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三亚市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已经五届市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O年十二月十六日
三亚市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防治机动车尾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三亚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尾气污染物排放、检测、治理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是指以汽油、柴油、气体等为燃料的汽车、摩托车、拖拉机、
工程机械车等。
第四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对同级有关管理部门的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进行协调和指导。公安、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我市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实施环保标志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我市机动车尾气污染物排放、检测执行国家规定的排放、检测标准。
第七条 在我市申请注册登记或转入登记并从事公交客运、出租客运的机动车,必须是国家环保部核准、达到《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III、IV、V阶段)》(GB17691-2005)标准的车型。
公交客运机动车应首选能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清洁能源的油气双燃料车型;其他燃料车型的选定,须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八条 新购机动车申请登记时,应当接受对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含尾气排放指标)检验,取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后方可注册登记。但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除外。
第九条 在用机动车应符合制造当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否则,不得上路行驶。
第十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公安交警部门、市交通管理部门的配合下,对在道路上行驶的在用机动车尾气污染进行抽检。行使中持续排放黑(浓)烟的机动车,应当强制检测。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的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
上路抽检或在停放地监督抽测时不得妨碍道路交通的畅通。
第十一条 对上路抽检或在停放地监督抽测的,应当将检测结果记录在案,并出示书面检测结果。
第十二条 经上路抽检或在停放地监督抽测未达到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自收到检测结果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治理、维修,并经机动车尾气排放污染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第十三条 在限期治理期限内未予治理、维修或者经治理、维修后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的规定,由市公安交警部门依法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仍驾驶上述机动车上路行驶的驾驶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四条 对行驶中持续排放黑(浓)烟的机动车,市公安交警部门应对其《机动车行驶证》进行验证;如是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市交通管理部门应对其《道路运输证》进行验证。验证后,对《机动车行驶证》或《道路运输证》进行登记暂存,并责令机动车所有人或使用人在1个工作日内到具有机动车尾气污染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检测合格的,市公安交警部门应退还暂存的《机动车行驶证》,市交通管理部门应退还暂存的《道路运输证》。
检测不合格的,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自收到检测结果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治理、维修,并经有资质的机动车尾气排放污染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经治理、维修合格的,市公安交警部门应退还暂存的《机动车行驶证》,市交通管理部门应退还暂存的《道路运输证》;在限期治理期限内未予治理、维修或者经治理、维修后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公安交警部门、市交通管理部门的配合下,对公交客运机动车尾气排放进行抽检。经抽检未达到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治理、维修。
在限期内未予治理、维修或者经治理、维修后,经营某条线路的公交营运公司的公交客运机动车排放尾气有50%以上(含50%)车辆不达标的,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公交营运公司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对在限期治理期限内未予治理、维修或者经治理、维修后仍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公交客运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机动车尾气污染物排放必须进行年度检测。机动车尾气检测合格的,方可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尾气检测不合格的,不予年检。
承担机动车尾气污染年度检测的单位应为已取得省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资格许可承担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单位,并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按照规范对机动车尾气污染进行年度检测。
未取得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进行机动车尾气污染检测的,或者在检测中弄虚作假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承担机动车年检的资格。
第十七条 根据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规定,进行治理、维修后应委托我市具有机动车尾气污染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由该机构出具尾气排放是否合格的检测报告。
我市具备机动车尾气污染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应将所接受的委托检测事项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时报备。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机动车尾气污染检测机构所作的尾气排放检测合格报告可进行复核。经复核,检测机构每年所作的尾气排放检测合格报告中有30%(含30%)为不合格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取消机动车尾气污染检测机构的委托检测资格。
