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常德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5:44:41  浏览:91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常德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常德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常政发〔2004〕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常德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四年五月十七日



常德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保健需要,均衡生育和避孕节育措施费用负担,根据《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省政府〔2003〕179号令)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单位、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参加生育保险,为本单位的在职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所在单位参加了生育保险,且生育和避孕节育措施符合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在职和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依照本办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三条 生育保险实行市、县两级统筹和属地管理。

  第四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内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工作,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的具体经办工作。

  市医疗保险处是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的经办机构,负责市城区(武陵区、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不含鼎城区武陵镇)范围内市属以上单位的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支付等具体工作,负责指导各区、县(市)的生育保险业务工作。财政、卫生、人口与计划生育、药品监督管理、物价、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工作。

第二章 生育保险费的征缴

  第五条 生育保险的缴费率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全市生育保险缴费率确定为在职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1%。参保单位须按规定向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同时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根据经济的发展和生育费用的需要,以及生育保险费的使用情况,生育保险缴费率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作相应调整。

  第六条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不需另行办理生育保险参保登记。生育保险费的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方式与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方式相同,实行预缴制,参保单位应在当月的25日前预缴下月的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不实行减免。

  第七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参保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利息;

  (三)延迟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滞纳金;

  (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它资金。

  第八条 参保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来源:财政全额预算管理的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纳入财政预算中列支;财政差额预算管理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从单位的社会保障费中列支;企业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第三章 生育保险的待遇及支付

  第九条 生育保险的结算年度为当年的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

  第十条 参保单位职工从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下月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当月未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从下月起暂停未缴费单位职工生育保险待遇,重新缴费时,除补足欠缴的生育保险费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且从补缴的下月起方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欠缴生育保险费期间所发生的生育保险有关费用,由单位承担,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一条 生育津贴待遇及支付

  (一)参保单位女职工在职期间计划内的生育或经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批准纳入生育计划的妊娠过程中因故终止妊娠,其产假期间由发放工资变更为享受生育津贴。女职工享受生育津贴期间单位工资(仅指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基数项目)停发,女职工每天生育津贴标准为当年度本单位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除以30天之商。低于本人月工资标准的,由参保单位补足。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发放。

  (二)女职工在职期间生育或终止妊娠享有的产假:

  1、正常生育,法定产假9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孩子,增加产假15天;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30天。

  2、女职工怀孕2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产假15天;怀孕2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产假30天;怀孕4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产假42天。

  (三)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及以后不得中断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如发生中断,由参保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符合规定的女职工产假含法定节假日。

  (五)女职工应享受的生育津贴,由参保单位医保经办人员在女职工产假结束时,持相关资料按规定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申领。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不接受职工个人或委托人申领。

  第十二条 生育补助金的待遇及支付

  (一)参保单位的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生育的,可从生育保险基金中享受一次性生育补助金,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人均生育医疗费用(指由生育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人均医疗费用)。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申领,应在产假结束时,由本人或委托人持相关资料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领取。

  (二)参保单位男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且生育第一胎(不含终止妊娠),在产假期间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从生育保险基金中享受一次性生育补助金,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人均生育医疗费用的50%(指由生育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人均医疗费用)。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的申领,应在男职工配偶产假结束时,由男方所在单位医保经办人员持相关资料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领取。

  第十三条 参保单位职工在职期间生育、节育等发生的下列医疗费,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参保女职工计划内生育的,在妊娠、分娩期所必需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

  (二)参保职工因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放置或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术、流产术、引产术、绝育术、输精管或输卵管复通术)所发生的第一次医疗费用。

  (三)参保职工在产假期间或节育手术假期间因上述(一)、 (二)项手术引起的严重并发症的医疗费用。

  第十四条 参保职工必须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妊娠检查、治疗、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才能享受生育保险医疗待遇。参保女职工因急产,不能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娩的,可就近选择一家公立医疗机构分娩,但应在分娩后10日内(节假日顺延),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批手续,未及时报批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自付,经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后的住院医疗费用,按规定支付参保职工因出差、派驻异地工作,或公派出国(境)所发生的生育医疗费按统筹地区标准支付。

