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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废止十二件部颁规章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2:37:30  浏览:85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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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废止十二件部颁规章的决定

司法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116号《司法部关于废止十二件部颁规章的决定》已经2009年2月24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部长吴爱英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司法部关于废止十二件部颁规章的决定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完善司法行政工作机制,提高服务科学发展水平,司法部对现行部颁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司法部决定:

对主要内容已经被新的法律、规章所代替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的《司法部企业设备管理暂行规定》等12件部颁规章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司法部决定废止的十二件部颁规章目录

附件

司法部决定废止的十二件部颁规章目录

序 号
规章名称
公布日期及部令号
说明

1
司法部企业设备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1989年2月10日司法部令第2号
主要内容被《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5月30日财政部令第35号)代替

2
公证处办理涉外公证业务暂行管理办法
1989年3月30日司法部令第3号
公证处和公证员办理涉外公证业务审批项目已被《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04年5月19日 国发〔2004〕16号)取消

3
司法部关于公证人员清廉服务的若干规定
1989年12月19日司法部令第6号
主要内容被《公证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和中国公证协会的有关行业规范代替

4
律师事务所在外国设立分支机构暂行管理办法
1995年2月20日司法部令第35号
律师事务所设立外国分支机构审批项目已被《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04年5月19日 国发〔2004〕16号)取消

5
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
1996年10月25日司法部令第41号
被《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8年7月18日司法部令第112号)代替

6
律师资格考核授予办法
1996年10月25日司法部令第43号
考核授予律师资格制度被修订后的《律师法》创设的特许律师执业制度代替

7
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1996年11月25日司法部令第44号
被《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8年7月18日司法部令第112号)代替

8
合作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1996年11月25日司法部令第45号
修订后的《律师法》取消了合作律师事务所这一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

9
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
1996年11月25日司法部令第46号
被《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年7月18日司法部令第112号)代替

10
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管理办法
1996年11月25日司法部令第47号
被《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年7月18日司法部令第112号)代替

11
司法部直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1998年3月2日司法部令第54号
主要内容被《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5月30日财政部令36号)代替

12
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2004年6月16日司法部令第90号
被《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8年7月18日司法部令第111号)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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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青海省水政监察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青海省水政监察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水利厅制定的《青海省水政监察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水政监察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水法规(以下简称水法规),加强对水资源、水土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强化依法治水、管水力度,规范水政监察的管理活动,根据水利部《水政
监察组织暨工作章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水政监察,包括全省区域内的水资源监察、水土保持监察、河道监察、水利工程监察、防汛和水文等设施的监察。
第三条 省、州(地、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政监察工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政监察队伍。省、州(地、市)、县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可根据隶属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委托范围内的水政监察工作。
第四条 水政监察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水政监察以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为依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制定的水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也作为水政监察的依据。
第五条 水政监察的基本任务和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水法规;
(二)依法保护水、水域、水工程、水土保持和其他有关设施,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
(三)依法对水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水法规的行为,依法提出行政裁定、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其他行政措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对水政监察人员进行培训、考核,提高执法水平;
(五)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水行政主管部门名义,依法实施行政性收费;
(六)配合司法机关查处水事治安、刑事案件;
(七)承办各级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政工作机构是水利行政法制体系建设的综合职能部门,负责依法行政,强化水资源统一管理和保护,领导同级水政监察工作,实施水政监察规范化建设工作。
第七条 水政监察队伍由现有的水政水资源机构、水土保持预防监督机构和河道管理等机构的执法人员组成,具体行使水政监察职权。其组织形式为:省设水政监察总队;州(地、市)设水政监察支队,县级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行政区域水行政管理需要,设水政监察大队或设置水政监察
员。
各级水政监察队,受同级水政监察工作机构领导,业务上受上一级水政监察队指导,或者实行行政和业务双重领导。
水政监察队人员编制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第八条 水政监察人员是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行政执法权的代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授权范围,实施直接的水政监察活动。
水政监察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水利事业,具有一定的水利管理业务知识和实践经验;
(二)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水平,经过法律基础知识培训和考核,熟悉水法规,并经考试合格后上岗;
(三)作风正派,秉公执法,廉洁奉公。
第九条 水政监察人员在实施监察过程中,具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现场检查、取证;
(二)要求被调查单位和个人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三)询问当事人和有关证人,作出笔录;
(四)依法制止不法行为,并采取防止造成损害的紧急处置措施;
(五)对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裁定、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其他行政措施。
第十条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按照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引发的后果区别处理。教育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十一条 水政监察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着装、持证、佩戴水政监察标志。
水政监察证件和标志按水利部规定,由省水利厅统一核发。
第十二条 水政监察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部门、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十三条 水政监察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忠于职守,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不得徇私舞弊。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健全水政监察工作制度和培训制度,加强水政监察队伍的内部管理,提高水政监察人员的政治、业务水平。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水政监察队伍和水政监察人员进行定期检查和考核,对在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水政监察队伍和水政监察人员,应当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对失职、渎职和违法乱纪的人员,应当根据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第十六条 水政监察人员实行聘任制,任期三年,可以连聘连任。水政监察人员因故调离工作,聘期自动终止,收回执法证件和标志。
第十七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水政监察工作机构和水政监察队伍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通讯器材和执法装备,改善办公条件,为水政监察人员办理人身伤害保险。水政监察工作经费可根据财政部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1994年国家预算收支科目》,从水利事业费中调剂解
决,或从依法征收的行政事业性费用中列支。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11月12日