第十八条 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机动车尾气污染检测机构实行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对机动车尾气污染检测设备进行检定,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尾气污染检测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选择具有机动车尾气污染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机动车尾气污染年度检测,并按照省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缴纳检测费用。
第二十条 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要求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到指定的场所维修治理,不得要求单位和个人使用指定机动车尾气污染治理的产品。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的抽检、复检,不得收取费用。
第二十一条 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给予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机动车尾气污染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2月1日起实施,1997年4月21日三亚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三亚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佛山市政府审批制度改革若干规定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
佛山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
《佛山市政府审批制度改革若干规定》业经2000年1月19日市政府第十一届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3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梁 绍 棠
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佛山市政府审批制度改革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转变政府职能,规范审批行为,减少审批项目,提高办事效率,加强廉政建设,根据佛山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审批,包括审批、核准、批准、许可、资质认可、同意以及其他性质相 同或相近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审批事项必须依法设定。除国家和省规定以外,政府各部门不得自设审批事项,如确有需要增设审批事项的,必须报市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才能实施审批。
第四条 审批行为必须规范。政府各部门必须依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审批。凡有审批的部门,都要公布明确的审批内容、条件、依据、职责、时限,公开操作规程。
第五条 审批监督必须严格。重大事项审批,必须经集体讨论决定。凡有审批的部门,都要建立审批监督机制,设立投诉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第六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设定审批事项、实施审批行为的,审批无效,并由市政府予以撤消;对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由市政府责成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因无效审批造成他人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00年3月1日起实施。
附:佛山市政府各部门保留和取消审批、核准事项目录
主题词:行政事务 工作制度 规定 命令
佛山市政府各部门保留和取消审批、核准事项目录
佛山市政府各部门保留和取消的审批、核准事项,业经1月19日市政府第十一届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市政府各部门原有审批事项737项,现确认保留227项,取消116项,调整合并减少394项,减幅为69.20%;原有核准事项375项,现确认保留278项,取消84项,调整合并减少13项,减幅为25.87%。原有审批和核准事项共1112项,确认保留505项,减少607项(其中取消200项,调整合并减少407项),减幅为54.59%。
现将市政府各部门保留和取消的审批、核准事项目录予以公布。政府各部门要严格组织实施,逐项规范审批、核准事项的报批条件、依据、程序、时限和责任,加强监督和管理,大力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希望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积极支持、配合和监督。
一、取消的审批、核准事项
市计委(3项)
1、特定商品进口登记(按有关规定办理)
2、固定资产投资审批项目“建设单位更名”(按有关规定办理)
3、购买商品房计划申报
市经委(13项)
1、工业企业浮动定级
2、国有工业企业减员增效方案
3、市直工业(集团)公司年度考核申报(纳入日常管理)
4、市直工业企业销售承包费用(纳入企业管理)
5、工业企业资产评估立项(按有关规定管理)
6、市属重点扶持大型企业(集团)、高新技术企业考核(按有关规定管理)
7、烧结砖厂化验室合格证(按有关规定管理)
8、佛山市电力管理及体制改革方案(按有关规定管理)
9、水泥企业化验室资质及合格证(按规定办理)
10、简化机电产品出口基地出国人员审批手续申报(按有关规定管理)
11、陶瓷企业检验室资质及合格证(按规定办理)
12、市直工业企业实行带资租赁经营转制方案(移交市工业投资管理公司)
13、市直工业企业产权变动转制方案(移交市工业投资管理公司)
市农委(19项)
1、野生动物狩猎证
2、征占用林地许可证初审
3、年森林采伐量(按有关规定办理)
4、森林采伐限额(按有关规定办理)
5、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按有关规定办理)
6、非正常来源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许可证
7、广东省松树采脂资格许可证(按有关规定办理)
8、动物检疫员证(按有关规定管理)
9、兽医卫生监督员证(按有关规定管理)
10、兽药监督员证初审(按有关规定管理)
11、农村承包合同仲裁员证(按有关规定管理)
12、乡镇水泥企业特殊岗位上岗资格证书(按有关规定管理)
13、农机技术服务人员技术合格证(按有关规定管理)
14、农业机械维修设备准用证、操作证(按有关规定管理)
15、兽药批准文号(按有关规定管理)
16、采伐许可证(下放各市,报农委备案)
17、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下放市、区)
18、出省(省内)木材运输证(除市区外下放各市)
19、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下放各市、区)
市外经贸委(4项)
1、外国政府贷款(移交市财政部门)
2、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审(纳入日常管理)
3、出口退税稽核(纳入日常管理)
4、出口商品贴息(纳入日常管理)
市贸易委(3项)
1、成品油经营资格(移交市经委统一审批)
2、定点屠宰厂(场)设置(下放各市,报贸易委备案)
3、举办各类商品展销会(改为备案制)
市建委(15项)
1、购房入户(不再办理此事项)
