据为依据。
(一)信用卡的授权POS交易业务,由代理行根据信息源提供的交易信息编制清算文件,通过信息交换中心清分、轧差,产生清算数据,提交人民银行总行或分行营业部办理资金清算。
(二)ATM及转账POS交易业务,由银行卡信息交换中心根据ATM及POS交易产生清算数据,提交人民银行总行或分行营业部办理资金清算。
第七条 资金清算采取日终轧差、净额清算的办法和“先借后贷”的记账原则。
第八条 总中心、区域中心向人民银行营业部提交的银行卡跨行业务资金清算平衡表、银行卡跨行业务资金清算差额表、银行卡跨行业务资金清算凭证是办理清算的合法依据。
第九条 商业银行总行和区域中心各成员行使用在人民银行营业部开立的准备金存款账户办理资金清算,其账户应保证有足够的、用于每日清算的余额。
第十条 总中心在人民银行总行营业部开立专门用于银行卡资金清算的账户,区域中心在所在地人民银行分行营业部也开立同样的账户。各入网单位的清算资金均通过总中心或区域中心的账户对转轧差清算。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总行或分行与总中心或区域中心根据本规则的有关规定与会员单位签订协议,规定总中心与会员单位的清算方法和结算方式,明确各方在资金清算中的责任、义务及违规时的罚则。同时将协议报送所在地人民银行营业部。
第十二条 人民银行营业部根据总中心或区域中心提交的清算数据和“银行卡跨行业务资金清算凭证”直接借记或贷记商业银行总行或分行的准备金存款账户。
第十三条 总中心在人民银行开立的清算账户内存入一定的清算准备金,用于弥补各清算单位资金划转不及时的头寸缺口。

第三章 基本做法
第十四条 每日日期切换后,总中心对当日的交易信息分别按商业银行和区域中心进行清分、汇总、轧差,产生各商业银行需清算资金的差额和区域中心需清分的差额,产生“银行卡跨行业务资金清算平衡表”和“银行卡跨行业务资金清算凭证”,交人民银行营业部实施资金清算。
第十五条 各区域中心对转接的异地跨行交易按其成员行进行清分,产生区域中心清分差额和各成员行需清算资金的差额,产生“银行卡跨行业务资金清算差额表”和“银行卡跨行业务资金清算凭证”,交其开户的所在地人民银行营业部办理资金清算。
第十六条 总中心负责向人民银行总行营业部提供其联网会员单位的资金清算信息,区域中心负责向其所在地人民银行分行营业部提供其会员单位的资金清算信息。人民银行总行营业部依据总中心和区域中心提交的“银行卡跨行业务资金清算平衡表”(或“银行卡跨行业务资金清算差额表”)和“银行卡跨行业务资金清算凭证”办理资金汇划及结算。
第十七条 未在人民银行总行开户的外埠商业银行总行,由总中心将资金清算信息发送给商业银行总行,当其清算差额为付差时,由其主动开具清算凭证送其所在地人民银行分行营业部办理资金汇划及结算。
第十八条 人民银行总行营业部在总中心账户收妥付差商业银行和付差区域中心所在地人民银行上划的清算差额后,再根据总中心开具的“银行卡跨行业务资金清算凭证”借记总中心账户,贷记收差商业银行准备金存款账户,并向收差区域中心所在地人民银行下划清算差额。
第十九条 若区域中心的清分差额为付差,则由其所在地人民银行营业部根据区域中心提交的清算凭证借记和贷记有关成员行账户后,将差额汇至总中心在人民银行总行营业部开设的清算账户。反之,则待收到总中心汇划的收差后,再由其所在地人民银行营业部根据区域中心提交的清算凭证借记或贷记区域中心各成员行准备金存款账户。
第二十条 为保证银行卡异地跨行业务资金清算按时完成,清算资金差额为付差的各会员单位,在日期切换后人民银行的第一个工作日12:00之前,将款项汇至总中心在人民银行总行营业部开立的存款账户。人民银行总行营业部在收到总中心清算数据的当日将款项汇往收差的各会员单位。