  第十五条 参保职工所发生的生育保险门诊医疗费,由本人垫付后凭相关资料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先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再按月审核、结算,凡未超过生育保险统筹基金项目和定额控制标准的医疗费用,先拨付给定点医疗机构95%,其余的5%与服务质量考核结果挂钩,每年考核兑一次。

  第十六条 参保职工产假期间治疗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产假期或节育手术假期期满需继续治疗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统筹基金累计支付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统筹地区上年度人均生育医疗费(由生育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平均医疗费用)与法定产假生育津贴之和。

  第十八条 生育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下列费用:

  (一)违反《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受到征收社会抚养费处理的职工因生育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二)因犯罪、酗酒、吸毒、自伤、他伤、患病、自己不慎、责任事故等造成终止妊娠的一切费用;

  (三)参保职工因拒绝落实计划生育措施,导致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怀孕的终止妊娠手术费用;

  (四)按照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因医疗事故造成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应当由施行手术的医疗机构承担的医疗费用;

  (五)未经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到非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或者实施节育手术的医疗费;

  (六)自己购买避孕药、避孕工具等费用;

  (七)使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手段发生的除分娩医疗费及生育津贴外的费用;

  (八)婴儿的医疗、护理、保健等费用;

  (九)超出生育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和标准的其他费用。

  第十九条 参保单位或职工向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津贴、一次性生育补助金须提交下列资料:

  (一)《生育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二)夫妻双方身份证,参保职工的社会保障卡;

  (三)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或节育医学证明及相关医疗费用发票;

  (四)是失业女职工的,提交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有效的《失业保险金领取证》;

  (五)男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的,提交配偶居住的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无工作单位证明和结婚证;

  (六)由市工资发放中心发放工资的女职工出具市工资发放中心停发工资证明;

  (七)受委托代为申领的,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出具申领人出具的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

  (八)省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自受理申请起15个工作日内,对职工享受生育津贴、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的条件审核完毕,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一次性予以支付。

第四章 生育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生育保险基金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第二十二条 生育保险经办机构需建立健全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的事业经费不得从基金中提取,由同级财政预算解决。

  第二十三条 生育保险基金银行计息办法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计息办法相同。

  第二十四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生育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市审计部门要定期对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的基金收支、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第二十五条 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参保单位违反规定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依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湖南省实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办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参保职工违反本办法及有关规定,以弄虚作假等各种非法手段骗取生育保险统筹基金的,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外,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生育保险统筹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 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未按规定支付生育津贴、一次性生育补助金及生育医疗费用的,职工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应的配套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 职工因生育、采取避孕节育措施依法应享受的待遇,本办法没有规定的,按照原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广电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广电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11月25日,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中央三台,电影频道节目中心,中国教育电视台发出《关于贯彻执行〈《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通知说,《〈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广电总局令第66号)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确保新规定得到切实贯彻执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要统一思想认识。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强调要大力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完善覆盖城乡、结构合理、功能健全、实用高效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广播电视作为党和人民的喉舌、重要的宣传思想文化阵地,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中担负着重要责任,必须充分发挥优势,切实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和播出机构必须把思想统一到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上来,把取消电视剧中间插播广告作为广播影视系统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水平、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体现以人为本的服务宗旨的重要举措,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紧抓好,让人民群众满意。
  二、要坚决贯彻落实。各级电视台要扎实细致有针对性地做好工作:积极调整2012年广告招商安排,清理并撤销2012年电视剧的插播广告时段,重新组织好节目和广告时段编排,妥善处理好广告合同等相关事宜,确保自2012年1月1日起,播出电视剧时,每集(以四十五分钟计)中间不得再以任何形式插播广告。同时,《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的通知》(广发〔2011〕79号)中第二条“规范影视剧中间插播广告行为”的规定终止执行。
  三、要确定重点监管内容。总局决定将2012年1月份列为“禁止电视剧插播广告专项监管月”。期间,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必须加大监管力度,对辖区内各级电视台电视剧插播广告情况实施全面专项监管,发现问题,立即严肃查处。各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需在专项监管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专项监管情况上报总局传媒司备案。
  四、要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要严格依法管理,对播出电视剧时仍插播广告的播出机构,要依据总局61号令等规定,给予责令整改、警告、诫勉谈话、暂停商业广告播出等处理。作出相关处理决定的,应当按照总局61号令要求,于5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
  请各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接本《通知》后,立即转发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经典死刑辩护案例四