《国家基础性研究重大关键项目计划编制、立项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

国家科委


《国家基础性研究重大关键项目计划编制、立项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
1993年6月10日,国家科委

为了加强国家对工程与技术科学基础性研究的支持,攀登世界科学技术高峰,为迅速发展工程技术提供强有力的支撑,根据我国经济建设的需要和工程与技术科学发展趋势,决定在攀登计划中增加工程与技术科学重大基础性研究项目。
《国家基础性研究重大关键项目计划编制、立项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是攀登计划工程与技术科学重大基础性研究项目的立项办法。
一、立项要求
工程与技术科学重大基础性研究项目,是服务于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总目标,针对经济、科技、社会发展中的重大工程与技术科学的基本问题开展的基础性研究项目。
工程与技术科学重大基础性研究项目必须属于工程与技术科学发展的前沿或关键领域,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对工程与技术科学自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我国的工程技术向更高水平发展;
对开拓新兴工程技术领域具有重大的意义和影响;
有利于促进我国主要产业的技术进步或发挥我国自然资源优势,可望获得重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研究项目要有明确的总体目标和应用前景,并具备国内领先的研究工作基础和物质条件。
研究项目要有学术水平高、组织能力强的学术带头人和相应的研究队伍,能够发挥跨学科、跨部门、跨单位合作的优势。
二、立项程序
1、国家科委公布攀登计划中工程与技术科学重大基础性研究项目立项要求。
2、有关部委根据国家科委发布的立项要求,组织专家提出项目的建议,专家个人或集体也可提出项目建议,经主管部门审核评议后,择优向国家科委推荐。
3、项目评审工作步骤
第一步 组成专家工作小组。专家小组的职责是:根据国家经济发展的需要和科技工作的战略布局,通过通讯评议等形式,征求专家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对项目建议进行分析、筛选和综合,提出立项名单报国家科委审定。
第二步 根据国家科委下达的立项名单,组织同行专家进行逐项预审。
第三步 国家科委将通过预审的项目发至有关部委征求意见,并请中国科学院有关学部进行咨询。
第四步 国家科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多学科领域的科学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国家工程与技术科学重大基础性研究项目立项评审委员会”,对学部咨询通过的项目,就其重要性、科学性和可行性进行综合评审,提出优先执行项目的顺序,报国家科委审批。
4、根据国家科委的批复,由有关部门组织依托单位修改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填报《国家工程与技术科学重大基础性研究项目计划任务书》,经国家科委批准下达后,正式启动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