2、市区重要建筑设计方案评审(移交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实行招标)
3、道路的命名、更名(由国土局地名办办理)
4、建筑安装企业特殊工种发证(由劳动局办理)
5、建筑各类桩机发证(按有关规定管理)
6、施工员、质安员上岗证(按有关规定管理)
7、建筑安装企业跨地区施工管理(按有关规定管理)
8、砼预制构件商品砼生产企业资质证书(二级及二级以下)(一般不再审批)
9、机动车清洗、维修项目选址(按有关规定办理)
10、建筑设计委托书(按有关规定管理)
11、固定资产投资(自筹)项目申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12、商品房预售(移交市房管局)
13、开设斜坡道(改为备案制)
14、道路临时停放车辆(改为备案制)
15、建筑工程设计合同(改为备案制)
市交通委(12项)
1、年度公路养路费征收及使用计划(按有关规定办理)
2、道路旅客运输出租汽车经营权(改为招投标方式运作)
3、手扶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征收及使用计划(按有关规定办理)
4、摩托车养路费征缴(按有关规定办理)
5、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依法监督管理)
6、交通建设项目设计、监理和检测质量的核查(按有关规定监督管理)
7、全市交通建设项目在岗监理人员年度考核(按有关规定办理)
8、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与质量争辨的仲裁(依法办理)
9、交通建设施工安全监督(依法监督管理)
10、征收车购费(按有关规定办理)
11、车购费凭证遗失补办(按有关规定办理)
12、新产品计划(移交市建设交通资产管理公司管理)
市科委(3项)
1、市级技术贸易机构设立(改为备案制)
2、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改为备案制)
3、举办技术交易会(改为备案制)
市公安局(7项)
1、组建治安队(按有关规定管理)
2、人力三轮车、大板车通行证(季度)(取消发证)
3、犬类准养证(属于禁止行为)
4、成立保安培训学校
5、外国人(外籍华人)加入、恢复中国国籍(按有关规定办理)
6、公共娱乐场所《安全合格证》(按有关规定监督管理)
7、出租房屋许可证(由市房管局发证,报市公安局备案)
市司法局(8项)
1、对法律援助申请的重新审议(依法办理)
2、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刑事)赔偿申请(依法办理)
3、律师事务所年审注册(按有关规定办理)
4、执业律师年检注册(按有关规定办理)
5、申领公证员执照及年度注册(按有关规定办理)
6、申请设立市、区公证处(按有关规定办理)
7、法律服务所年审注册(按有关规定办理)
8、乡、镇(街道)法律服务工作者执照年审注册(按有关规定办理)
市财政局(8项)
1、旅游景点基金支出
2、科技、教育、治安基金支出
3、社会集团购买力专控商品审批
4、使用计算机代替手工记账
5、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核销(改为备案制)
6、会计证专业考试培训班
7、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培训班
8、举办电算化初级培训班
市人事局(12项)
1、副高以上职务专业技术人员退休(下放给主管部门审批)
2、国家公务员过渡
3、选招公办教师(民转公)
4、更改建国前干部参加工作时间(按规定程序办理)
5、医疗速诊证(按规定程序办理)
6、国家、南粤及佛山友谊奖(按规定程序办理)
7、佛山市优秀科技工作者
8、国家公务员任命书(按规定程序办理)
9、刊播人才招聘广告
10、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自动离职(改为备案制)
11、企业聘任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合同(改为备案制)
12、“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
市水利局(1项)
1、水利工程招投标(按有关规定办理)
市环保局(5项)
1、焚烧沥青等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在人口集中地区属禁止行为)
2、代管市的城市水和空气环境功能认定和监测定位认证
3、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免
4、广东省生态示范村(镇、农场)、绿色学校(幼儿园)初审
5、省环保科技进步奖申报
市国土局(3项)
1、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转为国有
2、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
3、征地农转非
市房管局(4项)
1、干部住房入住(按规定办理)
2、房屋拆迁单位资格证书
3、临时房屋拆迁单位证书
4、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审查
市文化局(4项)
1、音像制品运输传递证明(下放各区文化部门管理)
2、美术文化经营许可证(改为备案制)
3、经营性、公益性(有偿)文化艺术培训(改为备案制)
4、文化艺术类展览(改为备案制)
市卫生局(1项)
1、药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按有关规定监管)
市统计局(1项)
1、各县(市)、区政府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和市属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组织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统计人员调动(按有关规定办理)
市劳动局(21项)
1、原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行企业工资制度的套改(按有关规定办理)
2、军队转业干部和复员、退伍军人安排到企业初期工资待遇的确定(按有关规定办理)
3、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初审(按有关规定办理)
4、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备事故的结案(按有关规定办理)
5、劳动年审、年检(按有关规定办理)
6、仲裁结案审批(依法办理)
7、职工调进企业单位后工资待遇的确定(按有关规定办理)
8、享受保健津贴工种(按有关规定办理)
9、职工伤亡事故审批结案(依法办理)
10、职工工作时间(按有关规定办理)
11、劳动能力等级鉴定审批(依法办理)
12、外地驻佛山办事处、独资和联营企业有关人员入户(按有关规定办理)
13、技工学校毕业生就业(按有关规定办理)
14、企事业单位劳动管理人员岗位资格考核(按有关规定办理)
15、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经营许可证
16、起重机械制造、安装、维修安全认可证初审(移交市技监局)
17、漏电保护器产品安全认可(移交市技监局)
18、锅炉压力容器的安装、修理、改造(移交市技监局)
19、核发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移交市技监局)
20、起重机械安装批准、准用证核发和厂内机动车辆号牌核发(移交市技监局)
21、锅炉化学清洗(移交市技监局)
市物价局(18项)
1、地方电力燃料附加费(属于禁止行为)
2、地方电网内趸售电价(属于禁止行为)
3、汽车运输装卸、搬运费(放开由企业自主决定)
4、汽车运输仓储费(放开由企业自主决定)
5、轮渡收费(下放各市、区)
6、文娱、体育场所收费(放开由市场调节)
7、美容、美发收费(放开由经营者自主决定)
8、文体演出票价(放开由经营单位自定)
9、计划内、外农用塑料薄膜价格(放开由企业自定)
10、主要农药销售价格(放开由市场调节)
11、国内旅游收费(由经营单位自定)
12、汽车、摩托车营业性维修费
13、银行结算业务收费
14、电子联行转汇手续费
15、进出口仓储业务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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