第四章 清算纪律和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参与银行卡异地跨行业务资金清算的各会员单位应恪守信用,履约付款,严格按上述规定和做法办理资金清算,不得拖延或拒绝办理。
第二十二条 如发生对账不平,一律以总中心清算数据为准,先行记账,差额由各清算单位挂账。待查明原因后再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 由于总中心、区域中心提供清算数据差错或未及时提供清算数据而造成的损失,由总中心或区域中心按准备金存款利率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银行卡信息交换总中心原则上不予垫款。如遇会员单位因备付金不足或差错、拖延而造成款项不能及时到账时,总中心以清算账户中的备付金予以弥补。所垫资金按每日万分之五收取罚息。

第五章 清算的差错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各商业银行总行和区域中心经核对发现清算信息有差错的,应将差错情况向银行卡信息交换总中心反映,由总中心、商业银行和区域中心共同查找。
第二十六条 对已查明的差错,按总中心制定的《差错及争议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有关账务调整交易并入当日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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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查收缴毒鼠强等禁用剧毒杀鼠剂的通告

农业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公安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卫生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工商总局


关于清查收缴毒鼠强等禁用剧毒杀鼠剂的通告


  为加强对杀鼠剂生产、销售、使用的管理,促进农牧业健康发展,维护生态平衡,预防和打击利用杀鼠剂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和使用、持有毒鼠强、毒鼠硅、氟乙酰胺、氟乙酸钠、甘氟(又名三步倒、闻到死、气死猫)等国家禁用剧毒杀鼠剂。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违法生产、加工、销售国家允许使用的杀鼠剂。禁止在城镇、农村摆摊设点或者走街串巷兜售杀鼠剂。

  三、凡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违法活动,并将杀鼠剂及有关制造、加工设备和原材料主动上缴当地农业、公安、经贸、卫生、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四、凡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主动停止违法活动,上缴杀鼠剂及其制造、加工设备和原材料,并如实说明情况,保证不再重犯的,可依法从轻或免予处罚;逾期拒不停止违法活动的,强制收缴,并依法从重处罚。

  五、凡有利用杀鼠剂进行投毒等犯罪活动的,必须立即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主动投案自首的,可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拒不投案自首或者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依法严厉惩处。

  六、各单位和街道、村镇应当认真向职工、居民、村民宣传本通告,鼓励公民举报本通告所列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清查收缴工作。对举报有功的,给予奖励;对包庇、纵容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依法从严惩处。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农业部       公安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卫生部   国家工商管理行政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三年七月十八日



监察部、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2000年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工作的实施意见