贩毒3366克 判刑五年

作者: 冯明超

一、案情
被告人张迪朝,男,1973年8月3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临沧地区工作。2003年12月14日因涉嫌贩卖海洛因被临沧地区行署公安局刑事拘留,2004年1月18日由临沧地区行署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临沧地区看守所。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临沧分院云检临分刑诉字[2004]3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永毕、冯贤柱、张迪朝犯贩卖毒品罪,于2004年6月22日向临沧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指控,2003年11月间,被告人邓永毕、冯贤柱、张迪朝共商贩卖海洛因事宜。后由张迪朝到临沧联系毒品,交给对方5000元定金。12月13日,被告人邓永毕约被告人冯贤柱出资购买毒品,次日15时40分,当被告人邓永毕、冯贤柱、张迪朝到昆明雁留宾馆309房间交接海洛因时被抓获,当场缴获海洛因9块,重3366克,毒资67100元。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列举了相应的证据,并认为三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邓永毕系主犯,张迪朝、冯贤柱为从犯。

二、辩护思路
被告人张迪朝的哥哥张迪江专程坐飞机到成都聘请我为其弟一审辩护人。我一听贩毒3366克,是必死无疑,不愿出庭为其弟辩护,张迪江再三恳请,并表示即使被判处死刑,也委托你为他的辩护律师。到了临沧地区看守所会见被告人后,他提到有一个卖给他们毒品的上线人叫杜飞,在公安机关抓获他们四个人后,杜飞当晚被释放,我们三个买毒品的人被逮捕了。临沧地区检察分院 [2004]342号起诉书确实提到了杜飞另处,张迪江证实他在昆明一娱乐场所也见到过杜飞。辩护人反复思考: 为何抓到杜飞又被释放?是共犯怎么会另处呢?难道说杜飞贩卖3366克不构成犯罪?但移送到法院的卷宗材料中无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经过说明,也没有杜飞犯罪的材料。我大胆推测: 杜飞可能是公安的特情,才被释放。如果我的推测是正确的话,我的当事人被判处死刑,立极执行的可能性就不大,可免于一死。现在主要的问题是如何找到杜飞是特情的证据,为此辩护人找到了临沧地区公安局局长要求出具杜飞是公安特情的证明,局长明确回答: 我们侦查的材料该移送的已全部移送给检察院了,我们不能出具任何村料,你去法院阅卷吧。而杜飞此时已不知去向无法联系取证,要求办案警察出庭作证,都是不可靠的。于是我以临沧地区公安局将贩卖海洛因3366克的杜飞释放,涉嫌徇私枉法为由,向云南省检察院实名举报。我想临沧地区公安局总该给省检察院一个释放杜飞的理由吧。不出所料,临沧地区公安局很快向云南省检察院说明了释放杜飞的原因是杜飞是经临沧地区有关机关批准的公安特情,并附送了相关证明材料。不久,云南省检察院复函我,不予立案通知书: 你控告临沧地区公安局涉嫌徇私枉法一案,因杜飞是经临沧地区政法委备案的公安特情,临沧地区公安局没有徇私枉法行为,决定不予立案。有了这份证据,辩护律师冯明超是欣喜若狂,张迪朝将幸免一死。

三、判决
云南省临沧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邓永毕、冯贤柱、张迪朝无视国法,贩卖大量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邓永毕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张迪朝、冯贤柱为从犯。其中,被告人张迪朝刑满释放后5年内又犯新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但鉴于本案确实存在特殊性,故对三被告人的量刑,应作减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二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据此作出(2004)临中刑初字第395号判决:
被告人张朝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生效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3年12月14日起至2008年12月13日止),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六万元(待判决生效后执行)。
本案辩护人冯明超,028--88057681,13088086906
2004年10月20日