监察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计划委


监察部、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2000年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工作的实施意见
监察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审计署
监发(200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部署和要求,1999年,各级公安、检察院、法院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中央一级、省一级以及副省级城市、省会城市市一级的其他执收执罚部门已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根据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对这项工作的要求和部署,现就2000年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阶段性目标
2000年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进一步加强对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工作的领导,全面推进,完善规范,强化监管,严肃执纪,严格按照六条标准抓好落实,在巩固已有成果的基础上取得新的进展。县级以上所有执收执罚部门都要全面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重点抓好公安、检察院、法院、工商和交通、城建、教育、海关、卫生、环保、农业、民政、劳动、土地管理、质量技术监督、计划生育、出入境检验检疫等17个部门以及地、县一级的落实工作。今年要达到以下阶段性目标:
(一)实行罚缴分离和票款分离。执收执罚部门严格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的规定,认真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管理制度,做到票款分离;上缴或下拨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应通过财政专户进行划转和结算。单位财务收支要符合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在内部实行开票与收款相分离的制度。
(二)取消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严格控制和审核执收执罚单位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的开设,具备条件的地方和单位都要实行预算外资金直接缴入财政专户的制度,逐步取消各单位的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对那些暂时无法取消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的单位,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委托单位直接收取,集中上缴同级财政专户的管理办法。
(三)建立预算内、外资金统筹安排使用的管理机制。按照预算内外资金统一安排使用原则和“零基预算”的要求,统一编制、审核执收执罚单位年度经费预算和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建立预算内、外资金统筹安排使用的管理机制。
(四)建立并完善相关的业务规范。围绕收费、罚款和账户管理,资金上缴,票据使用及经费开支等“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主要环节,建立一套比较完整的业务管理工作程序和财务会计管理规范及稽核审计制度。
二、要着力抓好的几项主要工作
实现今年的阶段性目标,对于巩固已有成果,全面推进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工作至关重要。各地区、各部门要突出重点,认真做好以下几项主要工作:
(一)深入进行三项基本清理。各地区、各部门要继续深化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款项目、标准,银行账户和票据的清理,重点抓好地、县一级的清理工作。已进行过清理的,要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认真解决存在的问题,防止已纠正的问题出现反弹;还没有进行过清理或正在清理的,要抓紧组织实施并按照六条标准严格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逐项进行整改。在清理中,各业务主管部门要坚决执行有关规定,坚持工作标准,严格把住清理关;各级银行要按照统一要求,积极支持配合;各执收执罚部门要认真落实责任,讲政治,顾大局,守纪律,主动做好工作。
(二)进一步规范征收管理。要建立健全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缴库制度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罚款收缴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征收管理。除小额零星、上门征收和机动性较强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确属地域偏远暂时还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外,都要实行票款分离管理制度。要进一步加强执收执罚部门及所属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实行单位预算外资金账户登记备案制度。要严格对账审核制度,确保预算外资金应缴尽缴。要建立健全收费票据统一监(印)制、分次限量购领、使用登记和稽查制度,规范票据的印制、发放、购领、使用、保管和核销管理。
(三)加强支出的监管。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有关管理制度,规范资金划拨程序和时间,做到及时按批准的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部门预算拨付资金,保障其必要的经费特别是政法机关办案经费开支需要。要加强对财政核拨资金支出的监管,严格审核执收执罚单位收支计划和部门支出预算,确保资金规范合理使用。审计机关要对重点部门进行审计。要制定财政内部以及开户银行、资金使用单位之间预算外资金管理和监控制度,确保财政资金的运行安全。各执收执罚部门要加强管理,厉行节约,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四)认真治理公款私存问题。公款私存是滋生腐败的一个重要源头,必须坚决予以制止。要结合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工作,加强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严格会计监督及银行账户开户的审核,严禁违反规定多头开户;严禁金融机构为公款私存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对违规操作及顶风违纪行为要严肃进行查处。要加强调查研究,有针对性地提出治理对策。
(五)逐步推行微机网络化管理。要通过推行银行代收制,充分利用现有银行微机网络系统,积极推行收费、罚款票据计算机网络化管理,促进预算外资金管理的科学化,为全面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提供技术支持。要按照罚缴分离、票款分离和收支分离的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开发有关的电脑软件,做好代码编码、电脑开票、联网结报及人员培训等工作,统筹规划,稳步实施。要注意总结推广这方面的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
三、需要强调的几个问题
今年,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工作范围进一步延伸,任务更为艰巨。为做好今年的工作,强调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切实加强对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工作的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广大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抓好落实工作的自觉性和紧迫感。要把这项工作摆到重要位置,明确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的责任。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和研究;分管领导要直接抓,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组织和督促有关部门抓好工作落实。财政部门作为主管部门,要加强业务研究和工作指导。计划(物价)、银行、审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分工,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与各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做好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
第二,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严格执行纪律。《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已由国务院发布施行,这是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的纪律保障。各地区特别是各执收执罚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和宣传,不但要认真领会规定的基本精神,掌握基本内容,还要提出贯彻执行的措施和要求。要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严格执行纪律,对顶风违纪的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公开曝光,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绝不姑息。监察部将在今年下半年会同财政部等部门分别对中央各执收执罚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推动整改和落实工作。
第三,以改革创新的精神推进“收支两条线”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部门业务,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积极探索从制度上保证“收支两条线”规定落实的有效途径和办法,改进管理方式,完善监督制约机制。要积极推进财政预算改革和税费改革,实现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规范化、法制化。要深入实践,总结好的做法和经验,注意研究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推动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工作向深入发展。


2000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